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雇员退休法可选退休金
Section § 31760
本节概述了退休系统成员或已退休成员关于其退休金的选择。在收到首次付款之前,他们可以根据某些选项选择终身领取的较低津贴。但是,如果成员申请残疾并在等待残疾决定期间获得服务退休,他们可以根据第 31725.7 节的规定更改其退休选项。同样,如果已因服务退休的成员后来被授予残疾退休,他们也可以根据第 31725.7 节的规定调整其先前选择的退休金选项。
Section § 31760.1
如果一名退休的县雇员去世,其退休津贴的 (60)% 将终身支付给其在世配偶,除非该津贴已通过特定的和解方案进行了修改。如果没有在世配偶,或者配偶在成员的所有子女满 (18) 岁之前去世,津贴将支付给子女,直到他们满 (18) 岁或结婚。
配偶必须在成员退休前至少一年与成员结婚才能领取福利。如果子女未婚且是全日制学生,他们可以领取福利直到 (22) 岁。如果没有配偶或符合条件的子女,并且成员的退休收入少于其缴款额,差额将支付给指定受益人。
本法律不改变在其他特定条款中规定的福利。
Section § 31760.2
本法律条款详细规定了加州县级退休制度成员在退休后(无论是因正常服务还是非服务相关残疾)死亡时,其在世配偶和子女可获得的福利。在世配偶将终生获得成员退休津贴的 60%,前提是他们在成员死亡前至少结婚两年且年满 55 岁。如果没有符合条件的在世配偶,或者配偶在成员子女年满 18 岁之前去世,则福利将支付给子女,直至他们年满 18 岁;如果子女未婚且是全日制学生,则可支付至 22 岁。如果没有符合条件的受益人,指定受益人可以领取剩余资金。本法律仅在县退休委员会通过决议启动后才适用。
Section § 31760.3
本法律条款旨在确保,如果成员更改其福利或受益人,其现任配偶会收到通知。通常情况下,配偶必须签署同意这些决定,除非符合某些特定条件。这些例外情况包括:成员未婚、配偶在福利中没有权益、找不到配偶、配偶已获知但拒绝签署、因健康原因无法签署,或者他们有排除夫妻共同财产规则的特殊协议。本法律仅在县监事会以多数票通过决议批准后,才在该县生效。
Section § 31760.5
这项法律允许从特定退休系统退休的成员选择不同的方式领取他们的福利。他们可以选择为自己领取较少的退休金,以换取为在世配偶提供更大的福利,而不是通常的退休金和遗属福利。要符合资格,配偶必须在退休前至少与该成员结婚一年。如果没有符合条件的配偶或配偶去世,这项福利可以由成员18岁以下的子女平均分配。但是,如果子女保持未婚并全日制上学,他们可以领取福利直到21岁。这种选择不应给系统带来额外的财政负担,并且只有在洛杉矶县的监事会批准后,才在该县适用。
Section § 31760.7
这项法律允许退休人员更改其退休福利,以便为其同居伴侣提供保障,但必须满足特定条件。退休人员必须在2006年1月1日或之前退休,并且最初将同居伴侣指定为受益人。他们必须注册为同居伴侣并提交证书,同时还要提交一份宣誓书,确认他们在退休前一年就已符合注册为伴侣的资格。退休系统不会主动联系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并且退休津贴的任何更改只影响未来的支付,不追溯过去的支付。如果退休人员根据法院命令必须向前配偶提供福利,则此选项不适用;并且进行此更改的选项已于2007年1月1日到期。
Section § 31760.8
这项法律允许退休成员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修改其退休时财务和解方案的受益人指定,以便为其配偶提供保障。条件包括退休时未婚或结婚不足一年,配偶年龄大于原指定受益人,以及申请符合特定要求。
如果原受益人不同意修改,成员必须提供一份声明,解释情况,例如无法找到受益人或受益人拒绝签署。虚假声明可能导致巨额罚款。如果原受益人是前配偶或伴侣,他们必须同意这项修改。
退休系统没有义务通知符合此类修改条件的成员,并且这不影响根据法院命令向前配偶提供福利的义务。这项法律仅适用于退休委员会通过决议采纳的县,并且委员会可以选择其生效日期。
Section § 31760.11
根据第31751条规定退休的成员去世后,他们的配偶可以终身领取60%的退休金,前提是他们在退休前至少结婚一年。如果符合条件,每个子女可以领取20%的未修改退休金,家庭总福利最高不超过成员退休金的100%。
如果没有符合条件的配偶但有子女,子女们 collectively 领取60%的津贴。“符合条件的子女”必须未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未满18岁;残疾(残疾发生在18岁之前);或年龄在18至22岁之间并全日制在校读书。如果没有配偶或子女,并且支付给成员的福利总额少于他们的缴款,则指定受益人将获得差额。
Section § 31760.12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在洛杉矶县,于本条生效日期或之后退休的成员,遗属津贴将是该成员月退休金的 (65)%,除非有可选的和解方案改变了这一点。但是,这项规定只有在洛杉矶县监事会以多数票批准后才能生效。
Section § 31760.13
这项法律规定,洛杉矶县的遗属津贴将设定为退休成员每月退休金的65%。这适用于在本法生效之前退休的情况,并且只要养老金结算方案未被调整。此外,它还考虑了之前授予的任何生活成本调整。然而,这项规定只有在洛杉矶县监事会以多数票决定使其生效时才适用。
