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95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县监事会与州平衡委员会签订协议,他们必须在县金库中设立一个地方交通基金。该基金将用于存放来自某些销售税收入,这些销售税率高于1%,或在2004年7月1日之后高于四分之三的1%。这些收入会扣除州平衡委员会和其他州官员管理销售税所产生的费用。

此外,该基金产生的任何利息或收入都将归入基金,以支持其增长。

(a)CA 政府 Code § 29530(a) 如果县监事会与州平衡委员会通过合同达成一致,县监事会应在县金库中设立一个地方交通基金。该基金应存入州平衡委员会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7204条转交给县的所有收入,这些收入来源于县按超过1%的税率征收的税款部分,且自2004年7月1日起,直至《税收和税务法典》第7203.1条(a)款中的税率修改不再适用为止,按超过四分之三的1%的税率征收,根据该法典第2编第1.5部分(自第7200条起)。存入的收入应减去以下各项服务成本的分配:州平衡委员会在管理与超过1%税率相关的销售和使用税条例方面的服务成本,以及自2004年7月1日起,直至《税收和税务法典》第7203.1条(a)款中的税率修改不再适用为止,与超过四分之三的1%税率相关的服务成本,以及交通局局长和审计长在管理《公用事业法典》第10编第11部分第4章(自第99200条起)中分配给其的职责方面的服务成本。
(b)CA 政府 Code § 29530(b) 地方交通基金通过投资或其他方式获得的任何利息或其他收入,应归入并成为该基金的一部分。

Section § 2953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大县的监事会修改其与州平衡委员会的税收合同,为期一年。他们可以将高达六千万美元的县销售税存入县普通基金,但仅限于支付法院指令退款(包括利息)所需的金额,并且这笔钱无需偿还。

根据法院裁决存入地方交通基金的款项将仅分配给根据《公用事业法典》设立的县交通管理局,作为现有资金的补充。直接退还给该交通管理局的退款必须遵守《公用事业法典》另一部分规定的具体支出规则。

这项法律仅在上诉法院宣布一项要求偿还某些转移资金的1995年法律无效时才生效。

(a)CA 政府 Code § 29530.2(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一级县的监事会,经其全体成员多数批准通过决议后,可以修改其与州平衡委员会(如第29530条所述)的合同,为期一个财政年度,以要求将第29530条所述的县销售和使用税收入中不超过六千万美元 ($60,000,000) 存入县普通基金。根据本款规定存入县普通基金的款项,不得超过根据第29530.3条规定存入县普通基金的法院指令退款总额及其产生的任何利息。根据本款规定存入县普通基金的任何款项的任何部分,不受《街道和公路法典》第2106.4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的偿还要求。
(b)CA 政府 Code § 29530.2(b) 根据 (d) 款规定的最终裁决存入地方交通基金的款项,应专门分配给根据《公用事业法典》第12部(自第130000条起)设立的县交通管理局,除原本应分配给该管理局的任何其他款项外。
(c)CA 政府 Code § 29530.2(c) 根据 (d) 款规定的最终裁决直接退还给根据《公用事业法典》第12部(自第130000条起)设立的县交通管理局的任何退款,应根据《公用事业法典》第10部第11编第4章第3条(自第99230条起)的要求支出。
(d)CA 政府 Code § 29530.2(d) 本条应在上诉管辖法院作出最终裁决,宣布1995年第518章法规无效之日生效,且该最终裁决要求偿还根据该章转移的资金。

Section § 295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监事会持续从一个特定基金中拨付资金,用于州《公共事业法典》另一部分中规定的某些与交通相关的目的。

Section § 295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资金如何根据县与各种交通规划组织的关系分配给公共交通实体。如果一个县属于区域交通规划机构的管辖,那么该机构将获得资金。如果县不属于区域机构管辖,但设有政府委员会,则根据是否已进行特定选举,由该委员会或地方交通委员会获得资金。如果既没有区域机构也没有政府委员会,则由地方交通委员会获得资金。此外,属于多县交通规划机构管辖的县可以向该机构申请资金。

Section § 29532.1

Explanation

本法律列出了负责不同区域交通规划的具体机构。它提到了八个实体,每个实体都被指定为其所在区域的交通规划机构。这些机构包括大都会交通委员会、太浩湖区域规划机构,以及普莱瑟县、内华达县、埃尔多拉多县、圣克鲁斯县和蒙特雷县的类似机构,以及《公共事业法典》下的一个合并机构。

根据第29532条 (a) 款,以下各实体被指定为其各自区域的交通规划机构:
(a)CA 政府 Code § 29532.1(a) 根据第7.1篇(自第66500条起)设立的大都会交通委员会。
(b)CA 政府 Code § 29532.1(b) 根据州际协议设立并经第7.4篇(自第66800条起)批准的太浩湖区域规划机构。
(c)CA 政府 Code § 29532.1(c) 根据第7.87篇(自第67910条起)设立的普莱瑟县交通规划机构。
(d)CA 政府 Code § 29532.1(d) 根据第7.88篇(自第67920条起)设立的内华达县交通规划机构。
(e)CA 政府 Code § 29532.1(e) 根据第7.89篇(自第67930条起)设立的蒙特雷县交通机构。
(f)CA 政府 Code § 29532.1(f) 根据第7.94篇(自第67940条起)设立的圣克鲁斯县区域交通委员会。
(g)CA 政府 Code § 29532.1(g) 根据第7.95篇(自第67950条起)设立的埃尔多拉多县交通规划机构。
(h)CA 政府 Code § 29532.1(h) 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12.7编第3章(自第132350条起)设立的合并机构。

