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93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进入县财政的资金必须立即被分配到特定的、独立的账户中。

Section § 293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或市县政府在1993-94财政年度,将专项基金中未预留和未指定用途的资金转入其普通基金用于一般用途。前提是该专项基金必须是根据《公共资源法》的某些条款设立的。

立法机构也可以将特别区的资金转入普通基金,如果该区在1990-91财政年度曾向特别区增补基金捐款但未获得资金返还。但是,资金不能从当地医院区、供水机构(专注于防洪的除外)、交通区、警察保护区、消防区或截至1979年7月1日为多县特别区的特别区转出。

需要监事会多数票通过的决议来授权这些转账,并明确涉及的金额和基金。此外,这些转账不应导致征收或增加费用或收费以弥补转出的资金。

(a)CA 政府 Code § 29300.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就1993-94财政年度而言,县或市县专项基金中未预留和未指定用途的资金余额可转入县或市县的普通基金,用于县或市县的一般用途,但前提是该专项基金是根据《公共资源法》第41901和41902条设立的。
(b)CA 政府 Code § 29300.5(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自1993-94财政年度起,同时作为特别区立法机构的县或市县立法机构,可将特别区未预留和未指定用途的资金余额转入县或市县的普通基金,用于县或市县的一般用途,但前提是该区在1990-91财政年度曾向特别区增补基金捐款,且在同一财政年度未从该基金获得任何分配。
(c)CA 政府 Code § 29300.5(c) 本条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允许县或市县的立法机构从以下机构进行转账: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23部(自第32000条起)所述的当地医院区;不零售水的供水机构,但其主要职能(根据总收入确定)是防洪的机构除外;交通区;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4部第1部分(自第20000条起)成立的警察保护区;从事消防活动的区;或截至1979年7月1日为多县特别区的特别区。
(d)CA 政府 Code § 29300.5(d) 根据本条进行的资金转账,应由监事会以多数票通过的决议授权,明确指出每个基金以及将转入普通基金的资金金额。
(e)CA 政府 Code § 29300.5(e) 根据本条进行的资金转账,不得导致县或市县征收或增加任何费用、评估费或其他收费,以弥补转入县或市县普通基金的资金。

Section § 2930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一般基金由存入金库且未专门分配给任何其他基金的款项组成。

Section § 293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通过将专项基金的税率与普通基金的税率合并,来简化税务核算。然后,他们可以从普通基金中支付专项基金的开支。但是,从普通基金中支出的金额不得超过如果单独征收专项税所能收到的金额。

此外,任何原本用于专项基金的非税收入都应存入普通基金,并用于其指定目的。普通基金必须始终拨出足够的资金来支付专项基金的预期开支。

如果法律要求或允许以统一税率对县内所有应税财产征收税款,以设立、补充或捐助用于特定和指定目的的基金,则监事会可以将该基金的税率计入普通基金税率,以简化会计核算,并且授权从专项基金支付的支出可以从普通基金中拨款支付。从普通基金中为授权从专项基金支付的支出所拨付的总额,不得超过如果专项税单独征收和收取所能获得的款项总额。
任何法律要求存入专项基金的非税收入,应存入普通基金,并用于该特定基金所需支出的目的。
从普通基金而非专项基金进行的任何拨款,不得少于专项基金所需提供的金额,并且只能用于专项基金必须使用的特定目的。

Section § 2930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如何处理县或区出售作为投资购买的债券所得款项。如果债券以高于面值(溢价)或附带累积利息出售,那么这笔额外款项应存入该县或该区的偿债基金,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存入其他基金。此外,1963年修正案生效后发行的债券所赚取的利息,也应存入偿债基金,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发行债券的决议另有授权。但这些规定不适用于学区债券的收益。

本节不适用于县出售作为投资购买的债券。凡任何县或县内任何学校、排水或其他区发行的债券,其账目依法须由县审计员和司库保管的,以溢价或附带应计利息出售,或两者兼有的,所收到的溢价和应计利息款项应存入该县或该区的偿债基金,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将其存入其他基金。
在立法机关1963年常会通过的本节修正案生效日期之后批准的债券发行收益投资所赚取的利息,应存入该县或该区的偿债基金,除非法律明确规定此类利息存入其他基金,或除非授权发行此类债券的决议授权对此类利息进行其他处置。本款不适用于任何学区发行的债券收益。

Section § 29304

Explanation
当市或县等地方政府对房地产征收特别税时,负责收取这些税款的县可以额外收取一笔费用。这笔费用由县与地方政府实体之间协商确定。这笔额外费用会加到每笔税款支付中,并存入县的普通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