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172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成员何时可以因残疾而退休,不论年龄。它规定,成员必须永久无法工作,且这种丧失能力必须是由于与工作相关的受伤或疾病所致,并且工作对这种情况有显著贡献。或者,如果丧失能力与工作无关,成员必须至少有五年的服务期。最后,成员不得放弃其针对这种特定丧失能力的退休权利。

该法律还明确,1979-80立法会议期间所做的修正案,适用于从这些变更的生效日期起所有申请残疾退休的人。

任何永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成员,不论年龄,应因残疾而退休,当且仅当:
(a)CA 政府 Code § 31720(a) 该成员的丧失能力是由于源于并发生于该成员受雇期间的受伤或疾病所致,且该受雇对该丧失能力有实质性贡献,或者
(b)CA 政府 Code § 31720(b) 该成员已完成五年服务期,并且
(c)CA 政府 Code § 31720(c) 该成员未依照第31009条的规定,就该特定丧失能力或其加重而放弃退休。
本条在1979-80立法机关常会期间颁布的修正案,应适用于在该修正案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的所有残疾退休申请人。

Section § 3172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因丧失工作能力而永久无法工作的成员申请残疾退休,不论年龄,如果满足特定条件。这些条件是:他们的丧失工作能力是由工作相关的伤害或疾病引起的,或者他们必须已完成至少10年的服务期。“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是指该人员永久无法从事任何实质性工作。

Section § 3172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决定某人是否可以因残疾退休时,董事会只能考虑合格且可靠的医学意见。此外,残疾退休不能被用来规避雇主可能采取的纪律处分。

Section § 3172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洛杉矶县的雇员如果因现役军事服役期间的伤病而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无论其年龄或服务年限,都将因非因公致残而退休。同样,如果此类成员在此情况下死亡,其在世配偶将获得特定的遗属福利,无论该成员的服务年限长短。

“现役军事服役”指在美国武装部队中的全职服役,“军事假”指因作为预备役人员或国民警卫队成员而从县或区的工作中请假服兵役。

本法规仅在洛杉矶县的县监事会或区管理机构通过多数票决议决定采纳时才适用。监事会可以随时修改该决议,但不得影响已经退休或已故的成员。

(a)CA 政府 Code § 31720.4(a) 尽管有第31720条(b)款的规定,成员因在从其受雇的县或区休军事假期间,源于并发生于现役军事服役的伤病直接后果和结果,而永久丧失在其受雇的县或区履行职责的能力,应因非因公致残而退休,不论年龄或服务年限。
(b)CA 政府 Code § 31720.4(b) 尽管第31781.3条中有任何相反规定,成员因在从其受雇的县或区休军事假期间,源于并发生于现役军事服役的伤病直接后果和结果而死亡,其在世配偶应有权获得第31781.3条规定的综合福利,不论该成员死亡时的服务年限。
(c)CA 政府 Code § 31720.4(c) 就本条而言:
(1)CA 政府 Code § 31720.4(c)(1) “现役军事服役”指在美国武装部队某一兵种内的全职服役。
(2)CA 政府 Code § 31720.4(c)(2) “军事假”指成员因其作为预备役人员或国民警卫队成员的身份而被征召服现役军事服役,而从其受雇的县或区请的获准休假。
(d)CA 政府 Code § 31720.4(d) 本条仅适用于洛杉矶县,并且在县监事会或区管理机构通过多数票决议选择使本条生效之前,本条对该县或县内的一个区不具有效力。采纳使本条生效的决议,不应在成员退休或死亡之前,就任何成员产生既得权利。县监事会或区管理机构可随时废止或修订该决议,但不得影响在废止或修订时已退休或已故的成员。

Section § 31720.5

Explanation

如果消防员、执法人员或安全成员工作至少五年后出现心脏问题,则推定为与他们的工作相关。这适用于各种养老金和退休制度。这种推定意味着,除非有证据证明并非如此,否则心脏问题被假定为与工作相关。如果没有证据反驳,委员会必须接受这一推定。

“消防员成员”和“现役执法成员”包括那些积极灭火或执法的人员,即使他们未被归类为安全成员。这种推定也适用于离职后,根据完整服务年限,最长可达五年。

(a)CA 政府 Code § 31720.5(a) 如果安全成员、消防员成员或现役执法成员,在根据第4章(自第31900条起)或根据第5章(自第32200条起)设立的养老金制度,或两者兼有,或在本退休制度下,或在州雇员退休制度下,或在另一县根据本章设立的退休制度下,已完成五年或以上服务,并出现心脏问题,则此类心脏问题的发生或显现应推定为因公发生并与工作相关。此类心脏问题的发生或显现,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归因于在此类发生或显现之前已存在的任何疾病。
(b)Copy CA 政府 Code § 31720.5(b)
(a)Copy CA 政府 Code § 31720.5(b)(a)款所述的推定可通过其他证据驳回。除非被驳回,否则委员会必须根据该推定作出裁定。
(c)CA 政府 Code § 31720.5(c) 在本条中,“消防员成员”包括从事积极灭火但未被归类为安全成员的成员。
(d)CA 政府 Code § 31720.5(d) 在本条中,“现役执法成员”包括从事积极执法但未被归类为安全成员的成员。
(e)Copy CA 政府 Code § 31720.5(e)
(a)Copy CA 政府 Code § 31720.5(e)(a)款所述的推定还应适用于消防员成员或现役执法成员在服务终止后,每满一年所需服务期可延长3个日历月,但无论成员服务年限多长,均不得超过60个月,自该成员实际担任消防员成员或现役执法成员的最后一天起算。

Section § 31720.6

Explanation

本节讨论了消防员、安全成员和现役执法人员在服务满五年后患癌的特殊规定。如果这些成员之一患上癌症,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推定为与工作相关,且不能归咎于既有疾病。

如果成员证明其工作使其接触了已知的致癌物质,他们将有资格因癌症获得伤残退休金。法律认可国际癌症研究机构或工业关系部主任确定的致癌物。

尽管如果证据表明癌症与工作相关的致癌物没有关联,该推定可以被质疑,但如果未能有效反驳,委员会必须同意该推定。该推定在离职后可根据服务年限延长,最长可达五年。

(a)CA 政府 Code § 31720.6(a) 如果安全成员、消防员或现役执法人员,在根据第4章(自第31900条起)或根据第5章(自第32200条起)设立的养老金制度,或两者兼有,或根据本退休制度,或根据公共雇员退休制度,或在另一县根据本章设立的退休制度下完成五年或以上服务后,患上癌症,则在此类情况下发生或显现的癌症应推定为因公发生并于受雇期间发生。在此类情况下发生或显现的癌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归因于在该癌症发生或显现之前已存在的任何疾病。
(b)CA 政府 Code § 31720.6(b) 尽管存在非工业性诱发或促成因素,但第 (a) 款所述的任何安全成员、消防员成员或现役执法人员,如果因癌症导致永久性丧失履行职责能力,且该成员证明其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接触了已知致癌物,则应获得因公伤残退休金。
就本节而言,“已知致癌物”是指国际癌症研究机构或工业关系部主任认可的致癌剂。
(c)CA 政府 Code § 31720.6(c) 该推定可予反驳,并可通过证据予以推翻,即成员已证明接触的致癌物与致残性癌症没有合理关联,前提是癌症的原发部位已确定。除非被如此推翻,否则委员会必须根据该推定作出裁定。该推定应延伸至成员终止服务后,每满一年所需服务期可延长三个日历月,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60个月,自以指定身份实际工作的最后一天起算。
(d)CA 政府 Code § 31720.6(d) 就本节而言,“消防员”包括从事积极灭火但未被归类为安全成员的人员。
(e)CA 政府 Code § 31720.6(e) 就本节而言,“现役执法人员”包括从事积极执法但未被归类为安全成员的人员。

Section § 31720.7

Explanation

如果消防员、缓刑官或执法人员等安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感染了血源性疾病或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MRSA)皮肤感染,则推定该疾病或感染与工作相关。

如果他们因此永久丧失工作能力,可以获得与服务相关的伤残退休金。

这一推定可以通过其他证据提出异议,但如果未提出异议,则视为真实。此外,即使他们离职后,这一推定在一定时间内仍然适用:血源性疾病最长可达60个月,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MRSA)感染为90天,具体取决于他们的服务年限。

这些疾病包括人体血液中携带的感染。所涵盖的执法人员是指积极参与警务或消防职责的人员,而非文职人员。

(a)CA 政府 Code § 31720.7(a) 如果一名安全人员、消防员、县缓刑官或在职执法人员患上血源性传染病或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皮肤感染,在这些情况下,如此发展或显现的疾病或皮肤感染应被推定为因公发生。在这些情况下,如此发展或显现的血源性传染病或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皮肤感染,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归因于在该疾病或感染发展或显现之前已存在的任何疾病或皮肤感染。
(b)Copy CA 政府 Code § 31720.7(b)
(a)Copy CA 政府 Code § 31720.7(b)(a)款所述的任何安全人员、消防员、县缓刑官或在职执法人员,因血源性传染病或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皮肤感染而永久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应获得与服务相关的伤残退休金。
(c)Copy CA 政府 Code § 31720.7(c)
(1)Copy CA 政府 Code § 31720.7(c)(1) (a)款所述的推定可通过其他证据予以反驳。除非被如此反驳,否则委员会必须根据该推定作出裁定。
(2)CA 政府 Code § 31720.7(c)(2) 血源性传染病推定应在服务终止后延伸至成员,每满一年所需服务期可延长三个日历月,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60个月,自以指定身份实际工作的最后一天起算。
(3)CA 政府 Code § 31720.7(c)(3) 尽管有第(2)款规定,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皮肤感染推定应在服务终止后延伸至成员,为期90天,自以指定身份实际工作的最后一天起算。
(d)CA 政府 Code § 31720.7(d) 就本节而言,“血源性传染病”是指因接触存在于人体血液中且能导致人类疾病的病原微生物而引起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加州劳资关系部定义为血源性病原体的那些病原微生物。
(e)CA 政府 Code § 31720.7(e) 就本节而言,“在职执法人员”是指受雇于治安官办公室、市、县、市县、区警察局或消防局,或受雇于其他公共或市政公司或政治分区的成员,或《刑法典》第二部分第三篇第4.5章(第830节起)所述的成员,或受雇于任何县林业或消防部门或单位的成员,但不包括主要职责是文书工作或不明确属于在职执法服务或在职消防服务范围的成员,例如速记员、电话接线员和其他办公室工作人员,并包括未被归类为安全人员的在职执法人员。

Section § 31720.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和平执法人员或消防员因接触生化物质而生病或死亡,则推定为与工作相关。因这种接触而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将获得因公致残退休金。这种推定可以被其他证据驳回,但如果未被驳回,则成立。该推定在人员停止工作后,根据服务年限,最长可延长 60 个月。这些领域的文书和办公室工作人员不适用此推定。生化物质被定义为任何可能被用作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生物或化学制剂。

