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雇员退休法伤残退休
Section § 31720
本法律解释了成员何时可以因残疾而退休,不论年龄。它规定,成员必须永久无法工作,且这种丧失能力必须是由于与工作相关的受伤或疾病所致,并且工作对这种情况有显著贡献。或者,如果丧失能力与工作无关,成员必须至少有五年的服务期。最后,成员不得放弃其针对这种特定丧失能力的退休权利。
该法律还明确,1979-80立法会议期间所做的修正案,适用于从这些变更的生效日期起所有申请残疾退休的人。
Section § 31720.1
Section § 31720.3
Section § 31720.4
这项法律规定,洛杉矶县的雇员如果因现役军事服役期间的伤病而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无论其年龄或服务年限,都将因非因公致残而退休。同样,如果此类成员在此情况下死亡,其在世配偶将获得特定的遗属福利,无论该成员的服务年限长短。
“现役军事服役”指在美国武装部队中的全职服役,“军事假”指因作为预备役人员或国民警卫队成员而从县或区的工作中请假服兵役。
本法规仅在洛杉矶县的县监事会或区管理机构通过多数票决议决定采纳时才适用。监事会可以随时修改该决议,但不得影响已经退休或已故的成员。
Section § 31720.5
如果消防员、执法人员或安全成员工作至少五年后出现心脏问题,则推定为与他们的工作相关。这适用于各种养老金和退休制度。这种推定意味着,除非有证据证明并非如此,否则心脏问题被假定为与工作相关。如果没有证据反驳,委员会必须接受这一推定。
“消防员成员”和“现役执法成员”包括那些积极灭火或执法的人员,即使他们未被归类为安全成员。这种推定也适用于离职后,根据完整服务年限,最长可达五年。
Section § 31720.6
本节讨论了消防员、安全成员和现役执法人员在服务满五年后患癌的特殊规定。如果这些成员之一患上癌症,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推定为与工作相关,且不能归咎于既有疾病。
如果成员证明其工作使其接触了已知的致癌物质,他们将有资格因癌症获得伤残退休金。法律认可国际癌症研究机构或工业关系部主任确定的致癌物。
尽管如果证据表明癌症与工作相关的致癌物没有关联,该推定可以被质疑,但如果未能有效反驳,委员会必须同意该推定。该推定在离职后可根据服务年限延长,最长可达五年。
Section § 31720.7
如果消防员、缓刑官或执法人员等安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感染了血源性疾病或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MRSA)皮肤感染,则推定该疾病或感染与工作相关。
如果他们因此永久丧失工作能力,可以获得与服务相关的伤残退休金。
这一推定可以通过其他证据提出异议,但如果未提出异议,则视为真实。此外,即使他们离职后,这一推定在一定时间内仍然适用:血源性疾病最长可达60个月,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MRSA)感染为90天,具体取决于他们的服务年限。
这些疾病包括人体血液中携带的感染。所涵盖的执法人员是指积极参与警务或消防职责的人员,而非文职人员。
Section § 31720.9
本法律规定,如果和平执法人员或消防员因接触生化物质而生病或死亡,则推定为与工作相关。因这种接触而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将获得因公致残退休金。这种推定可以被其他证据驳回,但如果未被驳回,则成立。该推定在人员停止工作后,根据服务年限,最长可延长 60 个月。这些领域的文书和办公室工作人员不适用此推定。生化物质被定义为任何可能被用作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生物或化学制剂。
Section § 31720.91
这项法律自动推定某些因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而无法工作的公职人员的残疾退休与工作相关。但这一推定可以通过证据来反驳。PTSD必须在从事《劳动法》中列出的特定职位期间发生。即使离职后,这项推定也适用,最长可达五年,具体取决于其服务年限。这项规定是临时性的,将于2029年1月1日失效。
Section § 31720.92
如果公共退休制度的成员因永久性残疾而无法履行其日常工作,且该残疾是由于在工作期间感染结核病等伤害造成的,那么该残疾将被推定为与工作相关。这种推定可以通过相反证据来反驳,但如果无人提出异议,退休委员会必须接受其为事实。
