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10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为县或其部门、区或法院所需的特殊服务聘请外部专家。这些服务可以包括财务、会计、工程、法律咨询、医疗服务等领域的专业知识。如果需要服务的地点离县雇员太远,并且签订合同比支付差旅费更经济,监事会也可以将维护服务外包。监事会可以决定为这些服务支付多少费用,并且还可以指示采购代理人在一定的财务限额内签订这些合同。

监事会可以代表以下公共实体签订特殊服务合同:县、任何县官员或部门,或县内的任何区或法院。此类合同应与经过专门培训、经验丰富、专业且有能力提供特殊服务的人员签订。特殊服务应包括为此类公共实体或其员工提供的服务、咨询、教育或培训。特殊服务应涉及财务、经济、会计(包括工资支票或凭证的准备和签发)、工程、法律、医疗、治疗、行政、建筑、机场或建筑安全事务、洗衣服务或布草服务。如果监事会认为该地点远离现有县雇员资源,并且此类合同比向现有县雇员支付额外差旅和生活费更能符合县的经济利益,则特殊服务可以包括维护或保管事务。监事会可以从任何可用资金中支付其认为适当的特殊服务报酬。监事会可以通过法令,指示采购代理人在本节授权的合同中,在《政府法典》第25502.5节规定的货币限额内签订合同。

Section § 310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设立由公民组成的委员会或小组,以调查并报告监事会感兴趣的各种问题。这些成员无需具备与所研究问题相关的特定背景或专业知识。只要获得监事会批准,监事会可以报销这些委员会成员在执行公务期间的合理差旅、住宿和膳食费用。

监事会可以任命由公民组成的委员会或专门小组,以研究监事会普遍关注或特别关注的问题,并向监事会提交报告和建议。此类委员会的成员无需经过专门培训或具有所研究事项的相关经验。监事会可以从任何可用资金中支付此类委员会成员在执行公务期间经监事会批准的实际且必要的差旅、住宿和膳食费用。

Section § 3100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监事会可以选择向其任命的委员会、理事会或专门小组的成员支付合理的费用或特别款项,例如按次会议支付的津贴。但是,这些款项不能支付给同时也是监事会成员的人。

Section § 3100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县级监事会聘请某人提供服务,他们可以同意稍后支付报酬,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合同必须明确规定支付计划。延期支付的款项必须存放在加州的一家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就是为他人管理资金的企业。监事会和信托公司必须就资金如何投资达成书面协议。如果受聘人未能按约定完成工作,协议必须允许监事会收回这笔钱。

任何由监事会根据第 (Section) 31000 条订立的服务合同,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可以规定对所提供服务的报酬进行延期支付:(a) 延期支付报酬的条款和条件在合同中载明;并且 (b) 延期支付的报酬存入经授权在本州经营信托公司业务的公司或协会;并且 (c) 延期支付的报酬是根据监事会与受托机构之间的书面协议条款存入的,该协议约定延期支付的报酬只能投资于双方可能同意的此类投资、证券、年金和人寿保险单;并且 (d) 监事会与受托机构之间的协议规定,如果承包商未能遵守雇佣合同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则延期支付的报酬及其任何增值应退还给监事会。

Section § 3100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监事会从劳务派遣机构雇用临时工,以在需求高峰期、人员短缺或紧急情况下支持县级机构,但劳资纠纷除外。监事会必须认定这种做法比雇用新员工更具成本效益。任何特定情况下的临时任务期限不应超过90天。

监事会可以与临时用工公司签订合同,以获取临时帮助,协助县级机构、部门或办公室应对任何高峰期、临时缺勤或紧急情况(劳资纠纷除外),前提是监事会认定通过合同提供此类临时帮助符合县的经济利益,而非为此目的雇用人员。根据本节使用临时帮助的期限,针对任何单一的高峰期、临时缺勤或紧急情况,不得超过90天。

Section § 310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聘请技术助理,以帮助估税官完成必要的绘图工作。监事会可以专门为本县聘请这些助理,也可以与其他县合作,共同聘用人员。

此类协议可以规定各县之间如何分摊费用,详细说明每个县为支付助理的工资和费用所贡献的金额。这些协议可以持续一个固定期限,也可以持续有效直到各县决定终止,并且协议中会包含退出协议的方法。

