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80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县监事会另有决定,否则县官员和雇员应每月从县资金中领取一次薪水。此外,在领取当月最后一笔薪水之前,他们必须提交一份宣誓声明和一份收据,以证明所有应缴给县金库的费用和款项都已妥善结算。

Section § 28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县审计员必须在每月的第一天或指定支付周期后的第一天,向包括官员和职员在内的县雇员支付薪水。这是支付他们上个月或上个支付周期所赚取的薪水。但是,如果县监事会通过法令设定了不同的支付时间表,那么将适用该替代时间表。

除那些县以外,在这些县中,监事会已通过法令规定了不同的日期或支付周期表,用于支付县政府各部门和机构的官员、副手、职员和雇员的薪金,根据第28003条的授权,审计员应在每月的第一天,或指定支付周期后的第一天,向司库开具支付令,支付给每位官员、副手、职员和雇员其上个月或上个支付周期应得的薪金。

Section § 280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一份被称为“付款凭证”的特定金融文件被出示时,县司库必须使用县的薪资基金支付该款项。

Section § 280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设定向县政府雇员支付工资的时间表,包括县各部门和机构的官员、副手、职员和雇员。如果一个县管理审判法院的工资发放,监事会也必须为法院法官和雇员安排支付日期。另外,如果一个法院自行处理工资发放,它必须为支付其法官和雇员的工资制定自己的时间表。这项法律不改变州政府处理法官工资的方式。

(a)CA 政府 Code § 28003(a) 在任何县,监事会可以通过法令确定一个日期或一系列日期,用于支付县政府各部门和机构的官员、副手、职员和雇员的薪金。
(b)CA 政府 Code § 28003(b) 如果该县处理该县审判法院的工资单,监事会还应确定一个日期或一系列日期,用于支付其薪金由该县处理的审判法院的法官及其他官员和雇员的薪金。
(c)CA 政府 Code § 28003(c) 在任何自行处理工资单的法院,该法院应确定一个日期或一系列日期,用于支付该法院的法官及其他官员和雇员的薪金。
(d)CA 政府 Code § 28003(d)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州政府对法官工资单的处理。

Section § 280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县监事会决定制定一项规定,那么所有县级工作人员,包括公路区的员工,都可以按月领取工资。这些款项来自县级资金,并通过审计员向司库为每位员工开具的付款凭证进行管理。

Section § 28005

Explanation
这项规定指出,加州的官员在向审计员提交另一项法律(第24353条)所规定的某些表格之前,将不会收到其月薪。

Section § 280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县级官员或雇员,对于在1955年6月2日之前支付县雇员薪水一事,均不应被追究责任或被起诉,只要该雇员在该支付期内履行了其应尽的工作职责。

尽管有任何相反的法律规定,县的任何官员或雇员,对于其在1955年6月2日之前所做的、与支付该县雇员月薪相关的任何行为,均不承担责任,前提是该雇员在其获得报酬的月份内,已履行了其所任职位的职责。

Section § 28008

Explanation
县监事会可以选择本地区的银行或信用合作社,作为支付代理人,为选择通过这些金融机构领取薪资的县雇员处理工资发放。雇员如果偏好这种方式,必须书面通知审计员。审计员无需签发单独的工资支票,而是可以向选定的金融机构签发一笔大额付款,并附上分发工资所需的详细信息。监事会还可以与这些金融机构签订合同,根据其认为合适的条款管理这些付款。