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58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像县这样的机构如何通过发行由专项税收支持的债券来资助大型项目。如果一个机构获得了零售销售税的批准,他们也可以申请发行债券来资助项目,但这需要选民批准和管理机构三分之二的投票。该法律允许发行债券来资助这些项目,只要总债务不超过该税收所能产生的收益。它还明确规定,有权实施或修改此类税收的县,在特定日期之后,可以被视为机构来发行债券资助项目。 该法律还对可发行的债券总额设定了限制,确保其不超过预期的税收收入。最后,根据第7285.5条,县对2002年及以后征收或修改的税收拥有特定的授权,这有助于它们通过债券为项目提供资金。

Section § 558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机构发行一种名为“有限税收债券”的债券,这种债券的偿还资金来源于选民批准的特定税收。这些债券可以用这项税收产生的收入作为担保,包括投资这些税收所得的收益。

此外,除非在授权发行债券时另有规定,否则这项税收的收入将优先用于偿还债券,而不是用于其他财务需求或项目。

(a)CA 政府 Code § 55802(a) 选民根据第55800条授权发行的债券可由该机构随时发行,并应从税收收益中支付。该等债券应被称为“有限税收债券”。该等债券可由税收收益(包括对该等收益进行投资所产生的收入)的质押担保。
(b)CA 政府 Code § 55802(b) 本章授权的有限税收债券的零售交易和使用税收收益质押,应优先于将任何税收收益用于“现收现付”融资或任何其他目的,除非在授权发行债券的决议中明确限制了该优先权。

Section § 558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有限税债券只能用于特定目的。这些目的包括为与零售交易和使用税相关的重大项目支出提供资金,支付发行这些债券所涉及的费用,以及为这些债券设立准备金。

根据本章发行的有限税债券仅可用于以下目的:
(a)CA 政府 Code § 55803(a) 为实现主管机关征收的零售交易和使用税目的的资本支出提供资金。
(b)CA 政府 Code § 55803(b) 支付发行有限税债券所产生的费用。
(c)CA 政府 Code § 55803(c) 为有限税债券设立准备金。

Section § 558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机构如何发行有限税收债券。首先,机构的理事会必须以三分之二的票数通过一项决议。这只有在大多数选民批准了债券发行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该决议将详细说明发行的债券数量,债券可以分期发行,并设定不同的支付日期。值得注意的是,债券不必在其发行周年日到期。

Section § 5580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发行债券时决议中必须包含的内容。它需要详细说明举债的原因、估计费用、举债金额以及债券的到期期限。必须明确利率,以及至少5,000美元的债券面额。它还必须阐明债券的形式,例如是记名债券还是息票债券,以及本金何时到期。该决议可以包含法律允许的任何其他相关信息。

(a)CA 政府 Code § 55805(a) 根据本章规定发行债券的决议应载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55805(a)(1) 拟举债的目的,可包括与实现该等目的附带或相关的全部费用和估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检查、法律、财务代理、财务顾问及其他费用,债券及其他准备金,营运资金,预计在建设期间及此后不超过三年内应计的债券利息,以及债券授权、发行和销售的所有程序的费用。
(2)CA 政府 Code § 55805(a)(2) 实现该等目的的估计费用。
(3)CA 政府 Code § 55805(a)(3) 债务本金的金额。
(4)CA 政府 Code § 55805(a)(4) 拟发行债券在到期前的最长期限,该期限不得超过零售交易和使用税征收终止之日。
(5)CA 政府 Code § 55805(a)(5) 应支付的最高利率,不得超过第53531条允许的最高利率,并按主管机关确定的间隔支付。
(6)CA 政府 Code § 55805(a)(6) 债券的面额,不得低于五千美元 ($5,000)。
(7)CA 政府 Code § 55805(a)(7) 债券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记名债券和息票债券(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及附带的任何息票的形式,与之相关的登记、转换和兑换特权(如有),以及全部或部分本金到期应付的时间。
(b)CA 政府 Code § 55805(b) 该决议还可包含本章或任何其他法律授权的任何其他事项。

Section § 55806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该机构发行有限税收债券,这些债券可以采用固定利率,也可以采用在特定时间变动的利率。它还规定了利率可以多久变动一次以及何时支付利息。

Section § 5580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当一个机构决定发行债券时,它可以包含提前偿还这些债券的规则。然而,如果债券可以在到期前偿还,这必须在债券本身上明确说明。如果没有这样的说明,债券就不能提前偿还。

(a)CA 政府 Code § 55807(a) 在授权发行债券的决议中,该机构也可规定债券在到期前按规定的时间、价格和根据其他条款进行赎回和兑付。
(b)CA 政府 Code § 55807(b) 尽管有(a)款的规定,任何债券均不得在到期前被赎回或兑付,除非其中包含对此的说明或除非其中印有对此的声明。

