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9700

Explanation
本法律章节阐明,除非另有规定,本章的规则适用于向县政府提出的金钱或损害赔偿请求。这包括受法律中从第900条和第940条开始的某些其他部分管辖的请求。

Section § 297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索赔必须在委员会审查该索赔的会议日期前至少三或五天提交,具体取决于当地规定。然而,委员会可以通过条例决定,某些索赔或特定类型的索赔不必遵守此时间规定。

Section § 29702

Explanation
在委员会审查一项支出报销申请之前,下令进行该项支出的官员必须先批准该申请。

Section § 29703

Explanation

当董事会就某项索赔做出决定时,书记员会记录下他们的决定,并将这些信息直接添加到索赔文件上。如果索赔或其一部分获得批准,书记员会写明批准的金额、日期、将由哪个基金支付,以及索赔人是否必须接受此金额作为全部和解。这份批注必须由书记员和主席签字,然后书记员将这份已批注的索赔转交给审计员。

董事会就索赔采取行动时,董事会书记员应提交一份所采取行动的备忘录,并在索赔上批注一份声明。如果索赔全部或部分获准,该备忘录和批注应说明批准日期、批准金额、批准所用基金,以及董事会是否要求索赔人接受所批准的金额作为对整个索赔的了结。该批注应由书记员签字证明并由主席会签,且该索赔在经正式批注、证明和会签后,应由书记员转交审计员。

Section § 29704

Explanation

如果审计员同意一项索赔,他们会在索赔上标记“已批准”并签名。然后,他们会签发一笔获批金额的付款。如果委员会已决定索赔人必须接受此金额作为全面和解,那么在索赔人提供一份签署的文件表示同意此和解之前,这笔付款不会寄出。

如果审计员批准了对该索赔采取的行动,他应在索赔上批注“已批准”,并以其签名证明该批注。然后,他应向索赔人签发并交付其获准金额的付款凭证。如果委员会已要求索赔人接受获准金额以了结全部索赔,则在向审计员交付一份正式签署的免责书或其他证明接受所交付金额以了结全部索赔的文书之前,不得向索赔人交付该付款凭证。

Section § 29705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董事会创建和使用提交和支付索赔的特定表格。这些表格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它们确保索赔由负责官员批准,例如指导支出或管理采购订单的官员。至少一名董事会成员也必须批准索赔,尽管有时一份已批准索赔清单可以取代单独的批准。秘书或审计员必须证明这些索赔和计算的准确性,以确保适当的财务监督和记录保存。索赔及其状态记录在“批准簿”或“支付凭证簿”中。这些程序维护了县级财务运作的透明度和问责制。

董事会可以采用索赔提交和支付表格,并可以规定和采用与索赔表格分开的支付凭证表格,以便经批准的索赔可以作为支持已签发支付凭证的凭证保留在审计员办公室。如此采用的表格不得与本条或任何其他明确管辖此类索赔或其提交的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不一致,并应规定:
(a)CA 政府 Code § 29705(a) 经指导支出的官员批准。在拥有支出可通过请购单启动的系统的县,批准可以从通过请购单启动的索赔中省略。
(b)CA 政府 Code § 29705(b) 经签发产生费用的采购订单的采购代理人或其他官员,或负责产生索赔的合同或工资表的官员批准。
(c)CA 政府 Code § 29705(c) 经董事会至少一名成员批准。代替每项索赔上的主管批准,可以替换为已批准索赔的重复清单,显示每项索赔的索赔人姓名、批准金额和批准日期。这些清单应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为此目的指定的其他主管官员或雇员向董事会证明,证明其是正式且定期提交董事会的索赔的真实清单。索赔批准后,每份清单(如有必要,经修订后)应由董事会一名成员或董事会秘书证明其已获董事会批准、批准日期以及清单的正确性,并进行归档,一份存放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一份存放在审计员办公室。归档后,这些清单分别构成“批准簿”和“支付凭证簿”。如果根据第25102条的授权,监事会取消了批准簿,可以用一份索赔清单代替每项索赔上的主管批准,该清单应按照重复清单的要求进行处理和认证,并作为支付凭证簿存放在县审计员办公室。
(d)CA 政府 Code § 29705(d) 经董事会秘书证明董事会批准索赔的日期和金额。如果已批准索赔的重复清单已归档,该证明可以省略,但应在每项索赔上注明日期、编号或其他方式,以引用该索赔在其中列为已批准的清单。
(e)CA 政府 Code § 29705(e) 经董事会秘书或审计员证明计算的正确性。
(f)CA 政府 Code § 29705(f) 经审计员批准。

Section § 29706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加州对县提出索赔,即使他们没有使用委员会规定的特定表格,这也不能作为驳回诉讼的理由。关键在于,索赔必须按照法律其他部分的规定提交。

Section § 297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县董事会成员提交的任何报销申请(例如每日津贴、差旅费或提供的服务)都必须详细列明并核实,以证明费用确实发生或服务确实提供。这些申请必须由地方检察官或县法律顾问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合法。如果申请的任何部分不合法,检察官或法律顾问必须解释原因,并且该部分将被董事会驳回。

董事会成员向县提交的任何关于每日津贴和里程费或其提供的服务的索赔,均应逐项列明、核实,并声明费用确已发生或服务确已提供。在批准之前,任何此类索赔应提交给地方检察官或县法律顾问,他们应在索赔上签署其关于其合法性的书面意见。如果地方检察官或县法律顾问宣布该索赔或其任何部分不合法,他应具体说明其不合法之处,并且该索赔或其该部分应由董事会驳回。

Section § 2970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在某些县,如果监事会决定遵循特定程序,监事会成员就不需要将每日津贴、里程费或服务费的报销申请提交给地方检察官或县法律顾问。一旦县审计员批准了这些申请,就可以直接付款,无需额外批准。

但是,这个流程只有在监事会通过决议采纳后,才能在该县开始实施。

在一个县,如果监事会已采纳本章第 2 条(从第 29740 节开始)规定的程序,则由监事会成员提出的针对县的每日津贴和里程费或其提供的服务的索赔,无需提交给地方检察官或县法律顾问。审计员对索赔的批准应构成签发县财政部令的授权,该令的金额为审计员认定为正确合法的县级费用。
本节在任何县均不生效,除非监事会通过多数票通过的决议,使本节的规定在该县适用。

Section § 297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县官员或雇员不得向县提交任何付款或报酬申请,除非是针对他们自己的工作相关服务。此外,他们也不得支持或倡导他人的任何申请,除非这是他们官方职责的一部分。

Section § 297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人在县监事会面前,对任何针对县提出的索赔提出异议。

Section § 297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官员不能对核实或接收针对县的索赔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