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雇员退休法服务退休
Section § 31670
这项法律解释了符合年龄和服务年限条件的成员如何退休。它规定退休程序将根据本条款或《2013年加州公共雇员养老金改革法案》的规定执行,具体取决于哪一个适用。此外,委员会可以授权系统管理员或工作人员管理退休事宜,但他们必须在下一次公开会议上向委员会汇报。
Section § 31671
对于在1996年7月1日之后加入公共退休系统的人员,用于计算养老金福利的薪资有一个上限,该上限基于联邦税法规定。这个上限会随生活成本的变化而调整,并且每年适用。
此外,任何受《2013年加州公共雇员养老金改革法案》约束的人员,在其作为县退休系统成员期间,也必须遵守这些薪资上限规定。
Section § 31671.05
这项法律允许那些在1978年12月31日时,其退休制度规定强制退休年龄低于70岁的成员,在达到该特定年龄时退休,即使一些相关条款已被废止。但是,这项规定只会在县监事会通过决议使其生效的县份中适用。
Section § 31672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县级退休系统成员何时可以申请退休。成员可以在以下情况下退休:年满70岁;或已完成10年服务且至少55岁;或已完成30年服务且不限年龄。县监事会可以将最低退休年龄55岁降至50岁。退休不能早于申请提交日期开始,并且必须在提交申请后60天内开始,除非委员会允许更长时间。然而,受2013年加州公共雇员养老金改革法案影响的成员必须遵守不同的规定。
Section § 31672.1
如果你是加州的县级雇员,年龄达到55岁或以上,在临时、季节性、间歇性或兼职职位上工作至少五年,并且总共有10年的县级服务经验,你可以申请退休。为此,你需要向委员会提交一份书面申请,说明你希望的退休日期。但是,你的退休日期不能早于申请提交日期,也不能晚于提交申请后60天,除非委员会批准了不同的时间范围。
如果县监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年龄要求可以降低到50岁。本节不适用于受2013年《加州公共雇员养老金改革法案》管辖的任何人。
Section § 31672.2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特定县某些民选官员的退休资格。如果一名民选官员已向委员会提交声明成为会员,连续任职两届完整任期,并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他们就可以申请退休。申请中必须注明期望的退休日期,该日期不得早于申请提交日期,也不得晚于提交日期60天以上,除非委员会另有批准。这项法律仅适用于第16类县,并在县监事会通过决议后生效。它不适用于受2013年《加州公共雇员养老金改革法案》约束的官员。
Section § 31672.3
如果你是加州县退休系统的成员,并且属于《2013年加州公共雇员养老金改革法案》的适用范围,你可以在达到该法案规定的最低退休年龄或年满70岁时申请退休。你还需要完成五年的服务期。要退休,你必须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说明你希望退休开始的日期。但是,退休日期不能早于申请提交日期,也不能晚于提交日期60天以上,除非委员会批准了更长的时间。
Section § 31672.5
如果您在某个公共机构工作,随后转到县级部门工作,并且原机构的职责已移交给该县,那么您在考虑县级系统退休资格时,可以计入您之前的工作年限。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县政府会因为您之前的工作而给予您额外的养老金福利。即使您在县级部门工作的时间不足以正常达到退休资格,您仍将根据县的规定获得退休金。此外,要使本条适用,县监事会必须投票批准。
Section § 31673
当一名成员因服务年限而退休时,他们将获得一笔退休金,该退休金包括三个部分:服务退休年金、基于其现职服务的养老金,以及基于任何先前服务的养老金。
Section § 31676
Section § 31676.01