(a)CA 政府 Code § 31720.9(a) 如果和平执法人员成员(如刑法典第 830.1 至 830.5 条(含)所定义)或消防员成员,在根据第 4 章(自第 31900 条起)或根据第 5 章(自第 32200 条起)设立的养老金制度下,或两者兼有,或在本退休制度下,或在公共雇员退休制度下,或在另一县根据本章设立的退休制度下服务,因接触生化物质而生病或死亡,则在此类情况下发生或显现的疾病,应推定为因公发生。在此类情况下发生或显现的疾病,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归因于在该疾病发生或显现之前已存在的任何疾病。
(b)CA 政府 Code § 31720.9(b) 任何如 (a) 款所述的和平执法人员成员或消防员成员,因接触生化物质而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的,应获得因公致残退休金。
(c)Copy CA 政府 Code § 31720.9(c)
(a)Copy CA 政府 Code § 31720.9(c)(a) 款所述的推定可由其他证据驳回。除非被驳回,否则委员会必须根据该推定作出裁定。该推定应延伸至成员在终止服务后的一段时间,每满一年所需服务期可延长三个日历月,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 60 个月,自以指定身份实际工作的最后一天起算。
(d)CA 政府 Code § 31720.9(d) 就本条而言,如 (a) 款所述的和平执法人员成员或消防员成员,不包括其主要职责是文书工作或不明确属于积极执法服务或积极消防服务范围的成员,例如速记员、电话接线员和其他办公室工作人员。
(e)CA 政府 Code § 31720.9(e) “生化物质”是指任何可能被用作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生物或化学制剂,包括但不限于刑法典第 11417 条所定义的任何化学战剂、武器化生物制剂或核/放射性制剂。

Section § 31720.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自动推定某些因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而无法工作的公职人员的残疾退休与工作相关。但这一推定可以通过证据来反驳。PTSD必须在从事《劳动法》中列出的特定职位期间发生。即使离职后,这项推定也适用,最长可达五年,具体取决于其服务年限。这项规定是临时性的,将于2029年1月1日失效。

(a)CA 政府 Code § 31720.91(a) 对于根据本章设立的制度因残疾退休的成员,如果其残疾是由于分节 (c) 的第 (1) 款所述的伤害,导致其永久丧失履行其通常和惯常职责的能力,则应推定该残疾是因成员的雇佣关系而产生或在雇佣期间发生。
(b)CA 政府 Code § 31720.91(b) 分节 (a) 所述的推定可以通过相反证据予以驳斥,但除非被反驳,否则委员会应受该推定约束并据此作出裁定。
(c)CA 政府 Code § 31720.91(c) 就本条而言:
(1)CA 政府 Code § 31720.91(c)(1) “伤害”指“创伤后应激障碍”,根据美国精神病学协会出版的最新版《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诊断,且在成员为部门、办公室或单位服务期间发生或表现出来,符合第 (2) 款的规定。
(2)CA 政府 Code § 31720.91(c)(2) “成员”指根据本章设立的公共退休制度的成员,其工作分类列于《劳动法》第 3212.15 节。
(d)CA 政府 Code § 31720.91(d) 分节 (a) 所述的推定还应适用于成员在终止服务后,每满一年所需服务期可延长 3 个日历月,但无论成员服务年限多长,最长不得超过 60 个月,从成员实际从事分节 (c) 第 (2) 款规定的工作分类的最后一天开始计算。
(e)CA 政府 Code § 31720.91(e) 本条仅在 2029 年 1 月 1 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31720.92

Explanation

如果公共退休制度的成员因永久性残疾而无法履行其日常工作,且该残疾是由于在工作期间感染结核病等伤害造成的,那么该残疾将被推定为与工作相关。这种推定可以通过相反证据来反驳,但如果无人提出异议,退休委员会必须接受其为事实。

这项保护在成员离职后仍有效,其期限根据总服务年限确定,最长不超过60个月,从成员最后一天从事指定工作岗位算起。

(a)CA 政府 Code § 31720.92(a) 就根据本章设立的制度因残疾退休的成员而言,若其因(c)款第(1)项所述的伤害而永久丧失履行其通常和惯常职责的能力,则应推定该残疾是因成员的雇佣关系而产生或在雇佣关系期间产生的。
(b)Copy CA 政府 Code § 31720.92(b)
(a)Copy CA 政府 Code § 31720.92(b)(a)款所述的推定可通过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但除非被驳斥,否则委员会应受该推定约束并据此作出裁定。
(c)CA 政府 Code § 31720.92(c) 就本条而言:
(1)CA 政府 Code § 31720.92(c)(1) “伤害”指在成员为部门、办公室或单位服务期间发生或显现的结核病,符合第(2)项规定。
(2)CA 政府 Code § 31720.92(c)(2) “成员”指根据本章设立的公共退休制度的成员,其工作分类列于《劳动法》第3212.6条。
(d)Copy CA 政府 Code § 31720.92(d)
(a)Copy CA 政府 Code § 31720.92(d)(a)款所述的推定还应适用于成员在终止服务后,每满一年所需服务期可延长3个日历月,但无论成员服务期限长短,最长不得超过60个月,自成员实际从事(c)款第(2)项规定的工作分类的最后日期起算。

Section § 31720.93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公职人员因脑膜炎导致无法履行其工作职责而退休,则推定其残疾是因工作而引起的。这一推定可以通过证据反驳,但如果没有反驳,委员会必须接受。该雇员必须曾在另一法典中列出的特定职位任职。根据其工作年限,这一推定在离职后最长可维持五年。

(a)CA 政府 Code § 31720.93(a) 对于根据本章设立的制度因残疾退休的成员,如果其残疾是由于(c)款(1)项所述的伤害,导致其永久丧失履行其通常和惯常职责的能力,则应推定该残疾是因成员的雇佣而产生或在雇佣过程中产生的。
(b)Copy CA 政府 Code § 31720.93(b)
(a)Copy CA 政府 Code § 31720.93(b)(a)款所述的推定可通过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但除非被驳斥,否则委员会应受该推定约束并据此作出裁定。
(c)CA 政府 Code § 31720.93(c) 就本条而言:
(1)CA 政府 Code § 31720.93(c)(1) “伤害”指在成员受雇于某个部门、办公室或单位期间发生或显现的脑膜炎,符合(2)项规定。
(2)CA 政府 Code § 31720.93(c)(2) “成员”指根据本章设立的公共退休制度的成员,其职位分类列于《劳工法典》第3212.9条。
(d)Copy CA 政府 Code § 31720.93(d)
(a)Copy CA 政府 Code § 31720.93(d)(a)款所述的推定还应适用于成员在服务终止后,每满一年所需服务期可延长3个日历月,但无论成员服务年限多长,最长不得超过60个月,自成员实际在(c)款(2)项规定的职位分类中工作的最后一天起算。

Section § 31720.94

Explanation

如果公共退休制度的成员因在受雇期间患皮肤癌而残疾退休,则推定该残疾与工作相关。这适用于其工作属于特定分类的人员。

但是,这一推定可以通过相反证据来反驳。该规定适用于成员在一个日历年内,在符合条件的工作岗位上连续工作至少三个月的情况。

即使离职后,该推定仍可继续适用,最长可达五年(60个月),具体取决于其工作时长,从其在符合条件的工作岗位上工作的最后一天算起。

(a)CA 政府 Code § 31720.94(a) 对于因(c)款(1)项所述的伤害而永久丧失履行其通常和惯常职责的能力,从而从本章设立的制度中因残疾退休的成员,应推定该残疾是因成员的雇佣关系引起或在雇佣关系中发生。
(b)Copy CA 政府 Code § 31720.94(b)
(a)Copy CA 政府 Code § 31720.94(b)(a)款所述的推定可以通过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但除非被驳斥,委员会应受该推定约束并据此作出裁定。
(c)CA 政府 Code § 31720.94(c) 就本条而言:
(1)CA 政府 Code § 31720.94(c)(1) “伤害”指在成员为该部门、办公室或单位服务期间发生或显现的皮肤癌,符合(2)项规定。
(2)CA 政府 Code § 31720.94(c)(2) “成员”指本章设立的公共退休制度的成员,其工作分类列于《劳动法》第3212.11条。
(d)CA 政府 Code § 31720.94(d) 本条仅适用于在一个日历年内连续受雇三个月,担任(c)款(2)项所列工作分类的成员。
(e)Copy CA 政府 Code § 31720.94(e)
(a)Copy CA 政府 Code § 31720.94(e)(a)款所述的推定还应适用于成员在服务终止后,每满一年所需服务期,可延长三个日历月,但无论成员服务期限多长,均不得超过60个月,自成员实际从事(c)款(2)项指定分类工作的最后一天起算。

Section § 31720.9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一名政府雇员因在工作期间患上莱姆病导致永久性残疾而退休,则推定此残疾与工作相关。然而,这一推定可以通过证据来反驳。“成员”指的是《劳动法》第3212.12条中列出的特定职位人员。即使离职后,这项推定仍可根据服务年限适用长达五年。

(a)CA 政府 Code § 31720.95(a) 就根据本章设立的制度中因残疾退休的成员而言,如果其因(c)款(1)项所述的伤害而永久丧失履行其通常和惯常职责的能力,则应推定该残疾是因成员的雇佣关系引起或在雇佣期间发生。
(b)Copy CA 政府 Code § 31720.95(b)
(a)Copy CA 政府 Code § 31720.95(b)(a)款所述的推定可通过相反证据予以驳斥,但除非被反驳,否则委员会应受该推定约束并据此作出裁定。
(c)CA 政府 Code § 31720.95(c) 就本条而言:
(1)CA 政府 Code § 31720.95(c)(1) “伤害”指符合(2)项规定,在成员为部门、办公室或单位服务期间发生或显现的莱姆病。
(2)CA 政府 Code § 31720.95(c)(2) “成员”指根据本章设立的公共退休制度的成员,其工作分类列于《劳动法》第3212.12条。
(d)Copy CA 政府 Code § 31720.95(d)
(a)Copy CA 政府 Code § 31720.95(d)(a)款所述的推定还应适用于成员在终止服务后,每满一年所需服务期可延长3个日历月,但无论成员服务年限长短,最长不得超过60个月,自成员实际从事(c)款(2)项规定的工作分类的最后一天起算。

Section § 31720.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些特定职位的政府雇员因伤导致永久性残疾而退休,通常会推定该残疾是由其工作引起的。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这项推定成立。所指的伤害特指在从事该工作期间发生的下背部问题。要符合条件,雇员必须全职工作至少五年,并且被要求佩戴执勤腰带。这项推定在他们停止工作后的一定时期内也继续适用,但最长不超过五年。

