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雇员退休法遗属津贴
Section § 31842
Section § 31843
本节定义了当成员去世时,谁有资格被认定为享有福利的“子女”。“子女”必须依赖该成员且未婚。具体来说,子女可以是未满18周岁,或者如果他们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该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发生在其年满18周岁之前,则也可以是超过18周岁。
Section § 31844
Section § 31845
如果退休计划的成员在退休前去世,并且已经连续参加计划至少18个月,而且有配偶在世,那么配偶可以选择领取每月津贴,而不是一次性死亡抚恤金。这个金额是根据成员去世时的工资和配偶正在抚养的子女数量来确定的。但是,最终的津贴金额会减去配偶根据其他特定法规可能获得的金额。
Section § 31846
如果一个成员在退休前去世,且他已是成员至少18个月,并留下了子女,那么这些子女可以获得每月遗属津贴。这发生在没有符合条件的配偶可以获得这项津贴,并且照顾孩子的监护人放弃了根据其他条款可能获得的任何死亡抚恤金的情况下。支付给子女的金额取决于成员去世时的工资以及子女的数量,具体细节在其他地方有说明。
Section § 31848
如果一个人在退休前去世,并且他已经连续成为会员至少10年,且有一方或双方父母健在,那么这些父母可以获得每月付款。这仅限于没有向除该会员的配偶或子女以外的任何人支付其他死亡抚恤金的情况。付款金额根据会员去世时的收入计算,具体规定在另一条款中。
Section § 31849
本法规定了已故成员遗属的每月津贴金额,具体取决于他们与逝者的关系及其受抚养人数量。抚养一名子女的在世配偶每月将获得591.80美元,而抚养两名或以上子女的配偶将获得690.40美元。如果只有一名子女,津贴为295.90美元。仅有两名子女的,为581.80美元;三名或以上子女的,为690.40美元。62岁无子女的寡妇或鳏夫获得327.10美元。62岁时两名受抚养父母中的每一位获得295.90美元,而同一年龄的唯一受抚养父母获得325.50美元。一次性总付(可能是一次性发放)设定为255.00美元。
Section § 31850
如果加州退休系统的成员在退休前去世,并且在去世前至少连续作为成员18个月,如果其当时有与其共同生活的在世配偶,那么该配偶将额外获得255美元的付款。如果没有在世配偶,支付该成员丧葬费的人可以获得最高255美元的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