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雇员退休法第十类县的替代计划
Section § 31496
这项法律设立了“退休计划3号”,作为加州某些县(特别是第10类县)普通成员的一项可选退休计划。要实施这项计划,县监事会必须与雇员代表达成一致,并以多数票通过一项决议。
该计划是非缴费型的,意味着成员无需缴纳费用,它为现有退休福利提供了一个替代方案。该计划适用于计划生效后的新雇员,以及选择转入该计划的现有成员。
本计划将优先于退休章节中与之冲突的部分,并且该章节中的许多特定条款不适用于本计划。然而,第15条的部分内容确实适用,特别是关于服务退休的部分,但不包括伤残或死亡福利。
对本退休章节的任何修改都不会影响“退休计划3号”,除非雇主和雇员双方共同同意这些修改,并经监事会批准。
Section § 31496.3
本节定义了与县或区退休系统相关的关键术语。它阐明了“委员会”和“雇主”的含义,解释了作为社会保障一部分的“联邦系统”,并详细说明了如何计算退休福利的“最终薪酬”。它还定义了“成员”的身份,明确指出安全类雇员被排除在外,并解释了“基本保险金额”作为每月退休福利的含义。“服务”指雇员的连续受雇期,或雇员残疾但根据雇主计划领取福利的时期。它澄清,除非另有规定,无薪休假或军事/公共服务不计入服务年限。此外,如果成员离职后又被重新雇佣,他们可以将其过去的服役年限计入计划3。
Section § 31496.7
本法律条款规定,会员无需向本条设立的退休计划缴纳一般供款。如果会员选择转入此计划,他们将收到之前缴款的退款,连同利息。此退款必须在转入选择后的九个月内办理,并且利息将计算至退款发放前最近的6月30日或12月31日。退款将直接支付给会员。
Section § 31497
Section § 31497.3
本法律概述了符合年龄和服务年限要求的成员的退休流程。它规定,服务年限至少达到10年的成员,其权益将根据计划获得保障。年满65岁及以上的成员可以申请正常退休,而年满55岁及以上的成员可以选择提前退休,两者均需提交书面申请。正常退休金的计算基于成员最终薪酬的百分比和其服务年限,并设有最高补偿限额,同时会扣除估计的联邦基本保险金额。提前退休金是正常退休金的精算等值,并根据成员退休时年龄对应的调整系数进行计算,具体系数见表格。
Section § 31497.7
本节概述了退休成员去世后其养老金的处理方式。如果退休人员去世,其退休金的一半将支付给其配偶,直至配偶去世,前提是他们在退休前至少结婚一年。如果配偶不符合资格或去世,养老金将支付给成员 (18) 岁以下的子女,并平均分配。
如果子女未婚且是全日制学生,其福利可以持续到 (21) 岁。或者,退休成员可以在退休时选择不同的养老金方案,即在其有生之年领取较少的养老金,并在其去世后由指定人员领取遗属津贴。这种新安排不得给退休系统增加额外成本。
Section § 31498
如果您在本法生效后受雇并符合会员资格,您必须在两种退休计划之间做出选择:本条设立的新计划或本法生效前可用的旧计划。作为一项工作要求,您有60天的时间(从您开始工作算起)向委员会证明您的选择,并且您的雇主必须事先向您解释这些计划。
如果您在60天内没有选择计划,您将自动加入退休计划2,且无需进一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