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3369.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立法机构提议设立基础设施振兴融资区,以资助改善项目。该过程始于通过一项决议,说明区域的设立、边界和任何项目区,这些可以通过参考存档的地图来确定。该决议必须列出拟资助的设施类型,这些类型仅限于另一项特定法律所允许的,并表明资金可能来自增加的财产税和城市收入。它还必须明确这些收入来源每年的贡献。最后,必须确定就该提案举行公开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市立法机构可以根据本章指定一个或多个拟议的基础设施振兴融资区。设立区域的程序应通过采纳设立拟议区域的意向决议启动,并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政府 Code § 53369.10(a) 声明拟根据本章条款设立基础设施振兴融资区,并描述拟议区域的边界以及区域内任何拟议的项目区,这可以通过参考市书记官办公室存档的地图来完成。
(b)CA 政府 Code § 53369.10(b) 声明拟由该区域提供资金的设施类型。该区域只能为第53369.3节授权的设施提供资金。
(c)CA 政府 Code § 53369.10(c) 声明来自该市以及区域内部分或全部受影响的征税实体的增量财产税收入可用于为这些设施提供资金。
(d)CA 政府 Code § 53369.10(d) 声明来自该市的净可用收入可用于为这些设施提供资金,并声明在区域接收这些收入的每一年中,承诺给该区域的净可用收入的最大份额。
(e)CA 政府 Code § 53369.10(e) 确定就该提案举行公开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Section § 53369.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必须通过邮件,将一份关于设立新特别区的官方计划(即决议)发送给拟议区域内的每一位土地所有者。

立法机构应促使一份设立该区的意向决议副本邮寄给该区内的每位土地所有者。

Section § 53369.12

Explanation
地方政府必须将某项特定决议的副本寄送给每个受其影响的征税实体。

Section § 53369.13

Explanation
一旦立法机构通过一项特定决议,他们必须指派一名市工程师或其他相关官员来制定基础设施计划。这一步骤是在通过第53369.10条所述决议之后,并先于第53369.14条中概述的进一步行动。

Section § 53369.1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为特定区域制定基础设施融资计划所需的步骤。它要求提供该区域的详细地图和法律描述、必要设施的详细信息,并认定这些设施对社区至关重要。计划的融资部分必须明确每年拟拨付给该区域的税收比例,包括税收估算,详细说明任何债务计划,并设定税收分配限额。此外,它必须明确该区域何时终止,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其设立之日起的40年。它应分析与该区域开发相关的成本和收入,以及对所涉征税实体的财政影响。此外,它还需要一项计划,用于补偿开发商与某些符合条件的项目相关的成本,以及在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住房被拆迁时进行替换。

