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0025

Explanation

本法设立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用于管理和分配州政府收入,以支持公共安全和社会服务项目。基金内的各种账户支持执法、心理健康和儿童福利等职能。2012年,某些账户被重新调整用途或废止,并设立了新的子账户以改进资金分配。

县被要求设立这些账户的相应地方版本来管理其资金,并且他们在重新分配或重新指派资金以最大化其影响方面拥有有限的酌处权。这些资金持续拨付用于“公共安全服务”,其中包括雇用公共安全官员、管理监狱以及提供心理健康和药物滥用服务。

此外,本法规要求提供文件和问责制,县需报告资金如何分配和使用。该法规还确保这些资金被认定为州资金,用于联邦医疗补助(Medicaid)配套目的,但它们并非普通基金收入。

(a)CA 政府 Code § 30025(a) 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特此在州财政库设立,应接收所有源自《税收和赋税法典》第6051.15条所述税款的收入(扣除退款);根据《税收和赋税法典》第11001.5条和第11005条可能分配给该基金的收入;以及可能专门拨付给该基金的其他款项。
(b)Copy CA 政府 Code § 30025(b)
(1)Copy CA 政府 Code § 30025(b)(1) (A) 审判法院安保账户、地方社区矫正账户、地方执法服务账户、心理健康账户、地方检察官和公设辩护人账户、青少年司法账户、卫生和人类服务账户、储备账户以及未分配账户特此在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内设立。
(B)CA 政府 Code § 30025(b)(1)(B) 2012年9月15日,审判法院安保账户、地方社区矫正账户、地方执法服务账户、地方检察官和公设辩护人账户以及青少年司法账户中的所有资金应按照第 (3) 款的规定分配给相应的后续子账户和特别账户,并于2012年9月30日废止。
(C)CA 政府 Code § 30025(b)(1)(C) 2012年9月30日,卫生和人类服务账户废止。
(D)CA 政府 Code § 30025(b)(1)(D) 2013年1月1日,(A)项所述的储备账户和未分配账户废止。
(2)Copy CA 政府 Code § 30025(b)(2)
(A)Copy CA 政府 Code § 30025(b)(2)(A) 支持服务账户、执法服务账户以及销售和使用税增长账户特此在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内设立。
(B)CA 政府 Code § 30025(b)(2)(A)(B) 保护服务子账户、行为健康子账户以及县干预支持服务子账户特此在支持服务账户内设立。
(C)CA 政府 Code § 30025(b)(2)(A)(C) 审判法院安保子账户、强化执法活动子账户、社区矫正子账户、地方检察官和公设辩护人子账户以及青少年司法子账户特此在执法服务账户内设立。
(D)CA 政府 Code § 30025(b)(2)(A)(D) 强化执法活动增长特别账户特此在强化执法活动子账户内设立。
(E)CA 政府 Code § 30025(b)(2)(A)(E) 支持服务增长子账户和执法服务增长子账户特此在销售和使用税增长账户内设立。
(F)CA 政府 Code § 30025(b)(2)(A)(F) 保护服务增长特别账户和行为健康服务增长特别账户在支持服务增长子账户内设立。
(G)CA 政府 Code § 30025(b)(2)(A)(G) 妇女和儿童住院治疗服务特别账户特此在行为健康子账户内设立,用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5部第1部分第2.1章(自第11757.65条开始)所述的妇女和儿童住院服务治疗计划。
(H)CA 政府 Code § 30025(b)(2)(A)(H) 审判法院安保增长特别账户、社区矫正增长特别账户、地方检察官和公设辩护人增长特别账户以及青少年司法增长特别账户特此在执法服务增长子账户内设立。
(3)CA 政府 Code § 30025(b)(3) 2012年9月15日,以下账户和子账户中的资金,以及随后本应存入以下账户和子账户的资金,应按以下方式转移:
(A)CA 政府 Code § 30025(b)(3)(A) 审判法院安保账户中的资金应转移至审判法院安保子账户。
(B)CA 政府 Code § 30025(b)(3)(B) 地方社区矫正账户中的资金应转移至社区矫正子账户。
(C)CA 政府 Code § 30025(b)(3)(C) 地方执法服务账户中的资金应转移至强化执法活动子账户。
(D)CA 政府 Code § 30025(b)(3)(D) 地方检察官和公设辩护人账户中的资金应转移至地方检察官和公设辩护人子账户。
(E)CA 政府 Code § 30025(b)(3)(E) 青少年司法账户中的资金应转移至青少年司法子账户。
(c)Copy CA 政府 Code § 30025(c)
(1)Copy CA 政府 Code § 30025(c)(1) (A) 青年犯整笔拨款子账户和青少年再融入拨款子账户特此在青少年司法账户内设立。
(B)CA 政府 Code § 30025(c)(1)(B) 2012年9月15日,青年犯整笔拨款子账户和青少年再融入拨款子账户中的所有资金应按照第 (3) 款的规定分配给相应的后续特别账户,并于2012年9月30日废止。
(2)CA 政府 Code § 30025(c)(2) 青年犯整笔拨款特别账户和青少年再融入拨款特别账户特此在青少年司法子账户内设立。
(A)CA 政府 Code § 30025(A) 青少年罪犯整笔拨款子账户中的资金应划转至青少年罪犯整笔拨款专款账户。
(B)CA 政府 Code § 30025(B) 青少年再融入社会拨款子账户中的资金应划转至青少年再融入社会拨款专款账户。
(d)Copy CA 政府 Code § 30025(d)
(1)Copy CA 政府 Code § 30025(d)(1) (A) 成人保护服务子账户、寄养援助子账户、寄养管理子账户、儿童福利服务子账户、收养子账户、收养援助计划子账户、儿童虐待预防子账户、妇女和儿童住院治疗服务子账户、毒品法庭子账户、非药物Medi-Cal药物滥用治疗服务子账户以及药物Medi-Cal子账户特此设立于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内的健康和人类服务账户中。
(B)CA 政府 Code § 30025(d)(1)(B) 2012年9月15日,成人保护服务子账户、寄养援助子账户、寄养管理子账户、儿童福利服务子账户、收养子账户、收养援助计划子账户、儿童虐待预防子账户、妇女和儿童住院治疗服务子账户、毒品法庭子账户、非药物Medi-Cal药物滥用治疗服务子账户以及药物Medi-Cal子账户中的所有资金,应按照第 (2) 款的规定分配至相应的后续子账户;并且在2012年9月30日,本款中提及的子账户将被废止。
(2)CA 政府 Code § 30025(d)(2) 2012年9月15日,以下子账户中的资金以及随后本应存入以下子账户的资金,应按以下方式划转:
(A)CA 政府 Code § 30025(d)(2)(A) 成人保护服务子账户、寄养援助子账户、寄养管理子账户、儿童福利服务子账户、收养子账户、收养援助计划子账户以及儿童虐待预防子账户中的资金应划转至保护服务子账户。
(B)CA 政府 Code § 30025(d)(2)(B) 毒品法庭子账户、非药物Medi-Cal药物滥用治疗服务子账户以及药物Medi-Cal子账户中的资金应划转至行为健康子账户。
(C)CA 政府 Code § 30025(d)(2)(C) 妇女和儿童住院治疗服务子账户中的资金应划转至妇女和儿童住院治疗服务专款账户。
(e)CA 政府 Code § 30025(e) 划转至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及其账户、子账户和专款账户的资金,尽管有第13340条的规定,仍应持续拨款,并应根据法规专门用于第 (i) 款所定义并受法规进一步限制的公共安全服务。源自第 (a) 款所述税收并存入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的款项,可用于偿还普通基金预支给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的款项。此外,存入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及其账户的所有资金,应可用于支付在2011-12财年期间,由2011年预算案授权的国家机构或部门拨款,用于2011-12立法会期内公共安全服务项目调整所产生的州成本。财政部有权根据本款规定确定偿还的时间、方式和金额,但偿还应不迟于2012年12月1日进行。
(f)Copy CA 政府 Code § 30025(f)
(1)Copy CA 政府 Code § 30025(f)(1) 各县司库、市县司库或其他适当官员应为该县或市县设立一个2011年县地方收入基金。
(2)Copy CA 政府 Code § 30025(f)(2)
(A)Copy CA 政府 Code § 30025(f)(2)(A) 各县司库、市县司库或其他适当官员应在为该县或市县设立的2011年县地方收入基金内,设立地方社区矫正账户、审判法院安保账户、地方检察官和公设辩护人账户、青少年司法账户、健康和人类服务账户以及补充执法服务账户。
(B)CA 政府 Code § 30025(f)(2)(A)(B) 青年罪犯整笔拨款特别账户和少年犯重返社会拨款特别账户,设于少年司法子账户内。
(6)Copy CA 政府 Code § 30025(f)(6)
(A)Copy CA 政府 Code § 30025(f)(6)(A) 各县财务主管、市县财务主管或其他适当官员,经监事会指示,应在支持服务账户内设立一个支持服务储备子账户。
(B)CA 政府 Code § 30025(f)(6)(A)(B) 县或市县的监事会应有权将资金从保护服务子账户或行为健康子账户,或两者兼有,重新分配到支持服务储备子账户,金额等于或少于前一财政年度从相应的州财政子账户分配给这些子账户的总资金的5%,但不得进行任何重新分配,导致支持服务储备子账户超出前一财政年度从相应的州财政子账户分配给保护服务子账户和行为健康子账户的总资金的5%。县或市县的监事会应有权支出存入支持服务储备子账户的款项,就像支出保护服务子账户或行为健康子账户中的任何资金一样。进行此项重新分配或拨款的授权只能在正式通知的公开会议上作出。县或市县应在9月30日前记录上一财政年度发生的任何重新分配,并应将文件副本转交主计长。主计长应向立法机关的财政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已进行重新分配的年度报告,并应根据请求将文件副本转交其他相关方。
(7)CA 政府 Code § 30025(f)(7) 2012年9月15日,各县财务主管、市县财务主管或其他适当官员应将县或市县的2011年县地方收入基金内的地方社区矫正账户、审判法院安保账户、地方检察官和公设辩护人账户、少年司法账户、青年罪犯整笔拨款子账户、少年犯重返社会拨款子账户以及补充执法服务账户中的所有资金分配到相应的后续子账户和特别账户,具体如下:
(A)CA 政府 Code § 30025(f)(7)(A) 地方社区矫正账户中的资金应转入社区矫正子账户。
(B)CA 政府 Code § 30025(f)(7)(B) 审判法院安保账户中的资金应转入审判法院安保子账户。
(C)CA 政府 Code § 30025(f)(7)(C) 地方检察官和公设辩护人账户中的资金应转入地方检察官和公设辩护人子账户。
(D)CA 政府 Code § 30025(f)(7)(D) 少年司法账户中的资金应转入少年司法子账户。
(E)CA 政府 Code § 30025(f)(7)(E) 青年罪犯整笔拨款子账户中的资金应转入青年罪犯整笔拨款特别账户。
(F)CA 政府 Code § 30025(f)(7)(F) 少年犯重返社会拨款子账户中的资金应转入少年犯重返社会拨款特别账户。
(G)CA 政府 Code § 30025(f)(7)(G) 补充执法服务账户中的资金应转入加强执法活动子账户。
(8)CA 政府 Code § 30025(f)(8) 2012年9月15日,各县财务主管、市县财务主管或其他适当官员应将县或市县的2011年县地方收入基金内卫生和人类服务账户中的资金分配到相应的后续账户和子账户,具体如下:
(A)CA 政府 Code § 30025(f)(8)(A) 县或市县从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中的成人保护服务子账户、寄养援助子账户、寄养管理子账户、儿童福利服务子账户、收养子账户、收养援助计划子账户以及儿童虐待预防子账户收到的资金,应转入2011年县地方收入基金中的保护服务子账户。
(B)CA 政府 Code § 30025(f)(8)(B) 县或市县从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中的毒品法庭子账户、非毒品医疗补助药物滥用治疗服务子账户以及毒品医疗补助子账户收到的资金,应转入2011年县地方收入基金中的行为健康子账户。
(C)CA 政府 Code § 30025(f)(8)(C) 县或市县从妇女和儿童住院治疗服务子账户收到的资金,应转入行为健康子账户内的妇女和儿童住院治疗服务特别账户。
(9)CA 政府 Code § 30025(f)(9) 每个县或市县的2011年县级地方收入基金及其账户中的资金,应专门用于分节(i)所定义并如本节进一步描述的公共安全服务。
(10)CA 政府 Code § 30025(f)(10) 审判法院安保账户中的资金和从该账户转出的资金,以及其后续子账户和专项账户(即审判法院安保子账户和审判法院安保增长专项账户)中的资金,应专门用于资助由县治安官提供的审判法院安保。不得将一般县级行政费用计入本账户,包括但不限于管理本账户的费用。
(11)CA 政府 Code § 30025(f)(11) 地方社区矫正账户中的资金和从该账户转出的资金,以及其后续子账户和专项账户(即社区矫正子账户和社区矫正增长专项账户)中的资金,应作为2011年法规第15章条款的资金来源。地方机构不得用此资金取代其他公共安全服务资金。本账户、子账户和专项账户应作为根据2011年法规第15章第479节颁布的2011年释放后社区监督法案的资金来源,并用于资助假释犯在县监狱的住宿。
(12)CA 政府 Code § 30025(f)(12) 地方检察官和公设辩护人账户中的资金和从该账户转出的资金,以及其后续子账户和专项账户(即地方检察官和公设辩护人子账户以及地方检察官和公设辩护人增长专项账户)中的资金,应专门用于资助与涉及受州假释和2011年释放后社区监督法案(《刑法典》第3部分第2.05篇(第3450节起))管辖人员的撤销程序相关的费用,并可用于资助这些程序的规划、实施和培训费用。这些资金应由县或市县平均分配给地方检察官办公室和县公设辩护人办公室,或者在未设立公设辩护人办公室的情况下,分配给县用于相同目的。
(13)CA 政府 Code § 30025(f)(13) 少年司法账户中的资金和从该账户转出的资金,以及其后续子账户和专项账户(即少年司法子账户和少年司法增长专项账户)中的资金,应仅用于资助与本段所述拨款项目相关的活动。
(A)CA 政府 Code § 30025(f)(13)(A) 青年罪犯整笔拨款子账户及其后续账户(青年罪犯整笔拨款专项账户),应专门用于资助拨款,以增强县缓刑、心理健康、毒品和酒精以及其他县级部门的能力,为青年罪犯提供适当的康复、住宿和监督服务,但须遵守《福利与机构法典》第731.1、733、1766和1767.35节的规定。各县在使用本子账户或专项账户的拨款时,应提供与罪犯羁押和假释相关的所有必要服务。
(B)CA 政府 Code § 30025(f)(13)(B) 少年再融入拨款子账户及其后续账户(少年再融入拨款专项账户),应专门用于资助拨款,以解决惩教与康复部少年设施司羁押中释放人员的地方项目需求。县缓刑部门在使用少年再融入拨款时,应为受少年法庭管辖且曾被送往惩教与康复部少年设施司并从中释放的人员提供循证监督和羁押实践以及康复服务。“循证”是指经科学研究证明能减少缓刑或释放后监督人员再犯的监督和羁押政策、程序、项目和实践。从本子账户或专项账户分配的资金应补充现有服务,地方机构不得用此资金取代这些实体提供的现有服务的任何现有资金。从本子账户或专项账户提供的资金旨在全额支付因根据2010年法规第729章条款从羁押中释放或在地方设施中羁押的人员而产生的所有地方政府监督、项目、教育、监禁或任何其他费用。
(14)CA 政府 Code § 30025(f)(14) 补充执法服务账户中的资金以及从该账户转出的资金,及其后续子账户——加强执法活动子账户中的资金,以及加强执法活动增长特别账户中的资金,应根据法规用于向地方执法部门提供拨款和资金。
(15)CA 政府 Code § 30025(f)(15) 尽管本节有任何其他规定,地方创新子账户中的资金应用于资助地方需求。县或市县的监事会应有权支配存入地方创新子账户的资金,如同支配少年司法子账户、地方检察官和公设辩护人子账户、社区矫正子账户或审判法院安保子账户中的任何资金一样。
(16)CA 政府 Code § 30025(f)(16) 卫生和人类服务账户及其子账户中的资金以及从该账户转出的资金,及其后续账户——支持服务账户中的资金,以及保护服务子账户和行为健康子账户中的资金,应仅用于资助与本分节所述项目相关的活动。除第30026.5节 (c) 和 (d) 分节规定并受 (e) 分节限制的情况外,县和市县应使用从地方收入基金、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以及任何所需配套支出中拨付的资金,支付本分节所述项目的100%非联邦费用。资金的使用方式应保持联邦资金的资格。
(A)CA 政府 Code § 30025(f)(16)(A) 保护服务子账户和保护服务增长特别账户中的资金应专门用于资助以下各项:
(i)CA 政府 Code § 30025(f)(16)(A)(i) 法规中描述的成人保护服务。
(ii)CA 政府 Code § 30025(f)(16)(A)(ii) 法规、规章以及《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四篇E部分儿童福利豁免示范限额拨款项目中所述的寄养补助金和服务。
(iii)CA 政府 Code § 30025(f)(16)(A)(iii) 法规、规章以及《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四篇E部分儿童福利豁免示范限额拨款项目中所述的寄养服务的行政费用。
(iv)CA 政府 Code § 30025(f)(16)(A)(iv) 法规、规章以及《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四篇E部分儿童福利豁免示范限额拨款项目中所述的儿童福利服务费用。
(v)CA 政府 Code § 30025(f)(16)(A)(v) 与提供收养服务(包括机构收养)相关的费用,如法规和规章所述,包括县或市县选择与州签订合同提供这些服务时所产生的费用。
(vi)CA 政府 Code § 30025(f)(16)(A)(vi) 法规和规章中所述的儿童虐待预防、干预和治疗服务的费用。
(vii)CA 政府 Code § 30025(f)(16)(A)(vii) 收养有特殊需要儿童家庭的行政费用和付款。
(B)CA 政府 Code § 30025(f)(16)(B) 行为健康子账户和行为健康服务增长特别账户中的资金应专门用于资助以下各项:
(i)CA 政府 Code § 30025(f)(16)(B)(i) 法规和规章中所述的住院围产期药物服务和治疗。
(ii)CA 政府 Code § 30025(f)(16)(B)(ii) 法规和规章目前允许和描述的毒品法庭运作和服务费用。
(iii)CA 政府 Code § 30025(f)(16)(B)(iii) 法规和规章中所述的非药物Medi-Cal药物滥用治疗项目。
(iv)CA 政府 Code § 30025(f)(16)(B)(iv) 法规、规章或州计划及其修订案中所述的药物Medi-Cal项目。
(v)CA 政府 Code § 30025(f)(16)(B)(v) Medi-Cal专业精神健康服务,包括早期和定期筛查、诊断和治疗项目以及精神健康管理式医疗,如法规、规章、《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十九篇(42 U.S.C. Sec. 1396n)的管理式医疗豁免条款,或州计划及其修订案中所述。
(C)CA 政府 Code § 30025(f)(16)(C) 妇女和儿童住院治疗服务特别账户中的资金应专门用于资助《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5部第1部分第2.1章(自第11757.65节起)所述的妇女和儿童住院治疗服务项目。
(g)CA 政府 Code § 30025(g) 储备账户中的资金应在资助2011-12财政年度的任何应享权利之后,且不迟于2012年12月1日,用于资助从卫生和人类服务账户的寄养援助子账户、药物Medi-Cal子账户和收养援助项目子账户支付的应享权利。