这项法律规定了县如何启用本养老金条款。它要求雇主和雇员之间达成协议,并由县监事会通过一项决议。
这项养老金旨在确保退休人员获得其最终工资的特定比例。具体金额取决于他们的退休年龄和服务年限。养老金计算采用特定的公式表,该表可能会根据退休制度规则的更新而变化。
重要的是,在使用本养老金条款的县中,用于计算缴款率的金额没有上限。
Section § 31676.1
这项法律允许各县通过多数票表决采纳一项养老金计划,为县或区雇员提供额外养老金。该计划将现职服务养老金与既往服务养老金相结合,以确保雇员的退休金根据其年龄和工作年限,达到其薪资的某个比例。然而,退休金总额不得超过雇员的最终薪资。用于计算养老金的比例可以根据已采纳的利率和死亡率表进行调整。此外,本条规定下,其他条款中关于用于缴款费率的薪资限制不适用。
Section § 31676.3
这项法律适用于加州某些在1953年之前受特定规定管辖的县。它涉及退休福利。如果县雇员希望他们在1921年6月30日之后的过往服务能计入退休福利,他们需要迅速行动。在这项法律生效后的90天内,他们必须选择向退休基金缴费。具体来说,他们需要为他们希望被计入的每个月过往服务支付6美元。
Section § 31676.6
这项规定适用于1953年1月1日之前已纳入特定条款的某些县。如果一名成员做出了特定选择但未做出另一项相关选择,并且他们要么没有额外缴款,要么缴款不足以支付自1921年6月30日以来某些过去服务年限的欠款,他们必须通过额外工资扣除来补足差额。这些扣除每月至少为6美元,并且必须在他们退休前结清全部金额。
Section § 31676.9
这项法律适用于加州那些在1952年1月1日之前设立了退休制度的县。它描述了一种名为“既往服务养老金”的退休福利。这笔养老金是县政府资助的一笔额外款项,计算方式是根据退休人员在他们选择的任何三年(如果未选择,则为退休前的最后三年)的平均年薪。具体金额是该平均工资的六十分之一,再乘以他们在加入退休制度之前的每一年服务年限。
Section § 31676.11
本法律允许各县通过其监事会多数票通过的方式,采纳特定的养老金制度。该养老金制度提高了县级成员的退休福利。县政府出资,以确保总养老金与其他津贴合计后,达到会员最终薪酬的一定比例。这一计算取决于会员退休时的年龄和服役年限,并依据图表中的详细比例数值。然而,养老金总额不得超过会员的最终薪酬。
此外,用于计算缴费率的薪酬限制已被取消,并且相关条款 (31676.1) 下的福利或权利也适用于本条。
年龄
Section § 31676.12
本节允许任何县通过多数票决议,为其雇员采纳一套特定的退休养老金计算系统。该养老金由县缴费提供,结合了现职和既往服务养老金,旨在达到雇员最终薪酬的特定比例,具体取决于其退休时的年龄和工作年限。然而,养老金总额不得超过雇员的最终薪酬。本节还包含一个表格,根据不同的退休年龄显示适用的最终薪酬百分比。
在采纳本系统的县,任何关于用于计算缴费的薪酬上限都将被忽略。此外,如果其他地方提及与退休养老金相关的其他福利或权利,它们也适用于本节。
Section § 31676.13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如何根据县或区的缴费以及雇员的服务年限,计算某些公共雇员的退休金。退休福利是根据一个表格计算的,该表格列出了不同退休年龄对应的比例,然后将这个比例乘以成员的最终工资。
退休年龄越大,百分比越高,这鼓励人们延迟退休以获得更高的福利。除非县监事会通过特定决议另有规定,否则用于确定缴费率的薪酬没有限制。本条款在县采纳之前不适用,如果适用,另一相关条款中提及的遗属福利和其他福利也将在此处适用。
年龄
Section § 31676.14
这项法律解释了县或区缴款如何为会员提供额外养老金,确保他们的退休金是根据其最终薪资、退休年龄和工作年限的公式计算的。养老金金额的计算方法是:将会员最终薪酬的一个比例(来自表格)乘以其服务年限,但总额不能超过其最终薪资。用于计算缴款的薪资限制不适用于此。另一节中提及的与遗属相关的福利也适用。此规定仅在获得县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Section § 31676.15