Section § 2953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的特定县(洛杉矶、奥兰治、河滨、圣贝纳迪诺),当地的县交通委员会不应被指定为官方的交通规划机构。同样,帝国县的帝国谷政府协会在其管辖区域内也被排除担任此角色。

相反,根据州《公共事业法典》的某些规定,“交通规划机构”一词包括这些地区以及文图拉县和帝国县的县交通委员会。县审计员必须根据这些委员会或政府协会的决定,将资金分配给公共交通机构。

(a)CA 政府 Code § 29532.4(a) 尽管有第29532条 (d) 款的规定,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12部(第130000条及后续条款)在洛杉矶县、奥兰治县、河滨县和圣贝纳迪诺县设立的县交通委员会,不得由交通局局长指定为其管辖区域的交通规划机构,且帝国县的帝国谷政府协会也不得被指定为其管辖区域的交通规划机构。
(b)CA 政府 Code § 29532.4(b) 尽管有第29532条的规定,就《公共事业法典》第10部第11编第4章(第99200条及后续条款)而言,“交通规划机构”是指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12部(第130000条及后续条款)在洛杉矶县、奥兰治县、河滨县、圣贝纳迪诺县和文图拉县设立的县交通委员会,并且也包括帝国县的县交通委员会。这些县的县审计员应将各自委员会或该政府协会(视情况而定)分配的款项支付给县内的公共交通实体。

Section § 29533

Explanation

如果县的交通基金没有足够的钱来支付各项拨款,县就需要举行一次全民投票。这次投票是为了决定如何解决资金问题,并且可以在常规选举或初选期间进行。选举费用将由交通基金承担,但前提是必须获得相关交通规划机构的批准。

如果任何拨款(若根据第29532条获得批准)将导致县在任何一年中产生的任何债务或负债超过该年度地方交通基金中的资金,则监事会应在收到第29532条指定的交通规划机构的通知后,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10部第11编第4章第7条(自第99320条起)举行一次选举。该选举可以与大选或直接初选合并举行。该选举的费用应在获得第29532条指定的交通规划机构批准后,从交通基金中支付。

Section § 295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县审计员根据交通局局长或审计长设定的指导方针,维护地方交通基金的记录并生成报告。这项要求于1987年7月1日开始生效。

Section § 2953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某些县如何组建地方交通委员会。如果一个县不属于区域交通规划机构或政府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就会成立一个委员会,其成员由监事会和市级官员任命。在没有建制市的地区,监事会可以直接任命五名成员。被任命的成员也可以有候补成员。这些委员会拥有雇用工作人员、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区域层面交通规划和管理所需任务的权力。

在不属于法定设立的区域交通规划机构或政府委员会管辖范围的每个县内,应设立一个地方交通委员会,由县监事会任命的三名成员、由县的市选择委员会或在只有一个建制市的任何县由市议会任命的三名成员组成,并且,在适用情况下,由交通区任命的三名成员以及一名集体代表该县其他交通运营机构的成员组成。
然而,在没有建制市的县中,监事会可向委员会任命五名成员。委员会的任命可包括监事会成员、市议会成员、交通区成员以及其他地方交通运营机构成员。
任命机构对其任命的每位正式成员,可任命一名候补成员,以便在正式成员缺席或被取消参加委员会会议的资格时替代其履行职责。
地方交通委员会可雇用工作人员、签订合同并开展其他必要活动,以履行其作为区域交通规划机构和地方交通委员会的职责。

Section § 29536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不属于区域交通机构但设有政府委员会的县,经县内多数城市(包括至少50%的设市人口)同意,可以设立地方交通委员会。对于人口少于 (500,000) 的县或拥有大量县道的县,某些指定成员不能对特定的交通基金索赔进行投票。对于人口较多的县,来自特定城市和交通区的成员也不能对特定索赔进行投票。地方委员会和政府委员会都必须在 (60) 天内审查资金申请。如果没有异议,则推定政府委员会已批准。如果遭到异议,则暂停支付,直至异议解决。

未纳入法定设立的区域交通机构管辖范围但设有政府委员会的县,可根据本条规定,经县内包括至少50%设市人口的多数城市同意,根据第 (29535) 条设立地方交通委员会。地方交通委员会仅在政府委员会未反对该申请的情况下,方可分配资金申请。对于根据《政府法典》第 (28020) 条(现行或此后修订的)确定人口为 (500,000) 或以上的县,但不包括截至 (1970) 年拥有超过 (4,500) 英里维护县道的县,由县市选择委员会从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的城市任命的成员、由交通区任命的成员以及代表其他交通运营者的成员,无权对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 (10) 编第 (11) 部分第 (4) 章第 (8) 条(自第 (99400) 条起)提交的索赔进行表决。对于根据《政府法典》第 (28020) 条(现行或此后修订的)确定人口少于 (500,000) 的县,以及根据《政府法典》第 (28020) 条(现行或此后修订的)确定人口为 (500,000) 或以上且截至 (1970) 年拥有超过 (4,500) 英里维护县道的县,由县市选择委员会从该市人口占县总人口比例的县拨入地方交通基金的总收入全部用于支付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 (10) 编第 (11) 部分第 (4) 章第 (4) 条(自第 (99260) 条起)提交的已批准索赔的城市任命的成员、由交通区任命的成员以及代表其他交通运营者的成员,无权对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 (10) 编第 (11) 部分第 (4) 章第 (8) 条(自第 (99400) 条起)提交的索赔进行表决。
资金申请应同时提交给地方交通委员会和政府委员会,政府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后 (60) 天内将任何异议通知地方交通委员会和县审计员。如果地方交通委员会和县审计员均未收到异议通知,则推定政府委员会已批准。政府委员会已提出异议的资金申请,在异议消除之前,县审计员不得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