这项保护在成员离职后仍有效,其期限根据总服务年限确定,最长不超过60个月,从成员最后一天从事指定工作岗位算起。
Section § 31720.93
如果一名公职人员因脑膜炎导致无法履行其工作职责而退休,则推定其残疾是因工作而引起的。这一推定可以通过证据反驳,但如果没有反驳,委员会必须接受。该雇员必须曾在另一法典中列出的特定职位任职。根据其工作年限,这一推定在离职后最长可维持五年。
Section § 31720.94
如果公共退休制度的成员因在受雇期间患皮肤癌而残疾退休,则推定该残疾与工作相关。这适用于其工作属于特定分类的人员。
但是,这一推定可以通过相反证据来反驳。该规定适用于成员在一个日历年内,在符合条件的工作岗位上连续工作至少三个月的情况。
即使离职后,该推定仍可继续适用,最长可达五年(60个月),具体取决于其工作时长,从其在符合条件的工作岗位上工作的最后一天算起。
Section § 31720.95
本法律规定,如果一名政府雇员因在工作期间患上莱姆病导致永久性残疾而退休,则推定此残疾与工作相关。然而,这一推定可以通过证据来反驳。“成员”指的是《劳动法》第3212.12条中列出的特定职位人员。即使离职后,这项推定仍可根据服务年限适用长达五年。
Section § 31720.9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些特定职位的政府雇员因伤导致永久性残疾而退休,通常会推定该残疾是由其工作引起的。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这项推定成立。所指的伤害特指在从事该工作期间发生的下背部问题。要符合条件,雇员必须全职工作至少五年,并且被要求佩戴执勤腰带。这项推定在他们停止工作后的一定时期内也继续适用,但最长不超过五年。
Section § 31720.97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如果一名公共雇员因疝气或肺炎导致永久性残疾,无法履行其日常职责而退休,则推定其残疾与工作相关。这意味着,该残疾被自动认为是因其工作而发生的。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情况并非如此,这项推定可以被推翻。该法律适用于其他地方列出的特定工作分类,并且在雇员停止工作后,根据服务年限,将该推定延长一段有限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五年。
Section § 31721
本法律规定了成员如何申请残疾退休。成员本人、其部门负责人、退休委员会或其他人都可以代表其提出申请。如果雇主认为某成员残疾并符合残疾退休资格,雇主必须为其申请残疾退休,而不是将其解雇,除非该成员决定不退休,并选择提取或保留其缴款在基金中以备正常退休。
如果成员不同意因残疾而被解雇并希望上诉,案件应提交给退休委员会,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残疾退休资格。雇主必须证明成员残疾,而成员则需要证明其残疾与工作相关。
这项规定只有在监事会以多数票决定使其在该县适用时,才会在该县生效。
Section § 31722
这项法律规定了成员何时可以申请某些福利。他们必须在仍在职期间、停止工作后四个月内、任何延长的推定期间结束后四个月内提出申请,或者如果他们自停止工作以来一直持续丧失能力,则可以在丧失能力期间的任何时候申请。
Section § 31724
Section § 31725
Section § 31725.5
如果一名县级雇员因伤残无法胜任其常规工作,但仍能从事县政府的其他工作,那么如果他们接受了符合其能力的新职位,他们将无法获得伤残退休金。如果新职位的薪水较低,他们将获得薪水差额作为补偿,但不会超过他们原本可以获得的伤残退休金。这笔费用将由县政府的现役储备金支付。
如果没有合适的职位,他们可以领取伤残退休金,直到有新职位出现。之后接受新工作不会中断他们的服务连续性,他们的退休金缴费将像以前一样恢复。
重要的是,雇员没有义务接受新工作来代替领取伤残退休金。这些规定在县政府采纳后生效,并且仅适用于符合非因公伤残退休资格的人员。
Section § 31725.6
本节阐述了加州县级雇员因残疾无法履行其正常职责,但仍可能胜任其他工作时的情况。如果医疗委员会认定某雇员可以从事替代性工作,他们会通知相关县级机构,该机构随后必须评估该雇员是否可以转岗到县内的其他职位。将制定一项康复计划,如果获得批准,县政府必须尝试为该雇员安排新的职位。
