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900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被称为《县预算案》。它规定,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否则应遵循主计长制定的有关县预算的一般规则和要求。

Section § 29001

Explanation

本节根据州主计长设定的会计准则,定义了县级预算编制的关键术语。它明确了在县级预算编制过程中,“行政官员”、“审计员”和“委员会”成员分别指谁。“已通过预算”是指在公开听证会后,由委员会正式批准的预算。它区分了“预算年度”、“最终预算”和“财政年度”。“已承担基金余额”是指不可支出或在各种限制下分配的资金,而“建议预算”是由县官员提交给委员会的提案。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本章所用术语的含义应按照主计长根据第30200条规定的《县级会计准则和程序》中的定义。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
(a)CA 政府 Code § 29001(a) “行政官员”指首席行政官、县行政官、县执行官、县经理,或在各县以各种头衔任职的其他官员,其职责和责任与本文所列官员相当。
(b)CA 政府 Code § 29001(b) “已通过预算”指在对建议预算进行必要的公开听证和审议之后,经监事会正式批准的预算文件。
(c)CA 政府 Code § 29001(c) “审计员”指县审计员,或其职责包括第2部第4章(自第26900条起)所规定职责的官员。
(d)CA 政府 Code § 29001(d) “委员会”指县监事会,或作为特别区管理委员会的同一机构,其事务和财务受其监督和控制。
(e)CA 政府 Code § 29001(e) “预算年度”指正在编制预算的财政年度(7月1日至6月30日)。
(f)CA 政府 Code § 29001(f) “主计长”指州主计长。
(g)CA 政府 Code § 29001(g) “最终预算”指经截至6月30日整个财政年度的所有修订调整后的已通过预算。
(h)CA 政府 Code § 29001(h) “财政年度”指年度运营预算适用的当前12个月期间,并在该期间结束时,政府确定其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
(i)CA 政府 Code § 29001(i) “已承担基金余额”指不可支出、受限制、已承诺和已分配的基金余额。
(j)CA 政府 Code § 29001(j) “建议预算”指由指定县官员向监事会建议的预算文件。

Section § 290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本章的规则适用于由理事会管理或管辖的县、附属特别区以及其他机构的事务和财务。

Section § 29003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董事会作出任何正式决定或采取行动时,必须有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同意,除非在其他地方另有规定。

Section § 29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审计长为各县的会计程序制定规则和指导方针,以确保全州范围内的统一性。这些指导方针必须与其他指定的会计条款保持一致。

审计长还负责在与一个专门委员会协商后,决定各县在呈报预算信息时需要使用的表格。各县可以增加额外细节,但必须符合特定标准。任何县若想对这些表格进行更改,都需要获得审计长的批准。

(a)CA 政府 Code § 29005(a) 审计长应颁布其认为必要且与根据第 (30200) 条规定的县级会计程序相称的规则、规章和分类,以确保各县之间的统一标准并执行本章规定。该等规则、规章和分类应依照第 (30200) 条的规定通过。
(b)CA 政府 Code § 29005(b) 审计长应在与县级会计程序委员会(该委员会在第 (30201) 条中有所规定)协商后,规定在预算文件中呈报所需信息时必须使用的表格。任何县均可增加所需信息,或更详细地展示信息,但前提是必须清晰完整地列明财务信息以及预算中必须包含的分类或项目。任何县提出的对表格中所需信息编排的变更,均须经审计长审查和批准。

Section § 2900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预算应如何呈现,详细说明了需要展示的财务信息类型,例如基金余额和融资来源,并根据其性质(如不可支用、受限制或已承诺资金)进行分类。

它要求在不同财政年度之间进行比较时展示这些数据,并使用实际和估计数字。该法律还规定了如何报告各预算单位的融资用途,详细说明了使用了哪些资金以及它们如何符合县级会计规则。

此外,它还提到了应急拨款和基金余额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条款设定了支出限额的指导方针。具体的表格和分类旨在提供透明度并有助于财务规划。

对于已通过的预算,审计长根据第29005条规定制定的各种表格,应提供数据和信息,至少包括按基金列示的以下项目的估计或实际金额:
(a)CA 政府 Code § 29006(a) 基金余额。
(1)CA 政府 Code § 29006(a)(1) 不可支用。
(2)CA 政府 Code § 29006(a)(2) 受限制。
(3)CA 政府 Code § 29006(a)(3) 已承诺。
(4)CA 政府 Code § 29006(a)(4) 已指定。
(5)CA 政府 Code § 29006(a)(5) 未指定。
(b)CA 政府 Code § 29006(b) 额外融资来源应根据审计长根据第30200条规定制定的县级会计程序按来源分类。
为比较目的,融资来源的金额应按以下方式列示:
(1)CA 政府 Code § 29006(1) 以预算年度前两年的财政年度的实际基础列示。
(2)CA 政府 Code § 29006(2) 以预算年度前一年的财政年度的实际基础列示,但只能估计的来源除外。
(3)CA 政府 Code § 29006(3) 以预算年度的估计基础列示,由负责官员或人员提交,或由行政官员或审计员酌情建议。
(4)CA 政府 Code § 29006(4) 以预算年度的估计基础列示,经董事会批准或通过。
(c)CA 政府 Code § 29006(c) 各预算单位的融资用途,应根据审计长根据第30200条规定制定的县级会计程序,按供资基金、支出项目、其他融资用途、基金内部转账和转出进行分类,并按与县级预算事项相关的进一步分类或要求进行分类。
为比较目的,融资用途的金额应按以下方式列示:
(1)CA 政府 Code § 29006(1) 以预算年度前两年的财政年度的实际基础列示。
(2)CA 政府 Code § 29006(2) 以预算年度前一年的财政年度的实际基础列示,但只能估计的用途除外。
(3)CA 政府 Code § 29006(3) 以预算年度的估计基础列示,由负责官员或人员提交,或由行政官员或审计员酌情建议。
(4)CA 政府 Code § 29006(4) 以预算年度的估计基础列示,经董事会批准或通过。
(d)CA 政府 Code § 29006(d) 应急拨款。
(e)CA 政府 Code § 29006(e) 不可支用、受限制、已承诺和已指定基金余额的准备金。
(f)CA 政府 Code § 29006(f) 根据《法典》第1卷第9部(第7900条起)的规定确定的拨款限额和受限的年度拨款总额。

Section § 29007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预算中或单独文件中应包含一份附表,列出每个预算单位中每个职位分类的具体信息。这必须包括薪资标准或范围,以及董事会批准的职位总职位数。

Section § 290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不同类型的资本资产在预算计划中应如何报告。土地应按总金额报告,除非它是特定项目的一部分。建筑物和改良物应单独报告,但小型项目可以合并报告。设备、基础设施和无形资产应在其预算单位内按总金额报告。

至少,在资本资产科目中,应按规定报告以下各项的预算金额:
(a)CA 政府 Code § 29008(a) 土地应按总金额报告,除非作为项目组成部分列入。
(b)CA 政府 Code § 29008(b) 建筑物和改良物应按每个项目单独报告,但小型改良项目可以按总金额报告。
(c)CA 政府 Code § 29008(c) 设备应按预算单位报告总金额。
(d)CA 政府 Code § 29008(d) 基础设施应按预算单位报告总金额。
(e)CA 政府 Code § 29008(e) 无形资产可以按预算单位报告总金额。

Section § 290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预算编制过程的所有阶段——即提案、批准和最终版本——计划的收入必须与计划的支出相符。

在建议的、通过的以及最终的预算中,资金来源应等于融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