本法律允许某些县改变其处理政府雇员退休福利的方式。为此,县监事会必须投票赞成,并且受影响的员工需要通过选举同意。这些福利包括一项由县支付的特殊养老金,其计算基于与雇员年龄和服务年限相关的特定公式。对于特定的“第12类”县,还有一个例外,这些变更可以更灵活地实施,无需终止社会保障福利或遵循第15.6条。
对于这些县,新规定适用于这些规定生效后雇用的员工,或适用于已设定退休福利的国际服务雇员联合会地方521分会的成员。
第31676.1节规定的遗属福利及其他福利也适用于此。
Section § 31676.16
本节允许加州各县在县监事会投票同意后,对县雇员适用特定的退休金计算方法。这项养老金是县或区缴款购买的额外金额,在任何现有服务退休年金或先前服务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加。
计算方法取决于雇员退休时的年龄,使用一个特定的系数乘以服务年限。但是,总退休津贴不能超过会员的最终工资。
计算中使用的系数可能由退休委员会根据利率和预期寿命等因素进行调整。此外,本章其他地方规定的缴款率薪酬限制在本节适用时也不适用。另外,另一节中提及的与遗属相关的福利和权利也适用于本节。
Section § 31676.17
本条允许一个县在其管理委员会通过批准决议后的次月开始实施新的养老金规定。该法律规定了县雇员退休养老金的计算方式。养老金包括县的缴款,以达到根据退休年龄确定的雇员最终工资的某个比例,且总额不得超过其最终工资。此外,它还提到在计算养老金缴款时,不考虑之前对薪酬的限制,并提及某些遗属福利也适用于此。这些规定适用于本条在该县生效后雇用的员工。
Section § 31676.18
本法律允许县在县监事会投票赞成后,为其会员采纳一项额外的养老金计划。这项由县或区供款的养老金,旨在确保会员获得额外的退休福利。他们的总养老金将根据其最终薪酬和(现职或现职与先前)服务年限,并参照表格中与其退休年龄(取至前一个完整季度)对应的比例进行计算。然而,包括这项额外养老金和服务退休年金在内的总退休金,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会员的最终薪酬。本条的规定适用于本章中的其他规则。
Section § 31676.19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各县为其员工采纳额外的养老金计划,这些计划与退休福利有关。一旦县监事会以多数票通过一项决议,本条款即在该县生效。主要目的是根据成员的退休年龄和其服务年限提供额外的养老金,但总额不会超过其最终工资。计算这些养老金的比例列在一个表格中,该比例随年龄和工作年限的增加而增加。该法律还规定,在本法律适用的县,用于计算缴费的工资限额将被忽略,并且任何现有的遗属福利都将包括在内。最后,它适用于本规定颁布后雇用的县员工。
Section § 31676.56
本条规定,如果一个县在 1953 年 1 月 1 日之后采纳了与公共雇员退休相关的某些规定,那么服务年限超过 30 年的雇员有权选择不适用这些新规定。他们必须在规定变更之日起 90 天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此决定。
Section § 31676.95
Section § 31676.96
Section § 31676.97
这项法律适用于在1964年1月1日之后但在1964年10月1日之前采纳了特定养老金计划的某些加州县。它规定,从1965年10月1日起,养老金必须增加到如果特定条款在退休时已经生效所应达到的水平。然而,它不允许减少任何养老金,也不允许就1965年10月1日之前的时期提出增加养老金的索赔。养老金计算将考虑当前的利率和死亡率表。
Section § 31676.98
如果县或区已经根据第31676.1条采纳了退休福利,但最初没有将某些退休雇员纳入其中,现在可以将这些福利扩展到在这些规定被采纳之前退休的人员。但是,这只适用于县或区决定将其纳入时仍然在世的退休人员。
退休金的计算将使用最初的养老金金额,不包括任何增加或生活费用调整。在世的退休人员将被视为普通成员,计算时将使用当前的利率和预期寿命表。
这项法律不会减少现有的福利,也不会为过去的金额产生索赔。它只有在县或区的管理委员会通过一项决议后才能生效。采纳这些福利后,县或区必须调整雇主或成员的缴费率,以维持财务稳定。
