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1200

Explanation
监事会有权征收一项特别税,专门用于为县和司法区雇员的养老金和年金提供资金。这项税收支持为这些雇员设立的养老金、退休金和福利制度。

Section § 31201

Explanation
如果县的雇员或官员参加了县的退休金计划,并且因为除了永久性残疾以外的任何原因离职,那么他们(如果已故,则由其法定代表人)将拿回他们向退休金计划缴纳的所有钱,以及这些钱所产生的利息。

Section § 312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了因消防职责转移而从一个公共机构调到另一个公共机构的消防员能够保持其退休福利。如果他们向新机构的退休基金缴费,就如同他们一直在那里工作一样,那么他们将享有相同的退休权利,除非有其他协议改变这些条款。

Section § 31203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一个县退休系统的成员,然后加入了另一个县的退休系统,你就不再是第一个县系统中的成员了。

Section § 31204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公共机构”的范围。它指的是州、州的部门或机构,以及各种地方政府实体,例如县、市、公共公司、市政公司或公共区。

Section § 31205

Explanation
当一个设有退休金制度的公共机构接管另一个公共机构的职能,并且雇员转移到第一个机构时,这两个机构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由第二个机构支付一笔特定金额,以支持这些雇员的新退休权利。

Section § 312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第二个公共机构在支付款项时,只要有其他法律允许,就可以选择使用其普通基金或其退休基金的资金。

在法规授权的范围内,第二个公共机构的支付可以来自该公共机构的普通基金,也可以来自该公共机构的退休基金。

Section § 31207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设有退休金制度的公共机构接管了另一个公共机构的职责,并且这些员工成为了第一个机构的一部分,那么即使他们没有按照另一项法律(第31205条)的规定签订特定合同,第一个机构也可以通过一项决议,决定给予这些员工在第二个机构工作期间的工龄积分。

Section § 312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原本在一个公共机构工作,而该机构被另一个公共机构接管,你仍然可以获得完整的退休福利。你需要在成为新机构雇员后一年内,向新机构的退休基金缴费。你所缴的金额,应该与你如果一直以相同薪资在新机构工作本应缴纳的金额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