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1760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退休系统成员或已退休成员关于其退休金的选择。在收到首次付款之前,他们可以根据某些选项选择终身领取的较低津贴。但是,如果成员申请残疾并在等待残疾决定期间获得服务退休,他们可以根据第 31725.7 节的规定更改其退休选项。同样,如果已因服务退休的成员后来被授予残疾退休,他们也可以根据第 31725.7 节的规定调整其先前选择的退休金选项。

(a)CA 政府 Code § 31760(a) 除 (b) 和 (c) 款另有规定外,在任何退休金首次支付之前,成员或已退休成员可以不选择仅供成员本人终身领取的退休金,而选择将其退休之日的退休金的精算等值,用于根据本条规定的其中一种可选方案,支付终身领取的较低退休金。
(b)CA 政府 Code § 31760(b) 尽管有 (a) 款的规定,申请残疾并随后在等待残疾资格认定时被授予服务退休的成员,可以更改在授予服务退休时所选择的可选或未修改的津贴类型,但须遵守第 31725.7 节的规定。
(c)CA 政府 Code § 31760(c) 尽管有 (a) 款的规定,已因服务退休的成员,如果申请并随后被授予残疾退休,可以更改在授予服务退休时所选择的可选或未修改的津贴类型,但须遵守第 31725.7 节的规定。

Section § 31760.1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退休的县雇员去世,其退休津贴的 (60)% 将终身支付给其在世配偶,除非该津贴已通过特定的和解方案进行了修改。如果没有在世配偶,或者配偶在成员的所有子女满 (18) 岁之前去世,津贴将支付给子女,直到他们满 (18) 岁或结婚。

配偶必须在成员退休前至少一年与成员结婚才能领取福利。如果子女未婚且是全日制学生,他们可以领取福利直到 (22) 岁。如果没有配偶或符合条件的子女,并且成员的退休收入少于其缴款额,差额将支付给指定受益人。

本法律不改变在其他特定条款中规定的福利。

任何成员因服务或非服务相关残疾从受第 (31676.1) 条规定约束的县设立的退休系统退休后死亡时,如果未根据本条规定的可选和解方案之一进行修改,该成员退休津贴的 (60) 百分比应在其有生之年继续支付给该成员的在世配偶。如果没有根据本节有权获得津贴的在世配偶,或者如果该在世配偶在已故成员的每个亲生或领养子女达到 (18) 岁之前死亡,则该在世配偶如果健在将获得的津贴,应集体支付给该在世配偶的亲生或领养子女(在该年龄以下),直到每个子女死亡或达到该年龄为止;但规定,任何子女在结婚或达到 (18) 岁后不得领取任何津贴。然而,除非在世配偶在成员退休日期之前至少一年与该成员结婚,否则不得根据本节向在世配偶支付津贴。在没有符合条件的在世配偶的情况下,已故成员的子女根据本节领取津贴的权利,不应取决于该子女是否由已故成员指定为因成员死亡而应支付的任何福利的受益人,并且应优先于并取代任何其他如此指定的受益人的权利和主张。
尽管本节有任何其他规定,如果成员的子女保持未婚状态,并经委员会认定在经认可的学校全日制注册就读,则原本应支付给这些子女的福利,应支付给这些子女,直至其 (22) 岁生日。
如果任何退休成员死亡时,没有符合本节规定的 (60) 百分比延续条件的在世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且该成员在其有生之年收到的退休津贴总收入未达到或超过其累计正常缴款额,则应向该成员的指定受益人支付一笔款项,金额等于该成员的累计正常缴款额超出其退休津贴总收入的部分。
根据本节的优先权利,不应影响根据第 (31789)、(31789.01)、(31789.1)、(31789.12)、(31789.13)、(31789.2)、(31789.3)、(31789.5) 或 (31790) 条规定支付给指定受益人的福利。

Section § 3176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详细规定了加州县级退休制度成员在退休后(无论是因正常服务还是非服务相关残疾)死亡时,其在世配偶和子女可获得的福利。在世配偶将终生获得成员退休津贴的 60%,前提是他们在成员死亡前至少结婚两年且年满 55 岁。如果没有符合条件的在世配偶,或者配偶在成员子女年满 18 岁之前去世,则福利将支付给子女,直至他们年满 18 岁;如果子女未婚且是全日制学生,则可支付至 22 岁。如果没有符合条件的受益人,指定受益人可以领取剩余资金。本法律仅在县退休委员会通过决议启动后才适用。

