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53515(a) 由地方机构发行和出售或代表地方机构发行和出售的一般责任债券,应以根据征收和收取税款所获得的所有收入的法定留置权作为担保。该留置权应自动产生,无需地方机构或其管理机构采取任何行动或授权。该留置权自债券签署和交付之时起有效且具有约束力。根据征收和收取税款所获得的收入应立即受制于该留置权,且该留置权应立即附着于该收入,并对地方机构、其继承人、受让人和债权人以及所有其他主张权利的人有效、具有约束力且可强制执行,无论这些当事人是否知悉该留置权,且无需任何实物交付、登记、备案或进一步行动。
(b)CA 政府 Code § 53515(b) 本节无意补充或限制任何其他法律赋予地方机构发行一般责任债券的权力。
(c)CA 政府 Code § 53515(c) 就本节而言,以下两项定义均适用:
(1)CA 政府 Code § 53515(c)(1) “一般责任债券”指地方机构的债券、认股权证、票据或其他债务凭证,其本金和利息均可从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A款第1节(b)项第(2)和(3)段征收的从价税的收益中支付。
(2)CA 政府 Code § 53515(c)(2) “地方机构”指任何市、县、市县合一政府、学区、社区大学区、管理局或特别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