如果雇员根据这项新计划开始工作,他们的伤残退休金将暂停发放,但他们可能会获得补充工资以弥补收入差额。如果县政府找不到合适的职位,或者雇员拒绝接受现有职位,他们的伤残金可能会停止。这些规定适用于因工伤问题而在2004年1月1日之前丧失工作能力的雇员。
Section § 31725.7
本节规定了申请残疾退休的成员的退休流程。如果您已申请残疾退休,在等待决定期间,您也可以申请服务退休金。如果您被认定符合残疾退休资格,您的福利将追溯调整至残疾退休开始的日期。如果您已因服务而退休,随后又申请残疾退休,同样适用追溯调整。但是,您不能在同一时期内同时领取服务退休金和残疾退休金。如果您的残疾退休申请被拒绝,您将不能返回原工作岗位。如果成员在残疾决定作出前去世,受益人的权利取决于成员选择的退休方案。退休方案的更改只允许在被授予残疾退休金时进行,并且将追溯至服务退休日期。这些规定适用于 1999 年 1 月 1 日之后退休的成员。
Section § 31725.8
如果一个人申请因公致残退休,但被认定为永久性丧失工作能力的原因与工作无关,那么在他们对这一决定提出异议期间,可以申请非因公致残退休。如果后来确定他们的残疾确实与工作相关,他们的退休金将进行相应调整,并追溯到残疾开始的日期。
如果该成员在选择非因公致残退休后去世,但在其残疾是否与工作相关的问题最终确定之前,其受益人的福利将按照该成员在选择此退休选项时所选定的内容执行。
Section § 31725.65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果县政府雇员因残疾无法履行其工作职责时会发生什么。如果委员会认定该雇员可以承担其他职责,他们必须通知相关的县级机构。该机构随后必须告知雇员任何与其能力相符的空缺职位,并与他们合作制定一项再就业计划。
一旦雇员批准这项计划,他们将转入新工作,但在此期间他们将不会领取残疾退休津贴。然而,如果新工作的薪酬低于旧工作,他们将获得一笔涵盖薪酬差额的补充残疾津贴。县政府支付这笔津贴以代替退休福利,并且这种安排不会中断雇员的服务记录。
此规定仅适用于在2004年1月1日之后因残疾而无法工作,并且有资格因与工作职责相关的残疾而退休的雇员。
Section § 31726
如果成员因非因公致残退休且年满65岁或以上,他们将获得正常的按服务年限计算的退休金。对于未满65岁的成员,其残疾退休金将与其服务年限退休金相同,或根据特定标准计算。
退休金可以是由其缴款产生的年金,或者,如果其残疾并非由某些个人行为问题引起,则是由雇主出资的养老金。这些考量还取决于,对于在1988年1月1日之后加入系统的成员,其残疾是否与犯罪活动有关。
Section § 31726.5
本法律规定了因非因公致残而退休的安全类成员的退休福利。如果安全类成员年满55岁或以上,他们将获得标准的退休金。如果他们未满55岁,则获得残疾退休金。这笔津贴是以下两者中较高的一项:他们本应获得的服务退休金,或者他们的缴款与残疾养老金的组合。如果残疾并非由该成员的不当行为、吸毒或酗酒,或重罪活动造成,则该养老金由县或区出资。
Section § 31727
本法律解释了政府雇员非因公致残退休金的计算方式。如果成员需要将其他退休系统的服役年限计入才能符合退休资格,则退休金金额将是其最终薪酬的六十分之一的百分之九十,乘以其计入的服役年数,但该金额必须超过其最终薪酬的三分之一。
如果成员无需依赖其他退休系统即可符合资格,并且按此方式计算的退休金少于其最终薪酬的三分之一,他们可以获得一份退休金,就像他们一直工作到 65 岁一样。但是,他们的退休金不能超过其最终薪酬的三分之一。
Section § 31727.01
Section § 31727.1
Section § 31727.2
本法律解释了如何为安全类成员(如警察或消防员)计算非因公伤残退休金。如果成员的退休金依赖于其他退休金制度,或者其退休金超过最终工资的三分之一,那么退休金将按其最终工资的五十分之一的90%乘以服务年限来计算。如果不依赖其他制度,且计算出的退休金在其工资的三分之一以内,则适用相同的公式,但计算依据是服务至55岁时的服务年限。在这种情况下,退休金不会超过其最终工资的三分之一。
Section § 31727.3
如果加州某些县采纳了某个特定条款,他们会制定计算非因公致残退休金的规则。简单来说,如果某人的伤残与工作无关,他们的退休金将根据其缴款和工作年限确定一个具体金额。
对于需要依赖其他退休系统才能符合资格的成员,或者其退休金超过其工资三分之一的成员,退休金的计算方式是:最终工资的五十分之一的90%,再乘以其服务年限。
如果成员无需依赖其他退休系统即可符合资格,并且根据第一条规则计算的退休金不超过其工资的三分之一,他们的退休金将是最终工资的五十分之一的90%,乘以他们工作到65岁时的预计服务年限,但总额不能超过其最终工资的三分之一。
Section § 31727.4
