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中使用的术语:
(a)CA 政府 Code § 53530(a) “地方机构”指县、市、市县、公共区、公共实体或机构,或其他公共或市政公司,包括重建机构、住房管理机构和工业发展机构。
(b)CA 政府 Code § 53530(b) “债券”指地方机构或其区域或改善区的债券、认股权证、票据或其他债务凭证。
本法律解释了特定条款中关于地方机构和债券的定义。“地方机构”包括各种类型的公共实体,例如县、市以及各种机构,包括重建机构和住房管理机构。“债券”指的是这些地方机构可能发行的各种形式的债务工具,例如债券、认股权证和票据。
本法规解释说,加州的地方机构普遍有权发行债券,其利率按照另一条款(第53531条)的规定执行。这项权力是对授权特定机构发行债券的任何具体法律的补充,而非取代或限制。本条款确认,在本条款生效日期之前,地方机构发行的、利率在当时合法限额内的债券是有效的。最后,发行债券的独立权力依然存在,除非其他法律明确限制。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的市或县欠联邦政府的钱,那么这笔债务的利率可以高于加州法律通常允许的水平。只要这个利率与联邦政府设定的利率一致,就是允许的。此外,债务的条款,比如它的形式、金额和条件,也由联邦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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