监事会可以为估税官聘用技术助理,以使其能够获取履行工作所需的必要地图和地籍图。监事会可以专门为本县聘用此类技术助理,也可以与一个或多个其他县的监事会签订协议,共同聘用此类人员。
该协议可以规定,为支付此类技术助理的报酬和费用,可以从各县的财政库中拨款,并明确各县应支付的金额或百分比。该协议可以持续一个确定期限,或直到被撤销为止,并可以规定任何签约县的撤销方法。

Section § 3100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县官员,如估税官或县治安官,在与县的常设律师存在利益冲突时,寻求外部法律援助。如果监事会不同意存在冲突,该官员可以请求法官裁决。法官还会决定在县法律团队内部设立“道德墙”是否足以处理该冲突。如果官员请求外部法律援助是轻率或恶意的,其办公室必须承担所有法律费用。此外,如果需要,法官可以挑选法律顾问,并考虑该县此类工作的普遍费率。这项法律也适用于官员离任后出现的事项,只要该事项与其在任期间的职责相关。

(a)CA 政府 Code § 31000.6(a) 应县估税官、审计长兼主计官、县治安官或经选举产生的司库兼收税官的请求,在县法律顾问或地方检察官代表估税官、审计长兼主计官、县治安官或经选举产生的司库兼收税官存在利益冲突的任何案件中,监事会应与法律顾问签订合同并聘请其协助估税官、审计长兼主计官、县治安官或经选举产生的司库兼收税官履行其职责。
(b)CA 政府 Code § 31000.6(b) 如果监事会不同意估税官、审计长兼主计官、县治安官或经选举产生的司库兼收税官关于存在利益冲突的意见,则估税官、审计长兼主计官、县治安官或经选举产生的司库兼收税官在通知县法律顾问或地方检察官后,可向高等法院主审法官提起单方程序。县法律顾问或地方检察官可在该程序中提交宣誓书,以反对或支持估税官、审计长兼主计官、县治安官或经选举产生的司库兼收税官的立场。
(c)CA 政府 Code § 31000.6(c) 在任何单方程序中裁定确实存在利益冲突的高等法院主审法官,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还必须裁定通过设立“道德墙”由县法律顾问或地方检察官进行代理是否适当。在确定是否应设立“道德墙”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1) 平等代理,(2) 支持程度,(3) 资源获取,(4) 积极代理,或 (5) 任何其他与适当代理相关的考虑因素。
(d)CA 政府 Code § 31000.6(d) 如果法院裁定估税官、审计长兼主计官、县治安官或经选举产生的司库兼收税官提起的诉讼是轻率且恶意的,则估税官办公室、审计长兼主计官办公室、县治安官办公室或经选举产生的司库兼收税官办公室应支付其自身的法律费用以及对方当事人在该诉讼中产生的所有费用。本节所使用的“恶意”和“轻率”具有《民事诉讼法典》第128.5节中规定的含义。
(e)CA 政府 Code § 31000.6(e) 如果主审法官裁定确实存在利益冲突,并且通过设立道德墙由县法律顾问或地方检察官进行代理是不适当的,则监事会应立即聘请由主审法官选定的法律顾问,以协助估税官、审计长兼主计官、县治安官或经选举产生的司库兼收税官。估税官、审计长兼主计官、县治安官或经选举产生的司库兼收税官可推荐特定的法律顾问供主审法官选择。监事会也可单独推荐特定的法律顾问供主审法官选择。根据本节选择法律顾问时,主审法官应考虑该县同类工作的法律顾问普遍报酬率。
(f)CA 政府 Code § 31000.6(f) 本节所使用的“利益冲突”是指《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职业行为规则》第1.7条中定义的、针对公共律师解释的利益冲突。
(g)CA 政府 Code § 31000.6(g) 本节也适用于估税官、审计长兼主计官、县治安官或经选举产生的司库兼收税官离任后提出的任何事项,如果导致需要独立法律顾问的事项属于估税官、审计长兼主计官、县治安官或经选举产生的司库兼收税官在任期间的职责范围,并且估税官、审计长兼主计官、县治安官或经选举产生的司库兼收税官根据本节有权请求任命独立法律顾问。

Section § 3100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同一家律师事务所不能在与县级均衡委员会听证会相关的事项中,同时为估税官和县级均衡委员会提供咨询或代理。但是,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县法律顾问办公室。县法律顾问办公室的不同人员可以分别代理双方,只要同一个人不同时代理双方。

