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3570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两个具体术语。首先,“地方机构”指任何公共机构或实体,例如市、县、学区或任何改善区域。其次,“收益债券”是地方机构可以承担的一种债务。这些债券、票据或类似的财政承诺,其偿还资金并非来源于房产税收入或对房产征收的无限制评估费收益。它们还包括重建机构的债务,这些债务可能由专项分配的税款提供资金。

以下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a)CA 政府 Code § 53570(a) “地方机构”指公共区、公共公司、管理局、机构、委员会、县、市县、市、学区、任何其他公共实体,或其任何改善区或区域。
(b)CA 政府 Code § 53570(b) “收益债券”指以下任何一项:
(1)CA 政府 Code § 53570(b)(1) 地方机构的债券、认股权证、票据或其他债务凭证,其偿付资金并非来源于从价税收益,或地方机构对地方机构内财产征收的、不限制税率或金额的评估费收益。
(2)CA 政府 Code § 53570(b)(2) 重建机构的债券、票据、临时凭证、公司债券或其他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4部第1章第6节(第33670条起)第6条的规定,全部或部分由分配给该机构专项基金的税款支付的债务。

Section § 535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地方机构发行新的债券,称为“再融资债券”,以取代现有的收益债券。无论旧债券是否到期,甚至可以通过不同方式支付,都可以进行再融资。实质上,这是一种管理或减少债务的金融策略。新债券可以与旧债券同时存在,也可以根据原始债券协议被视为更重要或次要。这些交易的资金可以来自各种债券法律,并可用于有效的公共项目。

机构可以通过特定收益债券法中详述的机制,灵活地通过再融资现有债务来管理其债务,确保资金可用于社区需求和基础设施建设。

特此声明,地方机构为再融资该地方机构的任何收益债券或该地方机构成员的任何收益债券而发行债券,是一项公共目的,无论这些债券是否到期,或已到期或此后可能根据地方机构的选择、债券持有人的同意或任何合法方式到期支付,均应根据第11条(自第53580节起)进行。
任何再融资债券可与为其发行的收益债券同时存续,但须遵守收益债券发行程序中产生的任何合同限制,并且可以与收益债券同等优先,或次于收益债券。
再融资债券可根据第11条(自第53580节起)或任何适用的收益债券法发行,包括但不限于1941年收益债券法(第6章(自第54300节起))、1949年停车法(《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8编第2部分(自第32500节起))、1951年停车区法(《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8编第4部分(自第35100节起))、《第1编第7分编第5章第1条(自第6500节起)和第2条(自第6540节起)》中包含的权力联合行使规定,以及《社区重建法》(《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4编第1部分(自第33000节起)),并且应被视为根据第11条(自第53580节起)或适用的收益债券法为有效的公共目的和适当的债券目的而发行。再融资债券或将被再融资债券的利息,自其发行之日起至将被再融资债券的支付日,或根据赎回通知或与债券持有人达成的协议将被再融资债券的支付日,可从再融资债券的收益或收益的投资中支付。

Section § 5357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地方机构发行再融资债券(即用于为现有债券再融资的债券)时,它可以选择将这些新债券的资金视为创收性公共设施,或此类设施的一部分。或者,该机构可以决定将这些资金以信托形式持有,以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具体的管理方式可由该机构根据其认为适当的情况决定。

根据任何允许发行再融资债券的法律发行债券时,地方机构可声明此类再融资债券的所得款项为创收性公共设施,包括根据1941年《收益债券法》设立的企业,或可声明此类所得款项为该创收性公共设施或企业的一部分,或可另行声明此类所得款项全部或部分地、并在地方机构认为适当的期限内,以信托形式持有,以保护债券持有人或再融资债券持有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