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一般责任债券
Section § 53506
这项法律赋予加利福尼亚州的市、县、学区及其他特别区发行债券或再融资债券的权力,这些债券以财产税为担保。它确保这些债券的发行符合州宪法以及任何地方章程或特定区法律的规定。
此外,这项法律还提供了一种额外的方法,使这些实体能够处理债券事务,明确指出这些权力是其现有其他法律权力的补充。它还澄清,本法律中的任何限制不影响其他法律所赋予的权力。
Section § 53507
Section § 53507.5
本节允许立法机构通过一项称为决议的正式决定来发行债券。该决议必须明确声明债券是根据本特定条文的授权发行的。
Section § 53508
本节概述了发行债券的决议可以包含哪些具体内容。它涵盖了债券的形式,例如分期偿还型或偿债基金型,以及将发行多少系列。它还规定了债券可以采用附息票、记名或账面登记等不同形式,并讨论了利率问题,确保利率不超过特定限制。决议可以详细说明支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债券的到期期限(不超过40年),债券的发行日期和面额。此外,它还包括债券的登记、转换选项、签署方式、赎回条款,以及立法机构决定的任何其他必要条件。
Section § 53508.3
本法律规定,债券不能被要求在其到期日之前偿付或回购,除非债券明确说明。如果债券受到提前赎回的保护,它仍然可以包含允许发行人在特定条件下出售或转让要求提前赎回权利的条款。
Section § 53508.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的学区或社区学院区计划发行计复利(例如增值债券)的债券,他们必须遵守《教育法》第15143、15144、15144.1、15144.2条以及第15146条部分内容中列出的具体规定。
Section § 53508.6
Section § 53508.7
这项法律解释了政府机构如何出售债券。他们可以通过公开或私人方式出售债券,价格可以高于、低于或正好等于其面值,具体由立法机构决定。
但是,如果债券以低于面值的价格出售,则必须遵守某些法律规定。具体来说,学区和社区大学区的债券只能根据《教育法典》的特定条款进行私人出售。
Section § 53508.9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地方机构可以通过协商出售的方式发行债券,债券价格可以与面值不同,而且不需要额外的批准。
在出售债券之前,地方机构的管理机构必须在公开会议上通过一项决议。这项决议必须明确批准协商出售方式,说明选择这种方式的理由,并披露债券律师以及所有参与的财务顾问或承销商的详细信息。
如果会议召开时尚未确定顾问或承销商,则必须在随后的公开会议上披露他们的身份。最后,决议还必须提供与债券发行相关的成本估算。
根据这项法律,“立法机构”是指地方机构的管理机构,包括市、县或特别区,但不包括学区和社区大学区。
Section § 53509
这项法律规定,州政府发行的债券可以进行再融资,或者说,用新债券来替换旧债券,根据本条规定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即使原始债券或授权其发行的法律没有明确提及再融资,这项规定也适用。
然而,在发行这些再融资债券时,新债券的总利息和本金成本不能高于旧债券的成本。新债券的金额可以多于、少于或等于旧债券的金额,但必须遵守总成本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