Section § 31000.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县监事会聘请外部公司,处理与工伤赔偿、公共责任和员工健康索赔相关的各种服务。该公司可以调查、和解和支付在指定限额内的索赔,并可以使用专门设立的信托基金的资金进行。监事会设定该基金的财务限额,但该基金必须足以支付至少 (30) 天的索赔和解或两万美元 ($20,000),以两者中较大者为准。该公司还可以聘请律师处理索赔或在法庭上代表县,律师费由县承担。或者,监事会可以将这些职责分配给一名县雇员。本条款确保县在管理其自保计划方面的灵活性。

“公司”可以指个人或公司,“监事会”的范围延伸至包括其所管辖的各种公共机构的委员会。同样,“县”也涵盖这些区和机构。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对于根据工伤赔偿法全部或部分自保的县、全部或部分自保公共责任的县,或全部或部分自保员工健康和福利待遇的县,其监事会可与一家合格公司签订合同,由该公司提供与针对县的工伤赔偿、公共责任以及员工健康和福利待遇索赔相关的调查、行政管理和索赔理赔服务。合同可规定,承包公司可在监事会可能指定的此类限额和金额内,驳回、和解、妥协并批准针对县及其官员或雇员的工伤赔偿、公共责任以及员工健康和福利待遇索赔,并可规定承包公司可开具并签发支票以支付此类索赔,此类支票仅可从监事会可能设立的信托基金中支付。根据本节规定由监事会设立的信托基金中的资金,在任何时候不得超过足以支付由监事会确定的 (30) 天索赔和解的金额,或两万美元 ($20,000) 的金额,以两者中较大者为准。承包公司根据合同条款驳回或和解并批准索赔,应具有与监事会和县审计员驳回或和解并批准此类索赔相同的效力。合同还可规定,承包公司可在监事会可能规定的此类条款和限制的约束下,聘请法律顾问,就驳回、和解、妥协和支付县转交该承包公司进行调查和理赔的索赔的合法性和可取性向该承包公司提供建议,或在涉及此类索赔的诉讼中代表县。该律师为县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报酬和费用应由县承担。
本节规定的合同可包含监事会认为必要或可取的其他条款和条件,以实施县的自保计划。
代替或除了签订本节所述服务的合同外,监事会可授权一名县雇员执行监事会可根据本节规定签订合同的任何或所有服务和职能。
在本节中:
(a)CA 政府 Code § 31000.8(a) “公司”包括个人、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
(b)CA 政府 Code § 31000.8(b) “监事会”包括监事会作为管理委员会的区和其他公共机构的管理委员会。
(c)CA 政府 Code § 31000.8(c) “县”包括监事会作为管理委员会的此类区和其他公共机构。

Section § 3100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人口稠密县((600) 万或以上人口)的县官员,在没有监事会监督的情况下,签订最高达 ($330,000) 的设计和施工服务合同。这些合同的任何修订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价值的 (10)% 或 ($330,000),以较低者为准。所有修订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价值的 (25)%。县必须制定详细规则,说明如何使用这项权力。这项法律不改变《公共合同法》中关于公共工程项目广告宣传和合同授予的任何要求。

(a)CA 政府 Code § 31000.9(a) 在人口达 (6,000,000) 或以上的县,监事会可根据条例授权负责县项目设计和施工的县官员签订建筑、工程及相关服务合同,但合同金额不得超过三十三万美元 ($330,000);并可对监事会签订的此类合同进行修订,但任何修订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 (10) 百分之或三十三万美元 ($330,000),以较低者为准。对原合同的修订总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 (25) 百分之。任何授权均应包含详细程序,以规范县官员行使该权力。
(b)CA 政府 Code § 31000.9(b) 本节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免除县遵守《公共合同法》中关于公共工程项目广告宣传和公共工程合同授予的适用规定。

Section § 31000.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各县制定一项计划,在招聘实习或学生职位时,优先考虑弱势群体。各县根据申请人对弱势群体身份资格的非具体披露来决定参与标准和优先权。招聘过程会评估申请人履行工作职责的能力。

“弱势群体”包括寄养青年、无家可归青年、曾无家可归青年和曾被监禁青年。寄养青年被定义为根据某些少年法庭请愿书被从家中带离的儿童。无家可归青年必须根据联邦定义进行核实,而曾被监禁青年必须在21岁之前获释。