(a)CA 政府 Code § 31760.2(a) 尽管有第 31481 条或第 31760.1 条的规定,根据本章在县内设立的退休制度,任何成员因服务或非服务相关残疾退休后死亡的,其退休津贴的 60%(如果未根据本条规定的可选和解方案之一进行修改)应继续支付给该成员的在世配偶,直至其终生。如果根据本条没有在世配偶有权获得津贴,或者在世配偶在已故成员的每个子女年满 18 岁之前死亡,则在世配偶本应获得的津贴,应集体支付给在世配偶未满该年龄的子女,直至每个子女死亡或达到该年龄。但是,任何子女在结婚或年满 18 岁后不得领取任何津贴。
(b)CA 政府 Code § 31760.2(b) 除非在世配偶在成员死亡之日前至少两年与该成员结婚,并且在成员死亡之日或之前已年满 55 岁,否则不得根据本条向在世配偶支付津贴。
(c)CA 政府 Code § 31760.2(c) 尽管本条有任何其他规定,如果成员的子女保持未婚状态并经委员会认定在经认可的学校全日制注册学习,则原本应支付给成员子女的福利应支付至子女 22 岁生日。
(d)CA 政府 Code § 31760.2(d) 如果任何退休成员死亡时,没有符合本条规定的 60% 持续津贴资格的在世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且该退休成员在其有生之年收到的退休津贴总收入未达到或超过其累计正常缴款,则应向该退休成员的指定受益人支付一笔款项,金额等于该成员累计正常缴款超出其退休津贴总收入的部分。
(e)CA 政府 Code § 31760.2(e) 任何根据第 31760.1 条有权获得津贴的人,不得根据本条获得津贴。
(f)CA 政府 Code § 31760.2(f) 根据本条的优先权利不影响根据第 31789、31789.01、31789.1、31789.12、31789.13、31789.2、31789.3、31789.5 或 31790 条规定支付给指定受益人的福利。
(g)CA 政府 Code § 31760.2(g) 本条在任何县均不适用,除非退休委员会以多数票通过决议,使本条在该县适用。委员会的决议可以指定一个日期(该日期可以早于或晚于决议日期),自该日期起,该决议和本条在该县生效。

Section § 3176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旨在确保,如果成员更改其福利或受益人,其现任配偶会收到通知。通常情况下,配偶必须签署同意这些决定,除非符合某些特定条件。这些例外情况包括:成员未婚、配偶在福利中没有权益、找不到配偶、配偶已获知但拒绝签署、因健康原因无法签署,或者他们有排除夫妻共同财产规则的特殊协议。本法律仅在县监事会以多数票通过决议批准后,才在该县生效。

本节的唯一目的是通知现任配偶成员所做的福利选择或受益人变更。本节的任何内容均无意与夫妻共同财产法冲突。成员累计供款的退款申请、选择可选和解方式或受益人指定变更,应包含成员现任配偶的签名,除非成员以书面形式在伪证罪处罚下声明以下任何一项:
(a)CA 政府 Code § 31760.3(a) 成员未婚。
(b)CA 政府 Code § 31760.3(b) 现任配偶在该福利中没有可识别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
(c)CA 政府 Code § 31760.3(c) 成员不知道现任配偶的下落,且已采取所有合理步骤确定其下落。
(d)CA 政府 Code § 31760.3(d) 现任配偶已获知该申请并拒绝签署书面确认书。
(e)CA 政府 Code § 31760.3(e) 现任配偶因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或身体状况而无法签署确认书。
(f)CA 政府 Code § 31760.3(f) 成员和现任配偶已根据《家庭法典》第4部第5部分(自第1500条起)签订了婚姻财产协议,该协议使得夫妻共同财产法不适用于该婚姻。
本节在任何县均不生效,直至县监事会以多数票通过的决议使本节在该县适用。

