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雇员退休法生活成本调整
Section § 31870
这项法律规定,董事会每年必须在4月1日之前检查生活费用是否有变化。根据这一变化,他们会在每年4月1日调整退休金、选择性死亡津贴或年度死亡津贴,最高调整幅度为2%。这些调整是根据每年1月1日消费者物价指数显示的生活费用变化来确定的。任何超出2%上限的生活费用变化都会累积到未来进行调整,但津贴的减少不能低于个人或其受益人最初开始领取时的金额。
Section § 31870.01
本法律涉及根据生活成本变化调整退休和死亡津贴。每年,退休委员会都会检查生活成本是否上涨或下跌。如果发生变化,津贴将根据变化的百分之 (40) 进行相应调整,但不得低于为退休人员或受益人设定的原始金额。如果生活成本增幅低于百分之 (2),只要未支付的生活成本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津贴仍将至少增加百分之 (2)。
此外,法律允许将先前制度下的任何未支付生活成本账户转入本制度,且此后不再增加。县政府采纳本法律不得增加财政负债或当前的缴款。本规定仅适用于特定法规定义的一级县。
Section § 31870.1
每年4月1日前,董事会会审查生活成本是否发生变化。他们会根据生活成本的变化(以消费者物价指数衡量),相应地调高或调低退休金和死亡抚恤金。这些调整每年最高不超过3%。如果所需调整幅度超过3%,超出部分将累积到未来年份进行调整。重要的是,津贴的减少不会低于福利首次适用时的起始金额。
Section § 31870.2
每年4月1日前,理事会会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检查生活成本与当年1月1日相比是否有变化。据此,退休金和死亡抚恤金会进行调整,以反映生活成本的变化,但每年最高调整幅度为5%。超出这个上限的任何额外调整需求,将累积到未来年份进行。重要的是,津贴的减少绝不会使其低于最初发放时的金额。
Section § 31870.3
本法律条文规定,每年4月1日前,相关理事会必须决定生活费用是否发生变化。如果发生变化,则与特定成员相关的每笔退休或死亡津贴将相应调整。此调整反映了从1月1日起的生活费用变化,并根据县主要区域的消费者物价指数计算。调整可以是增加或减少,每年最高不超过4%。如果4%的限制不足以弥补生活费用的变化,剩余的金额将累积到未来年份。重要的是,任何减少都不能使津贴低于津贴生效或本规定适用时所领取的金额。
Section § 31870.4
本法律详细说明了政府雇员的退休福利累积额应如何计算,其中考虑了任何生活成本调整。它涉及将之前的累积额乘以当年生活成本的任何变化,然后加上之前条款未涵盖的任何调整。
重要的是,累积额绝不能小于零。然而,本规定并非自动适用;它必须由县监事会专门通过。一旦通过,退休人员的累积额将重新计算,如同此规则一直有效一样。
Section § 31870.11
每年4月1日前,退休委员会必须决定生活费用是否发生变化。根据这一决定,退休金和死亡津贴可能会根据特定的消费者物价指数,按照生活费用年度增减的60%进行调整。但是,津贴不能低于成员或其受益人已经收到的金额。
如果生活费用变化表明增幅低于3%,那么津贴仍必须增加3%,前提是未支付的生活费用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
当这项规定开始实施时,根据旧规定设立的任何现有未支付生活费用账户将被转移过来,并且这些账户将不再增加新的资金。退休委员会可以采用这项新规定来取代旧规定,只要这样做不会增加财政负担,并且有精算师对此进行确认。
这项规定仅适用于由特定法规定义的一类县。
Section § 31871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在某个日期之前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养老金福利增加应如何供资。理想情况下,这些增加应来自储备金中超过退休系统资产1%的多余资金。然而,在某些县,监事会可以决定使用县普通基金来支付这些增加。
Section § 3187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养老金津贴有所增加,且这些增加未通过特定供资方式覆盖,或者这些增加与某个特定日期之后的服务有关,则理事会负责决定需要多少资金并设定缴款金额。
Section § 31873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退休缴费率的增加如何由县或区及其雇员平等分担。当缴费增加时,雇主和雇员将平等分担负担。监事会可以选择承担雇员部分缴费,但这仅限于现有成员。对于由另一条款定义的新成员,监事会不得支付其任何缴费费用。
Section § 31873.1
这项法律规定,退休福利所需的任何生活费用调整,应由雇主(县或区)和雇员平均分担。雇员的份额是根据其加入退休系统时最接近生日的年龄确定的,并以其正常缴款率的百分比计算。县监事会可以通过多数票决定支付雇员缴款的全部或部分费用。
然而,根据某些法律规定,对于新成员,县监事会不得支付这些缴款的任何部分。目前,生活费用缴款率设定为雇员正常缴款的39.57%。具体的缴款百分比根据雇员加入系统时的年龄而异,详见预设表格。
Section § 31874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各县从法令中指定的日期开始实施特定的退休津贴规定,如果未指定日期,则从法令生效后的第一个月的第一天开始实施。县在通过此类法令之前,必须对其退休系统进行精算调查。
该法规确保盈余资金可用于支付经批准的退休津贴增加,不受本章限制。此外,除某些大型县外,任何由盈余收益资助的增加,都必须改用名为“补充退休人员福利储备金”的特定储备金。
Section § 31874.1
Section § 31874.2
这项法律规定,县监事会可以决定将本条规定的年度最大变动增加到4%、5%或6%。这项决定必须经多数票通过,并在条例生效之日开始实施。
Section § 31874.3
本法律允许县退休委员会在通货膨胀超过标准增长限额时,向退休人员的福利发放额外生活成本增长。委员会可以决定额外发放多少,但不得超过退休基金的盈余收益。重要的是,这些额外福利不会随着未来生活成本调整而自动增加。
本法律仅适用于地方政府选择采纳这些规则的县。提供这些增长有三种选择:简单增长、要求成员累计至少20%先前增长的补充增长,以及预筹资金选项。对于预筹资金选项,精算师必须评估成本,并且需要从退休系统盈余收益中全额拨款。
如果一个县根据不同条款采纳了某些额外规则,这些福利的支付将转而来自一个特殊的准备金。
Section § 31874.4
Section § 31874.5
这项法律规定了退休金和死亡抚恤金如何根据生活成本的变化进行调整。如果任何一年的生活成本增长超过3%,那么每超出当前调整幅度整整3%的部分,受益人将额外获得1%的增长。这些增长有助于抵消过去的结转金额。这些调整的成本必须提前规划,并由雇主和雇员达成一致。此外,县监事会必须投票通过采纳这项规定,它才能生效。最后,任何关于新成员为这项调整缴款的协议,都不能与某些现有法规相冲突。
Section § 31874.6
这项法律允许县退休委员会在县监事会批准下,每年为符合条件的成员提供退休金和死亡津贴的生活费用调整(COLA)。只有当调整被认为可以完全由盈余收益提供资金,且不影响退休基金的本金或基本储备时,才能进行调整。只有那些购买力相对于通货膨胀损失达到或超过20%的成员才有资格。任何生活费用调整都将成为津贴的永久组成部分,但不能保证未来会有进一步的调整或追溯性索赔。本法律仅适用于根据既定法规被划分为第19类和第32类的特定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