(a)CA 政府 Code § 31720.96(a) 就根据本章设立的制度中因残疾退休的成员而言,如果其因(c)款(1)项所述的伤害而永久丧失履行其通常和惯常职责的能力,则应推定该残疾是因成员的雇佣关系引起或在雇佣关系中发生。
(b)Copy CA 政府 Code § 31720.96(b)
(a)Copy CA 政府 Code § 31720.96(b)(a)款所述的推定可通过相反证据予以驳斥,但除非有反证,否则委员会应受该推定约束并据此作出裁定。
(c)CA 政府 Code § 31720.96(c) 就本条而言:
(1)CA 政府 Code § 31720.96(c)(1) “伤害”指在成员受雇于某个部门、办公室或单位期间发生或显现的下背部损伤,符合(2)项规定。
(2)CA 政府 Code § 31720.96(c)(2) “成员”指根据本章设立的公共退休制度的成员,其工作分类列于《劳动法》第3213.2条。
(d)CA 政府 Code § 31720.96(d) 本条适用于已全职受雇至少五年担任(c)款(2)项规定的职位,且被要求佩戴执勤腰带作为雇佣条件的成员。
(e)CA 政府 Code § 31720.96(e) 该推定还应适用于成员在服务终止后,每满一年所需服务期可延长3个日历月,但无论成员服务期限多长,最长不得超过60个月,自成员实际从事(c)款(2)项规定的工作的最后一天起算。

Section § 31720.97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如果一名公共雇员因疝气或肺炎导致永久性残疾,无法履行其日常职责而退休,则推定其残疾与工作相关。这意味着,该残疾被自动认为是因其工作而发生的。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情况并非如此,这项推定可以被推翻。该法律适用于其他地方列出的特定工作分类,并且在雇员停止工作后,根据服务年限,将该推定延长一段有限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五年。

(a)CA 政府 Code § 31720.97(a) 对于因(c)款(1)项所述的伤害,导致永久丧失履行其通常和惯常职责的能力,从而从本章设立的制度中因残疾而退休的成员,应推定该残疾是因成员的雇佣关系引起或在雇佣过程中发生。
(b)Copy CA 政府 Code § 31720.97(b)
(a)Copy CA 政府 Code § 31720.97(b)(a)款所述的推定可以通过相反证据予以驳斥,但除非被反驳,否则委员会应受该推定约束并据此作出裁定。
(c)CA 政府 Code § 31720.97(c) 就本条而言:
(1)CA 政府 Code § 31720.97(c)(1) “伤害”指疝气或肺炎。
(2)CA 政府 Code § 31720.97(c)(2) “成员”指根据本章设立的公共退休制度的成员,其工作分类列于《劳动法典》第3212条。
(d)CA 政府 Code § 31720.97(d) 此推定还应适用于成员在服务终止后,每满一年所需服务期可延长3个日历月,但无论成员服务年限多长,均不得超过60个月,自成员实际从事(c)款(2)项所规定分类工作的最后日期起算。

Section § 3172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成员如何申请残疾退休。成员本人、其部门负责人、退休委员会或其他人都可以代表其提出申请。如果雇主认为某成员残疾并符合残疾退休资格,雇主必须为其申请残疾退休,而不是将其解雇,除非该成员决定不退休,并选择提取或保留其缴款在基金中以备正常退休。

如果成员不同意因残疾而被解雇并希望上诉,案件应提交给退休委员会,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残疾退休资格。雇主必须证明成员残疾,而成员则需要证明其残疾与工作相关。

这项规定只有在监事会以多数票决定使其在该县适用时,才会在该县生效。

(a)CA 政府 Code § 31721(a) 成员可因残疾而退休,可由成员本人、其现任或最后任职的办公室或部门负责人、委员会或其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代表其行事的人提出申请,但雇主不得因残疾而解雇原本有资格因残疾退休的成员,而应为任何被认为残疾的合格成员申请残疾退休,除非该成员放弃因残疾退休的权利,并选择提取缴款或允许缴款保留在基金中,享有依照第9条(自第31700节起)规定享有的服务退休权利。
(b)CA 政府 Code § 31721(b) 当成员对因残疾而被解雇提出上诉,质疑雇主关于其不符合残疾退休资格的主张或假设时,接受上诉的官员、委员会以外的实体或法院应将程序移交给委员会,以确定其资格以及(如果符合资格)残疾情况。
任命机关应承担证明残疾的举证责任。此后,上诉人应承担证明残疾与工作相关的举证责任。
本款在任何县均不生效,直到监事会以多数票通过决议,使本规定在该县适用为止。

Section § 317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成员何时可以申请某些福利。他们必须在仍在职期间、停止工作后四个月内、任何延长的推定期间结束后四个月内提出申请,或者如果他们自停止工作以来一直持续丧失能力,则可以在丧失能力期间的任何时候申请。

申请应在成员在职期间、在其停止服务后四个月内、在任何推定延长至其停止服务期满后四个月内,或者从停止服务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时,其持续因身体或精神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期间提出。

Section § 31723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委员会可以要求提供证明,例如由成员自费进行的体检,以核实是否存在残疾。委员会也可以自行决定要求进行此类体检。

Section § 31724

Explanation
如果员工被认定因身体或精神原因永久无法工作,他们将在带薪休假结束后退休,如果他们同意,也可以提前退休。他们的残疾福利从提交申请时开始计算,但不会早于他们最后领取工资的次日。如果他们有病假,退休将在病假结束后开始,除非他们选择提前退休。如果申请因行政问题或无法确定病情永久性而延迟,申请日期将被调整为最后一次领取常规工资之后。

Section § 317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委员会负责决定某人是否因身体或精神问题而永久无法履行其工作职责。如果委员会认定该人没有丧失能力并驳回其申请,该人的雇主将收到通知。雇主可以在30天内向法院挑战委员会的决定。如果雇主不挑战该决定,或者法院支持委员会的决定,那么如果该人之前因残疾原因被解雇,雇主必须恢复其工作。

Section § 31725.5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县级雇员因伤残无法胜任其常规工作,但仍能从事县政府的其他工作,那么如果他们接受了符合其能力的新职位,他们将无法获得伤残退休金。如果新职位的薪水较低,他们将获得薪水差额作为补偿,但不会超过他们原本可以获得的伤残退休金。这笔费用将由县政府的现役储备金支付。

如果没有合适的职位,他们可以领取伤残退休金,直到有新职位出现。之后接受新工作不会中断他们的服务连续性,他们的退休金缴费将像以前一样恢复。

重要的是,雇员没有义务接受新工作来代替领取伤残退休金。这些规定在县政府采纳后生效,并且仅适用于符合非因公伤残退休资格的人员。

如果委员会根据医疗建议认定,一名县级雇员虽然因伤残无法履行其原有职责,但仍有能力在县政府从事其他工作,则如果任何主管机关根据适用的公务员制度或绩效考核制度程序提供并该雇员接受了调动、重新分配或变更为其伤残能力范围内的职位,该雇员将无权享受伤残退休金。如果新职位的薪酬低于其因伤残而离职的职位,委员会应支付其薪酬差额,以代替伤残退休金,直至新职位的薪酬等于或超过(包括后续调整)原职位的薪酬,但该金额不得超过其原本有权获得的伤残退休金金额。此类代替伤残退休金的款项应视为从县级预留的现役储备金中支出。
如果在符合伤残退休金领取资格时无法安排新职位,则该雇员根据本条规定有权获得的伤残退休金应予支付,直至有新职位可用并被接受。
如果已支付伤残退休金,且该雇员随后接受了此类新职位,则领取伤残退休金的期间不应被视为中断服务连续性,其缴费率应以其伤残发生时的年龄为基础。该雇员的累计缴费应与其伤残退休开始之日的累计缴费相同,减去从其累计正常缴费中扣除的金额。
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要求雇员接受重新分配或调动以代替伤残退休金。
本节规定仅在县监事会通过一项法令,规定由退休委员会负责实施时,才在任何县生效,该法令可包括适用于在该生效日期之前因伤残退休的人员。
本节规定仅适用于符合非因公伤残退休资格的雇员。

Section § 31725.6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加州县级雇员因残疾无法履行其正常职责,但仍可能胜任其他工作时的情况。如果医疗委员会认定某雇员可以从事替代性工作,他们会通知相关县级机构,该机构随后必须评估该雇员是否可以转岗到县内的其他职位。将制定一项康复计划,如果获得批准,县政府必须尝试为该雇员安排新的职位。

如果雇员根据这项新计划开始工作,他们的伤残退休金将暂停发放,但他们可能会获得补充工资以弥补收入差额。如果县政府找不到合适的职位,或者雇员拒绝接受现有职位,他们的伤残金可能会停止。这些规定适用于因工伤问题而在2004年1月1日之前丧失工作能力的雇员。

(a)CA 政府 Code § 31725.6(a) 当委员会根据医疗建议认定一名县级服务人员无法履行其职责时,委员会应根据该医疗建议,确定该人员是否能够履行其他职责。如果委员会认定该人员虽然无法履行其职责,但能够履行其他职责,委员会应将其调查结果告知县级相关机构,并要求该机构根据《劳动法》第139.5条立即为该人员启动一项适当的康复计划,以便该人员能够获得资格,被分配到与该康复计划相符的县级服务职位。
(b)CA 政府 Code § 31725.6(b) 当县级相关机构收到委员会的此类请求时,该机构应立即将该人员转介给合格的康复代表进行职业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康复代表应咨询县级相关机构,以确定县级服务中是否有任何职位与该人员的才能、兴趣和能力相符,以及康复服务是否能使该人员有资格履行该职位的职责。
(c)CA 政府 Code § 31725.6(c) 在完成对该人员的职业评估后,康复代表应制定一项适当的康复计划,并提交该计划以征得该人员和县级相关机构的同意,此后,该机构应将该计划转交工业事故司,根据《劳动法》第139.5条进行审批。
(d)CA 政府 Code § 31725.6(d) 在收到康复计划的批准后,县级相关机构应通知委员会,该机构正在实施一项经批准的康复计划,该计划将使该人员有资格担任计划中指定的县级服务职位,或者无法提供与经批准的康复计划相符的县级服务职位。
(e)CA 政府 Code § 31725.6(e) 当该人员开始在经批准的康复计划中指定的职位上服务时,在该人员仍在县级服务期间,将不向其支付其原本有权获得的伤残退休津贴。但是,如果经批准的康复计划中指定的职位的薪酬标准低于该人员丧失工作能力的职位的薪酬标准,委员会应代替伤残退休津贴,向该人员支付一笔补充伤残津贴,金额等于该人员丧失工作能力的职位的薪酬标准(适用于该人员开始在经批准的康复计划中指定的职位上服务的日期)与计划中指定的职位的薪酬标准(适用于同一日期)之间的差额。补充伤残津贴应每年调整,以等于该人员丧失工作能力的职位的当前薪酬标准与经批准的康复计划中指定的职位的当前薪酬之间的差额。补充伤残津贴的支付应在伤残退休津贴暂停后开始,且支付金额不得大于该人员原本有权获得的伤残退休津贴。根据本节支付的补充伤残津贴应被视为县级现役预备金的费用,并且该人员收到的所有此类支付应被视为第31460条含义内该人员薪酬的一部分。