如果成员因工致残退休,他们将获得其最后工资的一半作为年度退休金,按月支付。即使法律的其他部分有不同规定,本条也适用。退休金可能包括现役和既往服务养老金。如果成员符合领取更高金额的常规服务退休金的条件,他们将转而领取该退休金,但不能超过其他地方规定的特定限额。这些规定也适用于在正式成为成员之前因工致残的雇员。
Section § 31727.5
Section § 31727.6
Section § 31727.7
这项法律规定了成员的残疾退休福利,具体取决于他们被计入的服务年限。要符合资格,成员必须至少有五年的服务年限,并且是因非工作相关的残疾而退休。
法律提供了一个表格,列出了作为残疾津贴支付的成员最终工资的百分比,从五年服务年限的20%到十五年或以上服务年限的40%不等。
这项法律适用于退休系统的某些新成员,以及在特定条件下选择加入的现有成员。只有在县监事会以多数票批准后,这项法律才能在该县生效。
Section § 31728
Section § 31728.1
Section § 31728.2
Section § 31729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要求领取残疾福利且年龄在55岁以下的人进行体检。检查将由委员会选定的医生进行,通常在受益人居住地附近。委员会将根据检查结果,决定该受益人是否仍因身体或精神状况,无法在其原先在县或区政府部门担任的职位上工作。
Section § 31730
Section § 31731
如果一个领取残疾养老金且未满55岁的人不参加要求的体检,他们的养老金支付将停止,直到他们同意体检。如果他们继续拒绝一年,他们的养老金将被永久取消。
Section § 31732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聘请私人专业人士,例如律师和医生,以获取其履行职责所需的必要服务和建议。委员会可以向这些专业人士支付其认为合理的费用,即使其他法律可能有不同的规定。
Section § 31733
Section § 31737
Section § 31739
Section § 31739.2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在1948年1月1日至1955年2月1日期间因残疾而退休的成员,如果他们有20年或更长的服务年限,其退休金将每月增加25美元。如果他们的服务年限不足20年,增加的金额将根据他们工作年限与20年的比例来计算。
然而,这项增加只适用于那些监事会通过多数票决议采纳它的县。
Section § 31739.3
本法律条款增加了因残疾退休人员的退休福利。如果您在1956年6月30日或之前退休,您的退休金将增加10%。如果您在截至1957年6月30日的一年内退休,您将获得8%的增长。对于在1960年之前后续年份退休的人员,这一增长比例会逐渐降低。但是,您的每月增长额不能超过50美元,也不能少于10美元。不过,这些改变只有在县监事会同意并通过,并且对该系统进行调查后才能生效。这意味着它不是自动生效的——您的县需要首先采取行动。
Section § 31739.4
本法律条款涉及增加因残疾而退休的县雇员的退休金。增加额的计算公式为:1 美元乘以服务年限(最多 20 年),再乘以根据其退休年份确定的一个系数。
这种调整并非对所有县都自动生效。相反,只有当县监事会认为经济状况有理由实行时,它才会生效。监事会可以根据随时变化的财政需求,启动、修改甚至取消这项增加。
此外,提供这些退休金增加不产生任何新的合同权利,并且这些福利可以由监事会或立法机关撤回。
Section § 31739.5
这项法律规定,当某些条款被采纳时,它们适用于因残疾而退休的现有或前退休金制度成员。如果退休是由于与服务相关的残疾,他们的养老金计算应假定安全成员(如警察或消防员)工作到60岁,其他成员工作到70岁,但为此增加的额外服务年限总计不能超过30年。
Section § 31739.3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因残疾退休,或者从退休系统中领取死亡抚恤金,他们的每月津贴可以根据退休开始的时间而增加。对于在1962年6月30日或之前生效的退休,津贴增加10%。此后每年的百分比递减,直到1966年6月30日生效的退休,增加2%。
任何津贴每月增加的金额不得超过50美元,也不得少于10美元。但是,这些变动只有在县监事会通过一项法令批准后才能生效。
Section § 31739.32
这项法律规定了退休津贴(包括成员的死亡或残疾福利)如何根据退休生效时间进行增加。如果退休发生在1967年7月之前,增长率为10%;对于截至1968年6月退休的,增长率为8%,此后几年百分比逐渐降低。
