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特别改良债券
Section § 29950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通过发行债券来承担特定目的的债务。他们可以购买由县本身、县内任何区发行,或用于街道工程等公共改进的债券。这种债券债务也可以由这些改进项目征收的评估款项作担保。法律中提到的一些管理这些改进和债券的具体法案包括1907年《道路区改进法案》、1925年《收购和改进法案》以及1921年《街道开辟债券法案》。
Section § 29951
本法律旨在说明县应如何投资其资金。这些投资应有助于改善县内的公共设施,避免提高可能减少县一般收入的地方税,并提供降低区债务或债券的方法。
Section § 29953
本法律条款规定,债券的利率在其整个存续期内可以变化。可以为债券的不同付息期设定不同的利率。
Section § 29954
Section § 29955
Section § 29957
Section § 29958
这项法律规定,出售债券所得的任何资金必须与县里的其他资金分开,存放在一个名为“一般改善基金”的专门账户中。
Section § 29960
Section § 29961
Section § 29962
当县拥有与基于财产价值的区税或评估费相关的债券时,如果存在拖欠情况,监事会每年可以决定不收取某些用于支付债券的款项。他们也可能选择不收取可能未来支付失败的款项。然而,任何税款或评估费都必须遵循债券最初发行时的规则,尽管总金额可以保持在本节规定的某些限制之下。
Section § 29963
Section § 29964
Section § 29965
Section § 29966
Section § 29967
本法律规定,根据本条发行的债券可以一次性到期,但其到期日不得超过自发行之日起20年。
Section § 29968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债券同时到期,需要征收年度税款。这笔税款应足以支付到期利息,并积累资金以便在到期日支付债券的原始本金。为偿还债券本金而征收的金额,至少应等于债券总金额除以到期年限所得的金额。
Section § 29969
Section § 29970
这项法律规定,每年至少在预定的付息日期前60天,县委员会必须检查偿债基金中是否有足够的资金来回购任何现有债券。如果资金充足,他们必须通过在当地报纸上连续刊登两周通知来宣布此事。该通知旨在邀请人们提交将这些债券卖回给县的报价。通知中还必须说明可用于赎回债券的金额,并指明审查这些报价的具体时间和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