优先权意味着这些申请人比条件相同的候选人获得优先,但这不保证获得永久公务员职位,也不适用于特许县。

(a)CA 政府 Code § 31000.11(a) 各县应制定一项计划,在招聘实习和学生职位时,优先考虑属于弱势群体的合格申请人。县应根据本节规定,确定县机构参与该计划的标准。
(b)CA 政府 Code § 31000.11(b) 提交给参与招聘优先计划的县机构的任何实习或学生助理职位的申请,应允许申请人表明其根据本节规定有资格获得优先权,但申请不应要求申请人指明使其有资格获得优先权的具体类别。
(c)CA 政府 Code § 31000.11(c) 优先选拔程序应包括评估申请人履行所申请职位职责的能力。
(d)CA 政府 Code § 31000.11(d) 就本节而言,以下术语适用:
(1)CA 政府 Code § 31000.11(d)(1) “弱势群体”包括但不限于寄养青年、无家可归青年、曾无家可归青年和曾被监禁青年。
(2)CA 政府 Code § 31000.11(d)(2) “寄养青年”指符合或曾符合以下任一标准的任何个人:
(A)CA 政府 Code § 31000.11(d)(2)(A) 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00条提交的请愿书所涉儿童,并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19条或第361条被少年法庭从其家中带离。
(B)CA 政府 Code § 31000.11(d)(2)(B) 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602条提交的请愿书所涉儿童,并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727条被少年法庭从其家中带离。
(3)CA 政府 Code § 31000.11(d)(3) “无家可归青年”指年龄不超过26岁的申请人,经无家可归者服务提供者(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3577条(d)款第(3)项所定义)核实为无家可归儿童或青年,如联邦《麦金尼-文托无家可归者援助法案》第725条第(2)款(42 U.S.C. Sec. 11434a(2))所定义。
(4)CA 政府 Code § 31000.11(d)(4) “曾无家可归青年”指年龄不超过26岁且曾是无家可归青年的个人。
(5)CA 政府 Code § 31000.11(d)(5) “曾被监禁青年”指曾被判处监禁于或被羁押于惩教与康复部成人业务司、惩教与康复部少年司法司或县监狱,并在该个人年满21岁之前从该监禁或羁押中获释的个人。
(6)CA 政府 Code § 31000.11(d)(6) “优先权”指相对于条件相似的申请人而言,在职位安置方面的优先权。
(e)CA 政府 Code § 31000.11(e)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产生获得永久公务员职位的权利或招聘优先权。
(f)CA 政府 Code § 31000.11(f) 本节不适用于特许县。

Section § 31001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县没有指定的县法律顾问,监事会可以聘请或与律师签订合同,协助地方检察官。这些律师将协助就与县官员职责相关的法律事务以及影响该县或其辖区的民事法律问题向县官员提供咨询和代表。

Section § 310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监事会雇佣人员复制县记录,如果这些记录因火灾、自然灾害或其他事件而销毁,或者如果它们因年久或频繁使用而面临销毁的风险。

Section § 31003

Explanation
县监事会可以为县政府雇佣的医生、护士以及其他卫生部门员工设立保险计划。他们可以从有执照的保险公司为这些员工购买人寿和伤残保险。县政府可以使用普通基金或薪资基金承担全部或部分保险费用,如果员工需要承担部分保费,也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除部分保险费用。

Section § 31004

Explanation
在设有公务员制度的县,县监事会可以要求某些县雇员提供公职保证金,这是一种保护县的保险。这种保证金可能与其他雇员一起被纳入总括保证金中,由公司担保人承保——公司担保人本质上是提供这种财务保护的商业机构。即使县内的领导层或成员构成发生变化,只要该雇员继续履行其职责,这种保护就仍然有效。

Section § 31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县监事会不能为雇佣员工设定年龄限制。这意味着,无论工作是作为官员、副手还是助理,年龄都不能成为决定某人是否符合或不符合县级工作资格的决定性因素。

Section § 310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符合县级工作的最低资格,他们不能仅仅因为年龄而被拒绝该职位。县监事会和其他县级官员不允许制定任何规则,无论是书面还是非书面,仅仅因为年龄而排除合格的候选人。

Section § 3100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一个人已经达到了县级退休制度为某个特定职位设定的退休年龄,那么县政府就不能雇用他们从事该职位。无论该人是否是该退休制度的成员,这项规定都适用。

Section § 310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监事会为招聘副警长、县治安官和消防员设定年龄限制。这意味着他们可以决定一个人开始这些工作的最小和最大年龄,包括当他们管理消防区时。