Section § 31761
Section § 31762
本条款允许退休人员选择一个方案,即他们可以领取养老金直到去世。之后,养老金会继续支付给他们指定的人,这个人必须与退休人员的生命有经济利益关系。这个选择必须在退休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备案。
Section § 31763
本节概述了退休金如何分配的一种选择。成员可以选择在有生之年领取退休金。在他们去世后,该退休金的一半将支付给他们指定的一位对成员生命具有可保利益的人。这一选择必须在他们退休时以书面形式作出。
Section § 31764
这项法律允许退休成员选择在其去世前领取退休金,然后将福利支付给对其生命有经济利益的另一个人。被选定的人必须在成员退休时以书面形式指定。这一选择不得增加退休金系统的财务义务,须经委员会及其精算专家确定。
Section § 31764.5
当退休系统的成员选择一种可选的和解方案,以减少其退休津贴来惠及指定受益人时,他们可以选择进行调整。如果受益人先于他们去世,他们的津贴将恢复到如果他们没有选择该和解方案时本应获得的金额,包括任何生活费用上涨。这一变更将在退休委员会收到受益人死亡通知的次月开始生效。
然而,如果退休委员会和精算师认为本条会给系统带来财政压力,则本条不会生效。此外,县监事会必须以多数票正式决定适用本条,本条才能在该县生效。
Section § 31764.6
这项法律允许退休会员选择减少其退休金,以便为其通常不符合此类福利资格的配偶提供遗属福利。这项福利是根据减少的退休金计算的,并且不得给退休系统带来财政负担。会员即使过去选择了不同的遗属福利,如果其指定的受益人已去世,或者婚姻状况发生变化(如离婚),也可以选择此方案。如果在法律生效前至少结婚12个月,会员必须在60天内选择此方案,否则他们将需要等待一年才能生效。一旦做出此选择,就不能更改。该法律只有在县监事会批准后才适用。
Section § 31764.7
如果一名退休人员选择减少其退休金以供养配偶,且其配偶后来去世,该退休人员可以将其退休金恢复到原始金额(并加上生活成本调整)。但是,这种调整只有在退休委员会和精算师认为不会给退休系统带来财政负担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并且只有在县监事会批准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Section § 31765
如果一名符合退休资格的成员去世,且其配偶被指定为受益人并存活至少30天,该配偶可以选择领取退休金,而非常规的死亡抚恤金。配偶还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成员的额外供款,这不会影响其年金。
如果配偶也去世了,退休金可以继续支付给任何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如果在配偶去世前没有做出选择,监护人可以代表子女做出选择。如果子女保持未婚状态并全日制就读,这些福利可以延长至他们22周岁。
Section § 31765.1
如果县级退休金制度的成员去世并留下配偶作为受益人,该配偶可以选择领取退休金,而不是通常的死亡抚恤金。这笔退休金是该成员若在其去世当天退休本应获得金额的 60%。在领取任何款项之前,配偶还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该成员的额外供款,但这不会影响持续的付款。
如果配偶去世,且有 18 岁以下的未婚子女,退休金将继续支付给子女,直到他们年满 18 岁、结婚或去世。如果配偶在该成员去世后未作出选择,监护人可以代表子女作出此选择。
如果子女保持未婚状态并在经认可的学校全日制就读,他们可以领取福利直到 22 岁。
Section § 31765.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名成员在本条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死亡,其遗属将获得该已故成员如果在死亡当天退休且其退休金未因任何可选和解方案而修改时本应获得的退休金的 (65) %。但是,本条仅适用于洛杉矶县,并且只有在该县监事会以多数票通过批准后才能生效。
Section § 31765.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退休计划的成员在某个特定日期之前去世,其遗属(通常是配偶或受抚养人)将获得已故成员退休津贴的65%。这个计算是基于逝者如果在去世前立即退休本应获得的退休金,并且会考虑任何因生活成本上涨而进行的调整。但是,这项规定只有在洛杉矶县监事会以多数票决定采纳后才适用。
Section § 31765.11
Section § 31768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某个特定的县委员会通过多数票决定,为在特定日期之后加入的某些公职人员将退休福利增加 (33.33%)。然而,这项决定只能根据一项较旧的法定定义,适用于被归类为“一级”的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