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9840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县监事会选择一种替代方式来登记县支付凭证(即令状),但学校相关的令状除外。他们可以通过通过一项决议来做出此决定,即一项正式的决定。

Section § 29841

Explanation

如果一项从县金库支付的债权或请求是有效的,但特定基金中没有足够的资金,县审计员必须在上面写上“因资金不足不予批准”,并将其记录在其办公室。

当任何已批准的针对县金库资金的债权或指令提交给县审计员,且该债权或指令构成对特定基金的有效债权,而该基金中没有可用于支付该债权或指令的资金时,他或她应在该债权或指令上批注“因资金不足不予批准”字样,并应在其办公室记录中登记该债权或指令。

Section § 29842

Explanation
当没有可用资金支付债权或指令时,县审计员会将其记录下来,并通知被欠款的个人或实体,该款项在支付前每年将产生5%的利息。
县审计员应编号并注明已登记的债权或指令的日期,并应向收款人发出通知,告知该债权或指令因资金不足已被登记,且在支付前应按每年5%的利率计息。

Section § 298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县审计员必须使用特定基金中的首批可用资金,来支付已登记的债权或指令,并且在从该基金中支付任何其他款项之前完成。

支付令应由县审计员签发,用于从该基金此后可用的首批资金中支付已登记的债权或指令,并且在支付该基金中的任何其他债权或指令之前。

Section § 2984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当有资金可用于支付已登记的债权或指令时,县审计员将计算所欠利息并将其计入总金额。随后,审计员将按照这些债权或指令的登记顺序签发支付令。

Section § 29845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县审计长从发出索赔或指令的实体处,收回与登记索赔或指令、维护记录、通知相关方、计算利息和处理支付等行政任务相关的费用。

实际发生的索赔或指令登记、记录维护、通知、利息计算和支付处理费用,可由县审计长作为行政费用从发出实体处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