Section § 31009

Explanation

1981年1月1日之前,如果一个人有身体障碍,想在县政府工作但未达到体能标准,县政府可以要求他们放弃未来在县政府工作期间因该障碍而产生的残疾退休金权利。县政府必须书面告知他们将放弃哪些权利,并且他们必须书面确认收到此信息。

工作满两年后,此类雇员可以向退休委员会申请审查该弃权书。申请审查时,他们需要提供一份关于其病情的医生报告。委员会可以要求进行另一次体检,费用由县政府承担,然后决定该弃权书是否应继续有效,无论是部分还是全部。弃权书的审查每两年才能申请一次,除非委员会自行决定允许更频繁的审查。

1981年1月1日之前,求职者若因其就业之日已存在的身体障碍而未达到为其就业设定的体能标准,县政府可要求其作为就业条件,签署一份放弃根据《1937年县雇员退休法》因该障碍或其在县服务期间的任何加重而产生的任何及所有残疾退休金权利的弃权书。县政府应向求职者提供书面通知,说明其被要求放弃的权利和福利。求职者应书面确认收到该通知。
就业满两年后方可,根据本节放弃权利的雇员可向退休委员会申请审查该弃权书,以确定其是否应继续有效。雇员应在提出审查请求时,提交一份关于要求签署该弃权书所涉病情的医生报告。退休委员会可要求由其选择的医生对该雇员进行检查,费用由县政府承担。退休委员会在听证会后,可解除该雇员根据本节签署的全部或部分弃权书。雇员不得每两年要求进行一次以上此类审查,尽管该委员会可自行决定允许更频繁的审查。

Section § 31010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县监事会为未成立城市的地区设立市政咨询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就当地问题提供建议,例如公共卫生、安全、服务和规划。除非监事会另有决定,委员会可以代表社区向各种政府实体提出意见。县政府可以支付委员会成员在执行公务时的差旅费用。

设立此类委员会的决议必须包括其名称、成员的选拔方式(选举或任命)、权力、所服务的区域,以及其设立是否需要选民批准。该法律还要求制定委员会运营所需的额外规则和程序。

任何县的监事会均可通过决议,为其县内任何未建制区域设立市政咨询委员会并为其运营提供资金,以就与该区域相关的、经监事会指定的事项向监事会提供咨询,这些事项涉及县或其他地方政府机构向该区域提供或可能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公共卫生、安全、福利、公共工程和规划事项的咨询。除非监事会另有明确规定,市政咨询委员会可就任何与社区相关的事项,代表社区向任何州、县、市、特别区或学区、机构或委员会,或任何其他组织提出意见。监事会可从现有资金中支付委员会成员在经监事会批准的公务期间的实际和必要的差旅、住宿和膳食费用。
设立任何此类市政咨询委员会的决议应规定以下事项:
(a)CA 政府 Code § 31010(a) 市政咨询委员会的名称。
(b)CA 政府 Code § 31010(b) 其成员的资格、人数和选拔方式,无论是通过选举还是任命。
(c)CA 政府 Code § 31010(c) 其指定的权力和职责。
(d)CA 政府 Code § 31010(d) 设立市政咨询委员会所服务的未建制区域或区域。
(e)CA 政府 Code § 31010(e) 委员会的设立是否应提交给选民以及提交方式;但如果根据(b)款要求进行选举,则该选举应与根据本款进行的选举同时举行。
(f)CA 政府 Code § 31010(f) 与市政咨询委员会的设立和运营相关的其他必要的规则、规章和程序。

Section § 310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区的理事会任职,与在根据第31010条设立的市级咨询委员会任职不构成冲突。具体来说,这适用于社区服务区和娱乐与公园区的理事会成员。简单来说,如果您是这些区之一的理事会成员,您也可以在咨询委员会任职,而不会有任何法律冲突。

(a)CA 政府 Code § 31010.5(a) 担任(b)款所列特别区的理事会成员,不应被视为与根据第31010条设立的市级咨询委员会的职务不相容。
(b)Copy CA 政府 Code § 31010.5(b)
(1)Copy CA 政府 Code § 31010.5(b)(1) 根据《社区服务区法》(第6篇第3部(自第61000条起))设立的社区服务区。
(2)CA 政府 Code § 31010.5(b)(2) 根据《娱乐和公园区法》(《公共资源法典》第5部第4章(自第5780条起))设立的娱乐和公园区。

Section § 310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员工查阅自己人事记录的权利,具体规定在《劳动法典》的另一条款中。

每位员工均有权根据《劳动法典》第1198.5条查阅其人事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