Section § 300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自2011年10月1日起设立了社区矫正拨款计划,旨在支持此前立法所要求的刑事司法系统改革。该计划向受这些改革影响的县提供财政拨款。

这些拨款的资金来源于与社区矫正和执法服务相关的特定地方账户。这些资金的分配旨在符合早期法规中概述的详细规定和拨款。

(a)CA 政府 Code § 30026(a) 根据2011年法规第15章第636节的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特此设立社区矫正拨款计划,旨在资助2011年法规第15章所要求的刑事司法系统的各项改革。该拨款计划应向所有受2011年法规第15章规定影响的县提供拨款。
(b)CA 政府 Code § 30026(b) 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内的“地方社区矫正账户”中的资金及其后续子账户或专项账户中的资金,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内的“执法服务账户”内的“社区矫正子账户”中的资金,以及“执法服务增长子账户”内的“社区矫正增长专项账户”中的资金,应被用于资助(a)款所设立的拨款计划;2011年10月1日从该账户拨出的款项,应构成用于资助社区矫正拨款计划的拨款,并应符合2011年法规第15章的规定,以及2011年法规第15章第636节所指明的内容。

Section § 30026.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2011年调整重组立法,该立法将某些公共安全职责从州政府转移到地方机构,赋予地方机构在遵守联邦法律的同时,在管理这些服务方面的灵活性。该立法规定,2012年之后的新项目是有限的,要求州政府为任何增加的服务水平或新的强制要求提供资金,除非地方机构自愿超出强制要求。它通过特定的子账户设立了资金来源,并确保除非这些来源资金不足,否则不需额外的州政府资金。如果州政府的行动增加了地方成本,州政府必须提供额外资金。地方机构没有义务提供超出已获资助水平的服务。削减行为健康或保护服务资金的决定必须由县委员会公开作出。它澄清,调整重组不限制联邦项目下的权利或获取途径。详细的月度和年度资金数据必须由审计长在线公布。

