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规定社区型过渡性住房项目
Section § 30035
这项法律强调了帮助刑满释放人员重新融入社区的重要性。获释罪犯通常会回到他们入狱前居住的地方。法律建议,为他们提供住房和支持服务,如职业培训、教育和咨询,可以帮助他们成为有生产力的社区成员,并降低再犯率。然而,地方机构可能不愿批准此类社区设施。为了鼓励更多的过渡性住房,州政府提议向愿意为前罪犯提供这些服务的社区提供拨款。
Section § 30035.1
这项法律设立了社区过渡性住房计划,由财政部管理。只有市、县以及市县可以申请参与这项计划。
这项计划的资金来源于预算案或类似措施中拨出的款项,并且任何指定用途的资金必须在三个财政年度内使用。
Section § 30035.2
本节规定,市或县若要从特定计划中获得资金,必须拥有一个符合特定标准的设施。首先,该设施必须为在完成重罪或轻罪判决后从监狱或看守所释放的人员提供至少 10 年的过渡性住房。
其次,该设施必须提供或通过合同获得至少两项额外服务,例如生活技能培训、就业咨询、教育、治疗或药物滥用治疗。
此外,设施的运营者以及任何签约的服务提供者,必须持有州和地方法律要求的所有必要许可证。
Section § 30035.3
本节概述了为服务罪犯的设施获取项目资金的申请流程。申请应在指定日期前提交给部门,并且必须附有地方当局批准签发必要许可证的决议。这些许可证有效期为10年,最终批准必须在部门批准申请后的三次公开会议内完成。未能按时完成将导致相关市、县或市县未来申请的资格被取消。
申请必须详细说明所请求的资金、罪犯人数、服务类型以及设施的具体用途。它还必须包括设施运营者过去的运营经验、任何违法行为以及在降低累犯率方面的绩效指标。必须包含关于居住环境中获准设施及其提供服务的信息,包括为缓刑或假释人员提供的服务。此外,必须提供一份承诺许可证有效期为十年的协议以及联系人详情。
Section § 30035.4
本节概述了城市和县申请特定项目的评估和资助流程。部门有90天时间批准或拒绝申请,并决定资助金额。批准主要依据第30035.3条中的标准,但部门也可以考虑其他相关因素。
部门鼓励申请者使用自有资金来匹配项目资金。如果两个或更多申请同等优秀,将优先考虑提供更多配套资金的申请。一旦申请获得批准并颁发了必要的许可证,资金将根据财政局长的指示发放。
Section § 30035.5
本法律解释了城市、县或市县联合体如何为特定项目获得最高200万美元资金的流程。要获得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获得其申请的批准。资金一旦发放,60%由地方政府保留,40%拨给设施运营方。资金可用于的领域包括执法服务、社区外展和设施改善。
设施运营方可将资金用于居民服务、安全改进、沟通以及启动成本。该项目旨在帮助从监狱或看守所释放的罪犯,但社区中其他可能受益的个人也可获得服务。每年8月1日前,地方政府和设施运营方都必须提交关于资金使用和服务成果的详细报告。
Section § 30035.6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在2017年至2020年期间,每年11月1日前向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提交一份年度报告。报告必须详细说明前一个财政年度的项目资金申请情况,特别是收到的、批准的和被拒绝的申请数量。报告还必须列出获得资金的市或县的名称及其支持的前罪犯人数,以及申请被拒绝的市或县的名称。
该报告必须符合第9795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了报告的提交方式。
Section § 30035.7
本节规定,州审计和评估办公室可以从项目预算中拨出最多50万美元,用于审计该项目在帮助前罪犯方面的成效。审计工作必须完成,并根据相关规定,在2020年5月1日前将审计报告副本提交给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此外,任何接收项目资金的市、县或运营方都必须同意配合此次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