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状支付与登记
Section § 29820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收到一份支付请求(即支付凭单)时,司库应如何处理支付。如果有足够的可用资金,司库有三种选择:他们可以在凭单上标记“已支付”并记录支付日期,遵循理事会批准的惯例,或者使用其银行提供的已支付数据。此外,司库可以选择支付凭单是在其办公室支付,还是在存放县资金的任何银行支付。
Section § 29821
Section § 29822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机构的管理委员会通过多数票决定发行记名凭证。记名凭证是一种金融工具。在此之前,他们必须通过一项决议,说明为何需要这些凭证,明确相关的司库基金编号,并说明(如果凭证有固定期限)其到期日。此类决议必须在任何索赔或指令提交之前提交给发行官员。所有相关的索赔或指令都必须盖有特定印章,表明其已提交以获取记名凭证。此外,每份已发行的凭证都必须提交给司库进行登记。
“根据第____号董事会授权(日期:____)提交记名凭证。”
Section § 29823
本法律规定,当一份支付令(本质上是一份支付特定金额的书面指令)提交给司库但因资金不足无法支付时,司库必须在该支付令背面记录一些详细信息。这些信息包括提交日期、因资金不足无法支付的事实,以及该支付令将从登记之日起计息,直至支付或司库发出通知。最后,该支付令将被退还给原始签发人以进行分发。
Section § 29824
本法律解释了注册认股权证的利率是如何设定和管理的。一个由审计员、司库和发行地方机构代表组成的“利率设定委员会”负责确定利率,并确保其符合良好的商业惯例。
利息按一年中的实际天数(365天)计算,并在赎回日支付给认股权证持有人。但是,如果到期日有足够的资金可用于支付,或者当司库根据第29826条发出通知时,利息将停止计算。
Section § 29825
本法律要求司库为已登记的认股权证(一种官方金融文件)保存一份特殊记录。该记录必须包括每份认股权证提交的日期、其所赚取的利率以及为认股权证支付设定的任何到期日。
Section § 29826
本法律解释了司库应如何处理登记令状,这些令状类似于政府在资金不足时发行的欠条。当有可用资金时,这些令状将按照登记顺序支付。司库必须在有资金时通知令状持有人,一旦发出通知,利息将停止累计。附有特定到期日的令状应在该日期支付,但如果资金不可用,它们将继续计息,并像其他令状一样处理。如果令状在通知发出后60天内未提交支付,这些资金将用于支付其他待支付的令状,但原始令状仍将在有足够资金再次可用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