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15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县退休系统的成员,旨在为1990年1月1日或之后加入的人员提供一项固定缴费退休计划。它确保这些成员获得与旧系统相似的福利,但需符合联邦限制。它不改变成员或雇主向系统缴费的金额。1990年之前的成员不受相同限制的影响,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要求。这些规定适用于截至1989年12月31日的县雇员,并涵盖特定的安全和普通计划。这些条款只有在县监事会采取某些行动后才生效,并优先于本章中冲突的法律。

(a)CA 政府 Code § 31510(a) 本条适用于任何一级县退休系统的所有成员,依照经1971年第1204章法规修订的第28020条以及经1961年第43章法规修订的第28022条的定义。
(b)CA 政府 Code § 31510(b) 本条的目的是提供一项固定缴费计划,该计划结合本章中其他退休福利规定,将为1990年1月1日或之后首次成为成员且受1986年《国内税收法》第415条所列限制的人员提供大致相同水平的退休福利,犹如在没有这些限制的情况下他们根据其他退休福利规定所能获得的福利,同时不影响成员或雇主向退休系统缴费的费率。此外,意图是第 (c) 和 (d) 款构成根据1986年《国内税收法》第415(b)(10)(C)条就退休系统内所有退休计划作出的选择。
(c)CA 政府 Code § 31510(c) 尽管本部分有任何其他规定,支付给1990年1月1日或之后首次成为成员的任何人的福利,应受1986年《国内税收法》第415条所列限制的约束,并根据第415(d)(1)(A)和(B)条进行调整。
(d)CA 政府 Code § 31510(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支付给1990年1月1日之前首次成为成员的任何人的福利,不应受1986年《国内税收法》第415(b)条所列限制的约束,除非第415条第(b)(10)(A)款另有要求。
(e)CA 政府 Code § 31510(e) 第 (b) 款所述的选择应适用于1989年12月31日其雇员是该县退休系统成员的所有雇主。
(f)CA 政府 Code § 31510(f) 1990年1月1日或之后首次成为退休系统成员并参与安全计划B或普通计划D的所有人员的退休福利,应受适用于这些计划的本章以及本条的管辖。
(g)CA 政府 Code § 31510(g)  第 (c) 和 (d) 款在监事会已采取第31510.2条第 (a) 款所要求的行动之前不生效。
(h)CA 政府 Code § 31510(h) 如有冲突,本条应优先于本章中其他规定或规定的适用。

Section § 31510.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适用于某项与退休制度相关的条款的定义。它定义了“委员会”(指退休委员会)等关键术语,将“雇主”定义为员工属于退休制度的县或机构,并解释了“通用计划F”和“安全计划F”是针对特定成员的固定缴费计划。它还明确“计划F”包括通用计划F和安全计划F,而“先前计划”则指旧的退休计划,即安全计划B或通用计划D,具体视上下文而定。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节所含定义适用于本条的解释。
(a)CA 政府 Code § 31510.1(a) “委员会”指退休委员会。
(b)CA 政府 Code § 31510.1(b) “雇主”指其雇员是该县退休制度成员的县、区或机构。
(c)CA 政府 Code § 31510.1(c) “通用计划F”指根据本条设立的、旨在惠及通用计划D特定成员的固定缴费计划。
(d)CA 政府 Code § 31510.1(d) “计划F”指通用计划F和安全计划F的总称。
(e)CA 政府 Code § 31510.1(e) “先前计划”指安全计划B或通用计划D,具体视上下文而定。
(f)CA 政府 Code § 31510.1(f) “安全计划F”指根据本条设立的、旨在惠及安全计划B特定成员的固定缴费计划。

Section § 3151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县级委员会为员工设立两个退休储蓄计划,即“普通计划F”和“安全计划F”。这些计划必须由雇主和员工双方同意。所有被归类为普通成员或安全成员的员工,在开始参与原计划后,都必须加入各自的“计划F”。

根据精算师的建议,成员在原计划中的缴费部分将转入“计划F”。一旦成员加入“计划F”,他们从缴费中获得福利的权利就永久确定。如果成员有资格领取养老金,他们在“计划F”中的账户将转换为年金,并减少原计划的年金金额。如果账户余额低于3,500美元,将以一次性付款的形式支付。“计划F”必须遵守联邦税法规定,并被设立为利润分享计划。如果某个县终止这些计划并启动新计划,本法律的某些部分仍将有效,以确保连续性。