任何增长金额每月不得超过75美元,也不得少于25美元。在本系统中有至少10年服务年限的成员,每月必须获得至少25美元。这些规定只有在县监事会投票通过并颁布条例后,才会在该县适用。
Section § 31739.33
本法律解释了针对1976年7月1日前因残疾退休且每月养老金不超过500美元的特定成员,其每月退休金或死亡津贴的增加情况。增加额度取决于在县或区工作的年限,服务年限超过25年的,最高可增加10%。但是,任何津贴每月总额不得超过500美元。本法律仅在当地监事会通过决议选择实施时才在该县生效。
Section § 31739.34
本法律条款解释,对于在1971年底前因残疾退休的成员,其特定的退休和死亡津贴有权根据其服务年限获得增加。服务年限越长,其每月津贴的增加百分比越高,范围从4%到10%。然而,最终津贴每月不得超过500美元。
此项增加仅在当地县监事会以多数票决定采纳此规定时才适用。
Section § 31740
Section § 31751
这项法律允许康特拉科斯塔县监事会通过一项决议,将其特定的退休计划(称为“第二级”)适用于该县的雇员和官员。该计划涵盖1980年4月4日之后加入或重新加入该县的人员,除非他们符合安全会员资格,或者除非他们选择加入,否则已是现有退休系统的一部分。
必须制定法规,规定个人请求加入第二级计划的程序,并为不同情况设定具体的时限。如果有人选择第二级计划并丧失工作能力,且服务年限足够,他们可能会获得残疾福利。本节自1980年4月4日起追溯适用,县或区可以通过谅解备忘录或决议使其不适用于某些雇员。
Section § 31752
本节解释了某些县或区雇员的养老金计算方式。养老金金额主要基于两个因素:雇员最终薪酬的百分比和其服务年限,并减去与社会保障福利相关的调整。随着雇员年龄增长,这些百分比会发生变化,从而增加他们获得的退休福利。该法律包含一个表格,详细说明了从50岁到65岁及以上每个年龄段的这些百分比率。
Section § 31755
这项法律允许康特拉科斯塔县为其官员和雇员提供一项名为“第三级”的新退休计划。县监事会可以通过一项条例来启动这项计划,其他区也可以选择将其适用于自己的员工。
第三级涵盖现有第二级退休制度中的人员,但不包括有资格获得第一级或安全会员资格的人员。雇员必须以书面形式选择加入第三级,特别是如果他们已经累积了五年的服务年限。
根据个人的工作状态和服务历史,做出此选择有具体的截止日期。第三级中的残疾和正常退休将遵循特定规则,退休人员将获得与第一级或第二级退休人员相同的生活费调整。
监事会还可以制定规则来实施这些政策。
Section § 31755.1
这项法律允许康特拉科斯塔县监事会通过一项决议,将一套雇佣规则适用于某些官员和雇员。这必须根据《迈耶斯-米利亚斯-布朗法案》下的先前协议进行。其他区也可以将这些规则适用于其工作人员,但前提是县的决议生效之后。
在本条实施后开始工作或恢复工作的雇员,将属于退休福利的第三级,除非他们是安全成员或属于第一级。以前属于第二级的雇员现在将属于第三级。此外,第二级服务将遵循另一条中概述的福利计算公式。
这些规则将平等适用于所有担任类似职务的雇员,无论他们是否有工会代表,以及这些雇员的主管和经理。
Section § 31755.2
这项法律允许康特拉科斯塔县监事会通过遵循特定程序通过一项决议,来决定某些县官员和雇员是否可以适用本条规定。一旦县级政府这样做,县内的区也可以选择让其官员和雇员适用这些规定,但前提是县级政府的决定已生效。
这项规定主要涉及更新退休福利;具体来说,它对归类为“第三级服务”的服务采用另一条中描述的福利计算公式,前提是会员已缴纳了必要的缴款。但是,这不适用于归类为“第二级服务”的服务,除非会员为这些期间购买了额外的“第三级服务”年限积分。此外,如果县级政府选择适用,这些规定也必须同等适用于担任类似职务的非工会雇员及其经理。
Section § 31755.3
本条允许康特拉科斯塔县监事会通过一项决议,作为根据《迈耶斯-米利亚斯-布朗法案》达成协议的一部分,决定某些规定是否适用于县官员和雇员。他们必须指定这些规定生效的未来日期。其他区可以通过自己的决议来效仿,但其生效日期不得早于县的决议。
此外,它规定一级退休福利计算公式将适用于某些退休情况,具体定义见其他条款。如果县颁布本条,它也将适用于与有代表的雇员担任类似职务的非工会雇员,以及他们的主管和经理。
Section § 31755.4
康特拉科斯塔县监事会可以决定本法律是否适用于其管辖下的某些官员和雇员,但安全类成员除外。
福利由特定条款(7522.20)确定的成员可以获得与第三级(Tier Three)成员类似的伤残退休金,但必须符合其他相关条款中规定的特定条件。
如果这些成员因伤残退休,他们也有资格获得与第三级(Tier Three)成员类似的生活费用调整。重要的是,本法律仅适用于康特拉科斯塔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