(a)CA 政府 Code § 30026.5(a) “2011年调整重组立法”是指于2012年9月30日或之前颁布的、旨在实施州预算计划的立法,该立法题为“2011年调整重组”,并规定将公共安全服务的职责(包括相关的报告职责)分配给地方机构。2011年调整重组立法应赋予地方机构在这些服务的设计、管理和提供方面最大的灵活性和控制权,但须符合联邦法律和资金要求,并由立法机关决定。然而,2011年调整重组立法不得包含2012年1月1日之后分配给地方机构的任何新项目,但早期和定期筛查、诊断和治疗 (EPSDT) 项目以及精神健康管理式医疗(也可称为专科精神健康护理服务)除外。
(b)CA 政府 Code § 30026.5(b) 2011年调整重组立法,或为实施该立法而通过的任何法规、发布的任何行政命令或行政指令,对地方机构施加的任何新项目或更高服务水平的强制要求,如果构成加利福尼亚州宪法意义上要求州政府提供资金补助的强制要求,则应从为该活动提供的资金中支付。
(1)CA 政府 Code § 30026.5(b)(1) 对于最初由2011年调整重组立法(如 (a) 款所定义)设立的任何项目或增加的服务水平的可报销强制要求,如果可从保护服务子账户或行为健康子账户获得资金,或从保护服务增长专款账户或行为健康服务增长专款账户获得资金,则应从适用的子账户中支付;除非任何县的子账户收到的总金额(包括根据第30025条 (f) 款 (4) 项 (A) 目进行的自愿重新分配)不足以资助该子账户资助的任何或所有强制要求,否则不需要其他资金。
(2)CA 政府 Code § 30026.5(b)(2) 对于可从执法服务账户中的任何子账户获得资金,或从执法服务增长子账户获得资金的任何项目或服务的可报销强制要求,应从适用的子账户中支付;除非任何县或市县的子账户收到的总金额不足以资助该强制要求,否则不需要其他资金。
(c)Copy CA 政府 Code § 30026.5(c)
(1)Copy CA 政府 Code § 30026.5(c)(1) 尽管有 (b) 款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2012年9月30日之后颁布的立法,如果其总体效果是增加地方机构已承担的由2011年调整重组立法强制要求的项目或服务水平的成本,则仅在州政府为成本增加提供年度资金的范围内适用于地方机构。地方机构没有义务提供超出已提供资金水平的本项所述立法所要求的项目或服务。
(2)CA 政府 Code § 30026.5(c)(2) 尽管有 (b) 款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2011年10月9日之后实施的、非实施2011年调整重组立法所必需的、且其总体效果是增加地方机构已承担的由2011年调整重组立法强制要求的项目或服务水平的成本的法规、行政命令或行政指令,仅在州政府为成本增加提供年度资金的范围内适用于地方机构。地方机构没有义务根据本项所述的新法规、行政命令或行政指令提供超出已提供资金水平的项目或服务。
(3)CA 政府 Code § 30026.5(c)(3) 尽管有 (b) 款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地方机构提供的任何新项目或更高服务水平(如 (1) 项和 (2) 项所述),如果超出已提供资金的水平,则不要求州政府提供资金补助,因为在地方层面产生的这些成本应是自愿的。
(d)CA 政府 Code § 30026.5(d) 尽管有 (b) 款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州政府不得向联邦政府提交任何计划或豁免,或对这些计划或豁免的修订,如果其总体效果是增加地方机构承担的由2011年调整重组立法强制要求的项目或服务水平的成本,除非这些计划、豁免或修订是联邦法律所要求的,或者州政府为成本增加提供年度资金。
(e)Copy CA 政府 Code § 30026.5(e)
(1)Copy CA 政府 Code § 30026.5(e)(1) 尽管有 (b)、(c) 和 (d) 款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州无需根据本条为应地方机构请求或为遵守联邦法律而由州强制执行的任务提供资金补助。根据 (c) 款或 (d) 款或本款提供的任何州资金,应来自第 30025 条 (a) 款所述资金来源、从价财产税或地方收入基金销售税账户的社会服务子账户以外的资金来源。
(2)CA 政府 Code § 30026.5(e)(2) 对于第 30025 条 (i) 款 (3)、(4) 和 (5) 项所述并包含在 2011 年调整立法中的项目,如果联邦法规或规章发生后续变化,改变了根据 2011 年调整立法获得联邦配套资金的条件,且这些变化总体上导致地方机构承担的成本增加,州应每年提供至少 50% 的非联邦份额成本,具体由州确定。
(3)CA 政府 Code § 30026.5(e)(3) 当州是联邦司法或行政程序中涉及第 30025 条 (i) 款 (3)、(4) 和 (5) 项所述并包含在 2011 年调整立法中的一个或多个项目的任何投诉的当事方时,且存在以罚款形式产生费用或总体上增加地方机构为 2011 年调整立法强制执行的项目或服务水平已承担成本的和解或司法或行政命令,州应每年提供至少 50% 的非联邦份额成本,具体由州确定。如果州确定和解或命令涉及一个或多个地方机构未能履行行政职责、未能真诚履行法律义务或以疏忽或鲁莽方式行事,则无需付款。
(4)CA 政府 Code § 30026.5(e)(4) 如果州或地方机构未能履行本条或 2011 年调整立法规定的职责或义务,适当的当事方可寻求司法救济。这些程序应优先于所有其他民事事项。
(5)CA 政府 Code § 30026.5(e)(5) 存入 2011 年县级地方收入基金的资金应以旨在维持州获得联邦配套资金资格的方式使用,并确保州遵守适用于州提供公共安全服务的联邦标准。
(6)CA 政府 Code § 30026.5(e)(6) 存入 2011 年县级地方收入基金的资金,地方机构不得用于取代公共安全服务的其他资金。
(f)CA 政府 Code § 30026.5(f) 县或市县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11403.1 和 11403.2 条、第 9 编第 4 部分第 2.3 章(自第 16135 条起)、第 16508.2 和 16508.3 条、第 9 编第 4 部分第 5 章第 4 条(自第 16522 条起)、第 9 编第 4 部分第 5.3 章第 2 条(自第 16525.10 条起)和第 16605 条以及《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10609.3 条,决定取消或大幅削减其全部或部分由 2011 年地方收入基金支持服务账户拨款资助的自愿性或酌情性行为健康服务、成人保护服务或儿童福利服务的水平或类型,作为县或市县获得资金的条件,只能在监事会正式通知的会议上,以行动事项的形式,在公开会议上作出。就本款而言,“大幅削减”应包括任何一年内资金削减 10% 或过去三年累计削减 25%。
(g)Copy CA 政府 Code § 30026.5(g)
(1)Copy CA 政府 Code § 30026.5(g)(1) 联邦资金一直并持续为 2011 年调整立法中描述的公共安全服务提供,这些服务由健康与人类服务账户及其继任者——支持服务账户内的子账户提供资金。从 2012-13 财政年度开始,州从 2011 年地方收入基金为第 30025 条 (f) 款 (16) 项 (B) 分项 (v) 子句所述的专业精神健康服务提供了额外资金来源,除了从地方收入基金和行为健康服务基金向地方政府提供精神健康服务资金外。从 2011-12 财政年度开始,州从地方收入基金和 2011 年地方收入基金为其他公共安全服务提供了资金。
(2)CA 政府 Code § 30026.5(g)(2) 除(c)至(e)款(含)所要求外,州不应分担2011年调整立法中描述的公共安全服务的费用,这些服务由地方收入基金或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中卫生和人类服务账户及其继承者(支持服务账户)内的子账户提供资金。增加的县级分担费用应通过卫生和人类服务账户中的子账户以及这些子账户的继承者提供。在地方实体将这些子账户的资金用于任何其他目的之前,这些资金应首先用于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以保留联邦资金,并支付因2012年9月30日或之前颁布的法规、或2011年10月9日之前实施的法规、行政命令或行政指令、或那些并非实施2011年调整立法或州计划或2012年6月30日生效的任何修正案所必需的法规中描述的计划而产生的增加的成本、职责或服务水平的任何州强制性成本。此项资金专门用于足以支付州强制性规定成本的金额。
(3)CA 政府 Code § 30026.5(g)(3) 在县选择使用其自有资金支付超出2011年调整立法要求或在2011年调整立法下可选的增加的成本、职责或服务水平之前,县应首先用尽根据《福利和机构法》第17600条设立的地方收入基金以及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中可用于支付州强制性成本、职责和服务水平的资金。
(h)Copy CA 政府 Code § 30026.5(h)
(1)Copy CA 政府 Code § 30026.5(h)(1) 联邦资金已经并将继续为2011年调整立法中描述的公共安全服务提供,这些服务由卫生和人类服务账户及其继承者(支持服务账户)内的子账户提供资金。自2012-13财政年度开始,州从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中为专业精神健康服务提供了额外的资金来源,如第30025条(f)款第(16)项(B)分项(v)目所述,此外还从地方收入基金和行为健康服务基金向地方政府提供精神健康服务资金。自2011-12财政年度开始,州从地方收入基金和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中为其他公共安全服务提供了资金。
(2)CA 政府 Code § 30026.5(h)(2) 除(c)至(e)款(含)所要求外,州不应分担2011年调整立法中描述的卫生和人类服务项目的费用,这些项目由根据《福利和机构法》第17600条设立的地方收入基金或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中卫生和人类服务账户及其继承者(支持服务账户)内的子账户提供资金。增加的县级分担费用应通过卫生和人类服务账户及其在支持服务账户内的继承者的子账户提供。
(3)CA 政府 Code § 30026.5(h)(3) 如果选民在2012年11月6日的全州大选中批准了一项在《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中增加第36款的宪法修正案,则本款将于2012年11月7日生效。
(i)Copy CA 政府 Code § 30026.5(i)
(1)Copy CA 政府 Code § 30026.5(i)(1) 审计长应每月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从《税收和税务法》第6051.15、6201.15、11001.5和11005条所产生的收入中收到的金额。此外,审计长应每月公布分配给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中每个账户、子账户和特别账户的金额。
(2)CA 政府 Code § 30026.5(i)(2) 审计长应每年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分配给每个账户、子账户和特别账户的金额,并提供有关资金来源的详细信息。审计长还应公布行为健康子账户、保护服务子账户、审判法院安保子账户和少年司法子账户曾获得的最高金额,以及在2014-15财政年度之后,社区矫正子账户以及地方检察官和公设辩护人子账户曾获得的最高金额。在任何一个财政年度中,如果本款中明确命名的子账户的资金未达到最高水平,审计长应注明未来财政年度可能需要提供多少增长资金作为恢复资金以达到该水平。

Section § 30027.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在2012-13财政年度如何从地方收入基金分配资金。例如,每月18日之前,一笔固定金额会拨给精神健康账户。此外,根据特定税法代码征收的资金会用于执法活动,一旦达到上限,超额资金将转入一个专门的增长账户。如果执法所需资金不足,主计长会根据估计需求调整拨款。此外,在初步拨款后剩余的资金将存入销售和使用税增长账户。

拨给执法部门的资金每月分配给几个具体的子账户,例如审判法院安保和社区矫正。同时,支持服务资金也按月分配,用于行为健康服务和寄养等保护服务。这些拨款遵循每个领域或子账户的特定百分比或金额上限。

