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关系一般规定
Section § 99500
本节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各官员和机构在国际事务中的职责。州长代表加州在全球的利益,前提是不与联邦法律和州宪法冲突。副州长通过加利福尼亚州经济发展委员会领导促进贸易的工作。总检察长支持联邦政府应对针对州法律的国际法律挑战。州务卿通过国际商业关系计划,致力于促进与国际企业的联系。食品和农业部促进加州的农产品出口。自然资源局和加利福尼亚州环境保护局专注于国际间环境和替代能源技术的交流。州长商业和经济发展办公室监督其他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最后,这些职责是对现有法律的阐明,而非修改。
Section § 99501
这项加州法律在行政部门内设立了一个“州联络点”,负责协调与美国贸易代表的贸易相关沟通。该联络点接收联邦贸易政策的最新信息,并就贸易谈判提供反馈。其职责包括与州机构和官员分享联邦贸易信息,与州实体合作评估贸易协定对环境和州经济的影响,并将这些信息反馈给美国贸易代表。他们还充当与州立法机关之间就贸易政策事宜的中间人。
Section § 99502
加州的规划与研究办公室必须维护一份最新的清单,列出州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所有协议。这份清单必须在每项新协议生效后的30天内更新。清单应包含协议的开始和结束日期、负责的政府机构、计划进行的活动以及预期成果等详细信息。
尽管其他机构可以自行保存关于这些协议的记录或报告,但这些记录不符合本节的要求。
Section § 99503
本法律要求在机构秘书管辖下的加州州雇员,在公务出国旅行返回后30天内,报告其国际公务旅行的详细信息。报告必须包括旅行日期、地点、官方会议的与会者、目标、成果和后续行动。对于会议,提供更概括的细节即可。
不在机构结构内的州雇员将此信息报告给州长。立法机构工作人员向其规则委员会报告。宪法官员下属的雇员向这些官员报告。此外,可能影响加州国际贸易或投资的旅行,除了立法机构和宪法官员下属雇员的特定情况外,还需要通知州长商业和经济发展办公室。
涉及州长、立法者或宪法官员的旅行免除这些报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