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雇员退休法追溯性生活费用调整
Section § 31875
Section § 31876
这项法律规定,县内的退休金支付金额应与某项规定(第16.5条)在地方性法令设定的特定日期生效时应支付的金额相同。换句话说,该县必须按照这项较早的规定从该日期起已生效的方式来计算养老金支付。
Section § 31877
本法律规定,在某县,凡是根据城市消费者物价指数(CPI)对退休津贴进行的调整,如果这些指数变化发生在法律生效日期之前,那么这些调整将只适用于未来。这意味着任何调整都不会影响过去的支付,并且不能就该县法律生效日期之前的退休金支付提出任何权利或主张。
Section § 31878
本法律条款允许任何县通过法令采纳本条中的规定。该法令必须指定本条何时开始适用的日期,如果未指定该日期,则默认为最早退休人员开始领取退休金之前一年的第一天。此外,它要求指定对津贴的调整何时生效。如果未指定,这些调整将从法令通过后的第一个月的第一天开始生效。
Section § 31879
这项法律允许各县采纳某些用于调整福利的财务规定。各县可以选择单独采纳这些规定,也可以一起采纳。如果两套规定都被采纳,每年超过 2% 的增长将用于调整未来的福利。这些增加的福利也可以根据另一套规定再次进行调整。
Section § 31879.1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县选择何时以及如何采纳某些与养老金相关的规定。他们可以单独或同时、在不同时间采纳本条中的规定以及第 (16.5) 条中的另一套规定。如果两套规定都被采纳,则每年超过百分之三 (3%) 的累计养老金增长将用于未来的养老金调整。此外,根据本条增加的任何养老金,未来可能会根据第 (16.5) 条的规定进行上调或下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