(a)CA 政府 Code § 31510.2(a) 受本条约束的任何县的监事会须设立两个经1986年《国内税收法》第401条授权的固定缴费退休计划。计划条款须经雇主和受影响雇员代表双方同意,方可在监事会通过或修订。这些计划应称为“普通计划F”和“安全计划F”,并统称为“计划F”。
(b)CA 政府 Code § 31510.2(b) 第31510条 (f) 款所述的任何普通成员须在开始参与原计划后参加“普通计划F”,第31510条 (f) 款所述的任何安全成员须在开始参与原计划后参加“安全计划F”。
(c)CA 政府 Code § 31510.2(c) 委员会经精算师建议,须确定原计划下原本要求的成员缴费中应计入“计划F”而非其他计划的部分。在此过程中,委员会须规定“计划F”的缴费水平,该水平须为足以满足第31510条 (b) 款所列目的的最低金额。
(d)CA 政府 Code § 31510.2(d) 成员从成员缴费中获得的福利权利,在开始参与“计划F”时,即在“计划F”下归属。
(e)CA 政府 Code § 31510.2(e) 如果成员或受益人根据原计划条款有权获得年金形式的福利,则成员在“计划F”中的账户须转换为与原计划向成员或受益人支付的年金相同形式的年金。原计划下应支付的年金金额(在本条适用之前计算,包括1986年《国内税收法》第415条规定的限制)须按前一句所述的“计划F”下产生的年金金额予以扣减。从“计划F”支付的金额须与原计划支付年金的时间和方式相同,并可由委员会酌情决定通过从保险公司购买的年金合同提供。尽管有前述规定,如果成员在“计划F”中的账户不超过三千五百美元 ($3,500),则须以一次性支付的形式支付给成员或受益人,以代替“计划F”下原本应支付的福利。
(f)CA 政府 Code § 31510.2(f) 如果成员或受益人有权从原计划中获得成员的累计缴费和利息,则成员或受益人须同时以相同方式从“计划F”中获得由成员累计缴费和实际收益组成的账户余额。
(g)CA 政府 Code § 31510.2(g) 在适用1986年《国内税收法》第415条规定的限制时,雇主在退休系统之外维持的合格退休计划中的福利或年度追加额须首先被扣减。任何额外的扣减须针对退休系统内除“计划F”之外的计划的福利进行,然后最后针对“计划F”的年度追加额进行。
(h)CA 政府 Code § 31510.2(h) “计划F”须根据1986年《国内税收法》第401条 (a) 款及其项下发布的财政部条例进行管理。该计划须声明其旨在成为一个利润分享计划,其中缴费的确定不考虑当前或累计利润。
(i)CA 政府 Code § 31510.2(i) 就本条而言,术语“年金”指第31457条定义的年金和第31471条定义的养老金所提供的综合福利。
(j)CA 政府 Code § 31510.2(j) 凡受本条约束的任何县,就任何一组成员而言,根据其条款终止“普通计划F”或“安全计划F”,或两者皆终止,并根据第31899.4条为这些成员采纳替代福利计划以取代该计划或这些计划,则本条在该县对这些成员而言将失效。无论如何,根据第31510条 (b) 款作出的选择、第31510条 (c)、(d)、(e)、(f) 和 (h) 款的规定,以及第31510.3条的规定在该县仍将有效。

Section § 3151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退休金计划的成员因残疾离职,他们获得的残疾福利金应被视为人身伤害或疾病的补偿。这意味着这些福利不应受到某些联邦税收法规(特别是《国内税收法》第 415 节)的限制。然而,如果美国国税局裁定这些限制确实适用,那么雇主必须通过一个独立于退休金制度的长期残疾计划,提供一项替代福利,以弥补因这些限制导致的福利减少。该计划的条款必须由雇主和雇员代表共同商定,并由监事会批准。

Section § 3151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在退休系统中保留F计划不应改变成员或雇主需要缴纳的金额。如果需要确保缴费保持不变,董事会可以为F计划成员的相关缴费设定与非F计划成员不同的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