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98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收到一份支付请求(即支付凭单)时,司库应如何处理支付。如果有足够的可用资金,司库有三种选择:他们可以在凭单上标记“已支付”并记录支付日期,遵循理事会批准的惯例,或者使用其银行提供的已支付数据。此外,司库可以选择支付凭单是在其办公室支付,还是在存放县资金的任何银行支付。

当支付凭单提交支付时,如果该用途的资金账户中有钱,司库应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式支付:
(a)CA 政府 Code § 29820(a) 通过在凭单上盖章或打孔注明“已支付”字样和支付日期。
(b)CA 政府 Code § 29820(b) 按照理事会根据第53910条批准的关于形式、签发、交付、背书和支付的惯例。
(c)CA 政府 Code § 29820(c) 通过接受司库银行提供的已支付数据。
经司库选择,支付凭单可在司库办公室或存放县资金的任何银行支付。

Section § 298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名官员要签发一份支付令(就像一份付款指令),且其金额超过特定基金当前可用余额,那么该官员必须在签发前将其提交给司库进行登记。此登记是根据另一法律条款进行的。

Section § 29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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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机构的管理委员会通过多数票决定发行记名凭证。记名凭证是一种金融工具。在此之前,他们必须通过一项决议,说明为何需要这些凭证,明确相关的司库基金编号,并说明(如果凭证有固定期限)其到期日。此类决议必须在任何索赔或指令提交之前提交给发行官员。所有相关的索赔或指令都必须盖有特定印章,表明其已提交以获取记名凭证。此外,每份已发行的凭证都必须提交给司库进行登记。

任何地方机构的管理委员会,可以通过其成员的多数赞成票,通过一项决议,授权发行记名凭证。根据本节通过的任何决议,应说明以下所有内容:
(a)CA 政府 Code § 29822(a) 发行记名凭证的原因。
(b)CA 政府 Code § 29822(b) 凭证将从中支取的司库基金编号。
(c)CA 政府 Code § 29822(c) 如果凭证是为固定期限发行的,则说明记名凭证的到期日。
根据本节通过的任何决议,应在提交任何索赔或指令之前提交给发行官员。
所有经批准的地方机构索赔或指令,凡是从根据本节授权发行记名凭证的基金中支取的,应清晰地盖上以下印章:
“根据第____号董事会授权(日期:____)提交记名凭证。”
根据本节通过的决议发行的每份凭证,应在发行前根据第29823节提交给司库进行登记。

Section § 2982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一份支付令(本质上是一份支付特定金额的书面指令)提交给司库但因资金不足无法支付时,司库必须在该支付令背面记录一些详细信息。这些信息包括提交日期、因资金不足无法支付的事实,以及该支付令将从登记之日起计息,直至支付或司库发出通知。最后,该支付令将被退还给原始签发人以进行分发。

司库应根据第29821或29822条规定,通过在该支付令背面背书以下所有内容,对其提交的任何支付令进行登记:
(a)CA 政府 Code § 29823(a) 该支付令提交给他或她的日期。
(b)CA 政府 Code § 29823(b) 该支付令因资金不足而未支付。
(c)CA 政府 Code § 29823(c) 该支付令自登记之日起至到期日(含到期日),或根据第29826条(b)款司库首次通知之日,按法律规定的利率计息。
根据本条登记的任何支付令应退还给签发官员以便支付。

Section § 2982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注册认股权证的利率是如何设定和管理的。一个由审计员、司库和发行地方机构代表组成的“利率设定委员会”负责确定利率,并确保其符合良好的商业惯例。

利息按一年中的实际天数(365天)计算,并在赎回日支付给认股权证持有人。但是,如果到期日有足够的资金可用于支付,或者当司库根据第29826条发出通知时,利息将停止计算。

(a)CA 政府 Code § 29824(a) 注册认股权证的应付利率应由利率设定委员会经其多数成员的赞成票确定。利率设定委员会应由审计员、司库以及发行地方机构的一名代表组成,并应酌情设定符合稳健商业原则的注册认股权证应付利率。
(b)CA 政府 Code § 29824(b) 注册认股权证的利息应按实际天数和365天年计算支付,并应在赎回日归属于认股权证持有人。如果注册认股权证票面注明的任何到期日有未动用资金可用于支付,或在司库根据第29826条(b)款发出的通知日期,该注册认股权证应停止计息。

Section § 29825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司库为已登记的认股权证(一种官方金融文件)保存一份特殊记录。该记录必须包括每份认股权证提交的日期、其所赚取的利率以及为认股权证支付设定的任何到期日。

司库应为已登记的认股权证设立并维护一个单独的登记册,该登记册应记录每份已登记的认股权证的以下所有信息:
(a)CA 政府 Code § 29825(a) 认股权证提交的日期。
(b)CA 政府 Code § 29825(b) 该认股权证应支付的利率。
(c)CA 政府 Code § 29825(c) 该认股权证的任何指定到期日。

Section § 2982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司库应如何处理登记令状,这些令状类似于政府在资金不足时发行的欠条。当有可用资金时,这些令状将按照登记顺序支付。司库必须在有资金时通知令状持有人,一旦发出通知,利息将停止累计。附有特定到期日的令状应在该日期支付,但如果资金不可用,它们将继续计息,并像其他令状一样处理。如果令状在通知发出后60天内未提交支付,这些资金将用于支付其他待支付的令状,但原始令状仍将在有足够资金再次可用时支付。

(a)CA 政府 Code § 29826(a) 登记令状应按照每份令状提交给司库登记的顺序,从基金中可适当用于支付这些令状的款项中支付。收到基金款项后,司库应拨出该款项中可适当用于支付登记令状的必要部分,以支付本金和利息。
(b)CA 政府 Code § 29826(b) 当基金中有足够款项支付附息令状时,司库应通过邮件、或在县内发行的普通报纸上刊登公告、或如果该县没有发行此类报纸则通过在法院内适当的公共告示地点张贴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登记令状持有人。在报纸上刊登令状广告时,司库不应详细公布令状,而应仅通知公告中列明的某些令状编号或系列编号可予支付。自邮件寄出、首次刊登或张贴通知之日起,令状停止计息。
(c)CA 政府 Code § 29826(c) 附有到期日的登记令状,县司库应在该日期从当时可用的款项中支付。但是,如果在登记令状上注明的到期日没有可用于支付的款项,该登记令状应继续计息,并应以与不附有到期日的登记令状相同的方式支付。
(d)CA 政府 Code § 29826(d) 如果登记令状未在(b)款规定的通知日期起60天内提交支付,司库应将其预留的支付款项用于支付登记顺序在后的未支付令状。当最终提交时,任何被如此跳过的、经适当背书的令状,司库应在下次有足够款项可适当用于支付登记令状时予以支付。

Section § 29827

Explanation

当司库支付附有利息的支付令时,他们需要在支付令上写明支付了多少利息。他们还必须在账目中将利息与主要金额分开记录。

当司库支付任何附有利息的支付令时,他或她应在支付令上注明已支付的利息金额,并将其账户中记录的利息金额与本金分开。

Section § 298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县财务主管可以向发行支付令的实体(例如政府机构)收取处理该支付令的行政费用。这些费用包括记录保存、通知相关方、利息计算和支付处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