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雇员退休法退休委员会
Section § 31520
这项法律详细说明了负责管理退休金制度的委员会的结构和选拔过程。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县财务主管、两名由协会选举产生的在职协会成员,以及两名与政府无关的县合格选民。这些选民中,一名可以是监事,一名可以是退休成员。部分成员的初始任期设定为两年或三年,随后的任期均为三年。“在职成员”是指目前在县、区或高等法院工作的人员,而“退休成员”包括因服务或残疾而退休的人员。
Section § 31520.1
这项法律概述了加州某些县的县退休委员会的组成和运作方式。委员会由九名成员和一名候补成员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县财务主管。两名成员由非安全协会成员选举产生,另有四名成员由县监事会任命,并有具体的资格要求。一名安全成员由其他安全成员选举产生,同时还选举一名退休成员。候补第七名成员(通常来自安全类别)只有在某些其他委员会成员缺席或出现空缺时才能投票。他们还可以参与委员会的各项委员会和会议。
该法律规定了成员的错开初始任期,并明确了候补第七名成员可以投票和参与的条件,确保他们享有与正式委员会成员相同的权利和职责。
Section § 31520.2
本节允许加州退休系统资产超过8亿美元的县设立一个投资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九名成员组成,包括县财务主管以及来自社区不同群体的各种选举产生和任命的成员。部分成员必须在机构投资方面拥有丰富经验。该委员会负责管理退休系统的所有投资。
Section § 31520.3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某个特定县的退休委员会任命一名候补退休委员会成员,以暂时替代现任的退休委员会成员(被称为“第八名成员”)。这名候补成员将从一个由退休成员组成的组织提供的名单中选出。
候补成员的任期将与第八名成员的任期一致。如果第八名成员缺席,候补成员可以投票;如果第八名成员离职,候补成员可以填补空缺。他们将拥有与第八名成员相同的权利和职责,但只有在第八名成员缺席时才能投票。
候补成员可以参加委员会会议和非公开会议,并且出席会议的报酬与第八名成员相同。如果第八名成员和候补成员都缺席,另一名候补成员(第七名成员)可以代表第八名成员履行职责。
Section § 31520.4
Section § 31520.5
这项法律允许县退休委员会在第八名成员缺席的情况下,为当前任期临时任命一名候补退休成员来代替第八名成员。候补成员由一个认可的退休人员团体从名单中提名,之后由退休成员选举产生。他们的任期与第八名成员的任期并行,并享有相同的权利和职责,包括报酬。候补成员可以独立参加会议并担任委员会职务,但只有在第八名成员缺席时才能作为有投票权的成员。如果第八名成员和候补成员都未出席,则候补第七名成员可以代为履行职责。
Section § 31520.6
Section § 31520.11
这项法律允许康特拉科斯塔县为退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设定不同的到期日期。如果获得批准,司库在委员会的任期将在其作为司库的任期结束时一同结束。第2、4和8席位的任期于1992年6月30日结束,之后每三年结束。第3、5和9席位于1993年6月30日结束,之后每三年结束。第6、7席位和候补席位于1994年6月30日结束,之后每三年结束。
Section § 31520.12
本法律允许某些县为特定职位,即第四、第五、第六和第九名董事会成员,任命候补董事会成员。候补成员仅在这些成员之一缺席或出现空缺时才投票。他们的任期与第九名成员的任期相同。
无论主要成员是否出席会议,他们都将获得相同的出席会议报酬。但是,如果一名监事被任命为董事会职位,候补成员除非获得县投票批准,否则不能任职。
本法律仅适用于第九类县。
Section § 31520.13
本条允许加州某些县的监事会,在特定委员会成员缺席会议时,任命一名替补成员。该替补成员的任期与第九名成员的任期一致,并且如果出现空缺,他们将填补该空缺,直到新成员上任。无论替补成员是否实际替补他人,他们出席会议所获得的报酬与正式成员相同。
本法律仅适用于根据加州法律其他条款定义的特定类别的县。
Section § 31521
Section § 31521.1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县的监事会向特定的委员会成员支付报酬,以表彰他们每月参加最多五次会议。这些成员每次会议最多可获得100美元,此外还可报销必要的开支。这项规定特别适用于根据特定的历史法规被归类为“一级”的县。
Section § 31521.3
这项法律允许退休委员会的某些成员因审查残疾退休案件而获得报酬。他们每天最多可赚取 100 美元,但仅限于首次审查案件时,且工作时间必须少于八小时,并按比例计算。每月报酬上限为 32 小时。