在收到设立区域意向决议副本后,根据第53369.13条指定的官员应准备一份拟议基础设施融资计划。该基础设施融资计划应与区域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并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政府 Code § 53369.14(a) 拟议区域的地图和法律描述,其中可包括立法机构在其意向决议中指定的区域的全部或一部分。
(b)CA 政府 Code § 53369.14(b) 为区域内拟议开发提供服务所需的设施描述,包括由私营部门提供的设施、由政府实体根据本章规定无需援助提供的设施、拟议区域提供援助融资的改进和设施,以及共同提供的设施。该描述应包括改进和设施的拟议地点、时间安排和成本。
(c)CA 政府 Code § 53369.14(c) 认定这些设施具有社区范围内的重要性。
(d)CA 政府 Code § 53369.14(d) 融资部分,其中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政府 Code § 53369.14(d)(1) 明确城市和每个受影响的征税实体在区域收到增量税收的每一年中,拟承诺拨付给该区域的增量税收的最大比例。该比例无需对所有受影响的征税实体都相同。该比例可随时间变化。
(2)CA 政府 Code § 53369.14(d)(2) 预测区域在收到税收的每一年中预计收到的税收收入金额,包括对每年拟承诺拨付给该区域的归属于每个受影响的征税实体的税收收入金额的估算。如适用,该计划还应包括明确城市在区域收到收入的每一年中,拟承诺拨付给该区域的可用净收入的最大比例。该比例可随时间变化。
(3)CA 政府 Code § 53369.14(d)(3) 区域提供援助的设施融资计划,包括任何举债意向的详细描述。
(4)CA 政府 Code § 53369.14(d)(4) 根据该计划可分配给该区域的税收总额限制。
(5)CA 政府 Code § 53369.14(d)(5) 区域停止存在的日期,届时所有分配给该区域的税收,包括任何可用净收入的分配,都将终止。该日期不得超过根据第53369.23条通过设立区域的条例之日起的40年,或条例规定的增量税收分配开始的较晚日期。区域可以发行最终到期日最长为每次债务发行之日起30年的债务,但须受限于对该区域的税收分配时限。
(6)CA 政府 Code § 53369.14(d)(6) 分析城市在区域开发期间和开发之后向区域提供设施和服务的成本。该计划还应包括分析城市因区域内预期开发而预计收到的税收、费用、收费及其他收入。
(7)CA 政府 Code § 53369.14(d)(7) 分析区域及其相关开发对每个拟参与区域融资的受影响征税实体的预计财政影响。
(8)CA 政府 Code § 53369.14(d)(8) 一项融资计划,用于支付因补偿完全位于该区域边界内且符合第65470条规定的交通优先项目计划的项目开发商可能产生的任何潜在成本,包括与该项目相关的任何许可和经济适用房费用。
(e)CA 政府 Code § 53369.14(e) 如果区域内私人开发或设施建设过程中拟拆除或销毁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或家庭居住的任何住宅单元,则应制定一项计划,根据第53369.6条的要求,提供这些单元的替代和这些个人或家庭的搬迁。

Section § 53369.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基础设施融资计划必须送交拟议区域内的所有土地所有者和任何受影响的征税实体,并附带所有必要的环境报告。这些文件也应向公众开放查阅。此外,该报告还必须提交给规划委员会和相关的立法机构。

基础设施融资计划应送交拟议区域内的每位土地所有者和每个受影响的征税实体,连同根据《加州环境质量法案》(《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分(自第21000条起))要求提交的、涉及拟议设施或需要这些设施的拟议开发项目的任何报告,并应供公众查阅。该报告还应送交规划委员会和立法机构。

Section § 53369.16

Explanation
负责官员必须与每个征税的政府机构沟通,如果其中任何机构提出要求,必须与他们的代表会面。这些征税机构如果愿意,可以对计划提出修改意见。

Section § 53369.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在城市批准基础设施融资计划之前,必须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听证会必须在计划送达相关税务实体后至少60天举行。土地所有者和受影响的税务实体必须收到通知,听证会公告必须在当地报纸上每周刊登一次,持续四周。通知应解释该融资计划将资助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概述财务细节,例如增量税收的使用,并提供听证会的日期、时间、地点信息,以便人们可以提出异议。

Section § 53369.18

Explanation
届时,地方政府官员将听取并审议所有关于拟议计划的书面和口头异议。如有必要,他们可以继续举行听证会以收集更多意见。他们还将考虑来自税务相关实体的任何建议,并审查所有支持或反对该计划的证据。如有需要,他们可以选择通过缩减公共工程计划、削减拟议债务,或减少分配给该区域的税收来做出修改。

Section § 53369.19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设立特别区以及在相关实体之间划分税收的程序。首先,所有受影响的征税实体都必须批准该计划,方可继续推进。如果涉及提供消防服务的特别区,该计划需要由该区的管理委员会单独批准。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某个实体不批准该计划,立法机构仍可继续设立该区,并可以选择不分配来自未批准实体的税收。

