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010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州主计长和州司库发出指令,县司库必须与他们合作,确保其持有的所有州资金都支付给州司库。

Section § 301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每个县的司库必须与州主计长结清账目,并将他们收到的所有州政府资金转交给州司库。这项工作必须以现金形式完成,并且每年应在1月15日至30日以及6月15日至30日之间完成。在结算前,县司库必须将截至上个月底收到的所有州政府资金都包含在内。

每年一月和六月的十五日至三十日之间,各县司库应与州主计长进行全面结算,并以现金形式向州司库支付其作为县司库在结算月份之前一个月的最后一天营业结束前收到的所有属于州的资金。

Section § 301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州主计长从县审计员的报告中发现没有征收到足够的税款或收入,他们可以将结算推迟到下一个定期结算期。县审计员必须在其下一次报告中包含所有必要的财务详情。此外,对于任何被推迟的结算,不会向官员支付任何额外的费用或佣金。

Section § 30103

Explanation
如果县司库未能在预定日期到州主计长和州司库的办公室进行结算和支付,他们必须向州支付1,000美元的罚款。这笔罚款可以通过总检察长代表州主计长提起的诉讼来追缴。

Section § 30104

Explanation
每月1日至15日之间,县审计长必须为州主计长准备一份经核实的报告。这份报告须遵循主计长规定的特定格式,详细说明截至上个月最后一天,州应从各种收入来源收取的款项。

Section § 30105

Explanation
审计员需要将一份报告副本提交给州主计长,并将另一份交给县财务长。

Section § 30106

Explanation
如果审计师没有制作或提交要求的报告,他们必须向加利福尼亚州支付1000美元的罚款。这笔罚款可以通过总检察长代表州主计长提起的诉讼来追讨。

Section § 30107

Explanation

县财务官向州政府支付款项后,州主计长会将该笔款项记入州金库,并将一份报告副本返还给县财务官。县财务官将这份副本提交给县审计官,县审计官会据此更新财务记录。

在县财务官完成结算和支付后,州主计长应在审计报告的每份副本上记录县财务官支付给州金库的款项金额,并将报告的一份副本返还给县财务官。
县财务官应将州主计长返还给他的副本提交给县审计官,然后审计官应在其与财务官的账目中进行适当的记录。

Section § 301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县司库为了结算事务从县城前往萨克拉门托时,州政府将承担司库必要的差旅费用。结算完成后,州主计长将向县司库签发付款,然后由州司库支付这笔款项。

Section § 301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主计长检查任何负责征收州税的官员的财务记录。如果主计长怀疑该官员欺骗州政府或没有履行其与税收相关的职责,主计长可以指示总检察长对该官员采取法律行动。

Section § 301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审计长在发生与州财政收入相关的违法行为,且需要对某人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时,选择由哪个县来处理该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