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1880

Explanation
如果您所在的加州县人口超过五百万,并且该县尚未将其退休金制度与联邦制度合并,那么它被要求在1964年7月1日之前完成合并。

Section § 3188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否则法律另一部分(自第31800节起)的所有规则和规定也适用于本节,并被视为已在此处写入。

Section § 3188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就本条而言,“理事会”具体指公共雇员退休系统理事会。

本条中使用的“理事会”指公共雇员退休系统理事会。

Section § 31883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本法律背景下“联邦-州协议”的含义。它指的是相关委员会根据《社会保障法》第218条达成的协议或其任何修改。这通常涉及联邦政府与各州之间关于州和地方政府雇员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的协议。

Section § 31884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法律中“养老金委员会”一词,特指退休委员会。

本条文中所使用的“养老金委员会”指退休委员会。

Section § 31885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退休制度”指的是县政府根据本章为员工提供的退休计划。

Section § 318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本条中“警员”一词的含义。它包括县治安官、副县治安官和县治安官副手等角色,以及其他经委员会指定为警员的县雇员。然而,这些定义必须符合《社会保障法》中规定的联邦指导方针。

本条中使用的“警员”包括县治安官、副县治安官、县治安官副手以及任何其他经委员会指定为警员职位的县雇员;但前提是,本文提及的或可能由委员会指定的任何此类职位,不违反联邦机构为《社会保障法》第218(d)(5)(A)条之目的而发布的关于“警员”一词的任何定义、裁定或法规。

Section § 3188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谁符合特定法律目的下的“消防员”资格。它规定,“消防员”是指受雇于经委员会认可的消防员职位的人员,只要该指定符合与社会保障规定相关的联邦定义。

Section § 318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养老金委员会将退休金制度分成两组。第一组包括不希望获得联邦制度覆盖的现有成员。第二组包括希望获得联邦制度覆盖的现有成员以及所有未来的成员。划分日期由养老金委员会决定,必须与修改联邦-州协议以覆盖第二组的雇员相一致。

Section § 3188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养老金委员会必须根据《社会保障法》的特定部分以及相关的联邦规章制度来处理分割事宜。

Section § 3189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联邦《社会保障法》中概述的关于划分退休金制度的条件得到满足,州长或指定的州官员必须向相关的联邦机构确认此事。

在收到令其满意的证据,表明关于退休金制度的任何划分已满足《社会保障法》第218(d)(7)条规定的条件后,州长或现行或今后经联邦法律授权的任何其他州官员,应向联邦机构作出如此证明。

Section § 31891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明确指出,警员和消防员被视为属于不同的退休系统,尽管这两个群体都受本条文管辖。

就本条目而言,警员(如第31886节所定义)和消防员(如第31887节所定义)应各自被视为属于独立的退休系统。

Section § 3189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将联邦福利延伸至消防员或警察必须经由这些消防员或警察投票批准,具体如第 31801 条所概述。

根据本部分,当联邦福利将延伸至任何消防员或警察职位时,只能通过此类消防员或警察的投票来完成,如第 31801 条所规定。

Section § 3189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养老金委员会必须正式申请将县雇员纳入联邦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范围。该申请必须遵循特定程序,且该委员会负责与联邦机构签订协议,以确保符合联邦法律和法规。

Section § 318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州养老金委员会与联邦机构签订协议之前,他们必须首先就如何管理联邦系统达成内部协议。这份内部协议应包含管理该系统的必要细节,这些细节不得与现有规定冲突,并且会影响州和县的雇员。

尽管有第31893条的规定,然而,在本条所规定的委员会代表州与联邦机构签订协议之前,养老金委员会和该委员会应签订一份书面协议。该协议应包含与本条规定不冲突的条款,这些条款是该委员会认为在管理上述联邦系统时所必需的,因为它影响到州、县及其雇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