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98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县级政府可以选择不使用登记县级支付令的标准流程,而是遵循本条中概述的不同流程,前提是监事会通过一项正式决议表示同意。

Section § 298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委员会”在此语境下的含义。它包括首席行政官、审计员和司库,或由监事会任命的任何其他县雇员。

本章中使用的“委员会”指首席行政官、审计员和司库,或由监事会任命的任何其他县雇员。

Section § 29832

Explanation
当县审计员开具的支票金额超出可用资金时,审计员必须将其提交给司库进行登记。司库会在支票上注明提交日期,表明因资金不足而未能支付,并注明从该日起直到偿还或公告可兑付之日止,该支票将获得的利率。这些被称为登记支付令。

Section § 29833

Explanation
委员会可以设定记名认股权证的利率,但年利率不得超过5%。这项决定需要委员会成员的多数票通过。

Section § 2983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登记令状(基本上是政府发行的借据)在指定基金中有可用资金时,必须按照签发顺序偿付。当收到未分配资金时,司库必须从基金中预留足够的资金来赎回这些令状。

Section § 29835

Explanation
登记完成后,司库必须将认股权证交还给县审计员,然后由县审计员将其分发给需要收款的人。

Section § 2983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当有足够的资金来偿还附息认股权证时,财务主管必须在当地报纸上公布此事,或者,如果没有当地报纸,则在法院张贴通知。一旦通知发布或张贴,认股权证将停止计息。

当基金中有足够的资金赎回附息认股权证时,财务主管应在县内出版的报纸上发布通知,或者如果县内没有报纸出版,则应在法院门口张贴书面通知,说明财务主管准备赎回认股权证的时间和地点。自首次发布或张贴该通知之日起,认股权证停止计息。

Section § 29837

Explanation
当县级司库在报纸上刊登金融权证广告时,他们不应包含每份权证的详细信息。相反,广告应告知在某个日期之前登记的权证可以赎回。如果只有部分权证可赎回,司库必须在广告中指明是哪些权证。

Section § 29838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如果支付凭证(一种承诺付款的凭证)在发出通知后60天内未被兑现会发生什么。如果它们没有及时提交,那么为支付这些凭证而预留的资金将被用于按照登记顺序支付其他未兑付的支付凭证。然而,如果有人在凭证已被公告后,出示一份经过正确背书的支付凭证,司库仍然可以使用任何未被指定用于其他用途的可用资金来支付它。

Section § 298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司库赎回已产生利息的支付凭证时,必须将利息金额与本金分开记录。

当司库赎回任何附有利息的支付凭证时,利息金额应在账户中与本金分开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