Section § 31725.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申请残疾退休的成员的退休流程。如果您已申请残疾退休,在等待决定期间,您也可以申请服务退休金。如果您被认定符合残疾退休资格,您的福利将追溯调整至残疾退休开始的日期。如果您已因服务而退休,随后又申请残疾退休,同样适用追溯调整。但是,您不能在同一时期内同时领取服务退休金和残疾退休金。如果您的残疾退休申请被拒绝,您将不能返回原工作岗位。如果成员在残疾决定作出前去世,受益人的权利取决于成员选择的退休方案。退休方案的更改只允许在被授予残疾退休金时进行,并且将追溯至服务退休日期。这些规定适用于 1999 年 1 月 1 日之后退休的成员。

(a)CA 政府 Code § 31725.7(a) 除 (b) 款另有规定外,在向委员会提交残疾退休申请后的任何时间,成员如符合资格,可申请,且委员会可酌情批准其领取服务退休金,以待确定其是否有权领取残疾退休金。如果成员被认定符合残疾退休资格,应对其退休金进行适当调整,追溯至其残疾退休生效日期,如第 31724 条所规定。
(b)CA 政府 Code § 31725.7(b) 尽管有 (a) 款规定,本条亦适用于已因服务而退休但随后向委员会提交残疾退休申请的成员。如果该因服务而退休的成员被认定符合残疾退休资格,应对其退休金进行适当调整,追溯至其残疾退休生效日期,如第 31724 条所规定。
(c)CA 政府 Code § 31725.7(c) 本条不得解释为授权成员在同一时期内领取多于一种退休金,亦不得解释为授权任何受益人领取在最终确定成员有权领取的退休类型下,该受益人原本无权领取的福利。如果因服务而退休的成员被认定无权领取残疾退休金,则其无权返回其工作岗位,如第 31725 条所规定。
(d)CA 政府 Code § 31725.7(d) 如果已退休成员在就其残疾退休资格作出最终决定前死亡,受益人的权利应按照成员在因服务而退休时所选择的方案确定。成员在因服务而退休时选择的附加或未修改的退休金类型,对其在被授予残疾退休金时所领取的退休金类型也具有约束力。
(e)CA 政府 Code § 31725.7(e) 尽管有 (d) 款规定,如果已退休成员在就其残疾退休资格作出最终决定前死亡,受益人的权利可按照成员在因服务而退休时所选择的方案确定,或如同成员选择了未修改的退休金方案。成员在因服务而退休时选择的附加或未修改的退休金类型,对其在被授予残疾退休金时所领取的退休金类型不具有约束力。对附加或未修改退休金类型的更改只能在成员被授予残疾退休金时进行,且该更改应追溯至服务退休日期,并对先前已支付的福利进行调整。如果未对附加或未修改退休金类型进行更改,则应调整福利以反映先前已收到的退休福利的差异。本款仅适用于在 1999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退休的成员。

Section § 31725.8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申请因公致残退休,但被认定为永久性丧失工作能力的原因与工作无关,那么在他们对这一决定提出异议期间,可以申请非因公致残退休。如果后来确定他们的残疾确实与工作相关,他们的退休金将进行相应调整,并追溯到残疾开始的日期。

如果该成员在选择非因公致残退休后去世,但在其残疾是否与工作相关的问题最终确定之前,其受益人的福利将按照该成员在选择此退休选项时所选定的内容执行。

如果任何因公致残退休金申请人被委员会认定为永久性身体或精神上丧失履行其职责的能力,但并非因其受雇期间或因其受雇而产生的伤害或疾病,则他可以申请,且委员会可酌情批准,非因公致残退休金,同时他正在向委员会申请复审或进行司法审查以争取其因公致残退休金权利。如果最终认定其残疾属于因公致残,则应对其退休金进行适当调整,追溯至其残疾退休金的生效日期。
如果任何成员在选择领取非因公致残退休金后死亡,且在其是否有权领取因公致残退休金的问题最终解决之前,其受益人的权利应为其在选择领取非因公致残退休金时所选定的权利。

Section § 31725.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果县政府雇员因残疾无法履行其工作职责时会发生什么。如果委员会认定该雇员可以承担其他职责,他们必须通知相关的县级机构。该机构随后必须告知雇员任何与其能力相符的空缺职位,并与他们合作制定一项再就业计划。

一旦雇员批准这项计划,他们将转入新工作,但在此期间他们将不会领取残疾退休津贴。然而,如果新工作的薪酬低于旧工作,他们将获得一笔涵盖薪酬差额的补充残疾津贴。县政府支付这笔津贴以代替退休福利,并且这种安排不会中断雇员的服务记录。

此规定仅适用于在2004年1月1日之后因残疾而无法工作,并且有资格因与工作职责相关的残疾而退休的雇员。

(a)CA 政府 Code § 31725.65(a) 当委员会根据医疗建议认定县级服务中的成员无法履行其职责时,委员会应根据该医疗建议,确定该成员是否能够履行其他职责。如果委员会认定某成员虽然无法履行其职责,但能够履行其他职责,则委员会应将其调查结果通知县级服务中的相关机构。
(b)CA 政府 Code § 31725.65(b) 当县级服务中的相关机构收到委员会的该通知时,该机构应立即告知该成员任何可能适合该成员的县级空缺职位,并应符合其残疾状况,并应与该成员协商,以制定一项再就业计划,该计划应确定县级服务中是否有任何职位与该成员的才能、兴趣和能力相符。
(c)CA 政府 Code § 31725.65(c) 经成员批准再就业计划后,县级服务中的相关机构应通知委员会,该机构正在着手实施经批准的再就业计划。
(d)CA 政府 Code § 31725.65(d) 在成员开始在经批准的再就业计划中指定的职位服务后,在该成员仍在县级服务期间,该成员将不会获得其原本有权获得的残疾退休津贴。但是,如果经批准的再就业计划中指定的职位的薪酬标准低于导致该成员丧失工作能力的职位的薪酬标准,委员会应代替残疾退休津贴,向该成员支付一笔补充残疾津贴,金额等于该成员开始在经批准的再就业计划中指定的职位服务之日适用的导致该成员丧失工作能力的职位的薪酬标准与该计划中指定的职位在同日适用的薪酬标准之间的差额。补充残疾津贴应每年调整,以等于导致该成员丧失工作能力的职位的当前薪酬标准与经批准的再就业计划中指定的职位的当前薪酬之间的差额。补充残疾津贴的支付应在残疾退休津贴暂停后开始,且支付金额不得大于该成员原本有权获得的残疾退休津贴。根据本节支付的补充残疾津贴应被视为计入县级当前服务预备金,且成员收到的所有此类支付应在第31460条含义内被视为该成员薪酬的一部分。
(e)CA 政府 Code § 31725.65(e) 从成员有资格领取残疾退休津贴之时起,直到相关机构能够提供经批准的再就业计划中指定的县级服务职位,并且成员已在该职位开始服务之前,成员根据本条有权获得的残疾退休津贴应予支付。在成员开始在经批准的再就业计划中指定的职位服务后,成员领取残疾退休津贴的期间不应被视为中断该成员的服务连续性,且该成员的缴费率应继续基于该成员在残疾日期之前其费率所依据的进入退休系统时的相同年龄。该成员的累计缴费不应因成员领取残疾退休津贴而减少,但应增加如果该成员未退休本应产生的利息金额。
(f)CA 政府 Code § 31725.65(f) 尽管有第31560条规定,成员在导致其丧失工作能力的职位服务期间,其主要职责包括第31469.3条中定义的活动,则在该成员开始在经批准的再就业计划中指定的职位服务后,无论该成员在县级服务期间实际履行的职责如何,仍应被视为符合第31560条的要求。
(g)CA 政府 Code § 31725.65(g) 本节仅适用于在2004年1月1日或之后无法履行其职责,且有资格因与服务相关的残疾而退休的成员。

Section § 31726

Explanation

如果成员因非因公致残退休且年满65岁或以上,他们将获得正常的按服务年限计算的退休金。对于未满65岁的成员,其残疾退休金将与其服务年限退休金相同,或根据特定标准计算。

退休金可以是由其缴款产生的年金,或者,如果其残疾并非由某些个人行为问题引起,则是由雇主出资的养老金。这些考量还取决于,对于在1988年1月1日之后加入系统的成员,其残疾是否与犯罪活动有关。

(a)CA 政府 Code § 31726(a) 成员因非因公致残退休且年满65岁的,应领取其正常退休金。
(b)CA 政府 Code § 31726(b) 凡未满65岁因非因公致残退休且未同时作为公共雇员退休系统或根据本章在其他县设立的退休系统的递延退休成员退休的成员,应领取残疾退休金,该退休金应为以下两者中较高者:
(1)CA 政府 Code § 31726(b)(1) 成员作为正常退休应得的金额;或
(2)CA 政府 Code § 31726(b)(2) 由以下任一项组成的金额:
(A)CA 政府 Code § 31726(b)(2)(A) 成员退休时累计缴款的精算等值年金。
(B)CA 政府 Code § 31726(b)(2)(B) 经委员会认定,成员的残疾并非因过度饮酒或吸毒、故意不当行为或成员违法行为所致的,则为由县或区缴款购买的残疾退休金。
(C)CA 政府 Code § 31726(b)(2)(C) 经委员会认定,成员的残疾并非因犯重罪或导致或造成成员残疾的犯罪活动所致的,则为由县或区缴款购买的残疾退休金。本分段仅适用于在1988年1月1日或之后成为本系统成员的人。

Section § 31726.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因非因公致残而退休的安全类成员的退休福利。如果安全类成员年满55岁或以上,他们将获得标准的退休金。如果他们未满55岁,则获得残疾退休金。这笔津贴是以下两者中较高的一项:他们本应获得的服务退休金,或者他们的缴款与残疾养老金的组合。如果残疾并非由该成员的不当行为、吸毒或酗酒,或重罪活动造成,则该养老金由县或区出资。

