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主张提交与批准
Section § 29700
Section § 29701
Section § 29703
当董事会就某项索赔做出决定时,书记员会记录下他们的决定,并将这些信息直接添加到索赔文件上。如果索赔或其一部分获得批准,书记员会写明批准的金额、日期、将由哪个基金支付,以及索赔人是否必须接受此金额作为全部和解。这份批注必须由书记员和主席签字,然后书记员将这份已批注的索赔转交给审计员。
Section § 29704
如果审计员同意一项索赔,他们会在索赔上标记“已批准”并签名。然后,他们会签发一笔获批金额的付款。如果委员会已决定索赔人必须接受此金额作为全面和解,那么在索赔人提供一份签署的文件表示同意此和解之前,这笔付款不会寄出。
Section § 29705
本节允许董事会创建和使用提交和支付索赔的特定表格。这些表格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它们确保索赔由负责官员批准,例如指导支出或管理采购订单的官员。至少一名董事会成员也必须批准索赔,尽管有时一份已批准索赔清单可以取代单独的批准。秘书或审计员必须证明这些索赔和计算的准确性,以确保适当的财务监督和记录保存。索赔及其状态记录在“批准簿”或“支付凭证簿”中。这些程序维护了县级财务运作的透明度和问责制。
Section § 29706
Section § 29707
这项法律规定,县董事会成员提交的任何报销申请(例如每日津贴、差旅费或提供的服务)都必须详细列明并核实,以证明费用确实发生或服务确实提供。这些申请必须由地方检察官或县法律顾问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合法。如果申请的任何部分不合法,检察官或法律顾问必须解释原因,并且该部分将被董事会驳回。
Section § 29707.1
这项法律解释说,在某些县,如果监事会决定遵循特定程序,监事会成员就不需要将每日津贴、里程费或服务费的报销申请提交给地方检察官或县法律顾问。一旦县审计员批准了这些申请,就可以直接付款,无需额外批准。
但是,这个流程只有在监事会通过决议采纳后,才能在该县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