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350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理解本条文的术语。“地方机构”指的是县、市或其他公共法人团体。“普通义务债券”是地方机构通过财产税或评估费偿还的债务。“立法机构”是地方机构的管理团体。“创收设施”是指可以收取费用的系统或服务等。最后,“质押”涉及转让、设定费用或设定留置权。

本条中使用的术语:
(a)CA 政府 Code § 53500(a) “地方机构”指县、市、市县、公共区或其他公共或市政法人团体。
(b)CA 政府 Code § 53500(b) “普通义务债券”指地方机构的债券、认股权证、票据或其他债务凭证,其本金和利息均可从从价税或从价评估的收益中支付,这些税费可对地方机构内应纳税或应评估的财产不限税率或金额征收。
(c)CA 政府 Code § 53500(c) “立法机构”指第53000节所定义的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
(d)CA 政府 Code § 53500(d) “创收设施”指地方机构有权对其征收费用的改进、工程、系统或提供服务或产品的设施。
(e)CA 政府 Code § 53500(e) “质押”指质押、转让、设定费用和设定留置权。

Section § 535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涉及能够发行一般责任债券的地方机构。这些债券用于支付创建或改进能够产生收入的设施的项目费用。

Section § 535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发行普通义务债券,为建设或改善设施等创收项目提供资金。政府可以使用这些项目产生的收入来偿还债券及其利息。他们可以自由决定如何处理这些财务事宜。

Section § 535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立法机构在为债券质押收入时,制定各种规定和协议,即所谓的契约、承诺和限制。他们可以决定债券资金如何使用,管理与债券相关的设施,设定设施提供服务或产品的费用,并管理额外的债务。他们还会处理不同类型的资金,如储备金或赎回基金,以确保债券的支付或担保。制定这些协议的权力受到1941年收入债券法的支持。

Section § 535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本条中提及的质押和担保支付的规定,是对其他关于用财产税收入支付一般义务债券的法律或规定的补充。它尊重当前的法律要求,而不是取代它们。

Section § 53505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立法团体想要行使与本法律相关的权力,他们必须在任何涉及为创收设施发行债券进行投票的规定或决定中公布他们的计划。该公告可以是模糊的,也可以是具体的,这取决于该团体认为什么是必要的。如果他们作出此公告,那么他们关于债券的最终规定应与他们之前声明的内容大致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