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中使用的术语:
(a)CA 政府 Code § 53500(a) “地方机构”指县、市、市县、公共区或其他公共或市政法人团体。
(b)CA 政府 Code § 53500(b) “普通义务债券”指地方机构的债券、认股权证、票据或其他债务凭证,其本金和利息均可从从价税或从价评估的收益中支付,这些税费可对地方机构内应纳税或应评估的财产不限税率或金额征收。
(c)CA 政府 Code § 53500(c) “立法机构”指第53000节所定义的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
(d)CA 政府 Code § 53500(d) “创收设施”指地方机构有权对其征收费用的改进、工程、系统或提供服务或产品的设施。
(e)CA 政府 Code § 53500(e) “质押”指质押、转让、设定费用和设定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