Section § 3176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从特定退休系统退休的成员选择不同的方式领取他们的福利。他们可以选择为自己领取较少的退休金,以换取为在世配偶提供更大的福利,而不是通常的退休金和遗属福利。要符合资格,配偶必须在退休前至少与该成员结婚一年。如果没有符合条件的配偶或配偶去世,这项福利可以由成员18岁以下的子女平均分配。但是,如果子女保持未婚并全日制上学,他们可以领取福利直到21岁。这种选择不应给系统带来额外的财政负担,并且只有在洛杉矶县的监事会批准后,才在该县适用。

(a)CA 政府 Code § 31760.5(a) 尽管有第31760条的规定,并且代替根据本条规定原本应支付给退休成员及其在世配偶的退休津贴以及任何持续或遗属津贴,成员可以书面选择,将其退休之日这些福利的精算等值,用于在退休成员有生之年支付较少的金额,以及经董事会根据精算师的建议批准的增加的遗属津贴,该津贴在退休成员去世后,应在其在世配偶的有生之年继续支付给该配偶。为符合本条规定的福利资格,在世配偶必须在退休日期前至少一年与该成员结婚。如果没有有权获得此津贴的在世配偶,或者在世配偶在已故退休成员的每个子女(包括每个继子女和领养子女)达到18岁之前去世,则该配偶如果幸存本应获得的增加的遗属津贴,应支付给已故退休成员的18岁以下的子女。如果增加的遗属津贴支付给在世子女,则应在子女之间平均分配。但是,任何子女分享津贴的权利应在其死亡、结婚或达到18岁时终止。
(b)CA 政府 Code § 31760.5(b) 尽管本条有任何其他规定,如果已故退休成员的子女保持未婚并经董事会认定在任何经认可的学校作为全日制学生定期注册,则原本应支付给子女的津贴应支付至21岁。
(c)CA 政府 Code § 31760.5(c) 董事会和精算师认为,根据本条作出的选择不得给退休系统增加任何额外负担。如果成员选择受本条约束,则原本应支付给该成员的退休津贴应扣除因增加的遗属津贴而给系统带来的额外成本。根据本条应支付的遗属津贴的精算成本应在考虑成员在世配偶预期寿命的情况下计算。
(d)CA 政府 Code § 31760.5(d) 本条仅适用于洛杉矶县,并且除非且直到该县的监事会以多数票通过的决议选择使本条在该县生效,否则本条不生效。本条仅适用于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后退休的成员。

Section § 3176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退休人员更改其退休福利,以便为其同居伴侣提供保障,但必须满足特定条件。退休人员必须在2006年1月1日或之前退休,并且最初将同居伴侣指定为受益人。他们必须注册为同居伴侣并提交证书,同时还要提交一份宣誓书,确认他们在退休前一年就已符合注册为伴侣的资格。退休系统不会主动联系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并且退休津贴的任何更改只影响未来的支付,不追溯过去的支付。如果退休人员根据法院命令必须向前配偶提供福利,则此选项不适用;并且进行此更改的选项已于2007年1月1日到期。

(a)CA 政府 Code § 31760.7(a) 退休会员为了为其同居伴侣提供保障,有权根据本条选择或更改任何可选退休津贴,但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政府 Code § 31760.7(a)(1) 该会员于2006年1月1日或之前退休。
(2)CA 政府 Code § 31760.7(a)(2) 退休时,该会员选择了未修改的退休津贴,或本条中指定的一种可选结算方式,并将其同居伴侣指定为受益人。
(3)CA 政府 Code § 31760.7(a)(3) 在根据本节进行选择时,该退休会员及其同居伴侣已在州务卿处注册为同居伴侣,并向退休系统提供其注册同居伴侣证书的副本。
(4)CA 政府 Code § 31760.7(a)(4) 该退休会员及其同居伴侣签署一份伪证罪处罚下的宣誓书,声明在会员服务退休生效日期或残疾退休日期之前至少一年,该会员及其伴侣已符合根据《家庭法典》第297节注册为同居伴侣的资格。
(b)CA 政府 Code § 31760.7(b) 退休系统没有义务寻找或以其他方式联系可能根据本节条款符合津贴资格的退休会员。
(c)CA 政府 Code § 31760.7(c)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如果退休会员根据本节选择更改其退休选择,则该会员的津贴仅作前瞻性调整。调整后的退休津贴应在收到会员签署的选择书后的次月第一天生效。会员无权追溯性地追回其退休生效日期与根据本节进行选择的日期之间任何期间的付款。
(d)CA 政府 Code § 31760.7(d)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法院命令需要向前配偶提供持续福利的会员。
(e)CA 政府 Code § 31760.7(e) 会员根据本节进行选择的权利应于2007年1月1日失效。

