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43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县的领薪官员必须为其所在县收取费用,并在每月第五日前将这些费用存入县金库。这些费用是法律允许收取的,但官员可以保留的费用,或由县支付的费用除外。此外,官员无需接受硬币作为这些费用的支付方式。

县的每位领薪官员应为其所在县收取并征收法律在所有情况下允许的费用,并在每月第五日或之前将其缴入县金库,但其被允许保留的费用或其中一部分,以及由县承担的费用除外。根据本条规定收取费用的领薪官员,无需接受硬币作为这些费用的支付方式。

Section § 24351

Explanation
县级官员在收到审计员的证明后,必须立即将他们经手的信托资金存入县金库。这些资金只能凭县审计员根据当初存入资金的官员的请求所签发的拨款令才能取出。

Section § 2435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按照儿童抚养服务部的指示,将抚养费存入专门账户。这样做是为了确保儿童抚养费能够快速处理,符合联邦规定的截止日期。

Section § 243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获准收取费用的官员都必须详细记录他们收取或负责的所有类型的费用和罚款,并按月更新。这些记录必须按照审计长的指导方针保存,并在正常办公时间对公众开放查阅。

Section § 24353

Explanation

收取款项的县级官员必须确保他们处理的任何资金及时存入县金库。他们必须在收取款项月份结束后35天内报告费用、罚款和没收款项的详细信息。他们不必接受硬币支付。如果官员未能遵守这些规定并导致财务罚款,负责的县级部门必须将罚款偿还给县普通基金。经司库批准,官员可以直接将资金存入金库的活期账户。

县级获授权收取款项的每位官员,应及时将其收取或在其控制下应缴入金库的所有款项缴入县金库,并应在收取款项月份结束后35天内,以县审计员和司库要求的形式,向他们提交费用、罚款和没收款项数据。本节所述的任何收取款项的官员,不得被要求接受硬币支付。如果县审计员发现县级官员未能遵守本节或第 (68101) 条规定的款项支付要求,并直接导致根据第 (68085) 条评估财务罚款,则未能遵守规定的县级部门应向县普通基金偿还与实际罚款等额的款项。经司库根据第 (27080.1) 条规定批准,每位存款官员可将所有应缴入县金库的款项直接存入司库的活期账户。

Section § 2435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监事会使用机械化系统报告标准四周期间的信息。他们还可以根据需要制定法令来汇总费用,遵循另一项法律(第24352条)设定的指导方针。

Section § 2435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审计员必须在其办公室保存特定表格,并可在五年后依照另一项法律(第26907条)的规定处理掉这些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