本节适用于从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为2012-13财政年度进行的拨款,其中包括自2012年8月16日起收到的现金。
(a)CA 政府 Code § 30027.5(a) 在每月18日或之前,主计长应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6051.15节和第6201.15节的规定,将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收到的收入中的九千三百三十七万九千二百五十二美元 ($93,379,252) 拨入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的精神健康账户。
(b)CA 政府 Code § 30027.5(b) 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11001.5节和第11005节获得的所有资金应存入执法服务账户下的加强执法活动子账户。但是,一旦这些存款在本财政年度达到四亿八千九百九十万美元 ($489,900,000) 的总额,根据这些节获得的任何额外资金应存入加强执法活动子账户下的加强执法活动增长特别账户。
(c)CA 政府 Code § 30027.5(c) 在分节 (a) 中所述的拨款之后,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6051.15节和第6201.15节,每月存入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的款项,应由主计长在每月20日或之前按以下方式分配:
(1)CA 政府 Code § 30027.5(c)(1) 拨入支持服务账户:64.1975%,本财政年度总额不超过二十六亿零四百九十万美元 ($2,604,900,000)。
(2)CA 政府 Code § 30027.5(c)(2) 拨入执法服务账户:35.8025%,本财政年度总额不超过十四亿五千二百七十三万三千美元 ($1,452,733,000)。
(3)CA 政府 Code § 30027.5(c)(3) 如果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的资金不足以提供第 (1) 和 (2) 款所述的最高资金,主计长应根据各账户在2012-13财政年度按第 (1) 和 (2) 款规定获得的比例份额分配可用资金。
(4)CA 政府 Code § 30027.5(c)(4) 在根据分节 (a) 以及第 (1) 和 (2) 款进行拨款后,任何剩余资金应拨入销售和使用税增长账户。
(d)CA 政府 Code § 30027.5(d) 尽管有分节 (c) 的规定,如果财政部估计加强执法活动子账户在本财政年度内无法根据分节 (b) 收到四亿八千九百九十万美元 ($489,900,000),财政部应通知主计长,主计长在根据分节 (a) 进行拨款后,应按以下方式分配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的剩余资金:
(1)CA 政府 Code § 30027.5(d)(1) 根据财政部提供的估计,为加强执法活动子账户在本财政年度提供四亿八千九百九十万美元 ($489,900,000) 所需的金额,应拨入该子账户。如果随后确定该子账户在本财政年度实际收到的资金超过该金额,主计长应将超额的销售税款退还给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
(2)CA 政府 Code § 30027.5(d)(2) 剩余资金应按照分节 (c) 的规定进行分配。
(e)CA 政府 Code § 30027.5(e) 从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拨入执法服务账户的资金,应由主计长按月分配如下:
(1)CA 政府 Code § 30027.5(e)(1) 拨入审判法院安保子账户:34.1721%,本财政年度总额不超过四亿九千六百四十二万九千美元 ($496,429,000)。
(2)CA 政府 Code § 30027.5(e)(2) 拨入社区矫正子账户:58.0217%,本财政年度总额不超过八亿四千二百九十万美元 ($842,900,000)。
(3)CA 政府 Code § 30027.5(e)(3) 拨入地方检察官和公设辩护人子账户:1.0050%,本财政年度总额不超过一千四百六十万美元 ($14,600,000)。
(4)CA 政府 Code § 30027.5(e)(4) 拨入青少年司法子账户:6.8012%,本财政年度总额不超过九千八百八十万四千美元 ($98,804,000)。
(f)CA 政府 Code § 30027.5(f) 从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拨入支持服务账户的资金,应由主计长按月分配如下:
(1)Copy CA 政府 Code § 30027.5(f)(1)
(A)Copy CA 政府 Code § 30027.5(f)(1)(A) 拨入行为健康子账户:37.0264%,最高总额为九亿六千四百五十万美元 ($964,500,000),用于该财政年度提供专业精神健康服务,包括早期和定期筛查、诊断和治疗 (EPSDT) 服务和精神健康管理式医疗,以及根据第 30029.2 条,由健康和人类服务账户中的妇女和儿童住院治疗服务子账户、毒品法庭子账户、非毒品医疗补助药物滥用治疗服务子账户和毒品医疗补助子账户在2011-12财政年度资助的服务。
(B)CA 政府 Code § 30027.5(f)(1)(A)(B) 从 (A) 项所述金额中,五百一十万四千美元 ($5,104,000) 将用于该财政年度,并分为12笔月度拨款,拨入妇女和儿童住院治疗服务特别账户。
(2)CA 政府 Code § 30027.5(f)(2) 拨入保护服务子账户:62.9736%,最高总额为十六亿四千零四十万美元 ($1,640,400,000),用于该财政年度提供由健康和人类服务账户中的成人保护服务子账户、寄养援助子账户、寄养管理子账户、儿童福利服务子账户、收养子账户、收养援助计划子账户和儿童虐待预防子账户在2011-12财政年度资助的服务。

Section § 30027.6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在2013-14财政年度的资金分配方式。自2013年8月16日起,审计长必须每月向包括精神健康账户和执法服务账户在内的各个账户分配资金,分配依据是前几个财政年度规定的特定百分比和金额。

这些拨款遵循一个精确的时间表,直到被财政部修订的计划取代。本节还包含具体规定,以确保加强执法活动子账户收到所需金额,并在初步估算不足时进行调整。

资金还按比例拨付给与审判法院安保、社区矫正、地方检察官、公设辩护人、青少年司法、行为健康和保护服务相关的账户。

本节适用于从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为2013-14财政年度进行的拨款,其中包括自2013年8月16日起收到的现金。在财政部根据 (g) 款制定时间表之前,审计长应按照 (a) 至 (f) 款(含)的规定分配资金。
(a)CA 政府 Code § 30027.6(a) 在每月18日或之前,审计长应将根据《收入与税收法典》第6051.15节和第6201.15节存入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的收入中,九千三百三十七万九千二百五十二美元 ($93,379,252) 拨付至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的精神健康账户。
(b)CA 政府 Code § 30027.6(b) 根据《收入与税收法典》第11001.5节和第11005节获得的所有资金应存入执法服务账户下的加强执法活动子账户。一旦这些存款在本财政年度累计达到四亿八千九百九十万美元 ($489,900,000),根据这些节获得的任何额外资金应存入加强执法活动子账户的加强执法活动增长专项账户。
(c)CA 政府 Code § 30027.6(c) 在 (a) 款规定的拨款之后,每月根据《收入与税收法典》第6051.15节和第6201.15节存入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的款项,应由审计长在每月20日或之前按以下方式分配:
(1)CA 政府 Code § 30027.6(c)(1) 拨付至支持服务账户,金额最高可达2012-13财政年度拨付给该账户的金额,加上二千零三十六万八千美元 ($20,368,000),再加上2012-13财政年度存入支持服务增长子账户的保护服务增长专项账户和行为健康服务增长专项账户的总金额。
(2)CA 政府 Code § 30027.6(c)(2) 拨付至执法服务账户,金额最高可达2012-13财政年度拨付给该账户的金额,加上一亿五千八百五十万美元 ($158,500,000),再加上2012-13财政年度存入执法服务增长子账户的审判法院安保增长专项账户和青少年司法增长专项账户的总金额。
(3)CA 政府 Code § 30027.6(c)(3) 如果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的资金不足以按 (1) 项和 (2) 项所述的最高水平为这两项提供资金,审计长应根据各账户在2013-14财政年度收到的按 (1) 项和 (2) 项规定的比例份额分配可用资金。
(4)CA 政府 Code § 30027.6(c)(4) 在根据 (a) 款和 (1) 项及 (2) 项进行拨款后,任何剩余资金应拨付至销售和使用税增长账户。
(d)CA 政府 Code § 30027.6(d) 尽管有 (c) 款的规定,如果财政部估算加强执法活动子账户在本财政年度内不会收到归因于《收入与税收法典》第11001.5节和第11005节的四亿八千九百九十万美元 ($489,900,000) 资金,财政部应通知审计长,审计长在根据 (a) 款进行拨款后,应从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的剩余款项中按以下方式分配资金:
(1)CA 政府 Code § 30027.6(d)(1) 根据财政部提供的估算,为加强执法活动子账户在本财政年度提供四亿八千九百九十万美元 ($489,900,000) 所需的金额,应拨付至该子账户。如果随后确定该子账户实际收到的资金超过该金额,审计长应将多余的销售税款退还至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
(2)CA 政府 Code § 30027.6(d)(2) 剩余资金应根据 (c) 款进行分配。
(e)CA 政府 Code § 30027.6(e) 从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拨付至执法服务账户的资金,应由审计长按月分配如下:
(1)CA 政府 Code § 30027.6(e)(1) 拨付至审判法院安保子账户:30.8105%,最高可达审判法院安保子账户和审判法院安保增长专项账户在2012-13财政年度收到的总金额。
(2)CA 政府 Code § 30027.6(e)(2) 拨付至社区矫正子账户:61.9960%,在本财政年度最高可达九亿九千八百九十万美元 ($998,900,000) 的总金额。
(3)CA 政府 Code § 30027.6(e)(3) 拨付至地方检察官和公设辩护人子账户:1.0613%,在本财政年度最高可达一千七百一十万美元 ($17,100,000) 的总金额。
(4)CA 政府 Code § 30027.6(e)(4) 拨入少年司法子账户:6.1322%,最高不超过少年司法子账户和少年司法增长特别账户在2012–13财政年度收到的总金额。
(f)CA 政府 Code § 30027.6(f) 从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拨给支持服务账户的资金,应由主计长按月分配如下:
(1)Copy CA 政府 Code § 30027.6(f)(1)
(A)Copy CA 政府 Code § 30027.6(f)(1)(A) 拨入行为健康子账户:36.7391%,最高不超过行为健康子账户和行为健康服务增长特别账户在2012–13财政年度收到的总金额。
(B)CA 政府 Code § 30027.6(f)(1)(A)(B) 从分段(A)所述金额中,本财政年度的五百一十万四千美元($5,104,000),分成12笔月度拨款,应拨入妇女和儿童住院治疗服务特别账户。
(2)CA 政府 Code § 30027.6(f)(2) 拨入保护服务子账户:63.2609%,最高不超过保护服务子账户和保护服务增长特别账户在2012–13财政年度收到的总金额,加上两千零三十六万八千美元($20,368,000)。
(g)CA 政府 Code § 30027.6(g) 财政总监应编制一份时间表,其中包含根据第30027.9节在2012–13财政年度提供给各子账户的增长,并相应修订本节所述的拨款。一旦编制完成,该部门应向主计长提供这份更新的时间表,主计长应以该时间表取代分段(d)、(e)和(f)中规定的拨款。主计长应继续根据分段(a)、(b)和(c)提供拨款。

Section § 30027.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2014-15财政年度期间,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的资金如何分配。它详细说明了每月向各个账户拨款的最高金额。例如,每月有9340万美元拨给心理健康账户。如果达到特定的收入门槛,还会向加强执法活动拨款。

如果未达到这些门槛,审计长必须从剩余资金中进行分配,以确保达到这些目标。执法服务账户的资金会按特定百分比分配给审判法院安保、社区矫正和青少年司法。支持服务资金则在行为健康和保护服务之间分配。财政部会在需要时更新这些拨款计划。