(a)CA 政府 Code § 53369.19(a) 立法机构不得制定提议设立一个区并根据第3条(从第53369.30节开始)规定任何受影响征税实体税收划分的决议,除非每个拟受第3条(从第53369.30节开始)税收划分约束的受影响征税实体的管理机构已通过批准该计划的决议,并已在听证会之时或之前提交给立法机构。
(b)CA 政府 Code § 53369.19(b) 对于提供消防服务的特别区,且县监事会是其管理机关或已自行任命为该区管理委员会的受影响征税实体,该计划应通过该区的管理机关或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一项单独决议通过。
(c)CA 政府 Code § 53369.19(c)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阻止立法机构修改其基础设施融资计划,并制定一项提议设立基础设施振兴融资区的决议,而不分配任何未通过受影响征税实体管理机构决议批准基础设施融资计划的受影响征税实体的税收。

Section § 53369.20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组建基础设施振兴融资区的流程。在听证会后,立法机构可以提议设立该区,然后该提案必须由该区的合格选民投票决定。投票可以在大选或特别选举中进行,时间安排在提案提出后的90至180天之间。该区的边界必须明确界定,如果选举日期临近提案日期,则需要特别同意。投票方式取决于注册选民的数量。如果在过去90天内至少有12名注册选民,则注册选民每人投一票。否则,由土地所有者投票,每拥有一英亩土地投一票。选票可以邮寄给选民,选举在所有选票收回或在指定截止日期前结束。

(a)CA 政府 Code § 53369.20(a) 在听证会结束时,立法机构可以采纳一项决议,提议通过经修改的基础设施融资计划,并以符合第53369.19条的方式组建基础设施振兴融资区,或者它可以放弃该程序。如果立法机构采纳一项提议组建该区的决议,则应在下一次大选或特别选举中,将设立该区的提案提交给拟议区的合格选民进行投票,该选举应在成立决议通过后至少90天但不超过180天内举行,尽管《选举法》中包含任何其他要求,包括任何关于选举应在指定日期举行的要求。立法机构应在成立决议通过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主持选举的官员提供成立决议、一份足以显示该区边界的具有足够比例和清晰度的经认证地图,以及一份足以使选举官员确定该区边界的描述。如果这是土地所有者选举,或者该区不符合现有区的边界,并且经主持选举的官员要求,则应包含该区内土地的评估员地块编号。如果选举将在成立决议通过后不足125天内举行,则需要主持选举的官员的同意。然而,本节规定的任何时限或与选举举行相关的要求,经拟议区的合格选民一致同意并经主持选举的官员同意,可以予以豁免。
(b)CA 政府 Code § 53369.20(b) 如果在听证会结束前的90天内,拟议区内每天至少有12人注册投票,则投票应由拟议区的注册选民进行,这些选民不必是同一批人,每位选民拥有一票。否则,投票应由拟议区的土地所有者进行,并且在异议听证会结束时作为登记所有者的每位土地所有者,或其授权代表,应就其在拟议区内拥有的每英亩或不足一英亩的土地拥有一票。特定土地所有者可投的票数应在该土地所有者获得的选票上注明。
(c)Copy CA 政府 Code § 53369.20(c)
(a)Copy CA 政府 Code § 53369.20(c)(a)款授权的特别选举的选票可以通过预付回邮邮资的邮件或由选举官员亲自送达的方式分发给合格选民。主持选举的官员可以通过宣誓书证明选票的正确邮寄,在没有欺诈的情况下,该宣誓书应作为邮寄的唯一证据。已投票的选票应不迟于召集选举的决议中规定的时间退还给主持选举的官员。然而,如果所有合格选民都已投票,选举应即结束。

Section § 53369.2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地方机构召集选举时如何进行选举的规则,并提及普遍适用的现有选举法律。选票材料必须包含公正分析以及任何论证或反驳,除非在土地所有者投票的选举中,经土地所有者一致同意放弃。在这些情况下,放弃声明必须在选举令中提及。

