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地方机构债券债务的再融资
Section § 53550
本节定义了加州地方机构发行债券(本质上是它们为项目融资而借的贷款)相关的关键术语。这些术语包括“地方机构”,它涵盖了城市和学区等广泛的公共实体;以及“债券”,它指的是机构承诺使用税收偿还的债务等财务承诺。“立法机构”是管理地方机构的团体。“主要法案”指的是原始债券发行所依据的法律。“发行再融资债券的成本”是将旧债券换成新债券所涉及的各种费用,包括利息和管理机构选择的任何必要费用。“联邦证券”与可能涉及这些交易的特定金融资产有关。
Section § 53551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机构发行新的债券,称为再融资债券,用于偿还或替换现有债券。如果地方机构决定提前偿还债务、债券持有人同意,或通过任何合法方式,都可以使用这些再融资债券。只要没有专门用于偿还原始债券的专项资金,地方机构就可以发行这些债券。地方机构发行再融资债券的决定必须通过决议正式记录下来。
Section § 53552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当地政府可以决定发行再融资债券来更好地管理其财政,并且通常不需要获得选民的批准,除非它选择举行投票。然而,这些新的再融资债券的总净利息成本和本金不能高于被偿还的原始债券,除了与一项特定法院判决(Aerospace Corporation v. State Board of Equalization)相关的某些情况外。新债券的金额可以与原始债券不同,无论是更高、更低还是相同,只要它遵守成本规定。
Section § 53553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立法机构决定发行再融资债券时必须采取的步骤。首先,他们需要通过一项包含具体细节的决议。这些细节必须描述被再融资的债券以及再融资何时发生。决议还需要确定新债券的发行日期,并决定其面额和利率,利率不得超过每年8%。利息可以在第一年年末支付,但此后必须每半年支付一次。此外,它必须明确这些新债券的到期日,到期日不得超过其发行日期起40年,或旧债券的最晚到期日,以较早者为准。最后,决议应指明本金和利息的支付地点,描述债券的形式,并列出与发行债券相关的任何费用。
Section § 53554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地方机构发行的再融资债券所需满足的要求。这些债券必须是可流通的,并明确声明它们来自地方机构,并根据地方机构的规定发行。它们必须以该机构的名义签署,由该机构的最高立法官员签署,并遵循与该机构发行的其他债券类似的签署规则。此外,息票的签署规则与该机构其他债券的签署规则相同,并且有一项关于传真签名的特定法案适用。
Section § 53555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地方机构如何处理再融资债券。它允许机构用新的再融资债券置换他们想要偿还的旧债券,但新债券的价值不能超过旧债券的价值加上发行成本。另外,机构也可以出售新债券,但价格不能低于其票面价值。任何出售这些债券所得的资金都必须存入一个专门用于偿还旧债券的基金。
Section § 53556
Section § 53557
Section § 53558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与再融资债券相关的托管或信托资金和投资应如何管理。加州的一名注册会计师必须核实资金是否充足,以支付某些费用。这包括在原始债券到期或指定日期时,偿还其本金、利息和任何赎回溢价,以及发行新再融资债券的成本。如果适用,这些资金还应足以在被偿还债券到期之前支付这些费用。
Section § 53559
当地方政府机构发行新债券以替换旧债券时,他们必须确保这些新债券(称为再融资债券)的偿还方式与旧债券相同,包括本金和利息。他们还可以将其拥有的任何创收设施的收入用作额外担保,以支持这些新债券,就像他们对以前的债券所做的那样。
Section § 53560
本法律解释了再融资债券(即取代旧债券的债券)在地方机构的债务义务方面如何处理。如果只有再融资债券仍有效力,它们将计入该机构的一般债务限额。如果再融资债券和旧债券都仍有效力,则取决于一项特定的检验标准。如果符合一项检验标准,则只有再融资债券计入债务限额。如果符合另一项检验标准,则旧债券计入债务限额,直到它们被偿还,然后由再融资债券计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