本节适用于2014-15财政年度从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进行的拨款,其中应包括自2014年8月16日起收到的现金。在财政部根据 (g) 款制定时间表之前,审计长应按照 (a) 至 (f) 款(含)的规定拨付资金。
(a)CA 政府 Code § 30027.7(a) 每月18日或之前,审计长应将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6051.15和6201.15节存入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的收入中的九千三百三十七万九千二百五十二美元 ($93,379,252) 拨给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的心理健康账户。
(b)CA 政府 Code § 30027.7(b) 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11001.5和11005节获得的所有资金应存入执法服务账户下的加强执法活动子账户。一旦这些存款在该财政年度达到总计四亿八千九百九十万美元 ($489,900,000),根据这些节获得的任何额外资金应存入加强执法活动子账户下的加强执法活动增长专项账户。
(c)CA 政府 Code § 30027.7(c) 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6051.15和6201.15节每月存入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的款项,在根据 (a) 款进行拨款之后,审计长应在每月20日或之前按以下方式进行拨款:
(1)CA 政府 Code § 30027.7(c)(1) 拨给支持服务账户,最高金额为2013-14财政年度拨给该账户的金额,加上一千五百三十三万三千美元 ($15,333,000),再加上2013-14财政年度存入支持服务增长子账户下的保护服务增长专项账户和行为健康服务增长专项账户的总金额。
(2)CA 政府 Code § 30027.7(c)(2) 拨给执法服务账户,最高金额为2013-14财政年度拨给该账户的金额,减去六千六百一十万美元 ($66,100,000),再加上2013-14财政年度存入执法服务增长子账户下的审判法院安保增长专项账户和青少年司法增长专项账户的总金额。
(3)CA 政府 Code § 30027.7(c)(3) 如果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的资金不足以按 (1) 和 (2) 款所述的最高水平为这些款项提供资金,审计长应根据这些账户在2014-15财政年度收到的按 (1) 和 (2) 款规定的比例份额来分配可用资金。
(4)CA 政府 Code § 30027.7(c)(4) 在根据 (a) 款以及 (1) 和 (2) 款进行拨款之后,任何剩余资金应拨给销售和使用税增长账户。
(d)CA 政府 Code § 30027.7(d) 尽管有 (c) 款的规定,如果财政部估计加强执法活动子账户在该财政年度内无法收到归属于《税收和税务法典》第11001.5和11005节的四亿八千九百九十万美元 ($489,900,000) 资金,财政部应通知审计长,审计长在根据 (a) 款进行拨款后,应从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的剩余款项中按以下方式拨款:
(1)CA 政府 Code § 30027.7(d)(1) 根据财政部提供的估计,为加强执法活动子账户在该财政年度提供四亿八千九百九十万美元 ($489,900,000) 所需的金额,应拨给该子账户。如果随后确定该子账户实际收到的资金超过该金额,审计长应将超额的销售税金额退还给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
(2)CA 政府 Code § 30027.7(d)(2) 剩余资金应根据 (c) 款进行拨款。
(e)CA 政府 Code § 30027.7(e) 从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拨给执法服务账户的资金,审计长应按月按以下方式进行拨款:
(1)CA 政府 Code § 30027.7(e)(1) 拨给审判法院安保子账户:32.1286%,最高金额为审判法院安保子账户和审判法院安保增长专项账户在2013-14财政年度收到的总金额。
(2)CA 政府 Code § 30027.7(e)(2) 拨给社区矫正子账户:60.4543%,最高金额为该财政年度九亿三千四百一十万美元 ($934,100,000)。
(3)CA 政府 Code § 30027.7(e)(3) 拨给地方检察官和公设辩护人子账户:1.0226%,最高金额为该财政年度一千五百八十万美元 ($15,800,000)。

Section § 3002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从2015-16财政年度开始,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的资金应如何每年分配。每月,特定金额的资金将拨给精神健康账户。此外,资金还会根据不同账户中规定的金额,拨给执法部门和支持服务,以确保与上一年的水平相符。

如果基金中的资金不足以达到这些水平,可用资金将根据上一年度收到的比例进行分配。妇女和儿童住院治疗服务会获得单独的专项拨款。

财政部会提供年度时间表来管理资金分配,审计长会据此调整拨款。

本节适用于从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为2015-16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所做的拨款,其中应包括每个财政年度8月16日开始收到的现金。在财政部根据 (g) 款规定编制时间表之前,审计长应按照 (a) 至 (f) 款(含)的规定拨付资金。
(a)CA 政府 Code § 30027.8(a) 每月18日或之前,审计长应根据《税收法典》第6051.15和6201.15节的规定,向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的精神健康账户拨付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收到的收入中的九千三百七十九万二千五百五十二美元 ($93,379,252)。
(b)CA 政府 Code § 30027.8(b) 根据《税收法典》第11001.5和11005节获得的全部资金应存入执法服务账户下的加强执法活动子账户。一旦这些存款在该财政年度达到四亿八千九百九十万美元 ($489,900,000),根据这些节获得的任何额外资金应存入加强执法活动增长专项账户。
(c)CA 政府 Code § 30027.8(c) 根据《税收法典》第6051.15和6201.15节,每月存入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的款项,在 (a) 款规定的拨款之后,审计长应在每月20日或之前按以下方式拨付:
(1)CA 政府 Code § 30027.8(c)(1) 拨给支持服务账户,最高金额为紧接前一财政年度拨给该账户的金额,加上紧接前一财政年度存入支持服务增长子账户的保护服务增长专项账户和行为健康服务增长专项账户的总金额。
(2)CA 政府 Code § 30027.8(c)(2) 拨给执法服务账户,最高金额为紧接前一财政年度拨给该账户的金额,加上紧接前一财政年度存入执法服务增长子账户所有专项账户的总金额。
(3)CA 政府 Code § 30027.8(c)(3) 如果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的资金不足以按 (1) 和 (2) 款所述的最高水平提供资金,审计长应根据各账户在紧接前一财政年度收到的按比例份额拨付可用资金。
(4)CA 政府 Code § 30027.8(c)(4) 在根据 (a) 款以及 (1) 和 (2) 款进行拨款之后,任何剩余资金应拨给销售和使用税增长账户。
(d)CA 政府 Code § 30027.8(d) 尽管有 (c) 款的规定,如果财政部估计加强执法活动子账户在本财政年度内无法根据 (b) 款收到四亿八千九百九十万美元 ($489,900,000),财政部应通知审计长,审计长在根据 (a) 款进行拨款后,应按以下方式拨付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的剩余资金:
(1)CA 政府 Code § 30027.8(d)(1) 根据财政部提供的估计,为该财政年度向加强执法活动子账户提供四亿八千九百九十万美元 ($489,900,000) 所需的金额,应拨给该子账户。如果随后确定该子账户实际收到的资金超过该金额,审计长应将超额的销售税金额退还给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
(2)CA 政府 Code § 30027.8(d)(2) 剩余资金应根据 (c) 款进行拨付。
(e)CA 政府 Code § 30027.8(e) 从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拨给执法服务账户的资金,审计长应每月按以下方式拨付:
(1)CA 政府 Code § 30027.8(e)(1) 拨给审判法院安保子账户,金额最高为紧接前一财政年度提供给审判法院安保子账户和审判法院安保增长专项账户的总资金。
(2)CA 政府 Code § 30027.8(e)(2) 拨给社区矫正子账户,金额最高为紧接前一财政年度提供给社区矫正子账户和社区矫正增长专项账户的总资金。
(3)CA 政府 Code § 30027.8(e)(3) 拨给地方检察官和公设辩护人子账户,金额最高为紧接前一财政年度提供给地方检察官和公设辩护人子账户和地方检察官和公设辩护人增长专项账户的总资金。
(4)CA 政府 Code § 30027.8(e)(4) 向少年司法子账户拨款,金额不超过紧接前一个财政年度向少年司法子账户和少年司法增长专项账户提供的资金总额。
(5)CA 政府 Code § 30027.8(e)(5) 如果执法服务账户的资金不足,无法按照紧接前一个财政年度的资金水平进行(1)至(4)款所述的拨款,则审计长应根据各子账户在紧接前一个财政年度收到的按比例份额进行拨款。
(f)CA 政府 Code § 30027.8(f) 从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拨付给支持服务账户的资金应按月拨付,具体如下:
(1)CA 政府 Code § 30027.8(f)(1) 向行为健康子账户拨款,金额不超过紧接前一个财政年度向行为健康子账户和行为健康服务增长专项账户提供的资金总额。
(2)CA 政府 Code § 30027.8(f)(2) 向保护服务子账户拨款,金额不超过紧接前一个财政年度向保护服务子账户和保护服务增长专项账户提供的资金总额。
(3)CA 政府 Code § 30027.8(f)(3) 尽管有(g)款规定,向行为健康子账户内的妇女和儿童住院治疗服务专项账户拨款五百一十万四千美元 ($5,104,000) 作为该财政年度的资金,分为12笔月度拨款。
(4)CA 政府 Code § 30027.8(f)(4) 如果支持服务账户的资金不足,无法按照紧接前一个财政年度的资金水平进行(1)和(2)款所述的拨款,则审计长应根据各子账户在紧接前一个财政年度收到的按比例份额进行拨款。
(g)CA 政府 Code § 30027.8(g) 财政部应每年编制一份附表,其中包含根据第30027.9节向各子账户提供的资金,并根据本节规定提供适当和按比例的拨款。编制完成后,财政部应向审计长提供这份更新后的附表,审计长应以该附表替代(d)款和(e)款以及(f)款的(1)和(2)项规定的拨款。审计长应继续根据(a)款、(b)款和(c)款以及(f)款的(3)项规定提供拨款。

Section § 30027.9

Explanation

本法律详细说明了从2012-13财政年度开始,销售和使用税增长账户的资金如何在各个子账户之间分配。最初,65%的资金拨给支持服务增长子账户,35%拨给执法服务增长子账户。多年来,它优先确保根据以往的高资金水平或最高授权金额,为支持服务账户和执法服务账户提供全额资金。如果资金不足,则按照之前收到的比例进行分配。

从2012-13年开始,执法服务增长子账户的特定拨款将百分比分配给包括审判法院安保、少年司法和社区矫正在内的几个领域。此外,支持服务增长子账户将百分比分配给行为健康和保护服务。每年都会进行调整,一旦向保护服务增长特别账户拨款2亿美元,就会有特定的优先事项。此后,除非通过权威认证进行更改,否则不同的拨款百分比将成为标准。

