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雇员退休法离职后福利
Section § 31694
这项法律允许县或区的委员会在获得退休委员会批准后,设立一个“退休后福利信托账户”,为退休员工提供各种福利。这些福利可以包括健康、人寿或其他补充计划,可能涵盖退休人员及其家属的保险费或自保范围。
资金来源可以是县、区的缴款,也可以是专门为此目的发行的债务。这些福利是现有福利的补充。
法律还规定,除联邦税法允许的情况外,退休基金不能用于支付这些退休后福利的费用或其管理费用。
Section § 31694.1
本法律规定了如何管理离职后福利资金。每个参与雇主向“离职后福利信托账户”缴纳的资金,以及相关的收益和费用,都会被单独记录。
退休委员会对这些资金的投资拥有完全控制权,并需遵循特定的法律规定。资金及其收益用于支付投资和管理成本,但这些成本不被视为退休系统本身的开支。
法律还允许委员会制定信托管理规则,包括决定利率。雇主和委员会必须书面约定他们在管理信托中的角色和责任,涵盖资金筹集、分配和投资规则等方面。
雇主可以通过将资金转移给其他受托人或根据特定规则处理资产来退出信托。如果雇主不遵守规则,或者委员会决定终止整个信托,退休委员会也可以终止雇主的参与。
如果参与终止,资金将留在账户中以支付福利和成本;如果信托完全终止,资金将首先用于支付参与者的福利和成本,任何剩余资金将返还给雇主。
Section § 31694.2
Section § 31694.3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级委员会或区政府设立自己的信托,以资助员工的离职后福利,例如健康或人寿保险。这些信托可以由退休委员会或县或区同意的其他实体管理。相关协议将明确管理信托所涉及的角色、责任和成本。重要的是,县或区为资助这些福利而发行的任何债务也可以纳入信托。
Section § 31694.5
这项法律规定,公共雇主与退休或投资委员会之间签订的任何合同,都不能改变根据其他协议或规定,为雇员、退休雇员、其配偶、受抚养人或受益人提供福利的现有义务。
Section § 31694.6
这项法律规定了为退休人员、其配偶和受抚养人提供医疗福利的“退休后福利信托账户”的规则。它明确指出,如果该账户是退休基金的一部分,则必须遵守特定的联邦税法规定,特别是美国税法第401(h)节,其中包括对缴费的限制。
监事会或退休委员会负责通过制定必要的规则和程序,确保该计划符合所有相关的税法。重要的是,用于退休金的资金不能与用于医疗福利的资金混用,反之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