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29300.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就1993-94财政年度而言,县或市县专项基金中未预留和未指定用途的资金余额可转入县或市县的普通基金,用于县或市县的一般用途,但前提是该专项基金是根据《公共资源法》第41901和41902条设立的。
(b)CA 政府 Code § 29300.5(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自1993-94财政年度起,同时作为特别区立法机构的县或市县立法机构,可将特别区未预留和未指定用途的资金余额转入县或市县的普通基金,用于县或市县的一般用途,但前提是该区在1990-91财政年度曾向特别区增补基金捐款,且在同一财政年度未从该基金获得任何分配。
(c)CA 政府 Code § 29300.5(c) 本条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允许县或市县的立法机构从以下机构进行转账: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23部(自第32000条起)所述的当地医院区;不零售水的供水机构,但其主要职能(根据总收入确定)是防洪的机构除外;交通区;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4部第1部分(自第20000条起)成立的警察保护区;从事消防活动的区;或截至1979年7月1日为多县特别区的特别区。
(d)CA 政府 Code § 29300.5(d) 根据本条进行的资金转账,应由监事会以多数票通过的决议授权,明确指出每个基金以及将转入普通基金的资金金额。
(e)CA 政府 Code § 29300.5(e) 根据本条进行的资金转账,不得导致县或市县征收或增加任何费用、评估费或其他收费,以弥补转入县或市县普通基金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