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29853.5(a) 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并且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三编第三章第五节(自第29850条起)的规定,遗失、被盗、损毁或在邮件中遗失的公共援助凭证,应由县予以补发。在补发凭证之前,合法所有人或保管人应遵守以下第 (1) 款或第 (2) 款(视情况而定):
(1)CA 政府 Code § 29853.5(a)(1) 在凭证在邮件中遗失的情况下,自凭证邮寄之日起等待五个工作日,或县允许的更短期限。等待期结束后,该凭证应被视为遗失,合法所有人或保管人有权向县提交一份邮件遗失宣誓书。该宣誓书应包含与凭证在邮件中遗失相关的信息,包括凭证的编号、日期、金额和收款人姓名。县应协助凭证的合法所有人或保管人完成该宣誓书。
(2)CA 政府 Code § 29853.5(a)(2) 如果凭证不是在邮件中遗失,可以立即向县提交宣誓书。该宣誓书应包含与凭证遗失、被盗或损毁相关的信息,包括凭证的编号、日期、金额和收款人姓名。县应协助凭证的合法所有人或保管人完成该宣誓书。
(b)CA 政府 Code § 29853.5(b) 当凭证的合法所有人或保管人签署宣誓书后,县应尽快补发凭证,以确保家庭需求继续得到满足,但不得迟于宣誓书签署并提交给县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
(c)CA 政府 Code § 29853.5(c) 如果原始凭证的合法所有人或保管人已从签发原始凭证的县迁出,且凭证已遗失、损毁、被盗或在邮件中遗失,则凭证的合法所有人或保管人有权向其迁入的县提交补发凭证的宣誓书,该县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到宣誓书的通知邮寄给签发原始凭证的县。签发原始凭证的县应立即补发凭证,但不得迟于该县收到原始凭证合法所有人或保管人已迁入的县提交的宣誓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
(d)CA 政府 Code § 29853.5(d) 如果合法所有人或保管人在收到补发凭证后又收到原始公共援助凭证,则合法所有人或保管人应将原始凭证退还给县。
(e)CA 政府 Code § 29853.5(e) 部门应与县福利主任协会、县审计师协会以及加州福利权利组织联盟协商,制定一份全州范围的跨县遗失凭证补发宣誓书,或修订现有表格,以实施本节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