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所有地方机构的所有再融资债券的适用规定
Section § 53580
本节定义了法律中使用的几个关键术语。“地方机构”包括各种公共实体,例如市、县、学区和其他公共机构。“债券”指法律中其他地方规定的特定金融工具。“再融资债券”是为替换现有债券而发行的债券。“联邦证券”被定义为法律中其他特定条款中提及的某些证券。
Section § 53582
这项法律规定,当加州的地方机构授权发行债券时,无需存入超出为这些债券再融资所需金额的款项或证券。法律涵盖了本金和应付利息。此外,对于1975年9月19日之前采取的行动,联邦证券可用于满足任何现金或款项要求。
Section § 53583
本节允许地方机构(包括联合权力机构)发行债券,为其现有收益债券进行再融资。这些再融资债券可以以多种形式发行,例如系列债券、定期债券或分期债券,并且在日期、到期、利息、支付、面额、签署和赎回方面具有灵活的条款。
地方机构可以通过公开发售或私募方式出售这些债券。如果公开发售,它们必须刊登广告并邀请密封投标,如果投标符合其标准,则授予出价最高的投标人。如果不符合,它们可以协商私募,如果选择这种方式,则需向加州债务咨询委员会提供书面解释。
Section § 53583.5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您正在对最初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某些条款发行的债券进行再融资,您必须制定一份新的监管协议。这份新协议必须符合《健康与安全法典》原始条款中的特定部分。
Section § 53584
这项法律解释了再融资债券的资金可以用来回购、到期偿还或赎回之前发行的债券。这些再融资债券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管理,例如在最早或更晚的赎回日期购买。如果需要,这些资金可以存入托管账户并进行投资,直到它们被使用。这些投资的任何收益都可以用于偿还原始债券,或者支付新再融资债券的利息,具体按照地方机构的计划执行。
Section § 53584.1
这项法律允许橙县监事会发行再融资债券,以偿还学区和其他涉及破产的地方机构的债务。他们可以使用县里的各种资金,如税收或收入,作为这些债券的担保。此过程的具体规则在另一套法律中详细规定。
Section § 53585
本法律允许地方机构为其再融资债券和相关托管账户购买保险或其他财务支持。它们还可以与任何个人或公司签订关于信用偿付的协议。这些协议可以包括利率、担保以及机构设定的其他必要条款的详细信息。
Section § 53585.1
Section § 53586
这项法律允许圣贝纳迪诺市对其中心城项目区域的重建机构债券进行再融资或赎回,可以在任何合法的赎回日或到期日进行,而不受某些先前法律限制的影响。
它不改变另一部健康与安全法律中规定的任何与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相关的现有要求。
Section § 53587
本法律条款解释,当地方机构决定发行多少再融资债券时,它们不仅可以计入发行这些新债券的成本,还可以计入与替换旧债券相关的所有成本。这可能包括提前偿还旧债券所需的任何额外款项、为利息或被认为必要的准备金而预留的资金,以及与获得保险或其他财务保障相关的费用。
Section § 53588
Section § 53589
Section § 53589.5
这项法律允许提起诉讼,以确认地方机构发行再融资债券的过程是否有效。它涵盖了这些债券的授权、发行、出售和交付所采取行动的合法性。该法律还审查与这些债券相关的协议,例如信用偿付协议,以及债券收益如何使用,包括确保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