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雇员退休法替代性财务条款
Section § 31610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它仅在县退休委员会和县监事会通过决议采纳后,才在该县生效。一旦采纳,列出的某些其他条款将不适用于该县。
Section § 31611
Section § 31612
“精算利率”这个词指的是由最新精算调查确定的利率。这个利率由退休委员会建议,并由监事会批准。
Section § 31613
本法律解释了如何计算退休基金的“净收益”。这意味着从基金的收益中减去当年的任何投资损失。然后,必须扣除法律多个条款中详细说明的额外指定金额,这些金额包括特定成本和潜在的扣减。
此外,某些金额可能会从一个名为“应急准备金账户”的特殊账户中扣除,具体取决于退休委员会的决定。
Section § 31614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在与县法律顾问商议后,如果确定县自己的法律团队因利益冲突或其他严重原因无法提供帮助,则可以聘请私人律师。这位律师的费用可以从退休基金的收益中出,也可以从县的普通基金中支付。
但是,这项规定只有在县监事会投票批准后才适用。
Section § 31615
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除了一个名为“应急准备金账户”的特定账户外,所有退休基金账户和缴款都会按一个称为“精算利率”的特殊利率计息。只有当这些账户已存入至少六个月时,才会计入利息。
该利息也用于计算退休福利。但是,如果一个人停止为县政府工作,其账户将不再计息,除非他们选择将缴款留在退休基金中以获取未来的福利。对于已故员工的某些家庭成员,此选项也适用。
Section § 31616
这项法律解释了退休基金中额外收益的管理方式。在支付了缴款和准备金的利息后,任何剩余的收益将作为准备金,以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资金短缺或损失。这些额外资金将存入一个应急准备金账户,该账户每年检查两次。
该账户的金额不应超过退休基金总资产的3%,但如果低于1%,董事会必须使用未来的收益来补充,以确保其至少达到1%。重要的是,这笔准备金不能用于支付福利。完成这些步骤后,任何剩余的收益将根据其他特定条款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