(a)CA 政府 Code § 53369.21(a) 除非本章另有规定,召集根据本章进行的选举的地方机构的选举管理法律,在适用范围内,应管辖根据本章进行的所有选举。除 (b) 款另有规定外,应准备并包含在提供给每位选民的选票材料中,根据《选举法》第 9160 条或第 9280 条的公正分析,以及根据《选举法》第 9162 条至第 9167 条(含)以及第 9190 条或根据《选举法》第 9281 条至第 9287 条(含)以及第 9295 条的论证和反驳(如有)。
(b)CA 政府 Code § 53369.21(b) 如果投票由拟议区域的土地所有者进行,经所有土地所有者一致同意,可以放弃分析和论证,并且应在选举令中如此说明。

Section § 53369.2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专门针对土地所有者选举的邮寄选票选举程序。选举官员必须提供投票和寄回选票所需的所有材料和说明。每个邮寄选票的身份识别信封必须包含:土地所有者的姓名和地址,一份在伪证罪处罚下的声明(确认投票人是土地所有者或其授权代表),投票人的印刷姓名、签名、地址,声明的签署日期和地点,以及一份通知(表明信封内含官方选票,且只能由计票委员会开启)。

(a)CA 政府 Code § 53369.22(a) 如果选举通过邮寄选票进行,负责举行选举的选举官员应当根据第53326条(d)款和第53327条提供选票和选举材料,以及使用和寄回选票所需的所有用品和说明。
(b)CA 政府 Code § 53369.22(b) 在土地所有者选举中使用的用于寄回邮寄选票的身份识别信封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CA 政府 Code § 53369.22(b)(1) 土地所有者的姓名。
(2)CA 政府 Code § 53369.22(b)(2) 土地所有者的地址。
(3)CA 政府 Code § 53369.22(b)(3) 一份在伪证罪处罚下的声明,声明投票人是登记在册的所有者或有权投票的土地所有者的授权代表,并且是其姓名出现在身份识别信封上的人。
(4)CA 政府 Code § 53369.22(b)(4) 投票人的印刷姓名和签名。
(5)CA 政府 Code § 53369.22(b)(5) 投票人的地址。
(6)CA 政府 Code § 53369.22(b)(6) 根据第 (3) 款,声明的签署日期和签署地点。
(7)CA 政府 Code § 53369.22(b)(7) 一份通知,说明信封内含官方选票,且只能由计票委员会开启。

Section § 53369.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核对完关于设立新区的选举结果后,立法机构可以通过一项法令正式设立该区并批准其基础设施融资计划,但前提是必须有三分之二的选民同意。

根据第53369.20条对任何选举结果进行核对后,如果就设立该区的问题所投的票数中有三分之二赞成设立该区,立法机构可以通过法令,采纳基础设施融资计划并设立该区,使其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力。

Section § 53369.24

Explanation
如果举行投票以设立一个基础设施振兴融资区,且未能获得三分之二选民的支持,则政府在选举后一年内不得重新考虑该提议。

Section § 53369.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立法机构向区域选民提出修改该区域支出限额的提案,这些限额在加利福尼亚州宪法中有规定。如果选民批准,支出限额将根据生活成本和人口变化进行调整。如果财政部没有提供人口估算,立法机构可以自行估算,但该区域每年至少应被视为有一人。为方便起见,这些修改的选举可以与任何其他相关选举合并举行。

Section § 53369.26

Explanation

每年6月30日前,地方立法机构在制定基础设施融资计划后,必须在其网站上发布一份年度报告。这份报告需要包括区域支出的摘要、实现既定目标的进展情况描述,以及对区域项目完成状况的评估。

在基础设施融资计划通过后的每年6月30日之前,立法机构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易于识别和访问的位置发布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a)CA 政府 Code § 53369.26(a) 区域支出的摘要。
(b)CA 政府 Code § 53369.26(b) 区域已通过目标进展情况的描述。
(c)CA 政府 Code § 53369.26(c) 区域项目完成状况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