这些委员会成员必须每月向退休委员会报告他们的工作时间。他们可以获得的报酬金额将每两年审查一次,并根据当地消费者物价指数进行通货膨胀调整。
这项规定仅适用于根据之前的法律法规所定义的某种特定类型的县。
Section § 31522
Section § 31522.1
退休委员会和投资委员会可以雇佣他们工作所需的人员。这些雇员必须从根据县公务员制度或绩效制度规则制定的合格人员名单中选拔。这些人员将是县雇员,并需遵守相同的规定,包括由县监事会设定的薪资指导方针。
Section § 31522.2
Section § 31522.3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县委员会任命助理行政官和首席投资官,而无需遵守通常的县雇佣规定,例如公务员制度或绩效制度。这些被任命者是县雇员,其薪资由监事会决定,但他们可以无需具体理由被解雇。该法律不影响截至1996年12月31日已属于公务员制度的担任这些职务的个人。它适用于特定类别的县,除非监事会通过决议将其扩展到其他县。
Section § 31522.4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某些县的特定退休和投资委员会任命高级官员,例如助理行政官和首席官员,而无需遵循县级标准的招聘和解雇规定。这些人员被视为县雇员,但他们根据委员会的意愿任职,并可随时被解雇,无需具体理由。然而,这项规定不适用于那些在2001年12月31日之前根据县公务员制度担任此类职位的人员,除非他们同意受此规定约束。它仅适用于加州特定法规定义的一级县。
Section § 31522.5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县的退休委员会直接为退休系统雇佣特定人员,如行政主管、首席投资官和法律顾问,而不是作为县雇员。这些雇员的雇佣条款由退休委员会而非县规定。他们的薪酬来自退休系统的行政管理资金。退休委员会和县监事会可以签订协议来执行这些规定。此外,当圣贝纳迪诺县的退休委员会正式决定适用时,本条规定将适用于该县。
Section § 31522.6
本节允许董事会,在发生重大灾难损坏设施或扰乱本地管理时,聘请外部公司临时管理该系统。一旦条件允许,本地管理应再次接管。
聘请第三方的费用将从退休基金的投资收益中支出。
Section § 31522.7
这项法律赋予圣贝纳迪诺县退休委员会权力,为其退休系统聘请某些专业人员。这些人员,例如行政主管和投资官员,将不是县政府雇员;相反,他们将直接受雇于退休系统,其雇佣条款由退休委员会设定。通常情况下,其他工作人员仍将是县政府雇员,遵循县政府的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所聘人员的工资将作为退休系统的行政管理费用。退休委员会和监事会可以签订协议来执行这项法律。这项规定只有在退休委员会决定在圣贝纳迪诺县实施时才适用,并且在适用时会取代第31522.2条。
Section § 31522.8
这项法律规定,退休和投资委员会必须为其成员制定一项教育政策。该政策应涵盖受托责任、道德规范和养老金管理等重要主题。它必须明确哪些项目算作董事会教育,例如公共养老金组织或认可大学举办的研讨会。董事会成员需要在就职后的头两年内完成至少24小时的教育,此后每两年也需完成。委员会必须保留遵守情况的记录,并将政策和年度报告在线公布。
Section § 31522.9
这项法律允许康特拉科斯塔县的退休委员会雇佣一名退休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将是退休系统的雇员,而不是县的雇员。他们的工作条件将根据退休委员会的决定以及与雇员组织的协议来确定。
Sections 31522.1 和 31522.2 中的现有规定不适用于此。在此过程中,退休系统将作为公共机构运作,工作人员的任何报酬都将被视为退休系统的行政管理费用。
委员会可以与县监事会就如何最好地实施这些变更达成协议。在该法律生效后的 90 天内,在退休系统设施工作的现有非试用期雇员将受到保护,其雇佣条款由先前的协议决定。
退休系统必须承认在雇员受雇于县时代表他们的相同雇员组织,并且那些县协议中的初始雇佣条款将保持不变。本节仅适用于康特拉科斯塔县。
Section § 31522.10
本条允许文图拉县的退休委员会雇佣关键人员,如退休事务管理人和其他高级职员。这些人将不是县雇员;相反,他们将直接为退休系统工作,其雇佣条款由退休委员会设定。如果县工作人员成为退休系统雇员,他们的休假余额将随之转移,县政府将为此转移向退休系统支付费用。
这些人员的费用由退休系统的行政开支承担,除非其他条款另有规定。退休委员会和县监事会可以签订必要的协议来执行这些规定。本条在退休委员会决定采纳时,才会在文图拉县生效。
Section § 31522.11