(a)Copy CA 政府 Code § 30027.9(a)
(1)Copy CA 政府 Code § 30027.9(a)(1) 对于2012-13财政年度,主计长应从销售和使用税增长账户中,将65%的资金拨给支持服务增长子账户,35%的资金拨给执法服务增长子账户。
(2)CA 政府 Code § 30027.9(a)(2) 对于2013-14财政年度,主计长应首先从销售和使用税增长账户中,向支持服务账户和执法服务账户拨付本节所述的提供全额基础资金或适当资金水平所需的金额。如果资金不足以全额资助这些账户,可用资金应按照这两个账户在2013-14财政年度从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中收到的相同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在基础资金恢复后仍有剩余资金,主计长应将这些剩余资金的65%拨给支持服务增长子账户,35%拨给执法服务增长子账户。
(A)CA 政府 Code § 30027.9(a)(2)(A) 为执法服务账户提供适当资金水平所需的金额应为以下各项之和:
(i)CA 政府 Code § 30027.9(a)(2)(A)(i) 审判法院安保子账户的前身在2011-12财政年度收到的金额,或审判法院安保子账户和审判法院安保增长特别账户在2012-13财政年度收到的总金额,两者中较大的金额。
(ii)CA 政府 Code § 30027.9(a)(2)(A)(ii) 少年司法子账户的前身在2011-12财政年度收到的金额,或少年司法子账户和少年司法增长特别账户在2012-13财政年度收到的总金额,两者中较大的金额。
(iii)CA 政府 Code § 30027.9(a)(2)(A)(iii) 根据第30027.5节(e)款第(2)项授权拨给社区矫正子账户的最高金额。
(iv)CA 政府 Code § 30027.9(a)(2)(A)(iv) 根据第30027.5节(e)款第(3)项授权拨给地方检察官和公设辩护人子账户的最高金额。
(B)CA 政府 Code § 30027.9(a)(2)(B) 为支持服务账户提供全额基础资金所需的金额应为以下各项之和:
(i)CA 政府 Code § 30027.9(a)(2)(B)(i) 根据第30027.5节(f)款第(1)项授权拨给行为健康子账户的最高金额。
(ii)CA 政府 Code § 30027.9(a)(2)(B)(ii) 根据第30027.5节(f)款第(2)项授权拨给保护服务子账户的最高金额。
(3)CA 政府 Code § 30027.9(a)(3) 对于2014-15财政年度,主计长应首先从销售和使用税增长账户中,向支持服务账户和执法服务账户拨付本节所述的提供全额基础资金或适当资金水平所需的金额。如果资金不足以全额资助这些账户,可用资金应按照这两个账户在2014-15财政年度从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中收到的相同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在基础资金恢复后仍有剩余资金,主计长应将剩余资金的65%拨给支持服务增长子账户,35%拨给执法服务增长子账户。
(A)CA 政府 Code § 30027.9(a)(3)(A) 为执法服务账户提供适当资金水平所需的金额应为以下各项之和:
(i)CA 政府 Code § 30027.9(a)(3)(A)(i) 审判法院安保子账户和审判法院安保增长特别账户从2012-13财政年度开始的单个财政年度内收到的总金额,或适用的前身账户在2011-12财政年度收到的金额,两者中较大的金额。
(ii)CA 政府 Code § 30027.9(a)(3)(A)(ii) 少年司法子账户和少年司法增长特别账户从2012-13财政年度开始的单个财政年度内收到的总金额,或适用的前身账户在2011-12财政年度收到的金额,两者中较大的金额。
(iii)CA 政府 Code § 30027.9(a)(3)(A)(iii) 社区矫正子账户从2012-13财政年度开始的单个年度内收到的最大金额。
(iv)CA 政府 Code § 30027.9(a)(3)(A)(iv) 地方检察官和公设辩护人子账户从2012-13财政年度开始的单个年度内收到的最大金额。
(B)CA 政府 Code § 30027.9(a)(3)(B) 为支持服务账户提供全额资金所需的金额应为以下各项之和:
(i)CA 政府 Code § 30027.9(a)(3)(B)(i) 根据第30027.5节(f)款第(1)项可能拨付的最高金额,或行为健康子账户和行为健康服务增长特别账户从2012-13财政年度开始的任何单个年度内实际收到的最大合并总金额,两者中较大的金额。
(c)CA 政府 Code § 30027.9(c) 在2012-13财政年度,主计长应按以下方式从支持服务增长子账户中拨款:
(1)CA 政府 Code § 30027.9(c)(1) 百分之五拨入地方收入基金中销售税账户的心理健康子账户,该子账户根据《福利与机构法》第17600条(b)款(1)项设立。
(2)CA 政府 Code § 30027.9(c)(2) 百分之四十拨入保护服务增长特别账户,用于提供儿童福利服务。
(3)CA 政府 Code § 30027.9(c)(3) 拨入保护服务增长特别账户:42.03%。
(4)CA 政府 Code § 30027.9(c)(4) 拨入行为健康服务增长特别账户:12.97%。
(d)Copy CA 政府 Code § 30027.9(d)
(1)Copy CA 政府 Code § 30027.9(d)(1) 自2013-14财政年度开始,直至财政局长向主计长提供(3)项所述的证明之前,主计长应按以下方式从支持服务增长子账户中拨款:
(A)CA 政府 Code § 30027.9(d)(1)(A) 百分之五拨入地方收入基金中销售税账户的心理健康子账户,该子账户根据《福利与机构法》第17600条(b)款(1)项设立。
(B)CA 政府 Code § 30027.9(d)(1)(B) 百分之四十拨入保护服务增长特别账户,用于提供儿童福利服务。
(C)CA 政府 Code § 30027.9(d)(1)(C) 拨入保护服务增长特别账户:21.81%。
(D)CA 政府 Code § 30027.9(d)(1)(D) 拨入行为健康服务增长特别账户:33.19%。
(2)CA 政府 Code § 30027.9(d)(2) 本款规定的拨入保护服务增长特别账户和行为健康服务增长特别账户的总额,应计入拨款当年作为确定下一财政年度基本资金水平的资金。
(3)CA 政府 Code § 30027.9(d)(3) 一旦根据(c)款(2)项和(1)项(B)分项,拨入保护服务增长特别账户的总额达到两亿美元($200,000,000),财政局长应向主计长证明该事实。在该证明后,本款应失效。
(e)Copy CA 政府 Code § 30027.9(e)
(1)Copy CA 政府 Code § 30027.9(e)(1) 在(d)款失效后的每个财政年度,主计长应按以下方式从支持服务增长子账户中拨款:
(A)CA 政府 Code § 30027.9(e)(1)(A) 百分之五拨入地方收入基金中销售税账户的心理健康子账户,该子账户根据《福利与机构法》第17600条(b)款(1)项设立。
(B)CA 政府 Code § 30027.9(e)(1)(B) 百分之四十五拨入保护服务增长特别账户。
(C)CA 政府 Code § 30027.9(e)(1)(C) 百分之五十拨入行为健康服务增长特别账户。
(2)CA 政府 Code § 30027.9(e)(2) 本节规定的拨入保护服务增长特别账户和行为健康服务增长特别账户的总额,应计入拨款当年作为确定下一财政年度基本资金水平的资金。

Section § 30027.1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如果加州某个县未能妥善管理或提供由行为健康子账户资助的项目服务,可能导致联邦医疗补助资金面临损失风险时会发生什么。当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发现此类风险时,必须通知特定的州机构和相关县,并提供问题详情和所需资金。此后,审计长会将该县用于受影响项目的资金重新分配到一个专门的子账户中,确保这些资金仅用于解决该问题。这些资金将保留在该子账户中,直到该部门允许将其恢复到常规分配。州政府部门每年必须向立法委员会报告与该子账户相关的任何活动,并与感兴趣的各方共享文件。

(a)CA 政府 Code § 30027.10(a)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如果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认定某个县未能或有未能履行由行为健康子账户资助的一个或多个项目的职能,或未能提供相关服务,以至于联邦医疗补助资金面临风险,则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通知审计长、财政部和该县。该通知应详细说明所涉县、相关项目以及从该子账户中所需资金数额,以达到充分获取联邦资金所需的职能履行或服务提供水平。收到通知后,审计长应立即将该县分配给受影响项目(包括来自行为健康服务增长特别账户的资金)的款项存入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支持服务账户下的县干预支持服务子账户。
(b)CA 政府 Code § 30027.10(b) 存入县干预支持服务子账户的款项可由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支取,且应仅用于通知中描述的县以及通知中确定的项目。
(c)CA 政府 Code § 30027.10(c) 该县分配给受影响项目或项目的款项应继续存入县干预支持服务子账户,直至州医疗保健服务部通知审计长可以停止这些存款。
(d)CA 政府 Code § 30027.10(d) 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每年向立法机关的财政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县干预支持服务子账户相关活动的报告,并应根据请求向其他相关方提供文件副本。

Section § 30027.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如果某些税收减少或停止征收,加州政府仍必须向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提供相同或更多的资金。这笔钱对地方机构继续提供公共安全服务至关重要。财政局局长有30天时间根据预算估算所需资金,并告知州政府应提供多少。如果州政府未在年度预算中拨出这些资金,法律要求从普通基金中提取资金并按月分批提供。审计长负责按照2011年调整立法的规定,将这些资金分配给地方机构。

Section § 30028

Explanation

本节详细说明了少年司法账户的资金(特别是针对2011-12财政年度的资金)将如何由审计长进行分配。这些资金中略高于96%将拨给青少年罪犯整笔拨款子账户,另有近4%将拨给少年再融入拨款子账户。这些拨款包括2012年7月和截至8月中旬收到的现金。

针对2011-12财政年度,包括在2012年7月和截至8月15日收到的现金,根据第30027条(c)款第(4)项,从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分配给少年司法账户的资金,应由审计长按以下方式分配:
(a)CA 政府 Code § 30028(a) 百分之九十六点一五分配给青少年罪犯整笔拨款子账户。
(b)CA 政府 Code § 30028(b) 百分之三点八五分配给少年再融入拨款子账户。

Section § 30028.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从2012-13财政年度开始,少年司法子账户的资金如何分配。其中,94.481%的资金拨给青少年罪犯整笔拨款特别账户,5.519%拨给少年再融入拨款特别账户。分配由审计长负责管理。

自2012-13财政年度开始,依照第30027.5条(e)款第(4)项、第30027.6条(e)款第(4)项、第30027.7条(e)款第(4)项和第30027.8条(e)款第(4)项,从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拨付给少年司法子账户的资金,应由审计长按以下方式分配:
(a)CA 政府 Code § 30028.1(a) 拨付给青少年罪犯整笔拨款特别账户:94.481%。
(b)CA 政府 Code § 30028.1(b) 拨付给少年再融入拨款特别账户:5.519%。

Section § 30029.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2011-12财政年度少年司法账户的资金如何划拨,旨在使资金分配方式如同引入本条款的法律未颁布一样。涉及两种拨款:青少年罪犯整笔拨款和少年再融入拨款。

财政局长负责确定每个县从这些拨款中获得的金额。他们必须向审计长报告这些金额,然后审计长将据此划拨资金。每项拨款都有其特定的使用规则,确保资金用于每个县或市县少年司法项目的既定目的。

2011-12财政年度从少年司法账户子账户中划拨的款项,旨在以与若无新增本条的法案通过,这些项目的资金在2011-12财政年度本应划拨的方式相同的方式进行划拨。对于2011-12财政年度,地方收入基金2011中少年司法账户子账户内的款项应按以下方式划拨:
(a)CA 政府 Code § 30029.1(a) 财政局长应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955条和第1956条的规定,确定青少年罪犯整笔拨款的总金额以及每个县的划拨额,并向审计长报告这些调查结果。审计长应根据该报告,从少年司法账户中的青少年罪犯整笔拨款子账户向每个县或市县的少年司法账户进行划拨。根据本款划拨的款项应仅用于第30025条(f)款第(6)项(A)分项所述的目的。
(b)CA 政府 Code § 30029.1(b) 财政局长应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984条中规定的目标和标准,计算少年再融入拨款以及每个县缓刑部门的划拨额,但划拨应每月分发,并向审计长报告这些调查结果。审计长应根据该报告,从少年再融入拨款子账户向每个县或每个市县的少年司法账户进行划拨。根据本款划拨的款项应仅用于第30025条(f)款第(6)项(B)分项所述的目的。

Section § 30029.4

Explanation

本节涉及将特定青少年服务财政责任从社会服务部转移至教育部所产生的节余资金的重新分配。各县因此项变动而节省的资金,必须用于加强寄养、儿童福利服务或收养项目。但是,不得强迫各县重新分配超出其所节省金额的资金。其目的是确保各县不产生任何净增成本。