Section § 558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债券所欠的款项,包括原始金额(本金)和利息,必须以美元支付。付款可以在该机构的司库或审计长办公室进行。也可以有其他指定的付款地点,债券持有人可以选择他们希望在哪里收取款项。

Section § 55809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机构发行债券的签署和验证规则。债券需要由特定官员(如主席或司库)签署,并可加盖公章。签名和印章可以印刷或复制,但在获得授权代理人或受托人的亲笔签名之前无效。 即使债券上签名的官员在债券交付前离职,其签名仍然有效。

Section § 558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债券的出售方式由主管机构的决议来决定。这些债券可以高于或低于其票面价值的价格出售,出售方式可以是直接协商,也可以是公开拍卖。

Section § 558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特定章节发行的债券可以在任何地方交付,无论是在加州境内还是境外。此外,这些债券的付款可以使用现金或银行信用进行。

依照本章发行的任何债券的交付可以在州内或州外的任何地方进行,购买价格可以现金或银行信用方式收取。

Section § 558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出售债券所得资金的使用方式。首先,出售债券所产生的任何利息和额外款项(溢价)都应存入一个专项基金,用于偿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出售债券的剩余资金必须用于债券最初发行的目的。一旦该目的完成,任何剩余资金可以用于帮助偿还债券,或者用于在市场上回购未偿债券,而这些回购的债券应立即注销。

所有因债券销售而收到的应计利息和溢价应存入基金,用于支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债券发行所得的余款应存入主管机构的金库或交由债券受托人保管,并用于担保债券或用于举债目的。但是,当目的已达成时,任何剩余资金应 (a) 转入基金,用于支付债券的本金、利息或赎回溢价,或 (b) 存入基金,用于在公开市场上以主管机构确定的价格和方式(无论是公开出售、私下出售或其他方式)购买未偿债券。如此购买的债券应立即注销。

Section § 558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机构发行新债券来偿还它以前发行的其他债券,这也被称为再融资。

这些新债券的收益可以用来购买或偿还旧债券,无论是在它们到期时还是更早,并且这些资金可以暂时托管。

在等待使用这些资金期间,它们可以投资于安全的选项,例如美国政府债券或有担保的存款,以确保在需要时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旧债券的成本。

在偿还债券后,从这些投资中赚取的任何额外资金可以返还给该机构,用于其他合法用途。

(a)CA 政府 Code § 55813(a) 该机构可根据其确定的条款、时间及方式,规定发行、出售或交换再融资债券,以赎回或偿还该机构发行的任何债券。
(b)CA 政府 Code § 55813(b) 为偿还未偿债券而发行的任何债券的收益,可由该机构酌情用于在其最早或任何后续赎回日或在其到期时购买或到期偿还或赎回未偿债券,并且在该用途之前,可托管,用于在该机构确定的日期购买或到期偿还或赎回。
(c)CA 政府 Code § 55813(c) 在该用途之前,托管的收益可由该机构或其受托人投资和再投资于美国政府的债务或由美国政府担保的债务,或投资于由美国政府的债务或由美国政府担保的债务作担保的存单或定期存款,这些投资应在适当的时间到期,以确保及时支付将要再融资的未偿债券的本金、利息以及(如有)赎回溢价。投资所赚取或实现的利息、收益和利润(如有),也可用于支付将要再融资的未偿债券。在托管条款完全履行和执行后,收益以及投资所赚取或实现的利息、收益和利润(如有)的任何余额,可返还给该机构,供其以任何合法方式使用。

Section § 558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再融资债券的发行方式,旨在覆盖多项潜在成本。具体而言,这些债券可用于偿还现有债券的本金,以及在债券到期前赎回所需的任何溢价。它们还可以覆盖与再融资过程相关的所有费用。此外,这些债券还用于支付从发行收益出售之日起,到旧债券偿清之日,或到约定支付日期的利息。

再融资债券可以以足以支付以下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本金金额发行:未偿债券的本金、在到期前召回和赎回时应支付的溢价(如有)、再融资的所有费用,以及以下任一项:
(a)CA 政府 Code § 55814(a) 再融资债券自其出售之日起至拟偿还债券从再融资债券出售所得款项中支付之日,或至拟偿还债券根据召回或与债券持有人达成的协议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b)CA 政府 Code § 55814(b) 拟偿还债券自再融资债券出售之日起至拟偿还债券支付之日,或至拟偿还债券根据召回或与债券持有人达成的协议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Section § 558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机构在出售其已被授权发行但尚未出售的债券之前借款。他们可以通过发行所谓的“债券预期票据”来做到这一点。这些票据必须在五年内使用可用资金(包括销售税收入)或通过未来出售这些债券所得的款项偿还。