这项法律允许奥兰治县的退休委员会直接任命某些人员,例如行政主管和投资官。这些人将不是县雇员,而是退休系统的雇员,其雇佣条款由退休委员会设定。这些雇员的薪酬将来自退休系统的行政管理资金。退休委员会可以与监事会合作,制定协议来执行这项法律。如果退休系统选择根据本特定条款任命员工,则任命此类人员的常规规定(特别是第31522.2条)将不适用。
Section § 31523
本节说明了退休委员会职位空缺如何填补。对于第二、第三或第八成员的空缺,除非有特定例外情况,否则必须举行选举。如果空缺任期很短,一次选举可以同时填补剩余任期和下一任期。
对于第七成员职位,候选人必须来自目前没有代表的安全成员团体。如果候补第七成员职位空缺,候选人必须来自特定团体,或者如果这些团体中没有合适的候选人,则可以是任何符合条件的安全成员。获胜者将任职至当前任期结束。
如果候补退休成员职位出现空缺,退休委员会将根据某些条款,通过多数票任命一名替代成员,以完成第八成员的当前任期。
如果任何职位只有一名候选人获得提名,监事会可以免去选举,并指示书记员一致投票支持该候选人。
Section § 31523.1
Section § 31525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拥有制定规章的权力,但这些规章必须与本章现有的规定保持一致。在这些新规章生效之前,它们需要得到监事会的批准。
Section § 31526
本节规定了董事会如何处理其行政事务的规则。其中包含选举董事会成员、确定其任期以及组织会议的指导方针。它还详细说明了成员必须如何提供其个人和就业信息,可以通过宣誓声明,也可以通过其雇主提交的报告。最后,它涵盖了年金证书和其他必要文件的所需表格。
Section § 31527
本节概述了董事会可以为管理退休基金而制定的一些规则。它详细说明了如何从会员缴款中扣除款项,并允许会员在超过一年的时间内,将已提取的缴款连同利息一并偿还。它解释了后来加入的会员如何可以像从一开始就是会员一样缴纳缴款,包括利息。
如果会员提取缴款,可能会收取一笔费用,但这笔费用不得超过自该规定生效以来记入会员账户的利息。它讨论了临时工或兼职工人免除会员资格的情况,并要求由县级承担费用对安全成员进行体检。董事会可以根据未来的条款决定额外的工资扣除。
它明确了某人相对于其工作开始或结束日期何时正式成为会员。它还认可了在满足安全和真实性标准的前提下,使用电子签名和录音电话通信进行交易。
Section § 31528
这项法律禁止董事会成员或雇员对董事会进行的投资拥有任何个人经济利益,他们也不能借用或挪用退休系统的资金供个人使用。他们也不得向退休系统出售或提供投资产品。
此外,前董事会成员、行政管理人员或特定雇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代表或影响退休系统为除县以外的其他人行事,特别是在可能影响合同、许可证或其他重要行动决定的事务上。
Section § 31529.1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大型县的退休委员会或投资委员会,在特定事务上聘请县法律顾问以外的法律代表。但是,这项法律援助的费用在任何预算年度内,不得超过系统总资产的极小一部分,确切地说,是百分之一的百分之一(即万分之一)。
这项规定仅适用于被划分为一级县的县,其定义由1960年代和1970年代的特定修正案界定。
Section § 31529.5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在县法律团队因利益冲突或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帮助时,聘请外部律师。律师费可以从特定储备金中支付,如果不够,则从县基金中支付。
这项规定在一个县内不会自动生效,需要当地监事会投票通过后才能在该县实施。
Section § 31529.6
Section § 31529.9
这项法律允许特定县内负责退休和投资的委员会聘请县法律顾问、私人律师或内部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这些县是根据加州法律中的特定分类指定的。委员会必须从其资产中支付这些法律服务的合理费用。此外,如果其他县的退休委员会以多数票同意,也可以选择适用此规定。
Section § 31532
这项法律确保成员的宣誓声明和个人记录得到保密。只有在管理本章事务需要时、法院下令时,或者成员给予书面许可时,这些信息才能被分享。
Section § 31533
Section § 31534
本法律解释了法律事务中仲裁员提出其拟议事实认定和建议后所发生的程序。相关方有10天时间提交任何异议。然后,审查案件的委员会可以有几种选择:他们可以批准并采纳仲裁员的建议;要求提供所有证据的详细记录并据此做出决定;将其发回仲裁员进行更多工作;或者自行举行听证会并做出决定,如同仲裁员未曾参与一样。
Section § 31535
这项法律允许退休金委员会发出传票,传票是要求出庭或提供文件的法律命令。他们可以向被传唤的人支付费用,就像县监事会一样。但是,这项权力只适用于退休金委员会处理的事项,不适用于其下属委员会。
