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基础设施融资计划可包含一项规定,即在根据第53369.23节通过设立该区的法令生效日期之后,每年由加利福尼亚州或任何受影响的征税实体征收或为其利益征收的、在基础设施振兴融资区内的区域内应税财产上征收的税款(如有),应按以下方式划分,但须遵守第53993节的规定:
(a)CA 政府 Code § 53369.30(a) 每年由或为每个受影响的征税实体按其征税税率征收的税款中,基于该区内应税财产的评估价值总额(如受影响的征税实体用于财产征税的评估名册所示,且该评估名册是在根据第53369.23节通过设立该区的法令生效日期之前最后一次均衡化的)产生的那部分,应分配给各自受影响的征税实体,并在征收后支付给它们,就像由或为受影响的征税实体征收的所有其他财产税款的支付方式一样。
(b)CA 政府 Code § 53369.30(b) 每年征收的税款中,由市和每个已根据第53369.19节同意参与的受影响征税实体在已通过的基础设施融资计划中指定的那部分,且超过(a)款规定金额的部分,应分配给该区,并在征收后存入该区的专项基金,用于该区的所有合法目的。除非且直到该区内应税财产的总评估价值超过(a)款提及的最后一次均衡化评估名册所示的该区内应税财产的总评估价值,否则在该区内应税财产上征收和收取的所有税款应支付给各自受影响的征税实体。当该区根据已通过的基础设施融资计划停止存在时,此后从该区内应税财产税款中收取的所有款项应支付给各自受影响的征税实体,就像所有其他财产税款的支付方式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