(a)CA 政府 Code § 31726.5(a) 因非因公致残退休时,已满55岁的安全类成员应领取其服务退休金。
(b)CA 政府 Code § 31726.5(b) 每位未满55岁的安全类成员,因非因公致残退休且未同时作为公共雇员退休系统或本章在其他县设立的退休系统的递延退休成员退休的,应领取残疾退休金,该残疾退休金应为以下两者中较高者:
(1)CA 政府 Code § 31726.5(b)(1) 该成员作为服务退休应有权领取的金额;或
(2)CA 政府 Code § 31726.5(b)(2) 由以下各项组成的金额:
(A)CA 政府 Code § 31726.5(b)(2)(A) 一笔年金,等同于该成员退休时累计缴款的精算价值。
(B)CA 政府 Code § 31726.5(b)(2)(B) 如果委员会认为,该成员的残疾并非由于其过度饮酒或吸毒、故意不当行为或违法行为所致,则由县或区缴款购买的残疾退休金。
(C)CA 政府 Code § 31726.5(b)(2)(C) 如果委员会认为,该成员的残疾并非由于重罪定罪或导致或造成该成员残疾的犯罪活动所致,则由县或区缴款购买的残疾退休金。
本分段仅适用于1988年1月1日或之后成为协会成员的人员。

Section § 3172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政府雇员非因公致残退休金的计算方式。如果成员需要将其他退休系统的服役年限计入才能符合退休资格,则退休金金额将是其最终薪酬的六十分之一的百分之九十,乘以其计入的服役年数,但该金额必须超过其最终薪酬的三分之一。

如果成员无需依赖其他退休系统即可符合资格,并且按此方式计算的退休金少于其最终薪酬的三分之一,他们可以获得一份退休金,就像他们一直工作到 65 岁一样。但是,他们的退休金不能超过其最终薪酬的三分之一。

非因公致残退休金应为这样一笔金额:加上由其累计正常缴款提供的年金部分,将使其残疾退休金(不包括由其累计额外缴款提供的年金)等于:
(a)CA 政府 Code § 31727(a) 其最终薪酬的六十分之一的百分之九十,乘以其计入的服役年数,如果 (1) 成员必须依赖在另一退休系统中的服役才能符合退休资格,或 (2) 该残疾退休金超过其最终薪酬的三分之一。
(b)CA 政府 Code § 31727(b) 如果成员无需依赖在另一退休系统中的服役即可符合退休资格,且根据 (a) 计算的残疾退休金不超过其最终薪酬的三分之一,则为其最终薪酬的六十分之一的百分之九十,乘以如果其服役持续到其达到 65 岁时可计入的服役年数,但在此情况下,退休金不得超过其最终薪酬的三分之一。

Section § 31727.0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符合条件的成员的残疾退休福利,允许他们在无需依赖其他退休系统服务年限的情况下退休。残疾退休金,加上成员的缴款,等于成员最终薪酬的40%。此外,成员的每名受抚养子女(最多三名)可获得最终薪酬的额外10%。 “子女”的定义是:受抚养、未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未满18岁;在18岁前完全残疾;或18至22岁之间,作为全日制学生就读。如果成员需要依赖其他退休系统才能符合资格,则福利将按比例调整。除工伤赔偿和社会保障外,来自其他计划的任何残疾福利都将减少这些福利。

Section § 31727.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因非因公致残而退休的县级成员的退休福利。如果成员在62岁或以上退休,他们将获得服务退休金。对于未满62岁的成员,其残疾退休金的计算方式不同。如果成员需要计入在其他退休系统中的服务才能符合资格,或者其退休金超过最终薪酬的三分之一,他们将获得最终薪酬的五十分之一的90%,乘以服务年限。如果他们无需依靠其他系统即可符合资格,且退休金低于最终薪酬的三分之一,则适用相同的公式,假设他们工作到62岁,但退休金不得超过最终薪酬的三分之一。1975-76年对本法律所做的任何修改,只有在该县的监事会投票通过后才适用。

Section § 31727.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如何为安全类成员(如警察或消防员)计算非因公伤残退休金。如果成员的退休金依赖于其他退休金制度,或者其退休金超过最终工资的三分之一,那么退休金将按其最终工资的五十分之一的90%乘以服务年限来计算。如果不依赖其他制度,且计算出的退休金在其工资的三分之一以内,则适用相同的公式,但计算依据是服务至55岁时的服务年限。在这种情况下,退休金不会超过其最终工资的三分之一。

安全类成员的非因公伤残退休金,应为其年金中由其累计正常缴款提供的那部分金额,使其伤残退休津贴等于:
(a)CA 政府 Code § 31727.2(a) 其最终薪酬的五十分之一的百分之九十,乘以计入其服务年限,如果 (1) 该成员必须依赖其他退休金制度的服务才能符合退休资格,或者 (2) 该伤残退休津贴超过其最终薪酬的三分之一。
(b)CA 政府 Code § 31727.2(b) 如果该成员无需依赖其他退休金制度的服务即可符合退休资格,并且根据 (a) 计算的伤残退休津贴不超过其最终薪酬的三分之一,则为其最终薪酬的五十分之一的百分之九十,乘以如果其服务持续到其达到55岁时可计入的服务年限,但在这种情况下,退休津贴不得超过其最终薪酬的三分之一。

Section § 31727.3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某些县采纳了某个特定条款,他们会制定计算非因公致残退休金的规则。简单来说,如果某人的伤残与工作无关,他们的退休金将根据其缴款和工作年限确定一个具体金额。

对于需要依赖其他退休系统才能符合资格的成员,或者其退休金超过其工资三分之一的成员,退休金的计算方式是:最终工资的五十分之一的90%,再乘以其服务年限。

如果成员无需依赖其他退休系统即可符合资格,并且根据第一条规则计算的退休金不超过其工资的三分之一,他们的退休金将是最终工资的五十分之一的90%,乘以他们工作到65岁时的预计服务年限,但总额不能超过其最终工资的三分之一。

在采纳第31676.15条的县中,非因公致残退休金应为这样一笔金额,即加上成员由其累计正常缴款提供的年金部分,将使其残疾退休津贴(不包括由其累计额外缴款提供的年金)等于:
(a)CA 政府 Code § 31727.3(a) 其最终薪酬的五十分之一的百分之九十,乘以其计入的服务年数,如果 (1) 成员必须依赖在另一退休系统中的服务才能符合退休资格,或者 (2) 该残疾退休津贴超过其最终薪酬的三分之一。
(b)CA 政府 Code § 31727.3(b) 如果成员无需依赖在另一退休系统中的服务即可符合退休资格,且根据 (a) 款计算的残疾退休津贴不超过其最终薪酬的三分之一,则为其最终薪酬的五十分之一的百分之九十,乘以如果其服务持续到年满65岁时可计入的服务年数,但在这种情况下,退休津贴不得超过其最终薪酬的三分之一。

Section § 31727.4

Explanation

如果成员因工致残退休,他们将获得其最后工资的一半作为年度退休金,按月支付。即使法律的其他部分有不同规定,本条也适用。退休金可能包括现役和既往服务养老金。如果成员符合领取更高金额的常规服务退休金的条件,他们将转而领取该退休金,但不能超过其他地方规定的特定限额。这些规定也适用于在正式成为成员之前因工致残的雇员。

任何成员因公致残退休后,应按月分期领取年度退休金,金额为其最终薪酬的一半。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任何成员因公致残退休后,应领取现役养老金,或由县或区供款购买的现役养老金与既往服务养老金的组合,该组合在加上服务退休年金后应足以达到其最终薪酬的一半;或者,如果其符合服务退休条件,则应领取其服务退休金,如果该退休金更高,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第31676.1条现有规定或未来可能修订的规定所设定的限制。本条规定也适用于在通常成为成员的日历月第一天之前因公致残的任何雇员。

Section § 3172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通过多数票决定,提高其退休系统中完全残疾成员的最高年度支付额。增幅可以是该成员最终工资的60%、70%、80%或90%。“完全残疾”一词被定义为无法从事实质性工作,并援引另一项法律中的某些推定来判断某人是否完全残疾。

Section § 31727.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如何计算在1957年9月11日之前因与服务相关的残疾而退休的成员的退休金。这些计算必须遵循第31727.4条中规定的规则。

Section § 3172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成员的残疾退休福利,具体取决于他们被计入的服务年限。要符合资格,成员必须至少有五年的服务年限,并且是因非工作相关的残疾而退休。

法律提供了一个表格,列出了作为残疾津贴支付的成员最终工资的百分比,从五年服务年限的20%到十五年或以上服务年限的40%不等。

这项法律适用于退休系统的某些新成员,以及在特定条件下选择加入的现有成员。只有在县监事会以多数票批准后,这项法律才能在该县生效。

因非服务相关残疾退休时,具有五年或以上记入服务年限的成员,应获得残疾津贴,该津贴等于最终薪酬的百分比,具体百分比如下表所示,与成员的记入服务年限相对应,以代替任何其他津贴:
最终薪酬的 百分比:
记入服务年限:
五年,但不足六年  ........................
20.0
六年,但不足七年  ........................
22.0
七年,但不足八年  ........................
24.0
八年,但不足九年  ........................
26.0
九年,但不足十年  ........................
28.0
十年,但不足十一年  ........................
30.0
十一年,但不足十二年  ........................
32.0
十二年,但不足十三年  ........................
34.0
十三年,但不足十四年  ........................
36.0
十四年,但不足十五年  ........................
38.0

Section § 317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董事会认为一个人的残疾是由于过度饮酒或吸毒、故意不当行为或违法造成的,并且他们的年金每年少于240美元,董事会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该成员的所有供款,而不是定期支付年金。

Section § 31728.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道,如果退休制度的成员因其自身的故意不当行为或违法行为而致残,并且其每年应得的养老金少于240美元,董事会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其全部缴款,而不是定期支付养老金。

Section § 3172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委员会认定某位成员的残疾与根据州法或联邦法被判犯有重罪有关,那么委员会可以向该成员支付一笔一次性款项,而不是持续的残疾福利。这笔款项将等于该成员向其退休基金缴纳的全部款项。然而,这不影响该成员正常退休并根据其服务年限领取退休金的权利。此规定仅适用于在1988年1月1日或之后加入该系统的人。

Section § 317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要求领取残疾福利且年龄在55岁以下的人进行体检。检查将由委员会选定的医生进行,通常在受益人居住地附近。委员会将根据检查结果,决定该受益人是否仍因身体或精神状况,无法在其原先在县或区政府部门担任的职位上工作。

委员会可要求任何55岁以下的残疾受益人接受体格检查。该检查应由委员会指定的内科医生或外科医生在受益人居住地或双方同意的其他地点进行。委员会应根据检查结果,确定该残疾受益人是否仍因身体或精神原因,丧失在其受雇的县或区办事处或部门,以及其因残疾退休时所担任的职位上提供服务的能力。

