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雇员退休法第二十类县的备选可选、整合的非缴费计划
Section § 31499.10
本节设立了“退休计划3”,这是为在特定县工作的普通成员提供的一种特殊退休计划选项。只有在县监事会投票通过采纳后,该计划才适用。该计划是非缴费型的,这意味着成员无需自己缴纳费用,它为现有退休福利提供了一个替代方案。计划启动后雇用的所有新普通成员,以及转入该计划的现有成员,其福利将受本计划管辖。如果本计划与其他退休规定有任何冲突,本计划将优先。现有退休规定中的某些部分将不适用,特别是涉及伤残、死亡福利和缴费的某些条款。第15条中的服务退休规定仍然适用,但不包括有关伤残或死亡福利的部分。对本计划的任何未来修改,除非雇主和雇员团体同意并经监事会批准,否则不会自动适用于各县。
Section § 31499.11
本节定义了理解关于县或区雇员退休制度条款的关键术语。“委员会”指退休委员会,而“雇主”指雇用退休制度成员的县或机构。
“联邦系统”指的是社会保障的老年和遗属保险。“最终薪酬”是计算退休福利年薪的方式,其计算方法因加入计划的时间而异,且不包括残疾津贴。
“成员”是指永久雇用的雇员,但不符合安全成员资格;“基本保险金额”是指65岁时可获得的社会保障福利。“服务”涵盖了就业期限,甚至包括某些残疾期间,但不包括无薪期、兵役或非雇主提供的公共服务。
Section § 31499.12
这项法律规定,在某个特定的退休计划下,普通会员不需要缴纳费用;而那些转入该计划的会员,将在九个月内拿回他们之前缴纳的费用,并附带利息。
因无薪休假或残疾等原因造成的就业中断,不被视为服务期的中断,但无薪休假的时间不计入福利计算。
Section § 31499.13
这项法律允许县退休系统的成员选择支付费用并获得他们原本无法申请的、在县的过往服务的退休积分。但是,这项积分不计入满足退休或额外福利的资格。成员必须在退休前向退休系统支付这项积分的费用,可以通过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最长10年)的方式支付。他们必须在退休前完成支付才能获得积分。是否允许在某个县实施这项规定,取决于该县的监事会,他们必须通过一项决议才能使其生效。
Section § 31499.14
本法律规定了特定养老金计划成员的退休条件。符合年龄和服务年限标准的成员可以退休并成为退休成员。服务满10年后,成员将享有既得权益,这意味着他们拥有退休福利的权利。享有既得权益的成员可以在65岁时正常退休,或在55岁时提前退休,两者都需要向委员会提交申请。
正常退休金根据服务年限和最终薪酬计算,并受一定限制。提前退休会导致福利减少,具体金额根据年龄按特定系数计算。只有在雇佣中断后重新受雇的情况下,计划3下的服务年限才计入福利。
退休时,可能需要提供年龄证明和遗属福利资格证明。福利计算会考虑潜在的基本保险金额(如社会保障),但会根据退休后的实际金额进行调整。
Section § 31499.15
如果退休金计划的退休成员去世,其健在配偶(需在退休前至少结婚一年)将终身领取退休金的50%。如果没有配偶或配偶去世,退休金将由成员未满18岁的子女平分,如果他们未婚且是全日制学生,则可继续领取至21岁。
退休成员可以选择不同的退休金分配方式,在其有生之年领取较少金额,以便其指定的、经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可保利益的受益人可在成员去世后领取款项。
这些计划不能增加经委员会和精算师确定的退休金系统成本。
Section § 31499.16
如果某人在本法律生效后被雇用并符合退休计划的资格,他们必须在开始工作后的 60 天内,在新退休计划或之前的选项之间做出选择。这一选择是保住工作的必要条件。雇主必须在员工做出决定之前,告知新员工所有退休计划的详细信息。
Section § 31499.17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普通成员在180天内转入新退休计划的条件。如果他们选择转入,其退休福利将受新计划管辖,并且他们必须放弃任何先前的退休福利。如果成员尚未获得先前服务的积分,他们可以通过偿还已提取的缴款加利息来回购先前的服务积分。一旦某人离开县服务后又重新受雇,除非有特定决议允许,否则他们不能更改其计划选择。
一旦转入,该决定通常是永久性的,除非监事会通过新决议允许更改。决议可以设定不同的计划转入资格标准,例如服务年限,并且可以根据不同的工作组或谈判单位而有所不同。监事会负责制定这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