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制度县治安官和消防员退休、伤残和死亡抚恤金计划
Section § 33001
这项法律允许各县为那些工作风险特别高的公职人员设立特殊的退休和福利计划。它旨在支持那些因受伤、生病或年老而无法工作的员工,并确保他们在被替换时不会遇到困难。该法律还为因公殉职的员工家属提供保障。
Section § 33003
本节为本章明确定义了与执法和消防人员相关的特定术语。“县级治安官”包括警长、副警长和调查员等各种执法职位,但不包括文员或那些没有定期职责或报酬的人员,例如荣誉副手。“县级林务员、消防监督员和消防员”指从事防火和灭火工作的人员,但不包括志愿者和兼职人员。“市级警官”涵盖市政部门的正式警官,“市级消防员”指市政消防部门的正式成员,均通过公务员制度任命。
Section § 33004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一个县为其治安官、林务员、消防监督员和消防员设立并管理一项福利计划。该计划可以提供退休、残疾和死亡抚恤金。要通过该计划,县监事会必须有80%的成员同意,或者该县的大多数选民必须批准。
Section § 33005
Section § 33006
Section § 33008
Section § 33009
Section § 33010
如果一个新的退休计划取代了旧的计划,那么所有已经属于旧计划的人将自动加入新计划,并保留他们完整的服务年限积分。所有人从旧计划中获得的养老金、退休金和死亡抚恤金等所有福利将继续支付,金额不会减少,只会相同或更多。
Section § 33012
本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城市的管理机构希望将某项特定内容(此处未提及)纳入一项法令中,他们需要获得该市立法机构成员三分之二的多数票,或者获得该市合格选民的多数票。
Section § 33013
如果一个城市决定让其警察和消防员加入县退休计划,它必须承担与这些人员的退休、残疾和死亡福利相关的所有费用。城市承担这些费用的方式,与县为其自己的公务人员承担的方式相同。此外,计划的管理费用将根据每个城市和县在该计划中的成员人数比例进行分摊。
Section § 33014
每年8月1日前,负责管理县治安官和消防员退休计划的委员会,必须向县监事会提交一份报告。这份报告应详细说明本财政年度退休计划所需的资金以及相关的管理费用。报告必须在县政府确定年度税率前至少30天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