Section § 31730

Explanation
如果委员会发现领取退休金的受益人未丧失工作能力,并且其雇主希望重新雇用他们,则该受益人的退休金支付必须立即停止。该人员将根据当地的重新雇用规定返回其县级工作岗位。

Section § 31731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领取残疾养老金且未满55岁的人不参加要求的体检,他们的养老金支付将停止,直到他们同意体检。如果他们继续拒绝一年,他们的养老金将被永久取消。

任何未满55岁的残疾受益人,如果拒绝接受体检,其养老金应予中止,直至其撤回该拒绝;如果其拒绝持续一年,其退休金应予取消。

Section § 317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聘请私人专业人士,例如律师和医生,以获取其履行职责所需的必要服务和建议。委员会可以向这些专业人士支付其认为合理的费用,即使其他法律可能有不同的规定。

委员会应获取为实现本条目的所需的医疗、调查及其他服务和建议。尽管有第31529条规定,委员会可与私人执业律师签订合同,以获取实现本条目的所需的法律服务和建议。尽管有第31530条规定,委员会可与私人执业医生签订合同,以获取实现本条目的所需的医疗建议。委员会应为此类服务和建议支付其认为合理的报酬。

Section § 31733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因残疾退休后,经委员会认定不再丧失工作能力,并返回同一退休金制度下的公共机构工作,那么其残疾退休金将在其开始新工作时立即停止。如果他们重新加入退休金制度,其未来的缴费率将根据其重新加入时的年龄确定。他们的退休账户将调整以反映其当时年金的价值,其中会考虑委员会采纳的死亡率,并减去他们已收到的任何退款。这个金额不会超过他们最初向退休金制度缴纳的金额。此外,他们将获得其因残疾退休时的服务年限抵免。

Section § 31737

Explanation
如果领取残疾退休金的人,其福利因除第 (31733) 条规定以外的原因被停止,他们将拿回他们向系统缴纳的钱,但他们已收到的任何年金付款将被扣除。

Section § 31738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1947年9月20日之前退休,他们的退休金应根据当时生效的规定计算,即使这些规定此后有所改变。

Section § 317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在1948年1月1日之前因残疾而退休,并且您有20年或更长的服务年限,那么您的退休金每月将增加25美元。如果您的服务年限少于20年,增加的金额将根据您的服务年限与20年的比例来计算。 这项规定只有在县监事会投票决定在其县内生效后才适用。

Section § 3173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在1948年1月1日至1955年2月1日期间因残疾而退休的成员,如果他们有20年或更长的服务年限,其退休金将每月增加25美元。如果他们的服务年限不足20年,增加的金额将根据他们工作年限与20年的比例来计算。

然而,这项增加只适用于那些监事会通过多数票决议采纳它的县。

自本条生效之日起,支付给本系统或已取代系统的任何成员,或因其而支付的每笔退休金,如果该成员是在1948年1月1日或之后,但在1955年2月1日之前,或任何县的监事会通过决议指定的1955年2月1日之前的其他日期,因残疾而退休的,特此每月增加二十五美元 ($25),如果该退休成员有权获得20年或以上服务年限的记入;或者,如果该退休成员有权获得少于20年服务年限的记入,则按该成员有权获得记入的已完成服务年限与20年之比,以相同比例增加,该增加金额与二十五美元 ($25) 成相同比例。
本条在任何县均不生效,直到该县的监事会通过多数票决议,使本条规定在该县适用为止。

Section § 31739.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增加了因残疾退休人员的退休福利。如果您在1956年6月30日或之前退休,您的退休金将增加10%。如果您在截至1957年6月30日的一年内退休,您将获得8%的增长。对于在1960年之前后续年份退休的人员,这一增长比例会逐渐降低。但是,您的每月增长额不能超过50美元,也不能少于10美元。不过,这些改变只有在县监事会同意并通过,并且对该系统进行调查后才能生效。这意味着它不是自动生效的——您的县需要首先采取行动。

自本条生效之日起,支付给本系统或已取代系统的任何因残疾而退休的成员,或因其而支付的每一笔退休金,将按以下方式增加:
退休生效期间
每月退休金的增加百分比
截至1956年6月30日或之前  ........................
10%
截至1957年6月30日的12个月  ........................
 8%
截至1958年6月30日的12个月  ........................
 6%
截至1959年6月30日的12个月  ........................
 4%
截至1960年6月30日的12个月  ........................
 2%
任何退休金的增加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每月五十美元 ($50),且不得少于每月十美元 ($10)。
本条在任何县均不生效,直到监事会以多数票通过的条例使本条规定在该县适用为止,但前提是,通过该条例的县的系统必须在该条例通过之前对该系统进行精算调查。

Section § 31739.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涉及增加因残疾而退休的县雇员的退休金。增加额的计算公式为:1 美元乘以服务年限(最多 20 年),再乘以根据其退休年份确定的一个系数。

这种调整并非对所有县都自动生效。相反,只有当县监事会认为经济状况有理由实行时,它才会生效。监事会可以根据随时变化的财政需求,启动、修改甚至取消这项增加。

此外,提供这些退休金增加不产生任何新的合同权利,并且这些福利可以由监事会或立法机关撤回。

在本条在任何县生效期间,支付给本系统或已取代系统的任何成员,或因其而支付的,因残疾而退休的每一笔应支付的退休金,应增加一笔金额,该金额等于一美元 (1 美元) 乘以服务年限(不超过 20 年)再乘以以下表格中的数字:
退休生效期间
 
乘以
1957 年 6 月 30 日或之前  ........................
2  
截至 1958 年 6 月 30 日的 12 个月  ........................
1.5
截至 1959 年 6 月 30 日的 12 个月  ........................
1  
截至 1960 年 6 月 30 日的 12 个月  ........................
0.5
本条在任何县均不生效,除非符合以下规定:一个县的监事会可随时不时地认定,经济状况需要本条的全部内容,或本条适用于上述表格中的一个或多个成员类别,在该县适用。该县的监事会可不时地撤销或修改该认定,并可认定经济状况根本不需要本条在该县适用,或其适用范围比先前认定的更大、更小或不同。本条或本条适用于上述表格中的一个或多个成员类别(视情况而定),仅在该认定生效期间在该县适用。根据本条提供的额外退休福利不应产生任何额外的合同权利,也不应排除监事会或立法机关通过行动撤回此类福利的可能性。

Section § 3173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某些条款被采纳时,它们适用于因残疾而退休的现有或前退休金制度成员。如果退休是由于与服务相关的残疾,他们的养老金计算应假定安全成员(如警察或消防员)工作到60岁,其他成员工作到70岁,但为此增加的额外服务年限总计不能超过30年。

第31681.8条的规定,经采纳或重新采纳后,应适用于因残疾而退休的本系统或被取代系统的成员,但向因与服务相关的残疾而退休的本系统或被取代系统的成员或该成员的在世受益人支付的款项,应按该成员的服务已持续至60岁(如果是安全成员)或70岁(如果是任何其他类别的成员)计算,但此额外服务年限不得超过30年。

Section § 31739.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因残疾退休,或者从退休系统中领取死亡抚恤金,他们的每月津贴可以根据退休开始的时间而增加。对于在1962年6月30日或之前生效的退休,津贴增加10%。此后每年的百分比递减,直到1966年6月30日生效的退休,增加2%。

任何津贴每月增加的金额不得超过50美元,也不得少于10美元。但是,这些变动只有在县监事会通过一项法令批准后才能生效。

每项退休津贴、可选死亡津贴或年度死亡津贴(包括支付给成员幸存者的津贴),凡是支付给本系统或被取代系统中因残疾而退休的任何成员,或因其而支付的,均按以下方式增加:
退休生效期间
每月退休津贴的
增加百分比
1962年6月30日或之前  ........................
10%
截至1963年6月30日的12个月  ........................
 8%
截至1964年6月30日的12个月  ........................
 6%
截至1965年6月30日的12个月  ........................
 4%
截至1966年6月30日的12个月  ........................
 2%
任何津贴每月增加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十美元 ($50),也不得少于十美元 ($10)。
本条规定在任何县均不生效,除非该县监事会以多数票通过条例,使本条规定在该县适用。

Section § 31739.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退休津贴(包括成员的死亡或残疾福利)如何根据退休生效时间进行增加。如果退休发生在1967年7月之前,增长率为10%;对于截至1968年6月退休的,增长率为8%,此后几年百分比逐渐降低。

任何增长金额每月不得超过75美元,也不得少于25美元。在本系统中有至少10年服务年限的成员,每月必须获得至少25美元。这些规定只有在县监事会投票通过并颁布条例后,才会在该县适用。

本系统或被取代系统中的任何成员,凡已因残疾退休或曾因残疾退休者,其每笔退休津贴、可选死亡津贴或年度死亡津贴(包括支付给成员遗属的津贴)均按以下方式增加:
退休生效期间
每月退休津贴的
增长百分比
截至1967年6月30日或之前  ........................
10%
截至1968年6月30日的12个月  ........................
 8%
截至1969年6月30日的12个月  ........................
 6%
截至1970年6月30日的12个月  ........................
 4%
截至1971年6月30日的12个月  ........................
 2%
任何津贴的每月增长金额不得超过七十五美元 ($75),也不得少于二十五美元 ($25)。在本系统中有10年或以上服务年限的成员,每月收到的金额不得少于二十五美元 ($25)。
本条规定在任何县均不生效,除非县监事会以多数票通过的条例使本条规定在该县适用。

Section § 31739.3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针对1976年7月1日前因残疾退休且每月养老金不超过500美元的特定成员,其每月退休金或死亡津贴的增加情况。增加额度取决于在县或区工作的年限,服务年限超过25年的,最高可增加10%。但是,任何津贴每月总额不得超过500美元。本法律仅在当地监事会通过决议选择实施时才在该县生效。

(a)CA 政府 Code § 31739.33(a) 除非(b)款另有规定,本系统或已取代系统的任何成员,或因其而支付的退休津贴、可选死亡津贴或年度死亡津贴(包括支付给成员幸存者的津贴),如果该成员因残疾而退休,且在1976年7月1日未超过每月五百美元($500),则现按以下方式增加:
县或区服务
每月退休津贴
年限
增加百分比
25年或以上  ........................
10%
20-25年  ........................
 8%
15-20年  ........................
 6%

Section § 31739.3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对于在1971年底前因残疾退休的成员,其特定的退休和死亡津贴有权根据其服务年限获得增加。服务年限越长,其每月津贴的增加百分比越高,范围从4%到10%。然而,最终津贴每月不得超过500美元。

此项增加仅在当地县监事会以多数票决定采纳此规定时才适用。

(a)CA 政府 Code § 31739.34(a) 除本条 (b) 款另有规定外,支付给本系统或已取代系统的任何成员,或因其而支付的退休津贴、选择性死亡津贴或年度死亡津贴,包括支付给成员幸存者的津贴,且该成员于1971年12月31日或之前因残疾退休的,特此按以下方式增加:
县或区服务年限
每月退休津贴增加百分比
 
