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351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地方机构”一词的含义。它包括县、市、市县联合体、公共区,以及任何公共或市政公司、机构或管理机构。

在本条中,“地方机构”指县、市、市县、公共区或任何公共或市政公司、公共机构或公共管理机构。

Section § 535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机构通过特定程序向法院申请确认其金融工具(如债券、认股权证、合同或债务)的法律有效性。如果一个地方机构发行债券等金融债务,并利用这些资金投资于另一个地方机构的金融工具,它可以在其主要机构所在县的初审法院提起一项诉讼,以审查其他机构这些工具的合法性。

(a)CA 政府 Code § 53511(a) 地方机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十篇第九章(自第860条起)提起诉讼,以确定其债券、认股权证、合同、债务或债务凭证的有效性。
(b)CA 政府 Code § 53511(b) 发行债券、票据或其他债务,且其收益将用于购买或用于以其他地方机构的债券、认股权证、合同、债务或债务凭证为凭证或担保的贷款的地方机构,可以在该地方机构所在县的初审法院提起一项单一诉讼,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十篇第九章(自第860条起)确定其他地方机构的债券、认股权证、合同、债务或债务凭证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