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31700(a) 任何成员,无论是否达到自愿服务退休的最低年龄,在完成五年服务后离开县级服务,或离开县级服务并在90天内(如果适用第31840.4条则为六个月)成为公共雇员退休系统、本章下在另一县设立的退休系统、州教师退休系统,或州内任何其他已与公共雇员退休系统建立互惠关系的公共机构的退休系统(但须符合第31840.2条的条件)的成员,可以在建立互惠资格后90天内书面选择将其累计缴款留在退休基金中,并获得一项递延退休金,该退休金可于以下任一时间生效:
(1)CA 政府 Code § 31700(a)(1) 经成员选择,在其如果继续在县级服务担任全职职位本可以退休的任何时间。
(2)CA 政府 Code § 31700(a)(2) 不迟于其达到适用的强制退休年龄(如有)的月份的次月第一天。
(b)CA 政府 Code § 31700(b) 任何因已完成五年服务而有资格根据(a)款获得递延退休金但未作此选择的成员,应被视为已选择递延退休。
(c)CA 政府 Code § 31700(c) 任何成员,无论服务年限,其退休系统覆盖停止但未终止雇佣关系的,应将其累计缴款留在退休基金中,且利息应根据第31591条继续计入,直至该成员退休或终止雇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