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或市的立法机构可以设立一项计划,对县或市的任何无辜居民(视情况而定)的财产进行补偿,如果其财产在立法机构指定日期之后的任何时间因以下原因而受损或被毁:
(a)CA 政府 Code § 29632(a) 治安官在侦查犯罪或逮捕或拘捕任何人的任何公共罪行中的行为;或
(b)CA 政府 Code § 29632(b) 某人拒捕或逃避逮捕的行为。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或市设立计划,向无辜居民提供赔偿,如果他们的财产因警察试图抓捕嫌疑人或有人拒捕而受损或被毁。
本法律允许管理机构制定额外的规定和条件,只要这些规定和条件被认为是适当的,并且不侵犯任何人的宪法权利。
如果县或市为受损或被毁坏的财产支付了赔偿金,它们就有权取代获得赔偿金的人的地位。这意味着它们可以向造成损害的人追讨它们支付的款项。它们可以提起自己的诉讼来追回这些资金,或者加入财产所有者已经提起的现有诉讼。
如果有人因犯罪导致财产受损,且该财产属于当地补偿计划的范围,法院可以命令他们支付罚款,用于修理或更换该财产。
法院会考虑被告的经济状况,避免让其家人依赖公共援助。罚款金额不能超过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
罚款所得款项将交给运营补偿计划的市或县,用于支付受损财产的索赔。
如果一个县和一个市都运营该计划,罚款将支付给实际已向索赔人支付款项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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