Section § 31677
Section § 31678
这项法律是关于计算加州县级退休系统成员的退休金的。如果成员的退休金是根据特定条款计算的,那么计算时只能使用这些条款实际生效的期间。这项法律旨在解决一个问题:如果一个县改为提供更高福利的条款,成员可能在条款更改后立即退休,从而获得更高的退休金。为了防止这种情况,法律规定计算时只能使用在成员职业生涯中实际生效的条款。这项规定仅适用于在1981年1月1日之后加入退休系统的人。
Section § 31678.1
这项法律适用于加州一个被指定为第14类的特定县。它规定,第31678条中概述的某些退休系统规则仅适用于在1994年1月1日或之后加入退休系统的人员。然而,这些规则在该县不会生效,除非当地监事会以多数票通过决议采纳它们。它还明确指出,本条仅与在该日期或之后退休的成员相关。
Section § 31678.2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县监事会或区管理机构通过一项决议,以改变员工退休福利的计算方式。如果他们这样做,新规定可以适用于决议中指定的日期(即使该日期早于决议通过日期)之后获得的工龄积分。
该决议还可以要求员工承担部分或全部缴费成本,这些成本是如果新计算方法在指定期间内生效本应支付的。然而,此调整仅影响在决议生效日期之后退休的员工。此外,自2013年1月1日起,根据另一项规定,本法律不再有效。
Section § 31678.3
这项法律是关于加利福尼亚州奥兰治县内县雇员和区内各区的退休福利计算公式的变更。它允许县或区通过其管理机构投票通过的决议,决定适用特定的退休计算公式。值得注意的是,它区分了县雇员和区雇员在适用公式方面的不同。它还规定,与类似职务分类的雇员相似的无代表雇员将适用相同的退休公式。如果决议通过,它还可能要求雇员为过往服务退休负债缴款,但这必须在谅解备忘录中达成一致。最后,这些规定不能单方面实施,并且仅适用于决议生效后退休的雇员,除非与《2013年加州公共雇员养老金改革法案》发生冲突,届时该法案将优先适用。
Section § 31678.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区域想为某些区域雇员采用特定的退休金计算方法,那么只有在县监事会已经将同样的计算方法适用于担任类似职务的县雇员之后,该区域才能这样做。
Section § 31678.31
这项法律允许奥兰治县及其下属区要求新员工和现有员工在两种不同的养老金计划之间进行选择。新员工必须在45天内做出决定,而现有员工则根据具体情况有45天或180天的时间。如果未做出选择,则会有一个默认计划。需要明确的是,所有选择决定都不能更改,除非县或区之后允许。做出这些选择的员工必须签署文件,确认他们已理解并自愿行事。
此外,所选的养老金计划可能要求员工额外缴费,而不会增加额外福利。选择需要受益人的确认,如果发生争议,后果将很严重。该决议仅影响其生效日期之后的退休,不涵盖安全部门成员。任何与2013年养老金改革法案相冲突的条款均受该法案管辖。重要的是,如果截止日期落在非工作日,则会延长至下一个工作日。
Section § 31679
Section § 31680
如果您从县或区的工作中退休,通常情况下,您在退休后为他们做的任何工作都不能获得报酬。但是,有几个例外情况。如果本章明确提及、根据第31733条、因提出改进建议、在委员会任职,或者您在退休后被选任为县级职务,您就可以获得报酬。“所提供的服务”主要指作为雇员或官员所做的工作,而不是作为独立承包商。此外,自2013年1月1日起,任何与《加州公共雇员养老金改革法案》相冲突的规定都必须以该法案为准。
Section § 31680.01
Section § 31680.1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如果您根据本章退休,您仍然可以担任某些职务,例如陪审员、选举官员或临时法官,而不会影响您的退休福利。您还可以收取这些服务应得的任何费用。
此外,如果本条与《2013年加州公务员养老金改革法案》之间存在任何冲突,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改革法案中的规定将优先适用。