 
 
 
25年或以上  ........................
10%
20-25年  ........................
 8%
15-20年  ........................
 6%
10-15年  ........................
 4%
(b)CA 政府 Code § 31739.34(b) 根据本条 (a) 款,任何津贴的增加不得超过每月五百美元 ($500)。
本条在任何县均不生效,直至监事会以多数票通过决议,使本条规定在该县适用为止。

Section § 31740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某些县因残疾而退休,您除了常规退休金外,每月可能还会额外获得300美元。这项额外津贴仅适用于因残疾而无法工作的人。理事会可以制定规则来管理这笔额外付款,例如要求您定期确认您没有工作。

Section § 317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康特拉科斯塔县监事会通过一项决议,将其特定的退休计划(称为“第二级”)适用于该县的雇员和官员。该计划涵盖1980年4月4日之后加入或重新加入该县的人员,除非他们符合安全会员资格,或者除非他们选择加入,否则已是现有退休系统的一部分。

必须制定法规,规定个人请求加入第二级计划的程序,并为不同情况设定具体的时限。如果有人选择第二级计划并丧失工作能力,且服务年限足够,他们可能会获得残疾福利。本节自1980年4月4日起追溯适用,县或区可以通过谅解备忘录或决议使其不适用于某些雇员。

无论法律有任何其他规定:
(a)Copy CA 政府 Code § 31751(a)
(1)Copy CA 政府 Code § 31751(a)(1) 康特拉科斯塔县监事会可通过通过一项决议,指明其适用的未来生效日期,使本节(第二级)适用于该县的官员和雇员。
(2)CA 政府 Code § 31751(a)(2) 在监事会通过该决议后,区理事机构可使其指定的未来生效日期起,将本节作为第二级适用于其官员和雇员。
(b)CA 政府 Code § 31751(b)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第二级应涵盖所有于1980年4月4日或之后在县内成为会员或恢复会员资格的官员和雇员,以及在该区适用日期或之后在该区成为会员或恢复会员资格的官员和雇员。
(c)Copy CA 政府 Code § 31751(c)
(1)Copy CA 政府 Code § 31751(c)(1) 本节不得涵盖根据本章享有或有资格享有安全会员资格的任何雇员。
(2)CA 政府 Code § 31751(c)(2) 本节不得涵盖在县或区内,于其适用生效日期时已是退休系统会员的任何人,除非且直到该人自愿书面不可撤销地请求纳入。
(3)CA 政府 Code § 31751(c)(3) 本节不得涵盖任何未请求纳入、随后被解雇、之后又恢复会员资格的会员。
(4)CA 政府 Code § 31751(c)(4) 本节不得涵盖任何未请求纳入、随后成为延期会员、之后又恢复活跃会员资格的会员。
(5)CA 政府 Code § 31751(c)(5) 本节不得涵盖(d)款(2)项(C)分项中提及的任何未请求纳入的人员。
(d)Copy CA 政府 Code § 31751(d)
(1)Copy CA 政府 Code § 31751(d)(1) 监事会应通过法规,允许县和区的个别雇员不可撤销地请求纳入第二级。
(2)CA 政府 Code § 31751(d)(2) 该法规应规定每个人可以请求纳入的期限。
(A)CA 政府 Code § 31751(d)(2)(A) 对于在本节(第二级)适用于县或区的生效日期时已是雇员的人员,此期限不得超过该日期后一年。
(B)CA 政府 Code § 31751(d)(2)(B) 对于不受(A)分项约束的人员,即在第二级适用日期之前根据第9条(自第31700节起)选择县第一级退休系统延期退休,并在延期状态下恢复活跃会员资格的人员,此期限不得超过恢复后90天。
(C)CA 政府 Code § 31751(d)(2)(C) 对于不受(A)分项约束的人员,即在第二级适用后首次进入或重新进入县或区就业,并根据第15条(自第31830节起)享有互惠权利的人员,此期限不得超过进入或重新进入后90天。
(e)CA 政府 Code § 31751(e) 任何根据本节规定请求纳入的人员,如果根据第31720.1节的定义永久丧失工作能力,且该会员已完成五年服务,则应根据第31727.01节获得残疾津贴。
(f)CA 政府 Code § 31751(f) 本节旨在并应追溯适用,自第31751节最初颁布的生效日期(1980年4月4日)起,使其及其最初颁布的有利影响适用于本节涵盖的所有人员,如同其最初以现有形式颁布一样。
(g)CA 政府 Code § 31751(g) 无论法律有任何其他规定,如果县根据第31755.1节(a)款通过一项决议,本节可根据符合《迈耶斯-米利亚斯-布朗法案》(第1篇第4部第10章(自第3500节起))的谅解备忘录,不适用于该决议中指定的县官员和雇员,针对在谅解备忘录中指定的生效日期或之后提供的服务。在这种情况下,本节也应不适用于与适用谈判单位中的雇员具有类似职位分类的无代表雇员,以及这些雇员的主管和经理。如果区根据第31755.1节(a)款通过一项决议,本节应自该决议生效日期起不适用于该区的官员和雇员。
(h)CA 政府 Code § 31751(h) 任何区均不得自增加本款的法案生效日期起,使本节适用于其任何官员或雇员。

Section § 3175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某些县或区雇员的养老金计算方式。养老金金额主要基于两个因素:雇员最终薪酬的百分比和其服务年限,并减去与社会保障福利相关的调整。随着雇员年龄增长,这些百分比会发生变化,从而增加他们获得的退休福利。该法律包含一个表格,详细说明了从50岁到65岁及以上每个年龄段的这些百分比率。

本节适用于受第31751节约束的成员。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当前服务养老金或当前服务养老金与先前服务养老金之和,是县或区缴费购买的成员额外养老金,当其与服务退休年金相加时,应等于以下金额:
(a)CA 政府 Code § 31752(a) 成员最终薪酬(定义见第31462节)的百分比,该百分比在下表中列于成员退休年龄(取至前一个完整季度)对应的 (A) 栏,乘以成员根据第31751节有权在退休时计入的服务年限,减去
(b)CA 政府 Code § 31752(b) 成员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有权获得的初级保险金额的百分比,如果成员年龄小于62岁,则预测至62岁;如果成员年龄至少为62岁,则为成员目前有权获得的金额,该百分比在下表中列于成员退休年龄(取至前一个完整季度)对应的 (B) 栏,乘以成员作为县退休协会成员期间,受第31751节约束并受社会保障覆盖的服务年限。此计算中使用的最大年限不得超过30年。
百分比
退休
年龄
(A)CA 政府 Code § 31752(A)
(B)CA 政府 Code § 31752(B)
50  ........................
 .830
 .573
50¼  ........................
 .845
 .585
50½  ........................
 .860
 .597
50¾  ........................
 .875
 .609
51  ........................
 .890
 .622
51¼  ........................
 .905
 .635
51½  ........................
 .920
 .648
51¾  ........................
 .935
 .661
52  ........................
 .950
 .675
52¼  ........................
 .965
 .689
52½  ........................
 .980
 .704
52¾  ........................
 .995
 .719
53  ........................
1.010
 .734
53¼  ........................
1.025
 .750
53½  ........................
1.040
 .766
53¾  ........................
1.055
 .782
54  ........................
1.070
 .799
54¼  ........................
1.085
 .816
54½  ........................
1.100
 .834
54¾  ........................
1.115
 .853
55  ........................
1.130
 .872
55¼  ........................
1.145
 .891
55½  ........................
1.160
 .911
55¾  ........................
1.175
56  ........................
1.190
 .952
56¼  ........................
1.205
 .973
56½  ........................
1.220
 .995
56¾  ........................
1.235
1.017
57  ........................
1.250
1.040
57¼  ........................
1.265
1.064
57½  ........................
1.280
1.088
57¾  ........................
1.295
1.113
58  ........................
1.310
1.139
58¼  ........................
1.325
1.165
58½  ........................
1.340
1.192
58¾  ........................
1.355
1.220
59  ........................
1.370
1.249
59¼  ........................
1.385
1.279
59½  ........................
1.400
1.309
59¾  ........................
1.415
1.340
60  ........................
1.430
1.372
60¼  ........................
1.445
1.405
60½  ........................
1.460
1.440
60¾  ........................
1.475
1.475
61  ........................
1.490
1.511
61¼  ........................
1.505
1.548
61½  ........................
1.520
1.587
61¾  ........................
1.535
1.626
62  ........................
1.550
1.667
62¼  ........................
1.565
1.667
62½  ........................
1.580
1.667
62¾  ........................
1.595
1.667
63  ........................
1.610
1.667
63¼  ........................
1.625
1.667
63½  ........................
1.640
1.667
63¾  ........................
1.655
1.667
64  ........................
1.670
1.667
64¼  ........................
1.685
1.667
64½  ........................
1.700
1.667
64¾  ........................
1.715
1.667
65 及以上 ........................
1.730
1.667

Section § 317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康特拉科斯塔县为其官员和雇员提供一项名为“第三级”的新退休计划。县监事会可以通过一项条例来启动这项计划,其他区也可以选择将其适用于自己的员工。