各县的节余将根据其过去在情绪障碍青少年住宿安置上的支出进行计算。本节还明确指出,各县无需继续其之前在儿童福利方面超出规定金额的自愿超额支出。

(a)CA 政府 Code § 30029.4(a) 为执行本节规定,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政府 Code § 30029.4(a)(1) “收养”包括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6100条向儿童和家庭提供的收养服务,或县与另一实体签订协议代表县提供的收养服务。
(2)CA 政府 Code § 30029.4(a)(2) “儿童福利服务”包括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5章(自第16500条起)向儿童和家庭提供的服务。
(3)CA 政府 Code § 30029.4(a)(3) “寄养”包括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9部第3编第2章第5条(自第11400条起)为儿童进行的院外安置支出,以及根据第4.5条(自第11360条起)或第4.7条(自第11385条起)提供的亲属监护援助金。
(b)CA 政府 Code § 30029.4(b) 各县因根据2011年法规第43章将严重情绪障碍青年的住宿安置费用从州社会服务部转移至州教育部而实现的节余,应重新分配以补充寄养、儿童福利服务或收养项目的支出。这些节余金额,如(c)款所定义,不得取代2011–12财政年度及此后每个财政年度的其他寄养、儿童福利服务或收养项目支出。任何县均不得被要求将资金重新分配至寄养、儿童福利服务或收养项目,或这些项目或服务的任何组合,其金额不得超过该县因住宿安置费用转移而实现的抵销节余金额。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节的规定不应给任何县带来净成本。
(c)CA 政府 Code § 30029.4(c) 各县在(a)款所定义的寄养、儿童福利服务或收养项目内负责维持的节余金额,将由州社会服务部与财政部和县福利主任协会合作计算,计算方法是使用各县在2007–08、2008–09和2009–10财政年度,根据议会法案3632(1984年法规第1747章)为严重情绪障碍青年的住宿安置费用所支付的县级份额的平均年度总金额。
(d)CA 政府 Code § 30029.4(d) 本法案无意限制或约束各县因其他案件量减少或寄养、儿童福利服务或收养项目其他成本降低而实现的节余。
(e)CA 政府 Code § 30029.4(e)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对任何县造成义务,即要求其继续在某一财政年度内,为儿童福利服务和收养项目支出超出完全匹配其普通基金基本拨款所需金额的部分。

Section § 30029.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主计长每年如何将资金分配给地方政府的各个账户,用于不同的目的。财政年度从8月16日开始,到次年的8月15日结束。每个月,特定资金会被分配到不同的账户,用于支持心理健康、审判法院安保、社区矫正、地方检察官、公共辩护人以及执法活动。

主要拨款包括:心理健康资金被转入专门的子账户;审判法院安保资金每月分配,以确保审判法院的安全;社区矫正资金用于支持地方矫正项目。此外,资金还用于加强地方执法,并根据《福利和刑法典》的各项规定进行分配,确保每个县获得特定比例的资金。

就本节而言,每个财政年度应包括从当年8月16日至次年8月15日(含)期间收到的现金。对于2012-13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主计长应按以下方式从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的账户中拨付资金:
(a)CA 政府 Code § 30029.05(a) 从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拨入心理健康账户的所有资金,应由主计长在每月20日拨付至《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7600节所述地方收入基金中销售税账户的心理健康子账户。
(b)CA 政府 Code § 30029.05(b) 从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分配给审判法院安保子账户的资金,应由主计长在每月27日分配至每个县或市县的2011年县地方收入基金内的审判法院安保子账户。根据本款分配的资金应仅用于为审判法院提供安保,不得用于支付一般县行政开支,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该账户的费用。这些资金应按以下方式分配:
(c)Copy CA 政府 Code § 30029.05(c)
(1)Copy CA 政府 Code § 30029.05(c)(1) 从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拨给地方社区矫正账户及其继承账户社区矫正子账户的资金,应根据第30026条构成拨款计划的设立,并构成根据2011年法规第15章的规定以及2011年法规第15章第636条所指明的,用于资助社区矫正拨款计划的拨款。来自社区矫正子账户的资金应在2012-13和2013-14财政年度按以下方式分配:
(d)Copy CA 政府 Code § 30029.05(d)
(1)Copy CA 政府 Code § 30029.05(d)(1) 针对2012-13和2013-14财政年度,审计长从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分配给地方检察官和公设辩护人子账户的资金,应按月分期分配至每个县或市县的2011年县地方收入基金中设立的地方检察官和公设辩护人子账户,具体如下:

Section § 30029.5

Explanation

本节描述了社会服务资金如何从地方收入基金拨付给县级保护服务子账户。在2012-13财政年度,资金分配依据由财政部与相关社会服务部门和县协会协商制定的时间表。各县按月分期收到款项,金额根据其上一年度的拨款进行,并根据最新的项目成本进行调整。

从2013-14财政年度起,资金分配方式类似,确保每个县获得的金额与前一年相同,除非资金不足。如果资金不足,各县将根据过去的收款情况按比例分摊。任何超出必要金额的额外资金也将根据既定时间表进行分配。

(a)CA 政府 Code § 30029.5(a) 2012-13财政年度,拨付给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支持服务账户的保护服务子账户的资金,应由主计长按月分期拨付至县级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支持服务账户的县级保护服务子账户,根据由财政部经与州社会服务部和加州县协会协商制定的时间表,并按照以下规定:
(1)Copy CA 政府 Code § 30029.5(a)(1)
(A)Copy CA 政府 Code § 30029.5(a)(1)(A) 每年最高三千二百七十二万一千美元($32,721,000)拨付给根据第30029.8节指定的县或市县的合同专户。
(B)CA 政府 Code § 30029.5(a)(1)(A)(B) 一旦分段(A)中指定的金额可供拨付至指定县或市县的合同专户(该专户应在该县或市县的县级保护服务子账户中设立),则不得根据本段再拨付额外资金。
(2)CA 政府 Code § 30029.5(a)(2) 各县的分配百分比应与2011-12财政年度用于分配资金的百分比相同,经调整以适当反映寄养援助和收养援助计划付款的最新支出,以及根据2010年法规第559章分配用于实施延长寄养服务的估计资金。
(b)CA 政府 Code § 30029.5(b) 2013-14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拨付给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支持服务账户的保护服务子账户的资金,应由主计长按月分期拨付至县级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支持服务账户的保护服务子账户,根据由财政部经与州社会服务部和加州县协会协商制定的时间表,并按照以下规定:
(1)CA 政府 Code § 30029.5(b)(1) 各县应收到与该县在紧接前一财政年度根据本节以及第30029.07节内的保护服务子账户规定收到的金额相等的款项。
(2)CA 政府 Code § 30029.5(b)(2) 如果保护服务子账户中的资金不足以遵守第(1)段,则资金应按比例分配给各县,基于各县在紧接前一财政年度从保护服务子账户和保护服务增长专户收到的相对资金金额。根据分节(a)第(1)段分段(A)提供的资金应按与58个县根据本段所产生的资金总百分比减少额相等的百分比进行削减。
(3)CA 政府 Code § 30029.5(b)(3) 除了根据第(1)、(2)和(4)段收到的金额外,时间表应向第30029.8节中指定的县或市县提供按比例的资金份额,最高不超过分节(a)第(1)段分段(A)中指定的金额。
(4)CA 政府 Code § 30029.5(b)(4) 如果保护服务子账户中的资金超出遵守第(1)段所需的金额,任何额外资金应根据分节(b)中指定的时间表进行分配。

Section § 3002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主计长如何将行为健康子账户的资金分配给加州各县。这些资金根据财政部制定的计划表按月或按季度分配。此外,从2012-13财政年度开始,专门用于妇女和儿童住院治疗服务的资金将以固定金额分配给特定县。这些县包括阿拉米达县、马林县、洛杉矶县、圣迭戈县、旧金山市县和圣华金县。这些县每月都会收到其年度拨款的一部分。

(a)CA 政府 Code § 30029.6(a) 从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的行为健康子账户拨付的款项,应由主计长根据财政部与相关州机构和加州县协会协商制定的计划表,按月或按季度分配。
(b)Copy CA 政府 Code § 30029.6(b)
(1)Copy CA 政府 Code § 30029.6(b)(1) 尽管有 (a) 款规定,对于2012-13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妇女和儿童住院治疗服务特别账户中的款项应按以下方式分配:
(A)CA 政府 Code § 30029.6(b)(1)(A) 阿拉米达县:六十八万七千六百六十五美元 ($687,665)。
(B)CA 政府 Code § 30029.6(b)(1)(B) 马林县:七十二万八千四百八十五美元 ($728,485)。
(C)CA 政府 Code § 30029.6(b)(1)(C) 洛杉矶县:二百一十三万二千四百八十八美元 ($2,132,488)。
(D)CA 政府 Code § 30029.6(b)(1)(D) 圣迭戈县:五十五万三千九百四十美元 ($553,940)。
(E)CA 政府 Code § 30029.6(b)(1)(E) 旧金山市县:十八万二千二百八十六美元 ($182,286)。
(F)CA 政府 Code § 30029.6(b)(1)(F) 圣华金县:八十一万九千一百三十六美元 ($819,136)。
(2)CA 政府 Code § 30029.6(b)(2) 在 (A) 至 (F) 项(含)中规定的年度总金额的十二分之一,应每月分别分配给每个县。

Section § 30029.0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某些税收收入增长账户如何分配给县级子账户。来自支持服务增长子账户和执法服务增长子账户的资金被分配到各县的各种子账户,用于保护服务、行为健康、审判法院安保和社区矫正等服务。这些分配基于财政部提供的具体百分比或时间表。从2015年开始,来自几个账户的一部分资金必须划转到地方创新子账户。

此外,符合特定支出要求的县(小型县除外)有资格获得额外拨款,并且特定百分比的资金分配给洛杉矶和圣地亚哥等县。对于2012-13和2013-14财年,社区矫正资金的分配重点是有效实施公共安全重组,同时考虑人口和新的矫正实践等因素。