Section § 31680.2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县或区重新雇用退休人员的条件。具有特殊技能的退休人员在一个财政年度内最多可工作90天或720小时,且不影响其退休福利。但是,如果退休人员在前一年曾从同一雇主处领取失业金,则一年内不得被重新雇用。如果退休人员在从同一雇主处领取失业金后开始工作,他们必须在当前工资期结束时停止工作,并且在12个月内不得被重新雇用。此外,如果与《2013年加州公共雇员养老金改革法案》的规定发生冲突,该法案的规定将优先适用,但工作时间限制仍然有效。
Section § 31680.3
这项法律允许具有特定技能或知识的退休人员,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为县或区工作最多120天或960小时,且不影响他们的退休金。他们可以获得这份工作的报酬,而无需扣除退休金供款。
如果退休人员在前一年从同一雇主那里领取了失业救济金,则不能根据本法重新受雇。如果他们接受了此类工作,则必须在当前工资期结束时停止工作,并在12个月后才能再次根据本法工作。
从2013年开始,如果本法律与《加州公共雇员养老金改革法案》相冲突,则以后者为准。
Section § 31680.4
本节解释了县或区的退休成员在重新受雇后如何再次成为退休协会的活跃成员。首先,该人员必须申请复职,经医学检查证明其身体状况适合履行职责,并符合其他会员资格条件。他们的复职将从他们开始新工作后的第一个月的第一天生效。
他们的退休金将在他们重新开始工作时停止发放,并且只有在他们离开新工作后才会恢复。但是,这项规定只有在县监事会以多数票通过决议同意后才适用。
Section § 31680.5
第31680.5条解释了如果成员在之前退休后重新加入系统,其退休金缴费和津贴将如何重新计算。当成员恢复成员资格时,就如同他们首次加入该系统一样。其恢复成员资格后的退休金是根据其重新加入后的新服务年限以及根据法律变更调整后的原有退休福利计算的。如果他们之前选择了特定的支付选项(第31810条),这将影响其重新计算后的福利。重要的是,成员的退休金不应低于其未恢复工作时的应得金额。对于伤残退休,有针对因公伤残和非因公伤残的具体计算方法。整个过程仅在县监事会投票批准后才适用。
Section § 31680.6
这项法律允许县在监事会批准下,延长退休人员在需要特殊技能的岗位上的工作时间。他们每年最多可以工作120天或960小时,且不影响其退休金或要求缴纳养老金。但是,如果退休人员在前一年从同一雇主那里领取过失业救济金,则不符合资格;如果他们接受了此类雇佣,则必须在领取失业救济金后停止工作,并等待12个月才能重新受雇。自2013年1月1日起,如果与新的养老金改革有任何冲突,将以新规定为准。
Section § 31680.7
这项法律允许退休的县或区雇员被同一县或区重新雇用,但在重新雇佣期间,他们的退休金会停止发放。当他们再次停止工作时,他们的退休金会重新开始发放,包括本应增加的任何生活成本调整。在重新雇佣期间,他们会累积与之前相似的退休年限。
如果该人员在重新雇佣期间因残疾,他们将获得两种可能的残疾退休金中较高的一种。如果他们在重新雇佣期间去世,他们的受益人将获得福利,如同他们的雇佣期是连续的。这项法律不适用于那些因额外福利而提前退休的人员。
Section § 31680.8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因年龄原因被迫退休的安全类成员,被县重新雇用并回到他们以前的工作岗位。他们可以重新加入他们的退休计划,服务年限不中断,前提是他们申请恢复成员资格并被认定身体状况适合该工作。重新雇用后,他们之前的退休福利将停止;如果他们之后再次退休,其福利将根据过去和未来的工作年限重新计算。但是,他们不能获得超出联邦限制的福利。这项规定必须经县监事会批准才能在该县生效。
Section § 31680.9
如果您已从加州县级退休系统退休并领取养老金,除非您已正式结束退休状态,或者您的工作符合某些法律规定,否则您不能再次受雇于该县。如果您违反这些规定受雇,您需要退还在此期间收到的任何养老金,并可能需要支付额外款项及利息。
