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和征税总则
Section § 29001
本节根据州主计长设定的会计准则,定义了县级预算编制的关键术语。它明确了在县级预算编制过程中,“行政官员”、“审计员”和“委员会”成员分别指谁。“已通过预算”是指在公开听证会后,由委员会正式批准的预算。它区分了“预算年度”、“最终预算”和“财政年度”。“已承担基金余额”是指不可支出或在各种限制下分配的资金,而“建议预算”是由县官员提交给委员会的提案。
Section § 29005
这项法律要求审计长为各县的会计程序制定规则和指导方针,以确保全州范围内的统一性。这些指导方针必须与其他指定的会计条款保持一致。
审计长还负责在与一个专门委员会协商后,决定各县在呈报预算信息时需要使用的表格。各县可以增加额外细节,但必须符合特定标准。任何县若想对这些表格进行更改,都需要获得审计长的批准。
Section § 29006
本法律规定了预算应如何呈现,详细说明了需要展示的财务信息类型,例如基金余额和融资来源,并根据其性质(如不可支用、受限制或已承诺资金)进行分类。
它要求在不同财政年度之间进行比较时展示这些数据,并使用实际和估计数字。该法律还规定了如何报告各预算单位的融资用途,详细说明了使用了哪些资金以及它们如何符合县级会计规则。
此外,它还提到了应急拨款和基金余额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条款设定了支出限额的指导方针。具体的表格和分类旨在提供透明度并有助于财务规划。
Section § 29007
Section § 29008
这项法律规定了不同类型的资本资产在预算计划中应如何报告。土地应按总金额报告,除非它是特定项目的一部分。建筑物和改良物应单独报告,但小型项目可以合并报告。设备、基础设施和无形资产应在其预算单位内按总金额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