Section § 3176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退休成员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修改其退休时财务和解方案的受益人指定,以便为其配偶提供保障。条件包括退休时未婚或结婚不足一年,配偶年龄大于原指定受益人,以及申请符合特定要求。

如果原受益人不同意修改,成员必须提供一份声明,解释情况,例如无法找到受益人或受益人拒绝签署。虚假声明可能导致巨额罚款。如果原受益人是前配偶或伴侣,他们必须同意这项修改。

退休系统没有义务通知符合此类修改条件的成员,并且这不影响根据法院命令向前配偶提供福利的义务。这项法律仅适用于退休委员会通过决议采纳的县,并且委员会可以选择其生效日期。

(a)CA 政府 Code § 31760.8(a) 尽管有第31782条规定,一名退休成员为了为其配偶提供保障,有权修改根据第31762、31763或31764条在退休时选择的任选和解方案的指定受益人,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标准:
(1)CA 政府 Code § 31760.8(a)(1) 该成员在董事会使第31760.2、31785.1或31786.1条在该县适用之日或之前退休。
(2)CA 政府 Code § 31760.8(a)(2) 退休时,该成员未婚或结婚不足一年。
(3)CA 政府 Code § 31760.8(a)(3) 该成员的配偶至少55岁,且比最初指定的受益人年长。
(4)CA 政府 Code § 31760.8(a)(4) 该成员的申请满足(b)和(c)款中描述的要求。
(b)Copy CA 政府 Code § 31760.8(b)
(1)Copy CA 政府 Code § 31760.8(b)(1) 根据本条规定修改任选和解方案的申请,应包括任选和解方案指定受益人确认修改的签名,或应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书面声明,视情况适用于该成员:
(A)CA 政府 Code § 31760.8(b)(1)(A) 受益人对该福利没有可识别的共同财产权益。
(B)CA 政府 Code § 31760.8(b)(1)(B) 该成员不知道受益人的下落,且已采取所有合理步骤确定其下落。
(C)CA 政府 Code § 31760.8(b)(1)(C) 受益人已被告知该申请,且已拒绝签署书面确认书。
(D)CA 政府 Code § 31760.8(b)(1)(D) 受益人因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或身体状况,无法签署确认书。
(2)CA 政府 Code § 31760.8(b)(2) 本款的目的是通知受益人成员对任选和解方案的修改,这可能影响受益人的权利。
(3)CA 政府 Code § 31760.8(b)(3) 任何根据第 (1) 款提交的书面声明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除董事会可采取的任何民事补救措施外,应处以不少于一千美元 ($1,000) 且不超过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的民事罚款。任何公共检察官均可代表本州人民提起诉讼,以根据本款施加民事罚款。
(c)CA 政府 Code § 31760.8(c) 除了 (b) 款的要求外,如果任选和解方案的最初指定受益人是该成员的前配偶或同居伴侣,修改任选和解方案的申请还应证明前配偶或同居伴侣同意该修改。
(d)CA 政府 Code § 31760.8(d) 修改后,该成员的退休津贴应与任选和解方案规定的一致,并根据已添加到退休津贴中的任何生活费用增加进行调整。
(e)CA 政府 Code § 31760.8(e) 退休系统没有义务寻找或以其他方式联系可能根据本条规定符合修改条件的退休成员。
(f)CA 政府 Code § 31760.8(f) 根据本条采取的任何行动,不免除成员根据法院命令向前配偶或其他人提供持续福利的义务。
(g)CA 政府 Code § 31760.8(g) 本条不适用于任何县,直到退休委员会以多数票通过的决议使本条在该县适用。董事会的决议可以指定一个日期,该日期可以在决议日期之前或之后,自该日期起,该决议和本条应在该县生效。

Section § 31760.11

Explanation

根据第31751条规定退休的成员去世后,他们的配偶可以终身领取60%的退休金,前提是他们在退休前至少结婚一年。如果符合条件,每个子女可以领取20%的未修改退休金,家庭总福利最高不超过成员退休金的100%。