如果雇主违反规定雇佣退休人员,他们可能需要偿还缴款及利息,并承担因该情况产生的任何行政费用。雇主还有行政职责,例如为记录保存目的登记退休雇员和报告工作小时数,否则他们将面临每月每位退休雇员200美元的费用,直到遵守规定。
雇主不得将这些费用转嫁给雇员,并且必须在退休人员达到某些工作限制之前提醒他们。
Section § 31680.10
如果某人因非自愿离职而退休,随后通过最终且不可上诉的行政或司法程序赢得了官司,得以恢复原职,那么他们可以被视为从未退休过。通常,在这种情况下,一些特定的规定不适用,但他们必须满足一些条件。
首先,他们在退休期间领取的任何津贴都必须按照其养老金计划的还款政策偿还。其次,他们必须补缴在缺勤期间本应缴纳的养老金供款,并获得该期间的积分。如果他们不偿还已领取的退休津贴,他们未来恢复原职后再次退休时的供款和津贴计算方式可能会根据现有条款发生变化。
退休系统可以灵活决定雇主何时需要偿还该期间的供款份额。本规定仅适用于在本节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通过行政或司法程序解决的案件。在此语境下,“行政程序”是指由县或区条例或章程设立的、用于对非自愿终止雇佣提出上诉的程序。
Section § 31680.15
这项法律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退休人员可以担任民选官员,而无需重新回到工作岗位,也不会失去任何退休福利。但是,如果他们的部分退休福利是基于之前在同一民选职位上的服务,那么在他们再次担任该职位期间,这部分福利将暂停发放。一旦他们卸任,他们的全部退休福利将恢复,就像从未暂停过一样。
Section § 31680.16
这项法律允许从县退休系统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在不中断其退休福利的情况下,担任县级或参与机构委员会的无薪成员。这些职务必须是兼职的,并且不会提供额外的退休福利或服务年限,但退休成员可以像其他委员会成员一样获得每日津贴。
Section § 31681
这项法律为加州人口超过200万的县的县雇员设定了最低年度退休金。如果一名成员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强制退休,或在65岁退休,且已完成至少15年的服务,他们每年保证获得至少1,200美元。这项规定甚至适用于在该法律颁布前已退休的人员,并自1951年9月22日起生效。
Section § 31681.1
Section § 31681.2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在1948年1月1日之前从某些系统退休的人员,如果他们有20年或以上服务年限,其每月退休金将增加25美元。如果服务年限少于20年,增加的金额将按其服务年限与20年服务年限的比例计算。但是,这项增加仅适用于监事会以多数票决定实施的县。
Section § 31681.4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在本系统内,于1948年1月1日至1955年2月1日期间退休或去世的成员,如果他们至少有20年的服务年限,其退休金每月增加25美元。对于服务年限不足20年的人,增加的金额将按比例调整。但是,这项调整只有在县监事会投票通过决议采纳后才会在该县生效。
Section § 31681.5
本条规定根据退休时间增加某些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根据退休日期,增加幅度可能是10%、8%、6%、4%或2%,退休时间越早的人员增加幅度越大。
但是,每月增加的金额最高不超过50美元,最低不少于10美元。这项法律在一个县内不会生效,除非该县的监事会以多数票批准。
Section § 31681.6
这项法律允许特定地区的县监事会,将特定的退休福利延伸给那些在1962年7月1日之前,根据之前的强制退休年龄而退休的雇员。如果这些县最初是在1962年7月1日适用第31676.1条的,他们现在可以追溯性地延长这些福利,这意味着在该日期之前受影响的退休人员可以获得与之后退休人员相同的福利。
Section § 31681.7
这项法律允许县内的退休公职人员根据其服务年限(最多 20 年)获得退休津贴的增加。增加额的计算方式是:一美元乘以服务年限,再乘以一个根据退休生效时间从表格中查得的特定乘数。
