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雇员退休法互惠利益
Section § 31830
Section § 31831
如果您是一名成员,离开县服务并在90天内(或某些情况下是六个月内)加入了另一个符合条件的公共退休系统,您可以选择延迟领取您的退休金。但是,一旦您做出这个决定,在您属于新退休系统期间,您就不能改变主意或取出您的任何缴款。
Section § 31831.1
Section § 31831.2
Section § 31831.3
这项法律允许县或区退休系统的前成员重新缴存他们已提取的缴款,如果他们目前是任何符合条件的退休系统的现役成员。前成员可以通过重新缴存他们提取的金额加上利息来恢复他们的退休福利。但是,已退休人员或未受雇于符合条件的退休雇主的人员不能选择此项。这项法律主要适用于曾在执法或消防部门工作的前成员。它确保他们可以在特定条件下降低退休计算的入职年龄。各退休系统必须制定前成员重新缴存缴款资格的标准,尤其是在记录不完整的情况下。
Section § 31832
本法律要求委员会在收到请求时,向其他退休委员会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数据。这些委员会可能来自公务员退休制度、州教师退休制度,或与其他机构有互惠退休协议的机构。这些数据有助于这些制度管理那些同时在本法规所涵盖的制度中拥有服务年限或成员资格的成员的退休账户。
Section § 31833
Section § 31833.1
Section § 31834
Section § 31835
本法律解释了在计算加州各种公共退休系统成员的最终薪酬时,如何确定可计养老金的薪酬。如果成员曾在公共雇员退休系统或法官退休系统等指定退休系统工作,并且这些系统之间的转移间隔不超过 90 天(或在某些情况下为 6 个月),则该薪酬可被视为可计养老金。此时间限制不适用于在 1949 年 10 月 1 日之前离职并随后重新缴存资金的人员。要计算来自另一个系统的服务期,成员必须同时从两个系统退休。
本节适用于所有退休系统成员和受益人。
Section § 31835.01
Section § 31835.1
本节规定了加州某些公共雇员的退休选择,这些雇员有资格在 (50) 岁退休或因年龄原因被要求退休。它特别适用于那些属于与公共雇员退休系统有互惠协议的退休系统,但无法同时从两个系统退休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他们仍然可以像同时从两个系统退休一样计算其最终工资和服务年限。
Section § 31835.02
Section § 31836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某些类型的工作,例如为州政府或设有退休系统的其他县工作,可以计入“服务年限”,以获得关联退休计划中的退休福利。这适用于如果该工作的薪酬根据特定条款被视为可计入养老金。但是,对于已由其他退休计划涵盖的服务,或您目前正在从中领取退休金的服务,您不能在本系统中再次获得积分。
Section § 31836.1
Section § 31836.2
这项法律阐明了“服务年限”对于某些与就业相关的福利的含义。它将作为州雇员、公共雇员退休系统下的公共机构、设有退休系统的其他县,或任何其他符合条件的公共机构的雇员的工作计为“服务年限”,前提是其薪酬符合“可赚取报酬”的条件。然而,这项规定仅适用于特定类别的县,即根据1971年修正案分类为一级县的县。这一阐明确认了法律中已有的理解。
Section § 31837
本法律条款解释,如果退休系统的会员选择将其缴款保留在系统中,他们仍然可以因残疾而退休并获得残疾退休金,无论其年龄或工作年限。
但有具体条件:首先,如果他们转到另一个兼容的退休系统,两次工作之间的间隔不能超过90天;其次,如果因非工作相关残疾而退休,未满55岁的年轻安全类会员和未满65岁的非安全类会员的退休金计算方式将有所不同;第三,如果残疾与工作相关,退休金将与其缴款的价值相匹配。
Section § 31837.1
本法律规定了在某些加州退休系统下申请残疾退休的成员的具体规则。如果您是第 31751 条所涵盖的系统成员,并选择将您的缴款保留在系统中,那么如果您从加州与之有互惠关系的其他退休系统获得残疾退休福利,您可能有资格获得残疾退休福利。但是,这仅限于您在本系统中的最后一次计入服务至今未超过六个月的情况。如果因非服务相关残疾而退休,将适用其他系统的规则和计算公式。如果残疾与在其他系统中的工作相关,您的年金将根据您退休时的缴款确定。
Section § 31838
Section § 31838.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的公共雇员曾在不同县或公共雇员退休系统工作,并有资格领取残疾津贴,他们领取的残疾津贴总额不能超过如果他们只在一个实体工作所能领取的金额。简单来说,你不能通过合并来自不同地方的残疾福利来获得比只在一个地方工作更多的钱。
对于与工作相关的残疾,这项规定特别适用于那些在198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在第二个公共实体工作的人。每个相关县或实体必须根据该人员在他们那里工作的时间长短来计算其应承担的残疾津贴份额,并相应调整其支付。
Section § 31839
如果公共雇员退休系统成员在退休前仍在工作期间死亡,抚恤金的支付方式如下:如果死亡与工作无关,则多个退休系统的合并抚恤金等于成员的缴款加上其在过去一年所赚薪酬的50%。如果死亡与工作相关,则抚恤金仅为成员的缴款。
Section § 31840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某些县退休系统的死亡抚恤金必须遵循其他相关条款中的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仅考虑成员选择延期退休的系统所支付的退休金。此外,另一条款的规定适用于另一条文的两个部分中规定的死亡抚恤金。
Section § 31840.01
这项法律规定了政府雇员在退休前去世,且在不同县的退休系统中工作时,其死亡抚恤金的计算方式。如果该雇员已就其退休系统选择了某些选项,死亡抚恤金将根据适用于该其他县退休系统的具体条款来确定。抚恤金的计算方式是,假设雇员的所有服务时间都在该其他县的系统中,然后根据其在每个系统中工作的时间比例进行调整。此外,另一条款中关于死亡抚恤金的特定规定也适用于这种情况。
Section § 31840.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县与加州大学校董会之间,就医院运营或转让事宜,在1965年1月1日或之后达成了协议,那么,属于县退休系统的县雇员,在大学退休系统中将享有与他们在县系统中所享有的相同权利和限制。这确保了在特定条件和协议下,加入大学退休计划的成员所享有的待遇与县计划相似。
Section § 31840.2
Section § 31840.3
如果您曾是公共雇员退休系统的一员,并在1971年6月30日至1972年1月4日期间因县预算问题而失去州政府工作,您仍然可以从县退休系统获得退休福利。但是,这项规定只有在县监事会投票通过后才适用。
Section § 31840.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是一个退休系统的成员,并且他们的权利取决于在离开任何相关系统涵盖的工作后的一定时间内重新受雇,他们现在有六个月的时间重新受雇,而不仅仅是90天。这一改变适用于在1976年1月1日或之后重新受雇的人。它也适用于因裁员而被解雇的州雇员,他们的工作中断(在退休系统之间转换时)发生在1970年4月1日至1976年1月1日之间。
Section § 31840.5
这项法律适用于那些在六个月内辞去州政府工作并加入区级单位工作的县退休系统成员,特别是那些其所在区后来加入了县退休系统的成员。这些成员的任何新缴费率都从1977年1月1日开始生效,如果他们的缴费率降低,他们将不会收到之前缴费的补发款项。然而,这项规定只有在县监事会投票批准后才会在该县生效。
Section § 31840.6
Section § 31840.7
如果一个人属于某个退休系统,并且其福利取决于在离职后不久重新就业,那么本法律规定,如果其工作因裁员原因(例如工作不足或资金不足)而终止,他们有一年的时间重新就业。此规定仅在县监事会正式通过决议同意后才在该县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