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交通基金
Section § 2953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县监事会与州平衡委员会签订协议,他们必须在县金库中设立一个地方交通基金。该基金将用于存放来自某些销售税收入,这些销售税率高于1%,或在2004年7月1日之后高于四分之三的1%。这些收入会扣除州平衡委员会和其他州官员管理销售税所产生的费用。
此外,该基金产生的任何利息或收入都将归入基金,以支持其增长。
Section § 29530.2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大县的监事会修改其与州平衡委员会的税收合同,为期一年。他们可以将高达六千万美元的县销售税存入县普通基金,但仅限于支付法院指令退款(包括利息)所需的金额,并且这笔钱无需偿还。
根据法院裁决存入地方交通基金的款项将仅分配给根据《公用事业法典》设立的县交通管理局,作为现有资金的补充。直接退还给该交通管理局的退款必须遵守《公用事业法典》另一部分规定的具体支出规则。
这项法律仅在上诉法院宣布一项要求偿还某些转移资金的1995年法律无效时才生效。
Section § 29532
Section § 29532.1
本法律列出了负责不同区域交通规划的具体机构。它提到了八个实体,每个实体都被指定为其所在区域的交通规划机构。这些机构包括大都会交通委员会、太浩湖区域规划机构,以及普莱瑟县、内华达县、埃尔多拉多县、圣克鲁斯县和蒙特雷县的类似机构,以及《公共事业法典》下的一个合并机构。
Section § 29532.4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的特定县(洛杉矶、奥兰治、河滨、圣贝纳迪诺),当地的县交通委员会不应被指定为官方的交通规划机构。同样,帝国县的帝国谷政府协会在其管辖区域内也被排除担任此角色。
相反,根据州《公共事业法典》的某些规定,“交通规划机构”一词包括这些地区以及文图拉县和帝国县的县交通委员会。县审计员必须根据这些委员会或政府协会的决定,将资金分配给公共交通机构。
Section § 29533
如果县的交通基金没有足够的钱来支付各项拨款,县就需要举行一次全民投票。这次投票是为了决定如何解决资金问题,并且可以在常规选举或初选期间进行。选举费用将由交通基金承担,但前提是必须获得相关交通规划机构的批准。
Section § 29535
本节解释了加州某些县如何组建地方交通委员会。如果一个县不属于区域交通规划机构或政府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就会成立一个委员会,其成员由监事会和市级官员任命。在没有建制市的地区,监事会可以直接任命五名成员。被任命的成员也可以有候补成员。这些委员会拥有雇用工作人员、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区域层面交通规划和管理所需任务的权力。
Section § 29536
本条规定,不属于区域交通机构但设有政府委员会的县,经县内多数城市(包括至少50%的设市人口)同意,可以设立地方交通委员会。对于人口少于 (500,000) 的县或拥有大量县道的县,某些指定成员不能对特定的交通基金索赔进行投票。对于人口较多的县,来自特定城市和交通区的成员也不能对特定索赔进行投票。地方委员会和政府委员会都必须在 (60) 天内审查资金申请。如果没有异议,则推定政府委员会已批准。如果遭到异议,则暂停支付,直至异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