传票必须由委员会的主席或秘书签署,除非委员会已授权其他人(如仲裁员或行政人员)这样做。任何可以发出传票的人,包括委员会成员和仲裁员,也可以向证人宣誓并录取证词。
Section § 31535.1
Section § 31536
如果高等法院推翻了委员会驳回退休金、遗属津贴或所主张的养老金权利的决定,法院可以选择判给成功上诉的人合理的律师费。这些费用将由委员会承担,视为行政管理费用,并且不会是任何委员会成员的个人责任。
Section § 31538
本节解释了委员会应如何调整福利金的支付方式,以确保成员在《国内税收法典》设定的某些限制内获得最大利益。这些调整可以包括生活费用调整,以及对临时年金或遗属福利金等福利的其他财务调整。
每年的福利总额,包括调整,不得超过《国内税收法典》规定的限额,该限额可根据某些规定在后续年度增加。
即使成员退休或离职后,对这些限额的任何生活费用调整仍然适用。
Section § 31539
退休委员会可以纠正退休会员养老金计算中的错误,如果这些错误是由于会员谎报工资以获取更高养老金,或者他们在退休时导致最终工资被人为抬高。这些纠正可以向前追溯,并可能包括追回多支付的福利。委员会可以调整未来的支付,以追回这些多付的金额。会员或相关方除了本节规定外,还有其他法律途径来解决任何问题,并且在需要时仍可采取法律行动。
纠正这些错误有10年的时限,从付款之日或发现错误之日起计算。委员会决定该时限是否适用,其决定对于错误纠正而言是最终的。
Section § 31540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退休系统与其成员(包括在职和已退休成员)之间的持续义务。它规定这些义务将持续到所有责任履行完毕,包括向受益人支付款项。
对于与支付相关的错误或遗漏,纠正错误的期限为三年,但如果系统欠款,则不设时限。如果错误是由于成员死亡、再婚或欺诈造成的,则适用十年期限,从问题被发现时开始计算。
董事会对这些时限如何适用拥有最终决定权。本法规专门适用于根据另一法律条款划分为“第一类”的县。
Section § 31541
本节概述了委员会如何为政府养老金系统的成员或受益人纠正错误或遗漏。委员会考虑纠正的前提是,请求必须在发现需要纠正后的六个月内提出,并且错误必须是由于合理的失误,如意外或疏忽,而不是因为未能像一个合理的人那样行事。纠正不能赋予任何人原本不具备的新权利或义务。委员会还必须纠正由县、区或系统本身造成的错误。请求纠正的人需要提供错误证据。纠正旨在确保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与如果错误没有发生时应有的状态相同,但有时纠正过去的错误无法追溯进行。最后,本节仅适用于一级县。
Section § 31541.1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纠正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作出的决定,如果这些决定是基于与残疾退休起始日期相关的法律错误。成员可以在本法律适用之日起一年内申请纠正。
它特别适用于被归类为第一类的县。
Section § 31541.2
本节定义了加州公共雇员退休系统相关的若干术语和程序。如果退休系统发现为成员报告的某些报酬不被允许(称为“不予承认的报酬”),雇主必须停止报告该报酬,并且任何已作出的缴款都必须进行调整。对于在职成员,就“不予承认的报酬”所作的缴款将返还给雇主并退还给成员。对于退休人员,任何超额支付的福利必须得到纠正,并且退休福利将永久调整。
如果满足特定条件,雇主有责任偿还相关费用并通知受影响的退休人员。该法律还规定了雇主提交报酬项目以供退休福利计算批准的程序,系统将审查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和法院裁决。重要的是,本节确保系统遵守联邦税法以维持其免税地位,并概述了系统如何调整其程序以持续合规。
Section § 31542
本节概述了评估会员薪酬是否旨在不公平地提高其退休福利的程序。如果委员会怀疑存在此类提高,会员或雇主可以提供证据对此提出异议。如果证据令人信服,委员会可以推翻其最初的决定。
如果委员会最终认定薪酬确实被提高了,他们必须通知会员和雇主。该决定可以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向法院提出质疑。此外,因集体谈判协议(后来经过修订和推迟)而导致的薪酬变动,不被视为旨在提高退休福利的行为。
Section § 31542.5
这项法律要求县和区准确报告雇员薪酬的赚取时间段,即使报告或支付时间不同。报告的薪酬应遵循特定的指导方针和限制。如果发现县或区明知故犯地未能遵守规定,它们可能需要承担审计和纠正费用。具体来说,如果县或区知道报告的薪酬不符合规定,或者未能指明正确的薪酬期,则被视为不合规。此外,这些费用不得转嫁给雇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