基础设施融资区税收增量债券
Section § 53397.1
这项法律规定,市或县的理事机构可以通过投票并批准一项决议,表明他们打算发行债券(一种筹集资金的方式),从而启动发行债券的程序。
Section § 53397.2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关于拟议债券发行的决议中必须包含的内容。它要求描述将由债券资助的项目,以及这些项目和债券发行本身的估计成本。该文件还必须说明债券的最高利率和任何提供的折价。此外,它还详细说明了批准债券发行的选举何时举行。该决议还需要估算可用于偿还债券的税收收入,以确保这些收入足以支付债券成本。
Section § 53397.4
立法机构的书记员必须在日报上连续一周每天公布某项决议,或者在出版频率较低的报纸上连续两周每周公布一次。如果没有合适的报纸,该通知必须在该区域的三个公共场所连续张贴两周。
Section § 53397.5
Section § 53397.6
这项法律解释了政府机构如何发行债券。首先,必须有三分之二的选民同意发行这些债券。获得批准后,政府必须通过一项决议,详细说明债券的具体信息,例如将发行多少债券、每张债券的价值、何时偿还以及债券的外观。该决议还会规定偿还以及可能提前赎回债券的详细条款。
Section § 53397.7
Section § 53397.8
这项法律允许市或县的立法机构用新债券替换旧债券,这被称为再融资。但是,如果新债券的总成本(包括利息和本金)超过旧债券的总成本,他们就不能这样做。此外,债券的到期日也不能延长。
Section § 53397.9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立法机构或个人发行债券,他们不会对这些债券承担个人责任。这些由“区”发行的债券,责任完全由“区”自己承担,而不是由市、县、州或其任何下属机构承担。这些债券只能用“区”的资金或财产来偿还。此外,这些债券不被视为任何宪法或法律规定的债务限制范围内的债务。这一点必须在债券上明确说明。
Section § 53397.10
本节解释了债券的销售流程。债券可以通过公开销售,价格最多可以比其票面价值低5%。在公开销售前,必须至少提前五天在特定报纸上发布公告。此外,债券也可以通过私下销售的方式,以票面价值出售给联邦政府,且无需刊登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