如果没有符合条件的配偶但有子女,子女们 collectively 领取60%的津贴。“符合条件的子女”必须未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未满18岁;残疾(残疾发生在18岁之前);或年龄在18至22岁之间并全日制在校读书。如果没有配偶或子女,并且支付给成员的福利总额少于他们的缴款,则指定受益人将获得差额。

尽管有第31760.1条的规定,任何受第31751条管辖的成员退休后死亡时,如果该成员的退休津贴未根据本条规定的可选和解方案之一进行修改,则该津贴的60%应在其配偶被指定为受益人的情况下,终身支付给该成员的配偶。但是,除非幸存配偶在该成员退休日期前至少一年与该成员结婚,否则本条规定不向幸存配偶支付任何津贴。
如果存在符合条件的配偶,除上述规定外,该成员未修改的退休津贴的20%应支付给该成员的每个子女。本条规定的最高家庭福利应为该成员退休津贴的100%。
如果任何受第31751条管辖的成员退休后死亡时,没有符合60%持续支付条件的配偶,但至少有一名符合条件的子女,或者如果曾有符合条件的配偶,且该配偶在至少有一名符合条件的子女的情况下死亡,则该子女或子女们 collectively,应有权获得该成员未修改津贴的60%持续支付。
在本条中,“子女”指成员退休时依赖该成员的子女,且该子女未婚并符合以下条件:
(a)CA 政府 Code § 31760.11(a) 未满18岁,或
(b)CA 政府 Code § 31760.11(b) 无论是否年满18岁,完全残疾,且该残疾发生在该子女年满18岁之前,或
(c)CA 政府 Code § 31760.11(c) 年满18岁但未满22岁,且经委员会认定,在经认可的学校全日制就读。
如果任何退休成员死亡时,没有符合本条规定津贴持续支付条件的幸存配偶或子女,且该成员在其有生之年收到的退休津贴总收入未超过该成员累积的正常缴款和生活费缴款,则应向该成员的指定受益人支付一笔款项,其金额等于退休时此类缴款超出该成员收到的退休津贴总收入的部分。

Section § 31760.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在洛杉矶县,于本条生效日期或之后退休的成员,遗属津贴将是该成员月退休金的 (65)%,除非有可选的和解方案改变了这一点。但是,这项规定只有在洛杉矶县监事会以多数票批准后才能生效。

尽管有第 (31760.1) 条规定,但对于在本条生效日期或之后退休的成员,根据第 (31760.1) 条支付的每笔遗属津贴,如果未根据本条规定的可选和解方案之一进行修改,应等于该成员月退休金的 (65) 百分之。
本条仅适用于洛杉矶县,并且在洛杉矶县监事会以多数票通过决议选择使本条在该县生效之前,本条不生效。

Section § 31760.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洛杉矶县的遗属津贴将设定为退休成员每月退休金的65%。这适用于在本法生效之前退休的情况,并且只要养老金结算方案未被调整。此外,它还考虑了之前授予的任何生活成本调整。然而,这项规定只有在洛杉矶县监事会以多数票决定使其生效时才适用。

(a)CA 政府 Code § 31760.13(a) 尽管有第31760.1条的规定,根据第31760.1条规定,针对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前退休的成员,在本条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支付的每笔遗属津贴,如果未根据本条规定的可选和解方案之一进行修改,应等于该成员月退休金的65%,并根据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前已授予该遗属的任何净生活成本百分比增长进行调整(如有)。
(b)CA 政府 Code § 31760.13(b) 本条仅适用于洛杉矶县,并且在洛杉矶县监事会以多数票通过决议选择使本条在该县生效之前,本条不生效。

Section § 317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为退休人员提供了一个选择,即在他们去世前领取退休金。如果他们在领完所有累计缴款前去世,任何剩余余额将归其遗产所有,或者归他们选择的人所有,前提是这项选择已正式记录并提交给理事会。

Section § 31762

Explanation

本条款允许退休人员选择一个方案,即他们可以领取养老金直到去世。之后,养老金会继续支付给他们指定的人,这个人必须与退休人员的生命有经济利益关系。这个选择必须在退休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备案。

