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文中的下列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a)CA 政府 Code § 53590(a) “债券律师”指任何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其代表新发行债券的发行人就债券的发行事宜,并向发行人或作为发行人的法律顾问出具书面法律意见,就债券的有效性而言。
(b)CA 政府 Code § 53590(b) “债券”指由任何地方机构发行的任何债券、票据或其他债务凭证,或参与任何地方机构的租赁、出售或其他义务的凭证。“新发行债券”指发行人向一个或多个购买者首次发行债券,包括再融资债券,直至(就承销商而言)承销期结束。对于具有投标或看跌期权特征的债券,或商业票据,“新发行债券”仅指首次发行,不包括任何再营销、展期或再发行。
(c)CA 政府 Code § 53590(c) “财务顾问关系”存在于以下情况:投资公司,或从事向市政证券发行人提供财务咨询或财务顾问服务的其他个人或公司,提供或签订协议提供财务咨询或财务顾问服务,向或代表发行人就新发行的一期或多期债券提供服务,包括就该期或多期债券的结构、时机、条款及其他类似事项提供建议,以收取费用或其他报酬为目的,或预期收取此类报酬以提供这些服务。但是,在以下情况下,财务顾问关系不存在:投资公司在担任承销商过程中向发行人提供建议,包括就新发行债券的结构、时机、条款及其他类似事项提供建议;或当投资公司就任何新债券发行人,就获得先前发行债券持有人的同意(包括但不限于契约修订或违约)向发行人提供建议和协助时。
(d)CA 政府 Code § 53590(d) “投资公司”指任何银行、投资银行、合伙企业、公司、协会或其他公司,其日常业务包括为其自身账户或为他人账户买卖债券。
(e)CA 政府 Code § 53590(e) “地方机构”指公共区、公共公司、管理局、机构、委员会、县、市县、市、学区或其他地方公共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