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339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基础设施融资区内的税款如何划分和分配。税款根据特定条件在受影响的地方实体和区本身之间进行分配。最初,税款根据先前的评估价值支付给这些实体。如果财产价值增加,额外的税款将归该区所有。当该区解散时,税收将完全归还给地方实体。

任何基础设施融资计划可包含一项规定,即在根据第53395.23条通过设立该区的条例生效后,每年由加利福尼亚州或任何受影响的征税实体对基础设施融资区内应税财产征收或为其利益征收的税款(如有),应按照第53993条的规定进行划分,具体如下:
(a)CA 政府 Code § 53396(a) 每年由或为每个受影响的征税实体按税率征收的税款中,将产生的该部分,基于该区内应税财产的评估价值总额(如受影响的征税实体用于财产征税的评估名册所示,且该评估名册在根据第53395.23条通过设立该区的条例生效之前最后一次均衡化),应分配给各受影响的征税实体,并在征收后支付给它们,如同受影响的征税实体对所有其他财产征收或为其征收的税款一样支付。
(b)CA 政府 Code § 53396(b) 每年征收的税款中,由市或县以及根据第53395.19条同意参与的每个受影响的征税实体在已通过的基础设施融资计划中指定的部分,超过(a)款规定金额的部分,应分配给该区,并在征收后存入该区的专项基金,用于该区的所有合法目的。除非且直到一个区内应税财产的总评估价值超过(a)款所指的最后一次均衡化评估名册所示的该区内应税财产的总评估价值,否则,在该区内应税财产上征收和收取的全部税款应支付给各受影响的征税实体。当该区根据已通过的基础设施融资计划停止存在时,此后从该区内应税财产税款中收到的所有款项应支付给各受影响的征税实体,如同对所有其他财产征收的税款一样支付。

Section § 53396.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县根据第53396条为特定区划分税款时产生的任何费用,必须由该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