备选方案2包括书面选择的权利,即在成员去世前将退休金支付给成员,此后支付给成员通过书面指定正式签署并提交给委员会的、对成员生命具有可保利益的自然人,该指定须在成员退休时完成。

Section § 31763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退休金如何分配的一种选择。成员可以选择在有生之年领取退休金。在他们去世后,该退休金的一半将支付给他们指定的一位对成员生命具有可保利益的人。这一选择必须在他们退休时以书面形式作出。

可选结算方案3包括以下权利:选择在成员去世前向其支付退休金,之后将成员退休金的一半支付给对成员生命具有可保利益的自然人,该自然人由成员在退休时通过正式签署并提交给委员会的书面指定提名。

Section § 317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退休成员选择在其去世前领取退休金,然后将福利支付给对其生命有经济利益的另一个人。被选定的人必须在成员退休时以书面形式指定。这一选择不得增加退休金系统的财务义务,须经委员会及其精算专家确定。

可选给付方案 (4) 包括书面选择的权利,即在成员去世前向其支付退休金,并在其去世后,经精算师建议并由委员会批准的其他福利,在其有生之年继续支付给对成员生命具有可保利益的自然人,该自然人由成员在退休时通过正式签署并提交给委员会的书面指定提名。该指定不得,在委员会和精算师看来,给退休金系统增加任何额外负担。

Section § 31764.5

Explanation

当退休系统的成员选择一种可选的和解方案,以减少其退休津贴来惠及指定受益人时,他们可以选择进行调整。如果受益人先于他们去世,他们的津贴将恢复到如果他们没有选择该和解方案时本应获得的金额,包括任何生活费用上涨。这一变更将在退休委员会收到受益人死亡通知的次月开始生效。

然而,如果退休委员会和精算师认为本条会给系统带来财政压力,则本条不会生效。此外,县监事会必须以多数票正式决定适用本条,本条才能在该县生效。

(a)CA 政府 Code § 31764.5(a) 退休时,根据第31762、31763或31764条选择可选和解方案的成员,可以选择减少其津贴,以规定如果指定受益人先于该成员去世,则该成员的津贴应调整为如果其福利未被可选和解方案修改,其在退休时有权获得的金额,并根据本应增加到每月津贴中的任何生活费用上涨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津贴应在理事会收到受益人死亡通知的月份之后的第一个月的第一天生效。
(b)CA 政府 Code § 31764.5(b) 如果退休委员会和精算师认为,根据本条应支付的津贴将给退休系统带来额外的财政负担,则本条不得生效。
(c)CA 政府 Code § 31764.5(c) 在监事会以多数票通过决议选择使本条在该县生效之前,本条不得生效。

Section § 3176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退休会员选择减少其退休金,以便为其通常不符合此类福利资格的配偶提供遗属福利。这项福利是根据减少的退休金计算的,并且不得给退休系统带来财政负担。会员即使过去选择了不同的遗属福利,如果其指定的受益人已去世,或者婚姻状况发生变化(如离婚),也可以选择此方案。如果在法律生效前至少结婚12个月,会员必须在60天内选择此方案,否则他们将需要等待一年才能生效。一旦做出此选择,就不能更改。该法律只有在县监事会批准后才适用。

(a)CA 政府 Code § 31764.6(a) 尽管有第31481条和第31760条的规定,可选方案5包括退休会员以书面形式选择减少其退休津贴,并指定其原本不符合领取遗属津贴资格的配偶的权利。遗属津贴应根据会员津贴的减少额,以精算方式确定,且在委员会和精算师看来,不得给退休系统增加任何额外的财政负担。
(b)CA 政府 Code § 31764.6(b) 根据第31762条、第31763条或第31764条选择领取涉及受益人生命或有事件的可选方案的会员,如果受益人先于会员死亡,或者,如果指定了前配偶,在婚姻解除或宣告无效,或合法分居的情况下,且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判决将退休系统中的全部权益判给退休会员,则可以选择可选方案5。
(c)CA 政府 Code § 31764.6(c) 在本条生效日期前至少12个月结婚的会员,可以在生效日期后60天内向退休委员会提交选择。该选择应在委员会收到选择后的次月第一天生效。未在该60天期限内作出选择的会员,仍保留根据本条作出选择的权利,但须遵守(d)款规定的等待期。
(d)CA 政府 Code § 31764.6(d) 除(c)款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作出的选择应在提交给委员会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前提是会员及其配偶均未在选择生效日期前死亡。
(e)CA 政府 Code § 31764.6(e) 根据本条作出的选择不可撤销。
(f)CA 政府 Code § 31764.6(f) 本条在监事会以多数票通过决议,选择在本县实施本条之前,不得生效。