然而,这些增加的津贴只有在该县监事会认为经济条件允许时才可获得。监事会可以随时决定实施或取消这些增加。法律明确规定,这些额外福利不产生任何永久性的合同权利,这意味着如果监事会或立法机关决定,这些福利可以被取消。
Section § 31681.8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各县向退休的县雇员及其幸存者提供额外的生活费用调整金,但须满足特定条件。这些额外付款只有在通过该法律的年份的1月1日,达到一定的累积水平时才可获得。付款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支付,并且必须根据成员的服务年限计算,每年最高15美元,最多30年。这些付款仅在退休人员或其受益人有生之年支付,并且不保证每年都有。
法律规定了受益人的不同付款金额,具体取决于退休人员选择的福利方案。它还规定,县监事会必须每年通过该法律,并咨询精算师,以确保付款在健全的财务基础上进行。通过不要求持续或未来的通过。如果该县有某些补充福利规定,则这些付款将从特定的准备金中支付。
Section § 31681.51
本法律规定了已退休成员的退休津贴增加。增加额取决于退休生效的时间。例如,如果退休在1962年6月30日或之前生效,津贴将增加10%。然而,每月增加额不得超过50美元,也不得少于10美元。重要的是,本法律并非自动适用于每个县;地方监事会必须投票通过才能在其辖区内实施。
Section § 31681.52
本法律增加了退休制度或旧制度成员的退休或死亡津贴。增加的金额取决于退休何时生效。例如,如果退休在1967年6月30日或之前生效,则增加10%。此后年份的百分比会递减,截至1971年6月30日退休的人将获得2%的增加。然而,任何增加都不能超过每月75美元。如果一个人在该制度中至少服务了10年,他们每月将至少获得25美元。
这些变更仅在县监事会投票通过采纳这些规定后才适用。
Section § 31681.53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退休系统某些成员的退休金或死亡抚恤金的增加。它指出,如果截至1976年7月1日,某人的每月退休金低于或等于500美元,则可以根据其服务年限进行增加。具体来说,服务年限为25年或以上的,增加10%;服务年限为20-25年的,增加8%;服务年限为15-20年的,增加6%。然而,通过这些增幅,任何津贴每月都不能超过500美元。重要的是,这项规定只有在县监事会以多数票批准后,才能在该县生效。
Section § 31681.54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在1971年12月31日或之前退休的某些政府工作人员,其退休金或选择性死亡津贴将有所增加。增加的幅度取决于服务年限。例如,服务满25年或以上的人员可获得10%的增长,而服务年限在10到15年之间的人员则可获得4%的增长。
但是,这些增长不能使每月津贴总额超过500美元。各县必须通过一项决议才能使这些增长生效,这需要县监事会多数票通过。
Section § 31681.55
如果一个县的监事会通过本条款,那么在2001年1月1日之前退休或去世的成员的养老金将根据其退休或去世的年份,按特定百分比增加。增加幅度从0%到6%不等,具体取决于退休或去世的年份。这些增加的金额将从通过之日起生效,并且还将考虑每年的生活费用调整。
但是,本条款在一个县内不会生效,除非当地监事会以多数票通过。
百分比:
6.0%
Section § 31682
Section § 31682.2
Section § 31683
本法律允许县监事会向退休人员及其在世受益人提供额外的现金福利,作为其现有退休津贴的补充。在支付这些款项之前,一名合格的精算师必须计算费用,并且退休委员会必须通过划拨储备金来确保有足够的资金。这些额外支付对于退休成员每月为200美元,对于受益人则根据退休时选择的方案在100美元至120美元之间。这些支付可以通过未来的生活费用调整而增加,并将在县监事会通过本条后每月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