第三级涵盖现有第二级退休制度中的人员,但不包括有资格获得第一级或安全会员资格的人员。雇员必须以书面形式选择加入第三级,特别是如果他们已经累积了五年的服务年限。

根据个人的工作状态和服务历史,做出此选择有具体的截止日期。第三级中的残疾和正常退休将遵循特定规则,退休人员将获得与第一级或第二级退休人员相同的生活费调整。

监事会还可以制定规则来实施这些政策。

(a)Copy CA 政府 Code § 31755(a)
(1)Copy CA 政府 Code § 31755(a)(1) 康特拉科斯塔县监事会可通过一项条例,明确其适用的未来生效日期,从而使本节(第三级)适用于其作为管理机构的官员和雇员。
(2)CA 政府 Code § 31755(a)(2) 在本节中,“第一级”指涵盖不受第31751节涵盖的一般成员的退休计划。
(3)CA 政府 Code § 31755(a)(3) 在监事会通过一项条例后,不受监事会管辖的某个区的管理机构可自其指定的未来生效日期起,将本节作为第三级适用于其官员和雇员。
(b)CA 政府 Code § 31755(b)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本节应涵盖所有在根据 (a) 款通过的条例中规定的生效日期或之后,以及在一个区内自其适用日期或之后,属于或重新成为该县由第31751节设立的第二级退休制度成员的官员和雇员。
(c)Copy CA 政府 Code § 31755(c)
(1)Copy CA 政府 Code § 31755(c)(1) 本节不涵盖任何属于或有资格获得本章项下第一级或安全会员资格的雇员。
(2)CA 政府 Code § 31755(c)(2) 本节不涵盖任何自其适用生效日期或之后属于该县或该区退休制度成员的人员,除非且直到该人自愿以书面形式不可撤销地选择受保。
(3)CA 政府 Code § 31755(c)(3) 本节不适用于任何未选择受保、随后被解雇或终止雇佣关系(无论自愿或非自愿)且之后又重新成为会员雇员的合格成员。
(4)CA 政府 Code § 31755(c)(4) 本节不适用于任何未选择受保、随后退休或成为延期会员且之后又重新成为活跃会员的合格成员。
(5)CA 政府 Code § 31755(c)(5) 本节不适用于 (d) 款 (2) 项 (D) 分项中提及的任何未选择受保的人员。
(d)CA 政府 Code § 31755(d) 监事会通过本节后,以下规定应适用:
(1)CA 政府 Code § 31755(d)(1) 在符合 (d) 款 (2) 项规定的前提下,任何合格的个人县或区雇员可不可撤销地选择第三级受保。
(2)Copy CA 政府 Code § 31755(d)(2)
(A)Copy CA 政府 Code § 31755(d)(2)(A) 属于该县第二级退休制度成员且在该节适用日期已在该县或该区获得五年记入服务年限的县或区雇员,必须在该日期后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选择第三级受保。
(B)CA 政府 Code § 31755(d)(2)(A)(B) 不受 (A) 分项约束的人员,之后在该县第二级退休制度中获得五年记入服务年限的,必须在获得五年记入服务年限后90天内以书面形式选择第三级受保。
(C)CA 政府 Code § 31755(d)(2)(A)(C) 不受 (A) 或 (B) 分项约束的人员,在第三级适用日期之前,根据第9条(自第31700节起)从该县的第二级退休制度中选择延期退休,且至少有五年记入的第二级服务年限,之后在仍处于延期状态时重新成为活跃会员的,必须在该重新成为会员后90天内以书面形式选择受保。
(D)CA 政府 Code § 31755(d)(2)(A)(D) 不受 (A)、(B) 或 (C) 分项约束的人员,在第三级适用后首次进入或重新进入该县或该区就业,且根据第15条(自第31830节起)享有互惠权利,且凭其第二级身份和记入的退休服务年限,在其他方面有资格选择第三级的,必须在该进入或重新进入后90天内以书面形式选择第三级受保。
(e)CA 政府 Code § 31755(e) 除第31720.1节另有规定外,委员会不得批准已成为第三级会员的人员的残疾退休金。第三级下的残疾退休金金额应按第31727.01节的规定执行。
(f)CA 政府 Code § 31755(f)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第三级下的服务退休应受管辖康特拉科斯塔县第一级退休的相同规定的管辖。
(g)CA 政府 Code § 31755(g)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已因服务而退休的第三级退休会员仅有权获得监事会根据第16.5条(自第31830节起)为第一级退休会员提供的生活费调整。
(h)CA 政府 Code § 31755(h)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已因残疾而退休的第三级退休会员仅有权获得监事会根据第16.5条(自第31830节起)为第二级退休会员提供的生活费调整。
(i)CA 政府 Code § 31755(i) 监事会可以制定规章以实施本节的规定。

Section § 3175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康特拉科斯塔县监事会通过一项决议,将一套雇佣规则适用于某些官员和雇员。这必须根据《迈耶斯-米利亚斯-布朗法案》下的先前协议进行。其他区也可以将这些规则适用于其工作人员,但前提是县的决议生效之后。

在本条实施后开始工作或恢复工作的雇员,将属于退休福利的第三级,除非他们是安全成员或属于第一级。以前属于第二级的雇员现在将属于第三级。此外,第二级服务将遵循另一条中概述的福利计算公式。

这些规则将平等适用于所有担任类似职务的雇员,无论他们是否有工会代表,以及这些雇员的主管和经理。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
(a)Copy CA 政府 Code § 31755.1(a)
(1)Copy CA 政府 Code § 31755.1(a)(1) 康特拉科斯塔县监事会可以根据《迈耶斯-米利亚斯-布朗法案》(《第一编》第四部第10章(自第3500条起))的谅解备忘录,通过一项决议,使本条适用于决议中指定的县官员和雇员,并指定其适用的未来生效日期。
(2)CA 政府 Code § 31755.1(a)(2) 在监事会通过该决议后,区理事机构可以通过一项决议,指定其适用的未来生效日期,使本条适用于其官员和雇员,该日期不得早于第 (1) 款所述决议的生效日期。
(b)Copy CA 政府 Code § 31755.1(b)
(1)Copy CA 政府 Code § 31755.1(b)(1)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第31755条所述的第三级(Tier Three)应适用于在本条在县或区生效之日或之后成为会员或恢复会员资格的所有官员和雇员,以及在此日期或之后提供的服务。
(2)CA 政府 Code § 31755.1(b)(2) 在本条在县或区生效之日,(a) 款所述决议中指定的且当时属于第二级(Tier Two)的官员和雇员,此后应根据第31755条所述的第三级(Tier Three)覆盖,适用于在该日期或之后提供的服务。
(c)CA 政府 Code § 31755.1(c) 本条不适用于任何雇员,如果其在本章下是安全成员或属于第31755条所述的第一级(Tier One),则其提供的任何服务均不适用本条。
(d)CA 政府 Code § 31755.1(d) 第31752条规定的福利计算公式应适用于会员在退休时有权获得积分的第二级(Tier Two)服务。
(e)CA 政府 Code § 31755.1(e) 如果县根据 (a) 款通过一项决议,本条应平等适用于与适用谈判单位内的雇员具有类似职位分类的任何无代表雇员,以及这些雇员的主管和经理。

Section § 3175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康特拉科斯塔县监事会通过遵循特定程序通过一项决议,来决定某些县官员和雇员是否可以适用本条规定。一旦县级政府这样做,县内的区也可以选择让其官员和雇员适用这些规定,但前提是县级政府的决定已生效。

这项规定主要涉及更新退休福利;具体来说,它对归类为“第三级服务”的服务采用另一条中描述的福利计算公式,前提是会员已缴纳了必要的缴款。但是,这不适用于归类为“第二级服务”的服务,除非会员为这些期间购买了额外的“第三级服务”年限积分。此外,如果县级政府选择适用,这些规定也必须同等适用于担任类似职务的非工会雇员及其经理。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
(a)Copy CA 政府 Code § 31755.2(a)
(1)Copy CA 政府 Code § 31755.2(a)(1) 康特拉科斯塔县监事会可根据依照《迈耶斯-米利亚斯-布朗法案》(第1编第4部第10章(自第3500条起))达成的谅解备忘录,通过一项决议,使本条适用于决议中指定的县官员和雇员,并明确其未来生效日期。
(2)CA 政府 Code § 31755.2(a)(2) 在监事会通过该决议后,某区的管理机构可通过通过一项决议,明确本条对其官员和雇员的未来生效日期,该日期不得早于(1)款所述决议的生效日期。
(b)CA 政府 Code § 31755.2(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第31676.16条规定的福利计算公式应适用于会员(在该条在县或区适用之日或之后退休)有权获得记入且已支付第三级会员缴款的第三级服务。
(c)CA 政府 Code § 31755.2(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第31676.16条不适用于根据第31751条作为第二级服务履行的任何服务期间,除非会员为这些期间购买或代表会员购买了第三级服务年限积分。
(d)CA 政府 Code § 31755.2(d) 如果县根据(a)款通过一项决议,本条应同等适用于与适用谈判单位内的雇员具有类似职位分类的任何未被代表的雇员,以及这些雇员的主管和经理。

Section § 31755.3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康特拉科斯塔县监事会通过一项决议,作为根据《迈耶斯-米利亚斯-布朗法案》达成协议的一部分,决定某些规定是否适用于县官员和雇员。他们必须指定这些规定生效的未来日期。其他区可以通过自己的决议来效仿,但其生效日期不得早于县的决议。

此外,它规定一级退休福利计算公式将适用于某些退休情况,具体定义见其他条款。如果县颁布本条,它也将适用于与有代表的雇员担任类似职务的非工会雇员,以及他们的主管和经理。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
(a)Copy CA 政府 Code § 31755.3(a)
(1)Copy CA 政府 Code § 31755.3(a)(1) 康特拉科斯塔县监事会可以根据一份依照《迈耶斯-米利亚斯-布朗法案》(第1卷第4分部第10章(自第3500条起))达成的谅解备忘录,通过一项决议,使本条适用于决议中指定的县官员和雇员,并指定其适用的未来生效日期。
(2)CA 政府 Code § 31755.3(a)(2) 在监事会通过该决议后,某个区的管理机构可以通过一项决议,指定其适用的未来生效日期,使本条适用于其官员和雇员,该日期不得早于第 (1) 款所述决议的生效日期。
(b)CA 政府 Code § 31755.3(b) 第31676.16条规定的福利计算公式应适用于成员在退休时有权获得的一级服务年限。在本条中,“一级”应具有第31755条规定的含义。
(c)CA 政府 Code § 31755.3(c) 如果县根据 (a) 款通过一项决议,本条应同样适用于其工作分类与适用谈判单位内的雇员相似的任何未被代表的雇员,以及这些雇员的主管和经理。

Section § 31755.4

Explanation

康特拉科斯塔县监事会可以决定本法律是否适用于其管辖下的某些官员和雇员,但安全类成员除外。

福利由特定条款(7522.20)确定的成员可以获得与第三级(Tier Three)成员类似的伤残退休金,但必须符合其他相关条款中规定的特定条件。

如果这些成员因伤残退休,他们也有资格获得与第三级(Tier Three)成员类似的生活费用调整。重要的是,本法律仅适用于康特拉科斯塔县。

(a)CA 政府 Code § 31755.4(a) 康特拉科斯塔县监事会可以通过颁布条例,使本条适用于监事会为其管理机构的官员和雇员。
(b)CA 政府 Code § 31755.4(b) 本条不适用于任何安全类成员的官员或雇员。
(c)CA 政府 Code § 31755.4(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其福利根据第 7522.20 条确定的成员应有资格获得伤残退休金,其条款和条件与第 31755 条为第三级(Tier Three)成员规定的相同。除非第 31720.1 条另有规定,监事会不得向其福利根据第 7522.20 条确定的成员授予伤残退休金。其福利根据第 7522.20 条确定的成员的伤残退休金金额应按照第 31727.01 条的规定执行。
(d)CA 政府 Code § 31755.4(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其福利根据第 7522.20 条确定且已因伤残退休的成员应有资格获得生活费用调整,其条款和条件与第 31755 条 (h) 款为已因伤残退休的第三级(Tier Three)成员规定的相同。
(e)CA 政府 Code § 31755.4(e) 本条仅适用于康特拉科斯塔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