Section § 31764.7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退休人员选择减少其退休金以供养配偶,且其配偶后来去世,该退休人员可以将其退休金恢复到原始金额(并加上生活成本调整)。但是,这种调整只有在退休委员会和精算师认为不会给退休系统带来财政负担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并且只有在县监事会批准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a)CA 政府 Code § 31764.7(a)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如果一名退休成员选择根据第 31764.6 条减少其退休津贴,且此后该成员的配偶先于该成员去世,则该成员的津贴应调整至其退休时所领取的金额,并根据已或本应增加到每月津贴中的任何生活成本上涨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津贴应在委员会收到配偶或受益人死亡通知的月份之后的第一个月的第一天生效。
(b)CA 政府 Code § 31764.7(b) 如果退休委员会和精算师认为,根据本条应支付的津贴将给退休系统带来额外的财政负担,则本条不得生效。
(c)CA 政府 Code § 31764.7(c) 在监事会以多数票通过决议选择使本条在该县生效之前,本条不得生效。

Section § 31765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符合退休资格的成员去世,且其配偶被指定为受益人并存活至少30天,该配偶可以选择领取退休金,而非常规的死亡抚恤金。配偶还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成员的额外供款,这不会影响其年金。

如果配偶也去世了,退休金可以继续支付给任何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如果在配偶去世前没有做出选择,监护人可以代表子女做出选择。如果子女保持未婚状态并全日制就读,这些福利可以延长至他们22周岁。

成员死亡时,如该成员符合退休资格,且根据第12条应支付死亡抚恤金,若已故成员指定其配偶为受益人,且该配偶在成员死亡后存活不少于30天,则该幸存配偶可在接受退休系统任何福利之前随时选择,不领取根据第12条应支付的死亡抚恤金,而领取与该成员在死亡当日退休并选择方案3时其配偶本应获得的相同退休金。该幸存配偶可在任何津贴首次支付前书面选择,一次性领取该成员全部或部分累计额外供款。所支付的款项不计入幸存配偶年金的计算。
如果该配偶死亡时,其身后留有一名或多名该成员的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则该退休金应继续集体支付给该子女或这些子女,直至每个子女死亡、结婚或年满18周岁。如果该配偶在成员死亡之前或之后死亡,且未作出此项选择或未领取任何部分的死亡抚恤金,且在支付任何福利之前,死亡抚恤金的任何部分均未支付给任何人,则该子女的法定指定监护人应代表该幸存子女作出本条规定的选择,以监护人判断认为符合其利益和优势的方式进行,且所作出的选择对所有利害关系方均具有约束力和决定性。
尽管本条有任何其他规定,如果成员的子女保持未婚状态,并经董事会认定在经认可的学校全日制注册就读,则原本应支付给成员子女的福利应支付给这些子女直至其22周岁生日。

Section § 31765.1

Explanation

如果县级退休金制度的成员去世并留下配偶作为受益人,该配偶可以选择领取退休金,而不是通常的死亡抚恤金。这笔退休金是该成员若在其去世当天退休本应获得金额的 60%。在领取任何款项之前,配偶还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该成员的额外供款,但这不会影响持续的付款。

如果配偶去世,且有 18 岁以下的未婚子女,退休金将继续支付给子女,直到他们年满 18 岁、结婚或去世。如果配偶在该成员去世后未作出选择,监护人可以代表子女作出此选择。

