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机关县级交易和使用税
Section § 55800
Section § 55802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机构发行一种名为“有限税收债券”的债券,这种债券的偿还资金来源于选民批准的特定税收。这些债券可以用这项税收产生的收入作为担保,包括投资这些税收所得的收益。
此外,除非在授权发行债券时另有规定,否则这项税收的收入将优先用于偿还债券,而不是用于其他财务需求或项目。
Section § 55803
本法律条款规定,有限税债券只能用于特定目的。这些目的包括为与零售交易和使用税相关的重大项目支出提供资金,支付发行这些债券所涉及的费用,以及为这些债券设立准备金。
Section § 55804
Section § 55805
本节解释了发行债券时决议中必须包含的内容。它需要详细说明举债的原因、估计费用、举债金额以及债券的到期期限。必须明确利率,以及至少5,000美元的债券面额。它还必须阐明债券的形式,例如是记名债券还是息票债券,以及本金何时到期。该决议可以包含法律允许的任何其他相关信息。
Section § 55806
Section § 55807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当一个机构决定发行债券时,它可以包含提前偿还这些债券的规则。然而,如果债券可以在到期前偿还,这必须在债券本身上明确说明。如果没有这样的说明,债券就不能提前偿还。
Section § 55808
Section § 55809
Section § 55810
Section § 55811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特定章节发行的债券可以在任何地方交付,无论是在加州境内还是境外。此外,这些债券的付款可以使用现金或银行信用进行。
Section § 55812
这项法律规定了出售债券所得资金的使用方式。首先,出售债券所产生的任何利息和额外款项(溢价)都应存入一个专项基金,用于偿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出售债券的剩余资金必须用于债券最初发行的目的。一旦该目的完成,任何剩余资金可以用于帮助偿还债券,或者用于在市场上回购未偿债券,而这些回购的债券应立即注销。
Section § 55813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机构发行新债券来偿还它以前发行的其他债券,这也被称为再融资。
这些新债券的收益可以用来购买或偿还旧债券,无论是在它们到期时还是更早,并且这些资金可以暂时托管。
在等待使用这些资金期间,它们可以投资于安全的选项,例如美国政府债券或有担保的存款,以确保在需要时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旧债券的成本。
在偿还债券后,从这些投资中赚取的任何额外资金可以返还给该机构,用于其他合法用途。
Section § 55814
这项法律规定了再融资债券的发行方式,旨在覆盖多项潜在成本。具体而言,这些债券可用于偿还现有债券的本金,以及在债券到期前赎回所需的任何溢价。它们还可以覆盖与再融资过程相关的所有费用。此外,这些债券还用于支付从发行收益出售之日起,到旧债券偿清之日,或到约定支付日期的利息。
Section § 55815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机构在出售其已被授权发行但尚未出售的债券之前借款。他们可以通过发行所谓的“债券预期票据”来做到这一点。这些票据必须在五年内使用可用资金(包括销售税收入)或通过未来出售这些债券所得的款项偿还。
这些票据的总金额不能超过授权债券总额减去任何已售债券或未偿票据后的金额。这些票据的发行和销售方式与实际债券相同,并且可以包含授权决议中规定的具体条款。
Section § 55816
Section § 55817
这项法律规定,某个特定机构及其收入无需缴纳任何税款。该机构发行的债券也无需缴纳财产税,并且这些债券所产生的利息也免税。此外,该机构拥有的任何财产都免于缴纳财产税和其他类似费用。
Section § 55818
本法律规定,根据本章发行的债券由发行机构负责。这些债券不被视为州或任何其他公共机构的债务或负债。州和其他机构并未承诺用其资金或信用担保这些债券的支付。相反,这些债券的支付仅来源于为此目的专门设立的特定资金。
此外,这些债券不要求州或其他机构征税或拨款来支付。每张债券上都有一份声明,表明它不受州的信用或征税权的担保。
Section § 55819
如果任何人想质疑一项税务条例或相关债券的有效性,他们必须在条例经选举批准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提出。如果条例是在本法律生效前批准的,他们则有六个月的时间从本法律的生效日期起采取行动。六个月期限过后,该条例和任何债券将被视为完全有效,并且不能再被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