这些票据的总金额不能超过授权债券总额减去任何已售债券或未偿票据后的金额。这些票据的发行和销售方式与实际债券相同,并且可以包含授权决议中规定的具体条款。

(a)CA 政府 Code § 55815(a) 机构可以预期出售已根据本章授权但尚未出售或交付的债券而借款,并可为此发行可转让的债券预期票据,并可不时续期该债券预期票据。但是,任何债券预期票据(包括其续期)的最长到期日,自原始债券预期票据交付之日起,不得超过五年。
(b)CA 政府 Code § 55815(b) 债券预期票据及其利息,可以从机构为此可用的任何资金中支付,包括零售交易和使用税的收入。如果之前未以其他方式支付,债券预期票据或其任何部分,或其利息,应从机构为预期发行该票据而进行的下一次债券销售所得款项中支付。
(c)CA 政府 Code § 55815(c) 债券预期票据的发行金额不得超过机构已被授权发行的债券总额,减去已授权发行中先前已售出的任何债券金额,再减去为此已发行且当时未偿付的其他债券预期票据的金额。债券预期票据的发行和销售方式应与债券相同。
(d)CA 政府 Code § 55815(d) 债券预期票据及其授权决议可以包含机构决议可能包含的任何条款、条件或限制。

Section § 55816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各类基金和金融机构投资于根据本章发行的有限税债券。这意味着信托基金、保险公司、银行和学校基金可以将资金投入这些债券。此外,这些债券还可以像城市、县和学区的债券一样,用作履行某些职责或处理公共资金的担保。本法律是对现有投资法律的补充,并作为立法机关的最新规定。

Section § 558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个特定机构及其收入无需缴纳任何税款。该机构发行的债券也无需缴纳财产税,并且这些债券所产生的利息也免税。此外,该机构拥有的任何财产都免于缴纳财产税和其他类似费用。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
(a)CA 政府 Code § 55817(a) 该机构及其收入免征所有基于收入或以收入为衡量标准的税款。
(b)CA 政府 Code § 55817(b) 该机构发行的债券免征所有财产税,且债券利息免征所有所得税。
(c)CA 政府 Code § 55817(c) 该机构拥有的所有财产免征财产税、评估费以及由留置权担保的其他公共费用。

Section § 5581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根据本章发行的债券由发行机构负责。这些债券不被视为州或任何其他公共机构的债务或负债。州和其他机构并未承诺用其资金或信用担保这些债券的支付。相反,这些债券的支付仅来源于为此目的专门设立的特定资金。

此外,这些债券不要求州或其他机构征税或拨款来支付。每张债券上都有一份声明,表明它不受州的信用或征税权的担保。

(a)CA 政府 Code § 55818(a) 根据本章发行的债券不构成州或任何其他公共机构(债券发行机构除外)的债务或负债,也不构成州或任何其他公共机构(发行机构除外)的信用和信誉担保,但应仅从为此提供的资金中支付。所有债券的正面均应包含以下声明:
“加利福尼亚州或任何公共机构([发行机构名称]除外)的信用和信誉,以及其征税权,均未用于担保本债券的本金或利息的支付。”
(b)CA 政府 Code § 55818(b) 根据本章发行债券不以任何方式强制州或其任何其他公共机构为此征收或承诺任何形式的税收,或为其支付作出任何拨款。

Section § 55819

Explanation

如果任何人想质疑一项税务条例或相关债券的有效性,他们必须在条例经选举批准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提出。如果条例是在本法律生效前批准的,他们则有六个月的时间从本法律的生效日期起采取行动。六个月期限过后,该条例和任何债券将被视为完全有效,并且不能再被质疑。

任何对本章规定的零售交易和使用税条例的采纳有效性、根据该条例发行的任何债券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程序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质询或否认的诉讼或程序,应自条例在选举中获得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或对于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前批准的任何条例,自本条生效日期起六个月内,依照《民事诉讼法典》第二编第十篇第九章(第860条起)提起。否则,该债券及与之相关的所有程序,包括条例的采纳和批准以及其中规定的零售交易和使用税,应被视为有效,并在各方面均合法且不可争议。

Section § 558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的意思是,除了需要选民批准的交易和使用税之外,该机构不能设立任何新的税种。

该机构无权征收除依照本章规定经选民批准的交易和使用税之外的任何其他税款。

Section § 5582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如果本章的任何部分被发现无效或无法适用于某人或某种情况,这不会影响本章的其余部分。本章的其余部分将继续有效并可执行。这被称为“可分割性”概念,意味着法律文件中的各个部分可以分开并继续独立运作。

如果本章的任何条款或其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被认定无效,该无效性不应影响本章中在没有该无效条款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条款或适用,为此,本章的条款是可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