如果子女保持未婚状态并在经认可的学校全日制就读,他们可以领取福利直到 22 岁。

在受第 31676.1 条或第 31695.1 条规定管辖的县设立的退休金制度的任何成员去世时,如果该成员根据第 7.5、8 或 8.7 条规定有资格退休,并留下指定为受益人的配偶,则该尚存配偶可以代替第 12 条规定的死亡抚恤金,选择领取一笔退休金,其金额等于该成员若在其死亡之日退休本应有权获得的金额的 60%,且该退休金未根据第 11 条规定的一种可选结算方式进行修改。该尚存配偶可以在任何津贴首次支付前书面选择,一次性领取该成员的全部或部分累计额外供款。如此支付的金额不应计入尚存配偶年金的计算中。
如果该配偶去世时,该配偶尚有一名或多名该成员的未婚子女,且年龄在 18 岁以下,则该退休金应继续支付给该子女或这些子女(统称),直到每个子女死亡、结婚或年满 18 岁。如果该配偶在该成员死亡之前或之后死亡,但未作出此项选择或未领取任何部分的死亡抚恤金,且在支付任何福利之前,死亡抚恤金的任何部分均未支付给任何人,则该子女的法定指定监护人应代表该尚存子女作出本条规定的选择,依监护人判断认为符合其利益和优势,如此作出的选择应对所有利害关系方具有约束力和决定性。
尽管本条有任何其他规定,原本应支付给该成员子女的福利应支付给这些子女,直至其 22 岁生日,如果这些子女保持未婚状态,并经董事会认定在经认可的学校全日制注册就读。

Section § 3176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名成员在本条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死亡,其遗属将获得该已故成员如果在死亡当天退休且其退休金未因任何可选和解方案而修改时本应获得的退休金的 (65) %。但是,本条仅适用于洛杉矶县,并且只有在该县监事会以多数票通过批准后才能生效。

尽管有第 (31765.1) 条规定,但因在本条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死亡的成员而根据第 (31765.1) 条支付的每笔遗属津贴,应等于该已故成员如果在死亡当日退休且其退休金未根据本条规定的可选和解方案之一进行修改时本应有权获得的月退休金的 (65) %。
本条仅适用于洛杉矶县,且在洛杉矶县监事会以多数票通过决议选择使本条在该县生效之前,本条不生效。

Section § 3176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退休计划的成员在某个特定日期之前去世,其遗属(通常是配偶或受抚养人)将获得已故成员退休津贴的65%。这个计算是基于逝者如果在去世前立即退休本应获得的退休金,并且会考虑任何因生活成本上涨而进行的调整。但是,这项规定只有在洛杉矶县监事会以多数票决定采纳后才适用。

(a)CA 政府 Code § 31765.3(a) 尽管有第31765.1条规定,根据第31765.1条规定,针对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前死亡的成员,在本条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支付的每笔遗属津贴,应等于该已故成员如果在其死亡之日退休本应有权获得的每月退休津贴的65%,且其退休津贴未根据本条规定的可选和解方案之一进行修改,并根据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前授予该遗属的净生活成本百分比增长(如有)进行调整。
(b)CA 政府 Code § 31765.3(b) 本条仅适用于洛杉矶县,并且在洛杉矶县监事会以多数票通过决议,选择使本条在该县生效之前,本条不生效。

Section § 31765.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退休系统成员在退休前死亡,或符合伤残退休资格但在领取前去世时,其配偶和子女可获得的福利。如果成员去世,在世配偶可以选择不领取标准的死亡抚恤金,而是领取该成员若在去世前立即退休本应获得的退休金的 60%。 如果有配偶,成员的每个子女可以领取成员潜在退休金的 20%,但家庭福利总额不能超过成员本应获得的金额的 100%。如果没有符合条件的配偶,但至少有一名子女,子女的监护人可以选择这项福利。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们集体获得相同的 60% 权益。 本条规定也适用于雇员在正式成为成员之前因工伤或职业病死亡的情况。赋予配偶和子女的权利不受死者指定受益人的影响,他们的主张优先于其他任何人。

Section § 317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某个特定的县委员会通过多数票决定,为在特定日期之后加入的某些公职人员将退休福利增加 (33.33%)。然而,这项决定只能根据一项较旧的法定定义,适用于被归类为“一级”的县。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相反规定,委员会可根据本条和第 (31792) 条,通过多数票通过的决议,并且仅限于在该决议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首次成为成员的人员,选择将根据第 (31760.1) 条、第 (31760.2) 条和第 (31765.1) 条中任何一项或多项应支付的金额增加百分之三十三又三分之一。
本条仅适用于一级县,其定义见经 (1971) 年第 (1204) 章修订的第 (28020) 条,以及经 (1961) 年第 (43) 章修订的第 (28022)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