(a)Copy CA 政府 Code § 30029.07(a)
(1)Copy CA 政府 Code § 30029.07(a)(1) 从销售和使用税增长账户中的支持服务增长子账户和执法服务增长子账户拨付的资金,应分配给每个县或市县的2011年县级地方收入基金中的以下各个子账户:
(A)CA 政府 Code § 30029.07(a)(1)(A) 从支持服务增长子账户中的保护服务增长特别账户拨付至县级支持服务账户中的保护服务子账户。
(B)CA 政府 Code § 30029.07(a)(1)(B) 从支持服务增长子账户中的行为健康服务增长特别账户拨付至县级支持服务账户中的行为健康子账户。
(C)CA 政府 Code § 30029.07(a)(1)(C) 从执法服务增长子账户中的审判法院安保增长特别账户拨付至县级执法服务账户中的审判法院安保子账户。
(D)CA 政府 Code § 30029.07(a)(1)(D) 从执法服务增长子账户中的社区矫正增长特别账户拨付至县级执法服务账户中的社区矫正子账户。
(E)CA 政府 Code § 30029.07(a)(1)(E) 从执法服务增长子账户中的地方检察官和公设辩护人增长特别账户拨付至县级执法服务账户中的地方检察官和公设辩护人子账户。
(F)CA 政府 Code § 30029.07(a)(1)(F) 从执法服务增长子账户中的少年司法增长特别账户拨付至县级执法服务账户中的少年司法子账户。
(2)CA 政府 Code § 30029.07(a)(2) 分配应根据本节规定的百分比进行;如果本节未规定这些百分比分配,则资金应根据财政部制定的时间表进行分配,该时间表应符合本节所含的任何标准,并经与相关州政府部门和加州县协会协商后制定。
(b)CA 政府 Code § 30029.07(b) 自2015-16财政年度起,每个县财务主管、市县财务主管或其他相关官员应将一个财政年度内从以下各州账户收到的款项的10%划转至地方创新子账户:
(1)CA 政府 Code § 30029.07(b)(1) 审判法院安保增长特别账户。
(2)CA 政府 Code § 30029.07(b)(2) 社区矫正增长特别账户。
(3)CA 政府 Code § 30029.07(b)(3) 地方检察官和公设辩护人增长特别账户。
(4)CA 政府 Code § 30029.07(b)(4) 少年司法增长特别账户。
(c)CA 政府 Code § 30029.07(c) 根据第30027.9节(c)款第(2)项以及(d)款第(1)项(B)分项的规定,分配给保护服务增长特别账户的资金,应由审计长按月分期拨付至2011年县级地方收入基金的支持服务账户中的保护服务子账户,其百分比应与(d)款第(1)项(C)分项中规定的百分比相同。
(d)Copy CA 政府 Code § 30029.07(d)
(1)Copy CA 政府 Code § 30029.07(d)(1) (A) 自2012-13财政年度起,根据第30027.9节(c)款第(3)项、(d)款第(1)项(C)分项以及(e)款第(1)项(B)分项的规定,分配给保护服务增长特别账户的资金中,有10%应根据财政部经与州社会服务部和加州县协会协商后制定的时间表,依照(C)分项的规定,仅分配给那些在该财政年度内支出金额至少相当于在没有2011年重组立法的情况下,为获取《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0609.9节(该节在2011年重组立法颁布前之规定)规定的追加资金,县本应支出的金额的县,用于在2011年重组立法颁布前由普通基金从儿童福利服务拨款中资助的服务。县是否支出必要金额以符合本分项规定的分配资格的决定,应根据州社会服务部在随后财政年度8月1日之前收到的该财政年度的申报作出。
(B)CA 政府 Code § 30029.07(d)(1)(B) 尽管有(A)分项的规定,小型县(根据财政部每年发布的人口统计信息,定义为人口为5万或更少的县)免除(A)分项的要求,并应被纳入根据(A)分项制定的时间表,如同其已符合(A)分项的支出要求。
(C)CA 政府 Code § 30029.07(d)(1)(C) 依照本分项规定可用的款项,应根据每个符合条件的县相对于其他符合条件的县所占的份额,按比例分配如下:
阿拉米达县
4.4015%
阿尔派恩县
0.0631%
阿马多尔县
0.0813%
比尤特县
0.7740%
卡拉维拉斯县
0.1462%
科卢萨县
0.0791%
康特拉科斯塔县
2.5317%
德尔诺特县
0.2126%
埃尔多拉多县
0.4152%
弗雷斯诺县
2.2139%
格伦县
0.1826%
洪堡县
0.5591%
因皮里尔县
0.5981%
因约县
0.0985%
克恩县
2.6123%
金斯县
0.4206%
莱克县
0.1797%
拉森县
0.1364%
洛杉矶县
32.2850%
马德拉县
0.3778%
马林县
0.3038%
马里波萨县
0.1088%
门多西诺县
0.5455%
默塞德县
0.7330%
莫多克县
0.0690%
莫诺县
0.0706%
蒙特雷县
0.7204%
纳帕县
0.2848%
内华达县
0.1494%
奥兰治县
5.3605%
普莱瑟县
0.9329%
普卢马斯县
0.1091%
河滨县
5.9106%
萨克拉门托县
4.9631%
圣贝尼托县
0.1372%
圣贝纳迪诺县
4.4486%
圣迭戈县
7.8876%
旧金山县
1.9870%
圣华金县
1.7214%
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
0.8698%
圣马特奥县
1.1945%
圣巴巴拉县
0.6875%
圣克拉拉县
4.4380%
圣克鲁斯县
0.4888%
沙斯塔县
0.4969%
塞拉县
0.0616%
锡斯基尤县
0.1603%
索拉诺县
0.6608%
索诺玛县
0.9682%
斯坦尼斯劳斯县
1.2472%
萨特县
0.2955%
特哈马县
0.2861%
特里尼蒂县
0.1588%
图莱里县
1.2609%
蒂奥勒米县
0.1505%
文图拉县
1.0447%
约洛县
0.3336%
尤巴县
0.3843%
(2)Copy CA 政府 Code § 30029.07(2)
(A)Copy CA 政府 Code § 30029.07(2)(A) 对于2012-13财政年度,根据第30027.9条(c)款第(3)项从支持服务增长子账户拨付给保护服务增长专项账户的剩余90%资金,应由审计长按照第30029.5条(a)款为2012-13财政年度规定的相同比例拨付给所有县。

Section § 3002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县可以直接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或州社会服务部合作,管理某些项目。这些项目包括药物医疗补助治疗项目、机构收养以及资源家庭批准项目等。如果县选择,可以通过与其他县合作来资助这些服务。重要的是,根据这项法律签订的合同无需遵循通常的公共合同招标要求。但是,州必须获得提供这些服务的费用偿付,且偿付金额不得超过已为这些项目提供给县的资金。

(a)CA 政府 Code § 30029.7(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并且在符合或联邦法律或法院命令要求的情况下,一个或多个县可以直接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或州社会服务部(视情况而定)签订合同,或以其他方式请求其提供或管理以下项目、服务或活动:
(1)CA 政府 Code § 30029.7(a)(1) 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九编第三部第七章第3.2条(自第14124.20节起)设立的药物医疗补助治疗项目。
(2)CA 政府 Code § 30029.7(a)(2) 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九编第四部第二章(自第16100节起)和《家庭法典》第十三编第二部第二章(自第8700节起)设立的机构收养。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提供机构收养项目服务的县,不要求持有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二编第二章第三节(自第1500节起)颁发的许可证。
(3)CA 政府 Code § 30029.7(a)(3) 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九编第四部第五章第2条(自第16519.5节起)设立的资源家庭批准项目,或其任何部分。
(b)Copy CA 政府 Code § 30029.7(b)
(a)Copy CA 政府 Code § 30029.7(b)(a)款第(1)项或第(2)项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阻止县通过与另一个县签订合同、联合权力协议或县级联合体的方式,为任何项目、服务或活动提供资金。
(c)Copy CA 政府 Code § 30029.7(c)
(1)Copy CA 政府 Code § 30029.7(c)(1) 根据(a)款第(1)项授予的合同,应免除《公共合同法典》第二编第二部第一章(自第10100节起)和第二章(自第10290节起)的要求。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签订的合同应包括向州偿付提供(a)款第(1)项所述服务或活动的费用,但须遵守合同条款。这些偿付金额不得超过为特定项目提供给县的资金。
(2)CA 政府 Code § 30029.7(c)(2) 根据(a)款第(2)项和第(3)项授予的合同,应免除《公共合同法典》第二编第二部第一章(自第10100节起)和第二章(自第10290节起)的要求。与州社会服务部签订的合同或向其提出的其他请求,应包括向州偿付提供(a)款第(2)项或第(3)项所述服务或活动的费用。

Section § 30029.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选择直接与州社会服务部签订合同,以提供特定的社会服务,例如收养报销和寄养服务。县必须与州政府部门合作,并可以使用一个专门的账户来管理资金,确保这些资金与地方其他资金分开。如果任何一年资金不足,州政府可以减少提供的服务。一旦获得联邦批准,某些资金将在所有县之间共享。未使用的资金可以在未来年份继续使用,或者重新分配给其他县。如果一个县决定不再参与,可能会选择另一个县来接替。

(a)CA 政府 Code § 30029.8(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县或市县可选择并经与加州县协会协商后,由州社会服务部指定,直接与州社会服务部签订以下社会服务项目、职能和服务的合同。
(1)CA 政府 Code § 30029.8(a)(1) 私人机构收养报销计划。
(2)CA 政府 Code § 30029.8(a)(2) 查菲高等教育和培训券计划。
(3)CA 政府 Code § 30029.8(a)(3) 寄养儿童医疗保健监督。
(4)CA 政府 Code § 30029.8(a)(4) 培训、技术援助以及其他全州范围的福利合同。
(5)CA 政府 Code § 30029.8(a)(5) 县经与州社会服务部协商后,确定符合县和州最佳利益的其他合同。
(b)CA 政府 Code § 30029.8(b) 根据第30029.5条(a)款(1)项(A)目和第30029.5条(b)款(3)项获得拨款的被指定县或市县,应将资金存入合同专户,该专户应由县财务主管或其他适当官员在2011年县地方收入基金的保护服务子账户内设立。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此专户不受第30025条(f)款(6)项(A)目再分配条款的约束。(a)款所述合同应仅从合同专户中拨款。
(c)CA 政府 Code § 30029.8(c) 根据(a)款(1)项签订的合同应包含一项条款,即如果在任何财政年度内未根据第30029.5条提供全额资金,则州社会服务部可自行决定减少合同规定的活动。
(d)CA 政府 Code § 30029.8(d) 一旦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6501.3条(f)款获得必要的联邦批准,允许县儿童福利机构适当申领联邦第十九篇资金,则第30029.5条(a)款为寄养儿童医疗保健监督提供的资金,应根据由州财政部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和加州县协会协商制定的分配计划重新分配给所有县。
(e)CA 政府 Code § 30029.8(e) 任何财政年度内未从合同专户支出的资金应保留在合同专户中,供后续财政年度使用。或者,经与加州县协会和州社会服务部协商后,被指定的县或市县可将这些资金按与根据第30029.5条(a)款分配资金相同的比例重新分配给所有县,但不包括分配给合同专户的资金。任何重新分配的资金应存入每个县在2011年县收入基金中的保护服务子账户,但此资金不应用于确定后续财政年度分配给任何县的资金金额。
(f)CA 政府 Code § 30029.8(f) 如果县或市县选择停止履行(a)款所述职责,或如果财政部取消了对该县的指定,则州社会服务部应与加州县协会协商,指定另一个选择履行(a)款所述职责的县或市县。

Section § 30029.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少年司法项目的资金每年如何分配。财政年度从每年的8月16日开始,到次年的8月15日结束。少年司法子账户中的专项资金会以2012-13财政年度相同的方式分配给各县。财政局长会计算每个县从两项特定拨款中获得的金额:青少年罪犯整笔拨款和少年再融入拨款。

审计长随后会根据财政局长的报告,将这些资金分配到每个县的少年司法子账户。青少年罪犯整笔拨款的资金必须按照法典第30025节的特定部分所述用途使用,而少年再融入拨款的资金也有单独的指定用途,同样在第30025节中有详细说明。

就本节而言,每个财政年度应包括从当年8月16日至次年8月15日(含)期间收到的现金。2012-13财政年度及此后每个财政年度从少年司法子账户的特别账户中拨付的款项,其拨付方式应与若无第30029.1节和本节的颁布,这些项目在2012-13财政年度及此后每个财政年度的资金拨付方式相同。审计长应按以下方式从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的少年司法子账户中的子账户拨付款项:
(a)CA 政府 Code § 30029.11(a) 财政局长应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955节和第1956节的规定,确定青少年罪犯整笔拨款特别账户的总金额以及每个县的拨款额,并每年向审计长报告这些调查结果。审计长应根据该报告,从少年司法子账户中的青少年罪犯整笔拨款特别账户向每个县或市县的少年司法子账户拨付款项。根据本款拨付的款项应仅用于第30025节(f)款第(13)项(A)分项所述的目的。
(b)CA 政府 Code § 30029.11(b) 财政局长应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984节中规定的目标和标准,计算少年再融入拨款特别账户的拨款以及每个县缓刑部门的拨款,但这些拨款应按月分配,并应向审计长报告这些调查结果。审计长应根据该报告,从少年再融入拨款特别账户向每个县或每个市县的少年司法子账户拨付款项。根据本款拨付的款项应仅用于第30025节(f)款第(13)项(B)分项所述的目的。

Section § 30029.12

Explanation
本节旨在确保财政部制定并提交给审计长的任何财务计划表,也必须提交给相应的立法财政委员会进行审查和监督。这有助于保持财政机构和立法机构之间的透明度和协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