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评估法受益评估征收程序
Section § 54715
本法律允许地方机构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后,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不动产地块提出并设立年度评估费,但政府拥有的财产除外。机构可以设立适用这些评估费的特殊区域,收费可以基于财产改良或雨水径流。如果公用事业通行权从服务中受益,评估费也可以针对它们。在某些情况下,未开发或乡村土地可以根据其从雨水服务中获得的潜在利益进行评估。该法律确保所有地块,包括可能被评估的通行权,在罚款和程序方面受到一致对待。
Section § 54716
这项法律规定了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征收利益评估的程序。它要求准备一份详细报告,其中包含:评估所资助服务的描述、受影响地块的详细信息、每块地块的拟议评估金额、支付时间表以及任何特殊条件。该报告必须提交给地方机构的文员,文员将安排关于评估的公开通知和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居民可以提出异议,立法机构可以根据反馈调整评估,然后通过条例或决议最终确定评估。
Section § 54718
这项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可以像征收其他地方税一样,征收评估费(例如费用或税款)。但是,如果在评估费征收的第一年,房产在年度县税截止日期之前被出售或附上了新的留置权,那么这项评估费将不会成为房产的留置权,而是会单独处理。
如果县政府征收这些评估费,它可以在将剩余资金交给地方政府之前,扣除其服务费用。此外,对于某些评估费,地方政府将根据其赎回基金是否存在短缺来决定是否需要征收。
Section § 54719
本法律允许地方政府机构以三种方式管理为维护工作而通过年度分期付款收取的资金。首先,他们可以储存所收取的资金,直到足以支付维护费用。其次,他们可以使用机构的可用资金作为临时垫付款来支付即时费用,这笔垫付款将通过未来的分期付款偿还。第三,他们可以贷款来支付维护工作的费用,只要贷款和融资成本不超过未来五年年度付款的预期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