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220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指出,本章的正式名称是《县消防服务退休法》。

Section § 322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在工作中面临较高风险的公共服务雇员,其服务得到认可。它确保如果他们因丧失工作能力或年事已高而无法工作,可以由更有能力的雇员取代,而不会给他们造成不公平的困难。法律规定退休福利作为他们未来工作报酬的一部分。

Section § 32202

Explanation
本法律章节指出,本章所概述的规则和政策应作广义理解,以充分实现其预期目标。它澄清了这些规则并非旨在偏袒特定个人或地点。

Section § 3220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如何解释本章其余部分的规则,指出除非有充分理由不适用,否则本特定条文中的定义和一般规定将适用。

Section § 322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州县级消防和林业部门中哪些人被视为消防人员。它包括县林务员、消防队长、工程师、检查员以及参与灭火工作的人员等各种职位。然而,它排除了兼职员工、志愿者、簿记员等行政职位以及荣誉职位,除非他们符合特定标准。如果对某人的资格有任何不确定性,将由退休委员会决定。

Section § 32204.5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年满40岁后才开始担任县林务员、消防队长或消防员,你就不能加入本章提到的退休金制度。但是,如果这项规定增加时你已经是成员,你可以继续留在该制度中。

任何以“县林务员、消防队长或消防员”身份开始服务且已年满四十周岁的人,不得成为本章规定的成员,但本修正案通过时已是成员的任何人将保留其成员资格。

Section § 32205

Explanation

“最终薪资”是指会员在退休前的最后三年或最后五年期间所赚取的平均薪资,以薪资较高者为准。

“最终薪资”指任何会员在 (a) 退休日期前的最后三年,或 (b) 最后五年期间可赚取的平均薪资,以较高者为准。

Section § 322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当使用“委员会”或“退休委员会”这些术语时,它们特指县林务员、消防监督员和县消防区消防员退休委员会。

“委员会”和“退休委员会”指的是县林务员、消防监督员和县消防区消防员退休委员会。

Section § 32207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定义“基金”一词,特指县林务员、消防队长和消防员的退休基金。

Section § 32208

Explanation

本节指的是加州某些县级消防官员的退休制度。具体来说,它延续了1939年一项法律为县林务员、消防队长和县消防区消防员最初设立的退休制度。

“系统”指本章或其前身所规定的退休系统。
由1939年法规第174章(经修订)设立的县林务员、消防队长和县消防区消防员的退休系统,在本章下继续存在。

Section § 32209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成员”指任何属于本系统的人,其中也包括已退休的人。

“成员”指包含在本系统成员资格中的任何人,并包括已退休成员。

Section § 322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为县获得的财产,例如土地或建筑物,归县所有。欠县成员的款项,如工资或养老金,在该成员根据本章规定有权获得之前,不属于该成员。此外,从成员工资中扣除的款项、年金或养老金免于征税,并且不能被法院命令扣押,除非另一项法律(第704.110条)另有规定。任何试图放弃或将这些权利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均属无效。

依照本章规定取得的所有财产的所有权,应以县的名义持有。任何应付给任何成员的款项的所有权,在成员依照本章规定有权获得之前,不得从县或县消防区转移给该成员。依照本章规定扣除或将要扣除的任何成员工资的一部分,成员或其他人获得年金或养老金的权利,以及成员或其他人对基金的所有权利,均免于征税,并且除《民事诉讼法典》第704.110条允许的范围外,不得通过任何法院的执行或其他程序予以扣押。任何对基金或任何养老金或年金的权利的转让均属无效。

Section § 322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监事会征收一项特别税。这笔税款专门用于通过依法设立的养老金和退休制度支付养老金和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